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
势 。为严格 执行 有关 农 村 集体 建 设 用地 法 律 和政 规 的规定 , 任何建 设需要将 农用 地和未 利用地 转为 策, 坚决遏 制并依 法 纠正乱 占农 用地 进行非农 业建 建设 用 地 的 , 必 须 依 法 经 过 批 准 。兴 办 乡镇 企 都
管 制制度 , 未经依 法 批 准 , 自将 农 用地 转 为 建设 用地 , 擅 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 、 个人以土地使用权 用地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土地 管 理法 》 规定 : 国家 入股 、 营等形式 共 同兴办 企 业 的 , 须 符 合土 地 “ 联 必 实行 土地 用 途 管 制制 度 ”,使 用 土 地 的单 位 和个 利用 总体 规划和 乡 ( )村 规划 , 纳 入建 设用 地 “ 镇 、 并 人必 须严格 按照 土 地利 用 总体 规 划 确定 的用 途使 年度 计划 管理 ; 涉及 占用农 用 地 的 , 必须 先 依法 办 甩土 地 ” 。违 反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划 和不 依 法 经 过 理农 用地 转用审批 手续 , 用地规 模必 须符合有 关企 批准 改变土 地用 途 都 是 违法 行 为 。任何 涉 及 土地 业用 地标 准 。 管理 制度 的试验 和探索 , 都不 能违反 国家 的土地用
直 属机构 :
严格执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规
近年来 , 中央 、 党 国务 院连 续 下 发严 格 土 地管 定 , 乡镇企 业必须 是农村集 体经济 组织 或者农 民投
理、 加强 土地调控 的政 策 文件 , 力 地促 进 了各地 资 为主 , 乡镇 ( 括所 辖 村 ) 办 的承 担 支 援农 有 在 包 举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流转和
征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管理进行了明确,强
调农村集体所有者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并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国家之间
的权益关系。
2.《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转包和退出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农民户口的农户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明确规定了承包
经营权的期限和所有权转移的限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
了管理,明确了流转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权益保护和管理
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和管理提供了依据,保护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以上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农
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我国现有政策下,农村土地实行的集体所有制,农村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都是归集体所有。
但在农村中却始终有着这么一个说法:“农村集体土地连续使用二十年后就归个人所有”,许多村民以此为由将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占为己有。
那么,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究竟归谁呢?来看看小编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曾有个说法,土地法中有“土地丢荒三年后,谁连续耕种二十年以上的,归谁所有”这样的规定。
但其实,土地法中没有这种规定。
这样的说法来自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该规定是:“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该意见已经在1995年失效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更“具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法律法规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 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途径
要点一
法律援助
对于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 助,获得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的帮助。
要点二
司法救助
当事人因土地纠纷导致生活困难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得诉讼费减免等帮助。
合同要求
承包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 用途、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并由双 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承包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
01
承包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0年,期满后可根据国 家政策及双方意愿续签。
02
承包费用
承包费用根据土地类型、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双方可协商确定具体数额。
流转方式
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流转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 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02 集体经营主体及权利义务
审议和批准集体经济组织 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财务预算和决算等重大事 项;选举和罢免理事、监 事;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 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其 他重大事项。
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制 定和执行集体经济组织的 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 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 事务;决定聘任或解聘经 理层人员;向成员大会报 告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与类型
集体经济组织定义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农村土地管理是国家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农村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利用和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面介绍相关法律法规。
一、土地承包土地承包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对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我国土地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规定。
根据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我国发展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制度,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等相关程序也得到明确规定。
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在合法范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者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流转在农村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流转的条件、程序和限制,既保障了农民权益,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三、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是农民基本的居住和生存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规划和管理进行了细致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有权按照规划管理的要求合理使用和开发自己的宅基地,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和生产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机构依法统筹利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益关系复杂,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流转和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农民权益的保障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五节土地经营权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1日榆树市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确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的划分第四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第五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依据第六章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的界定第七章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权属界线的界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保证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有章可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确定第二条农村集体土地主要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第三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国家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一直由农民集体成员经营管理的土地(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中国土地法中有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吗?

中国⼟地法中有关于⼟地所有权的规定吗?第⼋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使⽤。
使⽤⼟地的单位和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地的义务。
⼀、⼟地的所有权和使⽤权第⼋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使⽤。
使⽤⼟地的单位和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地的义务。
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由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于⾮农业建设的,由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地使⽤权。
单位和个⼈依法使⽤的国有⼟地,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的国有⼟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确认⽔⾯、滩涂的养殖使⽤权,分别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条依法改变⼟地权属和⽤途的,应当办理⼟地变更登记⼿续。
第⼗三条依法登记的⼟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
经营期限为三⼗年。
发包⽅和承包⽅应当订⽴,约定双⽅的权利和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合同范本一般是基于某一特定行业领域的通用模板,内容具有领域特色,相关领域可借鉴补充使用。
下面一起来看下为大家精选的合同范本。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我国土地租赁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所有者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国有土地租赁或土地年租制;二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出租给另一土地使用者,这种方式习惯上称之为土地使用权出租。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相关规定。
欢迎阅读和参考!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
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
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但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xx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集体土地出租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二)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我国目前正处在从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向工业和服务业经济转化的过程。
伴随这一过程,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农地的本质属性是用于耕种,这是正确的,但这是从总体上说的。
随着社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扩展,人们除继续进行第一产业生产外,会越来越多地进入第二、第三产业领域生产,从而客观上必然使一部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和居住等用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出租】
伴随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在许多城镇,尤其是城郊接合部,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或隐性)变为建设用地并进入市场流通的现象。
其途径大致有:
1、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直接或以联建、联营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住宅,商铺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2、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之名,直接将集体土地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收取租金盈利;农民个人出租或变卖住房,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从农民手中回租承包地,然后再以较高租金转租给他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4、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其建设用地或连同厂房自发地运用转让、转租或联营、联建、作价入股等方式将集体土地用作城市房地产开发,搞“招商引资”,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5、不同地块进行重新配置,有在同用途土地之间置换的,也有在不同用途土地之间进行置换的;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包括以土地上建筑物抵押连带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情形。
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危害:
(一)产权无保障,交易不安全
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二)耕地保护受到冲击,耕地占补平衡难以实现
大量“以租代征”事实的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剧增,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大量流失,国家无法切实控制住新增建设用地供给,长此以往国家粮食安全将受到威胁,耕地红线将被突破。
国家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严重受影响。
(三)破坏了城市建设规划
农村集体土地自发入市流转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目前基本上还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缺乏管理的状态。
在农地自发入市过程中,占用集体土地的目的往往是“非公共利益”,并且被占用的集体土地几乎都是零星散碎地进入市场。
农地的自发入市流转,不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重新配置,直接导致土地利用混乱。
再加上,农地自发入市流转游离于土地市场管理之外,土地隐形交易大量存在,尤其在城乡接合部,不按规划用地,乱搭乱建,造成田地结构和布局十分混乱。
同时,这类土地的占用还给城市的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加大了今后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成本。
(四)破坏了土地市场公平机制,加大了土地市场管理的难度,不利于土地市场发展
【土地租赁与承包的区别】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一般来说,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不能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
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
确定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是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区别是,一、土地租赁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二、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三、土地租赁一般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土地承包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租用农村土地进行经营(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行为,其合同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