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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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有哪些?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有什么条件?请看下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效劳公司。

节能效劳公司的认定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为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第3.3条,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效劳的专业化公司。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效劳公司提出详细要求。

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工程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效劳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效劳公司提出了企业资金、效劳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

通知要求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

对于效劳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效劳”。

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效劳,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效劳。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效劳为主营业务”。

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

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效劳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

这就要求节能效劳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定义的节能效劳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公布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奖励方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能源管理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能源。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由一家企业或者机构与一家专业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由专业能源管理公司进行能源管理,包括能源的监测、诊断、分析、优化等一系列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1.节能效果明显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专业技术强,能够对企业的能源进行全面的监测、诊断、分析和优化,从而实现节能的效果。

2.节约成本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有效地节约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减少环境污染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减少企业的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4.提高企业形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能够提高自身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15%计算。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50%。

2.增值税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

3.其他税收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减免或者免征。

四、总结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XX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XX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税收优惠政策XX 合同能源管理,过去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此为旧称,在最新的国家标准中已与国际接轨,称为EPC--EnergyPerformance Contracting)。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工程的节能目标,节能效劳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效劳,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效劳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效劳机制。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提示
1、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展合理调整。

2、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效劳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3、节能效劳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工程的,其享受税收优惠工程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承受效劳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那么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效劳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承受捐赠处理,节能效劳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5、专项设备优惠款,只能够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抵扣。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补贴国家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工程主要有两类优惠,一个是税收优惠,一个国家财政补贴。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特出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展节能改造后国家的财政补贴事项。

税收优惠: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有不同的门槛及优惠政策条件:详见财税[xx]110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附件2-《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GB/T24915-xx)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附件2-《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GB/T24915-xx)等规定。

优惠:营业税应税收入免受营业税;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好似主要是针对转让设备时的交易) 条件:详见财税[xx]110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效劳的专业化节能效劳公司;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GB/T24915-xx)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GB/T24915-xx)等规定;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工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xx]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工程和条件;节能效劳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投资总额的70%;节能效劳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优惠:第一至第三年免征,第四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服务(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是一种通过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ESCO)与能源用户签订合同,使用能效措施进行能耗监测、节能改造、能源管理和长期运维的能源管理模式。

在不久的过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鼓励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包括提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政策框架下会有所不同。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都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欧洲联盟的一些成员国,如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已经制定了相关政策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包括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增值税减免、免税或退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能源用户的能耗成本,鼓励能源市场的发展,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全国性税收优惠政策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相关联,但各地区也有可能制定具体政策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

例如,北京市已经出台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能源服务公司开展绿色建筑相关业务,并对其提供增值税减免政策。

上海市也发布了《上海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其中提到了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和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相关措施。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式和条件。

通常情况下,能源服务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并且与能源用户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如节能量的达标、设计方案的论证等。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通常需要能源服务公司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能源用户来说,选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不仅可以通过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能耗成本,还可能享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回报。

通过与能源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用户可以委托专业的团队进行能源管理和运维,减轻自身的管理负担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并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1.1 乙方对甲方进行能源审计,分析甲方的能源使用情况,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1.2 乙方负责筹集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资金,并实施节能改造。

1.3 乙方确保节能改造后的项目达到约定的节能效果。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2 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3 乙方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能源审计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场地。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节能改造项目,并确保节能效果达到约定标准。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第三方:(税收咨询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方作为专业的税收咨询公司,愿意为甲方和乙方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上海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上海市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有以下一些规定:
首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对象包括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进行。

其次,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市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区机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在支持条件和标准方面,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公开公平、规范有序,有利于促进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升产业绿色低碳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园区节约用能和能耗强度下降。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产业绿色低碳工艺升级、绿色低碳新技术应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节能减排改造和管理水平提升,促进清洁生产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此外,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本市依法设立,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
2.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3.单位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环保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4.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5.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1.法律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通过,2007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颁布,2009年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法规、政策性文件部分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2010年10月19日)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月9日)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6月29日)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年4月2日);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2010年3月30日);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2010年3月18日);8)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10年3月14日);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10日);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2010年2月2日);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2009年12月1日);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及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15日);14)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的通知(2009年10月9日);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09年9月22日);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9月19日);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09年7月19日);18)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年7月6日);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2008年12月4日);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7日);2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2008年09月23日);2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2008年9月16日);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9月5日);2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2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08年7月15日);2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10日);2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5月21日);2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2008年5月13日);3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工作检查报告》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31)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8日);32)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0日);3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3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年10月23日);35)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2007年8月26日);3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2007年7月3日);37)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年6月26日);38)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2007年6月4日);3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2007年6月3日);4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年6月1日);41)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年5月23日);42)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2007年3月30日);43)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6年9月15日);44)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发布“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三个重大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2006年9月13日);45)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2006年8月25日);46)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8月6日);4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48)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年7月4日);4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4月7日);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14日);5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5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05年7月8日);53)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27日);54)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11月23日);5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2004年11月10日);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04年4月1日);57)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2001年10月12日);58)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2001年10月10日);59)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200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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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十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有哪些优惠政策?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一)对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主体要求。

《办法》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成本及其合理利润。

享受财政奖励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⑵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⑶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支持对象、范围和项目条件。

《办法》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支持的范围是:1 /10★精品文档十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其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而对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 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528 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精品文档十(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他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三)支持方式、奖励标准和支付主体。

《办法》规定: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奖励标准及支付主体。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申报方式与监督管理。

《补充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办法》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二、地方相关政策简介根据国务院的布置,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0 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各地政府按照《办法》要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了本地的相差奖励政策。

由于各地情况的不同,在具体奖励办法上是有区别的,这里不能一一列举各地的政策,现简单介绍一下北京市相关配套细则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 2588号)规定:1.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承担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北京市级和区县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2.申请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条件。

北京市将奖励申报分为国家级和北京市两类,其中国家级的,应符合《办法》的要求,申请北京市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北京市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2)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3)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4)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5)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6)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 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精品文档十(7)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8)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3.奖励标准。

奖励政策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奖励政策,二是北京市奖励政策。

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含在其他省市注册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国家奖励政策支持;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北京市奖励政策支持。

国家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北京市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节能服务公司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1)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由市财政负担。

(2)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率和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负担。

奖励标准为: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

按可比口径计算,项目节能率15%〜25%的,给予项目投资额15%的奖励;项目节能率25%(含)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 20%的奖励。

北京市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50万元。

4.政府管理平台的建立与分工。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1)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等工作;(2)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管理;(3)审核确定财政奖励项目,拨付财政奖励资金;(4)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市级配套资金;(5)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

设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协助工作。

公共服务平台主要负责:(1)组织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审结果;(2)承担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的基础管理工作;(3)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的基础管理工作;(4)汇总统计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5)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监督检查结果;(6)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咨询、信息、融资等配套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组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对接,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节能诊断,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分为国家审核备案和北京市审核备案。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审核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要求执行。

5.奖励申请与审核。

节能服务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备案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进入国家审核备案范;未获得国家审核备案的,按本市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相关★精品文档十规定进行申报、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北京市审核备案范围。

已获得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继续申请国家审核备案资格,获得国家审核备案资格后自动取消北京市审核备案资格。

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审核备案管理。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含)以上,须通过经审核备案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前审和终审。

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按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15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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