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欧国家吸引外资与外资立法
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潜力研究

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潜力研究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国家之一,其对全球各国的投资活动不断增加。
中东欧国家作为中国对外投资的重点地区之一,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的潜力,并分析未来投资的发展趋势。
一、中东欧国家的投资环境中东欧国家是指东欧国家与巴尔干半岛国家的总称,包括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国。
这些国家在国际市场上一直以其开放的经济政策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着大量外国投资。
在加入欧盟后,这些国家的经济更是呈现出了稳步增长的态势,对外资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中东欧国家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市场规模庞大,地理位置优越,这些优势使其成为了众多跨国企业和投资者的首选目标。
这些国家的政府也在积极引导外资进入本国市场,推动经济发展。
总体上来说,中东欧国家具备许多投资优势,对外资的吸引力在不断增强。
近年来,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的直接投资逐渐增加,投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
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投资的项目主要涉及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金融等领域,投资规模逐渐增加。
在波兰,中国企业投资了许多制造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
而在匈牙利,中资企业也在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有着积极的投资行为。
可以看出,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的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加深。
1. 市场需求中东欧国家的市场规模虽然相对较小,但是其消费市场正在逐渐增长。
随着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各类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尤其是在一些新兴领域,如互联网、电子商务、健康医疗等,这些国家的市场潜力值得期待。
中国的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在这些领域寻找到更多的发展机会。
2. 区位优势中东欧国家地处欧洲大陆的中心地带,是连接东西方的重要枢纽。
其交通运输、物流体系较为发达,便利了商品和服务的流通。
中东欧国家企业融资现状及潜在风险分析

中东欧国家企业融资现状及潜在风险分析【摘要】中东欧国家企业融资现状及潜在风险分析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首先从背景介绍和研究意义入手,对中东欧国家企业融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了企业融资所面临的潜在风险。
随后,分析了政府政策、市场环境和行业发展对融资的影响。
提出了风险防范建议、发展建议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中东欧国家企业融资的现状和风险,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企业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中东欧国家、企业融资、现状分析、风险分析、政府政策、市场环境、行业发展、风险防范、发展建议、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东欧国家是欧洲东部的一些国家,包括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
这些国家在过去几十年里经济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
随着这些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企业融资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企业融资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可以帮助企业扩大规模、增加生产能力、提高竞争力。
在中东欧国家,企业融资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
这些挑战包括融资渠道不够多样化、融资成本较高、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这些挑战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也对整个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深入了解中东欧国家企业融资现状及潜在风险,对于帮助企业有效融资、提高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东欧国家企业融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分析政府政策、市场环境和行业发展对融资的影响。
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帮助企业更好地面对挑战,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中东欧国家作为欧洲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企业融资现状及潜在风险分析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中东欧国家作为欧洲区域内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其企业融资环境和机制与西欧国家存在较大差异,了解和分析其融资现状和风险,有助于深入了解欧洲区域内不同国家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为跨境投资和合作提供参考。
中东欧国家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反映了该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问题,通过对潜在风险的分析,可以为企业和政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外资准入自由化趋势下中国外资准入立法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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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永 红 梁 洪杰 :外资 准入 自由化 趋势 下 中 国外 资 准入立 法取 向
逐 步开放 的问题 。
体现我国外资准人政策和外资投向的 《 指导外商投资方 向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 的 ,《 数次修改反映了外资准人领域开放的进程。20 05年 1 1日起施行 的 《 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 明显扩 大了外资准人领域 : 鼓励类项 目 增加 ,由 16条增加到 22条 ,限制类项 目 8 6 减少 ,由 12条减少到 7 1 5条; 开放新投资领域 ,原来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 、燃气 、热力 、供排水等城市管网成为对外资开放的领域 ;鼓
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 按照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承诺 ,服务贸易领域 的开放程度还要进一步扩大 ,银行、保 险、证券 、通 讯 、商业 、外贸、运输 、旅游等行业在开放 的地域 、数量 、经营范围上需要做出更为宽松的规定 。可以预 见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投资议题 的谈判进展 ,我国外资法 中允许外资进人的领域只会更多 ,这些变化应及 时反映到我国外资准人立法中。 ( )放 宽外 资准入条 件 二 吸收外资的 目的不仅仅是利用外 国资金 ,而且是为了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 促进出 口增长或实现 进口 替代 ,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 ,扩大当地就业机会。多重 目的的实现要通过设定相应的外资准人条件 即各种 “ 履行要求”来确保 ,也就是要求外国投资者允诺 承担某项或某些特定的义务作为该项外资获准 进人的前提条件 。这些限制性条件往往与国际多边投资规则相冲突,外资准人 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 拆除有关外资准人的各项履行要求壁垒。 我国在以前 的外资立法 中也规定 了一些违反国际多边投资规则 特别是违反 ( RM 协议 》 的履行要 T Is 求, 如外资企业设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该企业 出口的产值应达到当年产品产值 的 5 %以上 ;外资企业所 0 需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等应尽先在 中国购买 ; 外资企业设立必须能够实现外 汇收支平衡或有余等 。我 国 修订的有关外资立法 已逐渐取消这些限制性条款 ,但履行要求 的范围远不止 ( RM 协议 》所 明确禁止 T Is 的贸易平衡要求 、进 口用汇限制 、当地含量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以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列举 的与贸易有 关 的投资措施为基准 ,履行要求包括 1 类 ,即:当地股权要求 、许可证要求 、汇款 限制 、外汇限制、制 3 造限制 、技术转让要求 、国内销售要求、制造方面要求 、产 品指令要求 、贸易平衡要求 、当地成分要求、 出口 要求、进 口替代要求等。这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都会对贸易产生扭 曲作用。其中大部分还没有被 国际多边投资规则所禁止 ,但如果在世贸组织随后的谈判中就投资议题达成一致的话 ,必然会涉及某些履
略论中国外资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

略论中国外资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要】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外资的引入,并重视从法律上加快外资并购的进程,外资并购得到了全方面的迅速发展。
但是在引入的过程中法律问题也变得尤为突出,为此本文研究得出以下三点:第一点,按照法律法规,国有企业的并购要进行严格的审核考察,第二点并购资产时,要严格按照评估机构及法规的要求。
第三点,并购过程中,要尤为重视企业的精神资产,例如知识技能,商业信用,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与专利等。
坚决抵制评估中的欺诈、恶意压价等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
【关键词】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难题一、引言外资并购是将外资与世界产业进行转变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实现双方共同利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外资的引入,并重视从法律上加快产业转变的速度,这样外资并购的速度才可以得到提高。
经专业人士预测,我国的国产企业并购速度得到提高,在过去的五年里,中国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亚洲数一数二的并购市场,这种转变也使得我国的产业格局有所改善,产业布局呈国际化稳步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企业之间的协作与共同发展。
给企业创造了更多新的市场机会。
二、外资并购中相关的法律难题外资并购中还夹杂着许多法律问题,其中以下几个问题尤为关键。
(一)规避外资政策和法律在外资并购中,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各有其利益需求,为了争取自身的最大利益,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而要达成双方的利益需求,就必须要使得并购方遵循被并购方的政策要求,使并购行为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并且也需要适应被并购方的产业发展。
这样才能使得双方都能更好地发展经济。
而这些要求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证,因此被并购方国家都需要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我国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里明确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但是,在实际并购过程中,许多外商在并购我国企业时,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我国企业的生产设备以及技术,并且同时得到我国企业的相关人才。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有关投资的国际惯例,等等。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引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外国投资。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第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的国际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是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进程。
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欧盟东扩进程中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向分析
欧盟东扩进程中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向分析关雪凌、张晓静2004年5月1日,欧盟实现了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扩张,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和马耳他等10国加入了欧盟,其中前8个国家来自中东欧。
这次扩张是欧洲的“重新统一”,是欧洲政治上的胜利。
从经济角度看,欧盟扩张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
因为这些新成员为了加入欧盟,早在十几年前就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以实现完全的私有化和市场经济,融入欧洲大家庭。
但是,欧盟的老成员国担心,随着欧盟的东扩,巨大的外国直接投资会从欧盟15个老成员国流到10个新成员国。
因此,欧盟东扩后,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向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一欧盟东扩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根据关税同盟理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立会带来贸易和投资的增加,跨国公司也会相应地做出投资创造和投资转移等战略反应。
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将促使同盟内企业为生存和发展不断增加投资;另一方面是因为同盟外的企业为了绕开关税同盟贸易壁垒的限制,纷纷到同盟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当地设厂直接生产与销售。
所谓投资创造就是,非同盟成员国的投资主体针对关税同盟成立所带来的贸易转移而相应增加对同盟内的投资;而投资转移是指在同盟内进行生产重组,投资在同盟成员国之间的转移”[1]。
在欧盟东扩的进程中,这一战略就是指跨国公司针对欧盟东扩而增加对欧盟的投资,或者将其在欧盟境内的原有投资进行战略重组,以充分利用欧盟东扩带来的巨大商机。
(一)“投资东扩”的预期人们认为,欧盟准成员的出现将引发大量外资东扩,其依据是:首先,随着欧盟东扩的实现,欧洲将形成世界上最大的统一大市场,其一体化程度也最高。
新加入国以欧洲统一大市场为依托,投资环境大为改善,投资信息更加畅通,投资风险和成本将大大减少,投资的收益将增加,其竞争力也相应增强。
其次,与比邻的西欧其他国家相比,新人盟的中东欧国家目前政治稳定,经济健康发展。
而且这些国家决心融入世界经济大家庭,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向市场经济方向发展,从而增强投资者在这些国家投资的信心。
国外关于外资国民待遇的规定及立法实践
政策开始有了转变 。9 3 , 17 年 加拿大制定 了《 外国投资审查法 》 ,
设立了 “ 国投 资审查局 ”,正式 建立 了对外 国投 资 的审批制 外 度, 从传统 的开放 政策转为实行限制 。 但进入 2 0世纪 8 0年代 以
于 18 又宣布采取对外经济 自由化 的政 策 ,9 5年 制定实施 9 4年 18 《 加拿 大外 国投 资法 》, 取代 原 《 国投 资 审查法 》, 外 放宽 了政 策, 减少 了对外 资的限制 , 推进 了利用外资的步伐 。 二、 新加坡 、 韩国等国家
发展 中国家和地区人 口占世界人 口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 34强 , / 是世界 上
一
、
美国、 拿大等发达 国家 加
国 外 关 孑 外 资 国 民 待 遇 昀 规 定 及 立 法 实 践
文/ 范丽 娜
加拿大 。 加拿大是后起 的发达工业 国家 , 也是引进外资最 多 的国家之 一 , 其经 济的发展既 受益于外 国投 资, 受制 于外 国投 也 资。以前加拿 大对外投资一直采取 开放 政策 ,外资进 入不 受限 制 ,但 战后由于外国投资特别是美 资大幅度地进入加 拿大并 长 期控 制着 加拿大许多重要经济部 门 ,对加拿大经济带 来了消极 作用 , 因此加拿 大反对外资 的控 制 , 维护加 拿大 经济 自主发展 , 政府也开始重视运用 国家权力 干预 经济 的民族 主义政 策 ,外资
发达国家不仅大规模对外投 资 , 而且也在积极利用外资 , 自 上个世纪 8 0年代 以来 , 国直接投 资在 发达国家增长 的速度 比 外 在发展 中国家要高很 多 ,主要 因为发达国家具备 良好的基础设 施 、 高的技术水平和法律政策等 良好 的投资环境 。 较 发达 国家 由于其经济 技术 水平发展较 高等原 因 ,对 外国直 接投资一般采取 自由开放 的政 策 ,对外资参 与或创 办的企业与 国内企业实行无差别待遇 , 同等对待 。 美 国。 国是当代最大 的投资 国 , 美 也是 世界上最 大的投资市 场。 在其发展初 期就曾大量利用外 资 , 而且 现在 美国的外 国直接
欧洲议会通过外资审查法案
Mac. 2019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9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中国外资Issue3 201902证监会再放大招外资流入国内制度重大改革来了证监会1月31日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在于实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更多境外长期资金。
本次修订六大亮点:一、将QFII、RQFII 两项制度合二为一,无门槛要求。
二、放宽准入条件,缩短审批时限。
三、扩大投资范围,新增6投资品种。
四、优化托管人管理。
五、加强持续监管 加大惩处力度。
六、对境外长线机构资金吸引力大幅增加。
专家预计,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红利不断释放,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未来资本市场改革将“多点开花”,包括近期上交所科创板推出在内,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也将进一步加速,在加速“引进来”方面,大幅放宽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外资股比限制、进一步放开外国人开立A股账户政策,沪伦通建设、A股加快纳入MSCI、富时罗素等国际指数等;另外,通过改革QFII和RQFII制度,引导更多境外资金进入;在推动“走出去”方面,进一步完善并有序扩大QDII/QDLP/QDIE制度试点,推动A股国际化进程等。
03发改委: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激发新一轮外商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1月22日表示,2018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孟玮指出,新版负面清单的实施,激发了新一轮外商投资,一批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的重大外资项目落地。
比如,特斯拉在上海建设集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电动汽车超级工厂,宝马在沈阳投资新建第三工厂,诞生了首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首家外资保险控股公司等。
新的投资必将促进国内市场良性竞争,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加国内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孟玮表示,发改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抓好五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中国-老挝两国外资立法具体制度比较
第1 9卷
第 4期
文 章编 号 : N 3—14 / 2 0 )4—0 1 0 C5 13 D(06 0 15— 5
域外 法学
中 国一 老挝 两 国外 资 立 法具 体 制 度 比较
[ 老挝 ] 希朋赛
( 安大 学 , 安 长 西 70 6 ) 104
摘 要: 文章比较分析 了两国改革开放后 的产业结构状 况, 从立法价值与立法结构方面比较分析 了两 国外资 立 法的特点 。从鼓励 外 商投 资的措施 及 税 收等 方 面的 特点 , 比较 了两 国外 资 立 法具 体 制 度 的不 同。 关 键词 : 中国 ; 老挝 ; 外资 立法 ; 立法价值 ; 法 结构 ; 体制度 立 具 中图分类 号 : F 6 D 94 文献标 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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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0 月 r 7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n lo u n n Unv ri a E io o r a fY n a iest L w dt n y iJ l ,2 O Nhomakorabeay O 6
V0. 9 No 4 11 .
老挝 和 中国 的经济状 况 比较 老挝 建 国后 , 经过 了 2 年的发 展 , 济虽然 有 0多 经 较大的发展 , 但仍有很多需要发展的方面 , 体现为 : 1 .老挝仍 是农 业 国家 农业依 然在 国民经 济中 占有 主导 地位 , 业基 础 工 比较薄 弱 。“17 —18 96 95年 , 农业 占 8 % 以上 ,95 0 18 年一 19 90年老挝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 农 业 占 6 % 以上 ,9 1年 一19 o 19 95年 老挝 逐步 推行 了社 会 主义市 场经 济 , 业产 值在 国民生 产总值 中 的比重 农 逐步 减 少 , 别 为 5 .% , 8 5. % , 64 分 7 3 5 %, 6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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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国家吸引外资与外资立法高空【内容提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东欧国家引进了大量外资。
引进外资的需要促使了外资立法的日臻完善,而引资的成就也得益于法律的保驾护航。
随着中东欧国家相继加入欧盟,其外资立法也基本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
这种立法的快速转型一方面成就了“新欧洲”的崛起,另一方面也为中东欧国家经济埋下隐患,并在近期的金融风暴中显现出来。
外资的大量撤离导致了中东欧国家经济系统性的危机,外资立法面临新的挑战。
【关键词】中东欧引进外资外资法律经济波动【作者简介】高空,1987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中东欧地区,尤其是靠近西欧的匈牙利、波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等国,直为国际资本看好,成为吸引国际资金的主要地区。
2007年,全球对新兴市场的投资约7 800亿美元,其中有3 650亿美元流人中东欧地区,超过了对亚洲的投资[1]。
中东欧国家能吸引大量外资,除了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比较丰富、潜在的新兴大市场、生产成本低等许多独特的有利条件之外,最重要原因还在于法律制度的保障。
中东欧各国政府重视利用外资,为吸引外商投资而不断修改和完善外资法律法规,以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一方面,大量外资的进入对中东欧国家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过于依赖外国资本投资和西方银行资金的经济发展模式也为中东欧国家经济埋下隐患,并在近期的金融风暴中显现出来。
因此,分析、研究中东欧国家吸引外资与外资立法及其面临的新的挑战,对于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进一步完善外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重构外资法律体系就整体而言,中东欧国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始于20世纪70年代。
为此,各国相继制定了外资法或合营企业法。
但是,到20世纪70、80年代,中东欧国家引进外资的主要形式是与西方国家或西方企业(公司)建立合资、合营企业。
到1989年剧变之前,整个中东欧地区引进外资仅有几亿美元,建立的合资、合营企业不足千家。
据《俄罗斯商情通报》报道,截至1988年,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捷克斯洛伐克等5国实际利用外资4~5亿美元,建立外资企业共200家[2]。
这主要是由政治经济制度、意识形态等因素所致。
一方面,中东欧国家对资本主义世界开放有限,既害怕“和平演变”又严防经济渗透,拒绝大量外资或禁止西方建立独资企业;另一方面,资本主义世界把社会主义国家看作“洪水猛兽”,认为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国家没有法律保障,害怕投资会被无端征收和国有化,既不愿也不敢轻易投入资本。
很显然,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和“资本主义法系”[3]的这两类国家对待外资的态度各不相同。
剧变后,中东欧国家选择了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和西方价值观。
而在实行政治经济转型伊始,中东欧国家经济便出现衰退。
尤其是,由于经互会内部经贸关系基本中断,中东欧国家的大部分企业面临双重压力:一是这些企业必须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实现完全重组,以求生存;二是它们必须改善和提高产品质量,以开拓新的国际市场。
上述目标,仅仅依靠国家及其企业的自身力量是很难实现的。
各国既没有用以购买先进工业技术设备的外汇,又缺少现代企业管理与组织方面的先进知识与经验。
所以,对中东欧国家来说,与西方国家或西方企业(公司)合作,借助它们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来改造本国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产品竞争力,便成为唯一的选择。
中东欧国家在社会主义时期制定的外资法律已不合时宜,外资法律的应用空间显现。
因此,大多数中东欧国家便开始修订或重新制订外资法律,以广泛吸引外国投资。
例如,1990年,匈牙利修订了1988年通过的《外国人在匈牙利投资法》; 1990年,波兰颁布《波兰外国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法》以取代1986年的《波兰关于有外国股份的公司法》,1991年以《波兰外资企业法》取代1988年的《波兰外资经营活动法》;1990年,原捷克斯洛伐克联邦修改了1988年的《捷克斯洛伐克外资企业法》;1991年,罗马尼亚制定了《罗马尼亚外国投资法》,1992年颁布了《罗马尼亚自由区法》;1991年,保加利亚制定了《保加利亚外国投资法》,1992年以《保加利亚外国人经营活动和外国投资保护法》取代《保加利亚外国投资法》;1992年,阿尔巴尼亚制定了《阿尔巴尼亚外国投资法》;等等。
众所周知,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原南斯拉夫联邦经济改革或对西方开放的步伐要快于其他中东欧国家,因此在1989年政局剧变之前就修订了1986通过的《外国人向南斯拉夫联合劳动组织投资法》,但由于内部闹“独立”等原因,制度转型伊始末再对它进行修订。
经初步修订或制订的外资法律法规明显粗糙,虽然取消了对外资的限制条款,但对外商投资形式或范围规定不具体、欠明确,特别是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条件及如何保护外资缺乏明确规定。
也许正因为如此,在最初的几年里,中东欧国家引资成果不太显著。
据联合国贸发组织报告称,到 1993年年底,中东欧国家引进外资总额仅为130亿美元,建立外资企业8万多家[4]。
20世纪90年代初也正是经互会解散和中东欧国家申请加入欧共体/欧盟的时候。
中东欧国家加入欧共体/欧盟,条件之一就是:法律制度西方化,即以西欧国家的法律为范本,改革法律体系,逐渐与欧盟的法律制度融合[5]。
况且,经济全球化、“人世”等也要求各国大力推行“外资自由化”政策。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解释,所谓外资自由化主要包括:减轻所谓市场扭曲的影响,如消除外资进入及经营方面的障碍;提高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如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加强对市场的监督以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如制定竞争规则、信息披露规则。
[6]在这一背景下,从1993年起,大多数中东欧国家又马不停蹄地修改或制定外资法律及其他有关涉外经济的法规、法令、条例。
例如,罗马尼亚于1993年、1994年和1997年先后三次修订了《罗马尼亚外国投资法》,并出台了鼓励直接投资法、自由区法、私有化法、工业园区法、外国人购买不动产法、关于促进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直接投资法等;波兰修改了《波兰外资企业法》,修改或制定了版权法、商标法、发明活动法、国有企业私有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特区法、商法、外国人购买不动产法和外汇法等。
综观全过程,中东欧国家外资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波黑、塞尔维亚和黑山等国并没有制订比较系统的统一的外资法或外资法典,而是颁布一个或几个关于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律、法规、法令、条例,由此构成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法群,辅之适用其他相关法律,对外资关系进行调整;而马其顿、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只在改革初期沿用了原南斯拉夫联邦的外资法,90年代中期便不再使用,而将外国投资(企业)及其活动纳入一般国内法,与本国企业适用相同法律。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中东欧国家已基本建立健全外资法律体系,其中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等国的外资法律环境最好,它们的“入盟”就是佐证之一。
二外资立法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资料,1991~1998年,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其外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94%的修改是为了给外国投资者提供更有利的投资环境,只有6%的修改属于加强对外资的管制。
中东欧国家外资立法完全是为了给外国投资者提供更有利的投资环境。
归纳起来,中东欧国家外资立法有以下主要内容:(一)加强对外资的保护私有财产能否得到保护是外商最为关心的问题。
因此,中东欧国家在外资立法上尤其注重保护外商的财产不受侵犯,外资法及配套法规都原则规定;不得对外国财产实行征收和国有化;一旦因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发生对外国财产实行征收和国有化等情况,须对外国财产进行赔偿;出现异议时,则采取法律救助方式[7]。
典型的立法例子是,《罗马尼亚外国投资法》第五条规定:除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在罗马尼亚的投资不得实行国有化,不得剥夺所有权,不得征购或采取有类似效果的其他措施;如需要采取上述措施,须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并给予同投资价值相符的赔偿;赔偿支付应迅速、适当、有实效。
《外国人在匈牙利投资法》第一条规定:外国人在匈牙利的投资得到完全保护和保证;因外国投资者的财产被国有化、被没收或因采取类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在发生违犯法规的情况下,可请求法庭对有关补偿问题的行政管理决议进行审查[8]。
1998年3月出台的《波黑外国直接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不受国有化、没收、征用等相关政策的影响;如果这些政策按现行法律有利于公共利益,可以实行之,但是要及时、有效地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相应和足够的补偿;因外国投资发生的争议将在波黑境内的相关法院进行裁决;如果当事各方协议规定用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可以选择国内或国际仲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外国投资者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安全和保护;其享受的权利从注册之日起,不受法律变更的影响;如果变更的法规更加有利于投资者,投资者有权选择和决定对其有利的法规[9]。
在国内立法的前提下,中东欧国家纷纷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签署国际“多边投资担保署条约”,并积极加入跨国投资保护组织。
此外,中东欧国家的外资法律均规定,保障外国投资者自由转让利润和收回投资资本,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和不受任何限制地将其获得的利润或资本以外国货币的形式转让或汇出。
(二)放宽对外资进入的限制1.简化或取消审批手续。
最初,外商前去东欧国家投资办厂,必须经这些国家有关的专门机构审批,手续十分复杂。
如今,除了被限制的投资领域外,匈牙利、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等国已取消了审批手续,即外国企业对其他领域投资只需在主管部门注册即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国则大大简化了审批手续,外国企业对其他领域投资一般只要提出申请就予以批准,且审批时间大大缩短。
例如,《波兰外资企业法》规定,除投资经营港口、机场项目、从事法律服务等需事先申请许可外,包括不动产中介、进口消费晶批发等其他各项业务均可自由开展;如与波兰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且由波方以土地、工厂、部分车间等不动产作为投入时,则由波方向私有化的政府部门(国库部)申请许可。
1998年重新颁布的《保加利亚投资法》只要求外资在国家统计局办理注册手续,批准时间为7~30天[10]。
斯洛文尼亚没有专门的外资管理部门,外资企业同本国企业一样在地方法院注册,无需政府部门的批准。
2.降低投资进入门槛。
起初,《波兰外国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法》规定:外国主体对公司创建资本的投资总额不得少于2 500万兹罗提;而从1997年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4000兹罗提,股份公司为10万兹罗提。
《保加利亚投资法》取消了原来5万美元的最低投资限额,并规定:外国人不论投入金额多少,均被视为外国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