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要点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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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基建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要点正式版

基建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要点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别、条件、及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文2009修改

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20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0〕22号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DLT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

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3.2

特种作业范围

3.2.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3.2.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3.2.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2.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3.2.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3.2.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3.2.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

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3.2.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2.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3.2.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如:从事烟囱、冷却水塔等工程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3.2.4

起重机械作业

起重机械(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2.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

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含电瓶车、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推土(扒)机等。

3.2.6

制冷与空调作业

对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3.2.7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如:金属检测作业、爆破作业、潜水作业、打桩机作业、建筑施工机械作业等)。

4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1 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4.1.1 年龄满18周岁及以上。

4.1.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1.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4.1.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项目部应建立本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可操作内容、证件有效期、培训记录等。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提交档案备案材料。

4.3 监理单位应在各项目部上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材料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整个项目工程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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