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手册——公益性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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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岗位补贴申请报告

公益岗岗位补贴申请报告

尊敬的[相关部门名称]:我单位[单位名称],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皖人社秘[年份]79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保障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我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报告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我单位成立于[成立时间],是一家[主营业务及规模描述]的企业。

多年来,我单位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我单位共有员工[员工人数]人,其中,公益性岗位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人数]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

二、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我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 因身体状况、技能、年龄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成员;3.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4. 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适宜的工作岗位,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情况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我单位现申请以下公益性岗位补贴:1.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 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一定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具体申请补贴情况如下:(一)社会保险补贴1. 人员名单:[列出具体人员名单]2. 补贴金额:[计算补贴金额]3. 补贴时间:[补贴时间段](二)岗位补贴1. 人员名单:[列出具体人员名单]2. 补贴金额:[计算补贴金额]3. 补贴时间:[补贴时间段]四、申请理由1. 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我单位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政策,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有助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益岗工资发放标准

公益岗工资发放标准

公益岗工资发放标准
公益岗工资发放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和社会需求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公益岗工资的发放标准应该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

具体的发放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工资:公益岗位的基本工资应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政府规定的工资水平设定。

2. 绩效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贡献,可以给予一定的绩效工资。

3. 福利待遇:公益岗位应该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4. 特殊岗位津贴:对于一些特殊的公益岗位,比如高海拔地区、边远山区等,可以给予一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公益岗工资发放标准,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

公益性岗位相关说明

公益性岗位相关说明

公益性岗位相关说明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一)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除提供岗位补贴外,应给予其缴纳社保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鉴于公益性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其聘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保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劳动合同期满(3年或5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满50岁,男满60岁)的不再续聘,即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待遇。

二、补贴的拨付与结算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由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组成,统一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岗位补贴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县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人/月)的100%给予补贴,其中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60%由就业补助资金承担(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县就业局代为申报)。

社保补贴按照县社保局每月开具的社保征缴单核算的并且用人单位实际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社保进行补贴,社保补贴单位部分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承担(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县就业局代为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岗位人员本人承担(用人单位可每月从岗位补贴中代扣代缴),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社保补贴实行用人单位负责,代为申报制。

用人单位于每季度末前,向县就业局申请上季度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补贴,县就业局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工作群内有)进行审定无误后,统一申请上报所需资金,并将所需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的账户上。

公益性岗位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青人社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经市政府或各区(市)政府批准,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上岗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卫生清洁员、城管协管员、安全生产监督员、医疗护理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资金来源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450元。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上岗的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资金渠道不变,从已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的预算资金中列支(对未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金的市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有关要求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调整工作,搞好政策衔接,完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补贴资金按时到位。

要加强对现有社会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就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2009〕162号)的规定组织实施,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15年8月14日。

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一、项目概述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项目是为了推动就业扶贫、促进社会公平,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素质,增加就业岗位,减少就业压力,实现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和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政策措施。

本项目成立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进行补贴,帮助其就业,提高生活质量,实现社会公益。

二、项目目标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劳动者提供补贴,增加就业岗位,减少就业压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素质,从而实现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本项目也将对补贴对象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职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三、项目执行情况1.补贴范围:本项目的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劳动能力较弱的劳动者、毕业生、农民工和下岗职工等群体,以及残疾人和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

2.补贴标准:本项目根据不同群体的就业难度和市场需求,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差异进行调整,确保补贴金额能够满足劳动者的实际生活需求。

3.补贴方式:本项目采取直接发放补贴金的方式,确保补贴资金能够及时到达劳动者手中。

同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也要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利益输送和浪费。

4.培训和指导:本项目还对补贴对象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项目组织专业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确保补贴对象能够具备就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项目效果及问题分析1.项目效果:通过项目的实施,已有大量的劳动者得到了就业机会,实现了稳定就业。

同时,通过培训和指导,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素质得到了提高,增加了他们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

2.存在的问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资金投入不足,导致补贴金额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实际生活需求,影响了项目的效果。

其次,补贴对象的培训和指导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遇到了困难,无法实现长期稳定就业。

五、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加大资金投入: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增加补贴金额,确保补贴能够满足劳动者的实际生活需求。

公益性岗位名词解释

公益性岗位名词解释

公益性岗位名词解释“公益性岗位”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公共管理、社区事务、公共服务等岗位。

公益性岗位名词解释之(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中的就业重点群体。

3、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

申请认定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市、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设区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当地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并通过“福州就业”网上申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公益性岗位,俗称“五保户”)(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根据实际招聘人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如下:第一档补贴标准:设区市辖区1000元/月;第二档补贴标准:设区市辖区750元/月;第三档补贴标准:各县(市)区700元/月;第四档补贴标准:各县(市)区600元/月;第五档补贴标准:各县(市)区500元/月。

(三)“公益性岗位”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并将申请材料报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县(市、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并将申请材料报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审核结果报省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新劳社字[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补贴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有困难的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由政府、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托老托幼、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再就业并按规定享受的岗位工资补贴。

第三条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后的月工资,扣除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所得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实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再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可实行月薪、周薪、日薪或小时工资等办法。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其周、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以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折算的最低周、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折算办法:1、最低周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周实际小时工作时间;2、最低日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日实际小时工作时间。

《公益性岗位工资》

《公益性岗位工资》范文一:3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场镇农贸市场及市场秩序管理)聘请方:群乐乡群集居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认真搞好集镇建设管理工作,确保集镇市场整洁、规范、有序达到农贸归市,行商归区,坐商归店,管理有章,保障集镇居民及外来客商有一个美丽、舒适经商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聘请乙方为集镇商贸市场管理员,实行一年一聘。

2、工资发放每人每月_______元,当月月底发放工资。

3、甲方负责对乙方工作进行指导管理考核。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负责搞好集镇农贸市场及场镇摊位秩序规范的监督工作。

2、乙方必须坚持逢场天全天按时上下班。

3、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指导管理考核。

三、奖惩措施。

1、乙方在聘期内工作责任心强,绩效突出,居民反映良好,年终时甲方给予乙方工作奖励。

由居委会召开居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2、乙方在工作期间,工作不负责任,居民反映不好,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甲方有权终止用工合同,解聘。

3、乙方聘期内在工作中必须坚持文明监督,若在监督工作中出现违法言行造成的后果概由乙方自负全责。

四、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政府存档一份。

五、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二0年月日原文地址:://.wenku1/article/19121011.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场镇农贸市场及市场秩序管理)聘请方:群乐乡群集居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认真搞好集镇建设管理工作,确保集镇市场整洁、规范、有序达到农贸归市,行商归区,坐商归店,管理有章,保障集镇居民及外来客商有一个美丽、舒适经商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聘请乙方为集镇商贸市场管理员,实行一年一聘。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江人社发〔2018〕518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51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1月21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办法为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17〕2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一)就业困难人员到经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三)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四)同一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一)每人每月按照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补贴。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

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
对于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标准如何
答: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岗位⼯资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综合保险费补贴、法定休假⽇加班补贴以及其他补贴。

补贴标准如下:
(1)岗位⼯资补贴标准按照市区企业职⼯最低⼯资标准(其中从事社区保洁岗位⼈员的岗位⼯资补贴为市区企业职⼯最低⼯资标准的110%)的50%计算,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给予补贴。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当⽉⼯作时间缺勤的,当⽉岗位⼯资补贴标准按⽉⼯资-(⽉⼯资÷20.92×缺勤天数)计算。

(2)社会保险费补贴是指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给予全额补贴。

(3)综合保险费补贴是指从业⼈员在岗期间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其标准为每⼈每年100元,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全额承担。

(4)法定休假⽇加班补贴。

其补贴标准为:⽉⼯资÷20.92×300%。

市促进就业专项资⾦补贴标准为市区企业职⼯最低⼯资标准÷20.92×300%。

(5)其他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给予每⼈每年不⾼于100元的标准补贴(含在岗⼈员的服装费、上岗辅导补贴)。

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每⽉岗位⼯资补贴和法定休假⽇加班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共同承担。

公益性岗位的其他经费安排由各区和街道、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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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升路街道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方案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基本情况1、补贴标准:850元/每月工资补贴,单位购买社保部分全额补贴2、补贴时限:一般人员三年,临退休人员补贴至退休时间。

3、补贴条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益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发放工资。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网上查询自己购买社保三个月以上,曾经有单位购买过社保的,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二、困难认定条件、资料、程序、操作、退出及监督管理(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具有本市户籍,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1、“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即进行了低收入认定或享受低保待遇人员。

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在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包括网络登记和纸质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即在社区进行失业登记满一年且中间没有转为就业才能办理困难认定。

6、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农村空挂户),已申领就失业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申请人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可在办理《就失业登记证时》同时进行困难认定申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无社保可免),《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低收入家庭人员:区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3、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提供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

(三)、认定程序1、申请人本人持申请资料(《申请表》、《登记表》在社区领取)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保站提出申请,社区劳保站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成都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四维网)就业━就业援助━困难人员流程━困难人员认定━社区申请板块进行网络申请(社区应在申请人员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进行网络失业登记》),在社区内公示5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并带齐申请人申报资料上报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包括纸质同意和网络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在街道公示栏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分类造册,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四)、退出机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同时向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告。

1、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2、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3、终止就业需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6、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1、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撤销认定,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追收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

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实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三、太升路街道各社区拟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开发以下公益性岗位:院落楼道清扫员;院落卫生监管员;文明城市劝导员;居家养老协理员;残疾人帮扶协理员;计生协理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

四、太升路街道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来源。

1、辖区4050失业人员:(1)新办就失业证书人员: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2)梳理辖区“已认定就业困难人数”未就业人数,向其进行宣传公益性岗位,如其不愿,签字确认。

(8月低上报)(3)领取失业金期满或期间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未满3年,补够3年。

说明:对享受灵活就业未满3年人员,向其进行宣传公益性岗位,如其不愿,签字确认。

(8月低上报)3、低收入人群中的失业人员只要民政局进行了低收入人群认定的失业人员,就可以直接办理就失业证,并进行困难认定。

向其进行宣传公益性岗位,如其不愿,签字确认。

(8月低上报)4、低保人员进入公益性岗位补贴相关事宜(1)人员条件: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无单位购买社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除外)。

(2)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后结果:低保变动情况: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850元以下,第一个半年低保不动,第二个半年低保减半,一年后取消低保。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下,重新申请恢复低保。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次月社区低保工作人员报民政局低保渐退表)享受原低保政策情况:享受公益性岗位取消低保后,可作为边缘困难人群,享受低保边缘人群的医疗、住房、帮困助学等政策。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可领取半年失业保险金。

(3)低保人员享受实物配租:因实物配租每年要年检,如取消了低保,可能也要取消实物配租,此情况不宜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4)从未缴纳过社保的低保人员:也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如不再续保,可申请社保局退还个人缴纳部分。

(5)梳理、登记低保人员中“符合认定未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数”。

(6)成青府办(2009)84号文件规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一年内如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可取消低保”(7)关于“无劳动能力”的认定,要求在国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无劳动能力认定书”。

(8)关于低保人员打零工:低保人员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但因打零工,不能从事公益性岗位,此种情况要其打工单位出具证明,写明收入情况。

如工资高于670元,则不强迫从事公益性岗位。

低于670元,可要求其进入公益性岗位。

(670元是850元工资扣除社保个人缴纳后的实得部分)(9)要考虑无法管理人员、确实不愿劳动、住家地路程太远等因素。

5、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必须在网上进行了登记,且网上一年内处于失业状态。

此类人员如要快速通过困难认定,可经民政局进行低收入认定。

6、毕业五年以内的正规大学毕业的大学生只办理就失业证,不需要进行困难认定。

7、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

8、成都市户籍的门卫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

五、关于成都市户籍的门卫进入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说明1、符合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条件。

(注意含成都市户籍的失地农民)2、工资、社保公益性补贴买单,合同与办事处签订。

3、如门卫原固定工资高于670元,原工资渠道补至原固定工资水平,奖金、额外收入照旧。

4、如门卫原固定工资低于670元,原工资渠道不再发工资,奖金、额外收入照旧。

5、有院委会的大院节约的门卫工资,要在社区监管下用于大院硬件改造或大院、楼道清扫保洁,并且要专款专用,定期公示。

6、无院委会的大院节约的门卫工资,与大院有关人员协商管理该笔经费,仍必须专款专用,定期公示。

7、对进入公益性岗位补贴门卫,社区要对其提出院落管理、配合社区工作方面的要求。

8、确实不配合的门卫不进入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关于公益性岗位目标任务1、2011年开始新增每年17人(全区十二五规划1500个公益性岗位补贴)2、区领导要求多多益善;办事处领导要求根据需要设置、招聘。

3、以后4年每个社区至少保证每年增加4人。

七、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及管理1、必须在社区劳动。

2、以正常工作时间为基础,松紧适度,忙时多做,限时少做,加班补休。

3、目前公益性岗位人少,对其管理权限顺序:社区书记→公共事务所所长→劳动保障工作人员。

4、今后公益性岗位人员多了,可分配到相应的社区工作人员下面协助工作。

5、所有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经劳动保障所谈话。

八、进入公益性岗位程序1、办理就失业证,进行困难认定。

2、核查享受其它就业援助政策情况。

3、体检、报领导通过、保障所谈话。

4、停个人社保(每月20日前可停社保)、办工资折子、社区交数码照。

5、提供就失业证原件;户口(主页、个人页)、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6、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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