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2.07•【文号】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近期,一些地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严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布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等项目的审查力度,对食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于无证供餐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督促其申请办证;对于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缺失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会商解决有关问题。
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做好食品经营许可换证工作,确保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依法持证经营。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校区(园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
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2012)

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皖卫妇社[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卫妇社〔2012〕35号)各市卫生局、教育局,宿松、广德县卫生局、教育局,省妇幼保健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提高全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省卫生厅、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是儿童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和儿童优先的方针,依法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托幼机构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确定专门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8•【字号】皖政办[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3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八日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贯彻实施国家药政法规,拟定地方性药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4)初审或批准新的药品及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医疗保险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有关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皖食安委〔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皖食安委〔2014〕5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已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2014年10月22日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省直主要新闻单位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报道食品安全工作重要部署、进展和成效,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加强食品安全舆论监督,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编办:负责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高院: 负责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检察院:负责指导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负责指导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参与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支持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食品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等环节制约产业发展的问题;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建设,推动食品安全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监督项目的实施;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皖食药监安[2006]231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食药监安[2006]23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联系。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5]43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协助国家局对本省药品GMP检查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的药品GMP认证按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5]43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四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资料(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一)《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表1),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四)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五)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六)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七)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的通知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经营环节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务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予以贯彻落实。
督促企业制作《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标牌,并悬挂在醒目位置。
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表(见附件2),药品零售企业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表(见附件3)。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同时需要提交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4)。
凡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企业,作为下年度飞行检查的重点企业。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推进行业自律。
附件:1.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2.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落实主体责任自查表3.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4.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5日附件1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一、必须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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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二日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一)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和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重点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和突出问题,严格准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打击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
(二)通过专项行动,使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自律意识普遍增强;使药品、医疗器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注册申报行为受到惩处,申报秩序逐步好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得到落实,药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得到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得到有效监测,合理用药用械水平得以提高,尽快扭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等领域监督和管理混乱局面,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使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感普遍增强。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皖食药监人[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人〔2013〕5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23日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和《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皖食药监人〔201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在全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审评认证、监测评价等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具体承担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分分类与要求第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和自修学分。
必修、选修学分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药学继续教育项目学习合格后获得的学分;自修学分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研修学习、撰写论文或开展课题研发等,按照规定经认定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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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督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卫监督秘[2011]57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学校卫
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督查的通知
(卫监督秘〔2011〕570号)
淮北、亳州、六安、安庆、池州、黄山市卫生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1〕123号)安排,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于近期对全省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督促各级卫生、教育、食药监部门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文件,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及生活设施卫生、食堂食品安全卫生,规范学校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二、督查对象及范围
(一)督查对象
部分学校及各级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督查范围
全省督查六个地市。
每个地市至少抽查1所高校、1所中职学校、1所农村寄宿制中学、1所小学和1所幼儿园。
三、督查内容
1.了解各地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督查内容见附件1)。
2.核查学校有无制定了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及其具体措施与落实(督查内容见附件3、4、5)。
四、督查时间与形式
2011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联络员通知。
督查采取听被检查市行政部门负责人汇报,查阅文件及有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各类学校等方式进行。
同时,被检查市应向省督查组提交本市书面自查报告。
五、其他事项
1.请各被检查的市教育局向督查组提供本地有学生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幼儿园名单,协助督查组确定拟抽查学校名单。
2.此次督查工作不再召开反馈会,督查情况由督查组现场检查时予以反馈(反馈表见
附件2),督查结果将在全省通报。
3.请各市卫生局、教育局和食药监管局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各市卫生局汇总后于9月16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传真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传真号码:0551-*******),电子版发至邮箱ahwsjdc@。
附件:1.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督查表
2. 安徽省学校卫生督查情况反馈表
3. 学校食堂现场检查表
4.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现场检查表
5. 学校传染病防控现场检查表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附件1
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督查表
被督查单位:
一、基本情况
1、有无转发文件或制订实施方案有□无□
2、文件、方案印发方式
卫生局单独印发□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
3、各级各类学校是否按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是□否□
4、是否按时上报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情况和汇总表是□否□
二、工作开展情况
5、辖区内学校所,其中高校所,中职学校所,农村寄宿制中学所,小学所,幼儿园所。
实际监督检查所,其中高校所,中职学校所,农村寄宿制中学所,小学所,幼儿园所。
6、市级有无对县、区级开展督查有□无□
督查的次数次
督查人:
督查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安徽省学校卫生督查情况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