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
论商业秘密的保护

为 了适应 中同人世 和全球经济 、 信息 一体 化时代 的需要 , 进市场 促
经济的发展 , 完善我 同商业秘密立法 , 已经成为一个非常 紧迫的问题。 笔
者认 为应 该确立 以专 门《 商业秘 密保护 法》 中心 , 民法 通则》 《 为 巾《 、刑
法》 《 、反不止 当竞争法》 《 、劳动法》 等法律构成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21 1 0 0・
中 国 电子 商 务 . 2 . 1 5
f 保护商业 秘密的立法分散 。我冈现行立 法对 商业 秘密的保护散 一)
2 . 综合性保护。把商业秘密 的保密和知识产权 的保护相结合 。如药 品生产秘密 的保护 , 与 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起来 保护 , 可 药 还可 附加
药品的商标来保护。
3 . 半成品保护 。在经济技术 贸易或技 术合作 中 , 只提供关键技术制
行业 。
究, 不断的修改跟完善 , 商业秘密的保 护, 需要法律 的支持 。
参 考 文献 :
[ ]吕梅府 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的反思 []当代法学 , 0 , ) 1 J, 2 1( . 0 8 [ ] 淑娟 :略论制定 中同的 《 2 屈 商业 秘密保护 法》 J. [ ] 金卡工 程 ,
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冉大 , 只要侵 权人未获利润 的 , 权利人就得不 到任 何 赔偿 , 这与保护 商业秘密的立法宗 旨相违 背。
三、 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泄漏商业秘密?
根据统计数据 示 ,0 8 %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 “ 顺手牵羊 ” 带
制定并完善保 密条款 , 尽最大程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随着时代的不
( 在 制定《 二1 商业秘密保护法》 的同时 , 和完善相关法律 , 修改 保证商
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市 场对 商业秘 密法 律保护 制度 的各 个方 面都提 出了更高标 准 的
要 求 。本 文拟 对商业 秘密 的 内涵 、 保护现 状等 问题进 行分析 , 并 对 相关法 律制度 的 建设有 所裨益 。
一
《 民法通 则》 中虽然 没有 明确 关于商业秘 密 的规 定, 但基 于商
在此 基础上 对商业秘 密保护 的法律制 度建设 提出相 关建议 , 以期 业秘密 的知识 产权属性 , 可 以依据 《 民法通 则》 中关 于知识产权 的 规定 对商业 秘密进 行保 护 , 其一 百一十 八条规 定 : “ 公 民、 法人 的 著作权 ( 版 权) 、 专利权 、 商 标专用权 、 发现权 、 发 明权和 其他科技 商 业秘 密 的界定
律保 护制度 , 形 成合理 的 、 先 进 的商业秘 密法律保 护 制度 。 关键 词 商业秘 密 法律保 护 反 不正 2 3竞争 法 _
基金 项 目: 本文 系河 南省 软科 学研 究计 划项 目的阶段性 成 果, 项目 编 号: 0 8 2 4 0 0 4 1 0 3 8 0 。
作者 简介 : 李哲 , 南 阳理 工学 院副教授 , 长 期从 事法学教 学 与研 究 。 , 西 方发达 国家 的立法 、 理论 以及 成果权 受到 剽窃 、 篡 改、 假 冒等侵 害 的, 有权 要求停 止侵 害, 消除
国际法 中都有涉及 , 如 美国在其 1 9 7 9 年 出台的《 美 国统 一商业秘 影响 , 赔偿 损失 。 ” 密 法》 中, 将 商业秘 密定义 为: “ 包括配 方 、 模 型、 编辑 、 计划、 设计 、 《 合 同法》 颁 布后 , 对商 业秘密 有 了明确 的界定 , 另外 , 在《 劳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首 次在立 法 中界定 了商业 何 技术或 者经 营信息 , 该信息 作为秘 密进 行保持 , 且不 为公众所 国家 的通行 做法 。 《 知悉。 ”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护的重要资产。
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不为人知晓且具有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技术、经营秘密、业务机密、管理制度、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的集合。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命脉,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十分重要。
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各类经营者不得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并利用商业秘密实施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也明确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禁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内部保护企业内部也需要做出一些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包括设立保密责任部门、加强内部审查和监督、严格管控资料的限制和访问等。
外部保护在与外部交流、合作和交易等情形下,企业也需要注意商业秘密保护。
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数据传输和共享、加密存储等方法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泄漏的后果商业秘密泄漏后,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
可能会导致市场重覆、失去技术优势、法律纠纷等问题,直接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商业秘密泄漏也可能会导致涉嫌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罪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侵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和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了违反该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权,并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形。
同时,该法规定了商标权人可以请求的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个 市场 行为 无 良化 , 商 家之 间竞争 手段 从诚信 经营 、 科研创 新转 石长 期协 议价 分别上 涨 了 l 8 . 6 %、 7 1 . 5 %、 1 9 %和 9 . 5 %, 造成中
i { 夤 ’ J 6 缸金 2 0 1 3・ l ( 上)
◆ 经济 与法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李
摘 要
颖
商业秘 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 , 其价值在于能给所有人带来当前以及现在的经济利益 , 帮助权利人拥有较
强的竞争力。因而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鉴于此 , 本文对反不正 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商业秘 密 侵权 反 不正 当竞争 禁令 作者 简介 : 李颖, 天 津 国土 资源和房 屋职 业 学院 。
性 。因此 , 所 有人 大 多采取 严格保 护措 施 , 不 让公众 所知 晓 。二 业秘 密罪起诉 胡士 泰等 四名犯罪嫌 疑人 , 并分别处 以主犯 胡士泰 是价 值性 , 价 值性是 商业秘 密 的核心 特征 。 这 也是 商业秘 密与 一 有 期徒刑 十年 、 罚款 1 0 0万 的处罚 。 其他三 人也 分别 处 以 7年至
畴。但是 商业 秘 密一旦 被公 开 , 就 丧生 了原有 的价 值 。 而 且我 国 过十 亿 的预付款 支 出 , 光在 2 0 0 9 午 下半年 就造 成 中方 钢铁 企业
反不 正当竞 争法 中也明确 申明 , 商业秘 密就是 不为公众 所熟悉 的 损 失利 息上千 万元 。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内容摘要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社会组织,影响企业发展和进步的有很多的因素,在企业的众多资产中,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在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该资产在市场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侵权的手段和途径也逐渐增多,逐渐“高明”,持有人对此防范的成本、时间和精力投入也日益增加,盗版猖狂,侵权频发,上述情况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市场创新的活力,所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就成为一件必须提上日程的事,本文在分析国内和国外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基础上,阐述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基于此,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这一领域进行深入思考,提出可行性的个人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市场经济;立法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开放40年来,全球各地的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步伐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经济也是突飞猛进,一路高歌,国家的经济有质和量上的变化,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离不开商业的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研究。
在商业秘密这方面,加强对它的保护就很重要。
商业秘密在企业的资产中地位是非常特别和重要的,是企业在市场中安身立命之本,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了解了我国商业秘密这一方面的法律保护的现实状况之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就怎样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本课题期望进行有益探索。
(二)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综述国内关于商业秘密在法律保护的研究中,主要集中的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国内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国内研究学者金洋在他的探索研究中认为,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第一,立法形式较散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不够协调,规定分散在几个法律中,而且各个部门法之间有着较低的协调性,第二,诉讼过程中缺乏保护机制,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整个中,避免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和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持有人的损失这两个方面的机制有所缺失,第三,法律对此的保护范围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护,且前提条件是这两者都是有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但是在现实经营中,实际业务却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所以现有的法律所提供的方式很难进行全面的保护。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是什么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是什么商业秘密⾸要的构成要件就是秘密性。
这⾥的秘密性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这⾥的秘密性也可称为新颖性。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有哪些?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是什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负有赔偿责任。
这说明,商业秘密权是⼀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权。
与有形财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权的对象是⼀种⽆形的信息,不占据⼀定的空间,不发⽣有形的损耗,因此其权利是⼀种⽆形财产权。
就权利内容⽽⾔,商业秘密的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样,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控制与管理,防⽌他⼈采取不正当⼿段获取与使⽤商业秘密;有权依法使⽤⾃⼰的商业秘密,并不受他⼈的⼲涉;有权通过⾃⼰使⽤或者许可他⼈使⽤以⾄转让所有权,从⽽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分⾃⼰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偿开明赠与或转让等。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为⼈未经权利⼈(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的许可,以⾮法⼿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的⾏为,这⾥⾏为⼈包括: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实施侵权⾏为的第三⼈;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为⼈。
所谓⾮法⼿段则包括:直接侵权,即直接从权利⼈那⾥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间接侵权,即通过第三⼈窃取权利⼈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
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企业需要提⾼⾃⾝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商业秘密泄露。
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的主观上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
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
如果企业⾃⾝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如,企业如果将本应当向某些特定客户提供的优惠价格,通过⼴告的形式公布出去,这⼀报价就谈不上商业秘密,因为企业主观上就不认同这是秘密,否则不可能⼴⽽告之。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摘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发猖獗。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要求从历史上,概念界定上,权利法理基础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性质特征,并吸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完善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历史发展;概念;法理基础;现状;完善建议1 商业秘密概述1.1 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比较(1)英美法系。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列举的方式和归纳的方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更多的体现在判例当中,英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其新颖性,价值性,还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秘密性。
新颖性,即创新性。
价值性,即对于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该商业秘密有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未对商业秘密做出定义式界定,但是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3)我国。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构成要件有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未公开性。
这里,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和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在于其价值性,及对于经营者有着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性是不可或缺,其次,商业秘密之所以为之秘密,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都存在哪些问题了,现在律伴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希望可以更好的帮助您了解我们的商业秘密中的一些问题,在实践中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立法方面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在第39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些欠缺之处:(1)未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对于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医用成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而我国未对此问题予以规定,是立法空白。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一些采用新化学成份的医用或家用化工产品,如要在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取得进入市场的许可证,就必须把相关未披露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给该政府主管部门,而该政府主管部门应保护该数据,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
因为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承担保密义务,则这些智力成果有可能从专用的领域进入公有领域,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世贸组织还规定了对此种权利的限制,即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而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
这一规定,是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七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的目的相一致的,即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应与公众利益相平衡,不能过于强调任何一个方面,而对另一方面产生消极影响。
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企业或个人,均有权要求中国保护其商业秘密。
我国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国际义务,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未作规定,仅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一行政规章中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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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营者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努力开发和维持其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不仅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对于建立和维持良性的竞争机制极为不利。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论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性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完善措施。
标签: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1 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各国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对其基本属性方面规定大体一致。
即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秘密性。
即不被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和核心特征。
(2)价值性。
即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3)实用性。
即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
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4)管理性。
须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2 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又称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指的是商业秘密是否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历来众说纷纭,至今尚无定论。
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1)无形财产论。
这一观点认为,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它既不同于有形财产,又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我国有学者持这一观点。
(2)财产论。
英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曾多次判定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从转让该项商业秘密的合同中所取得的使用报酬,按财产所得纳税。
(3)债权说。
这种观点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债权,认为当事人围绕商业秘密建立的是一种保密关系,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就应当向商业秘密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既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也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特殊知识产权。
2.1 商业秘密财产性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即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权利。
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它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非法窃取或公开,会直接给权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另外,商业秘密还可以作为标的进行转让。
2.2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1)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在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创造性无形的智力成果。
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相同之外,即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标的都是智力成果,都是无体的,都能够产生和创造出经济价值。
(2)商业秘密又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不同之处,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但商业秘密没有时间限制,存续时间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状况,法律无法预先决定;只要未曾泄密,就由权利人享有,受法律保护,因此,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3 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尽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
3.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目前保护商业秘密最具有操作手段的法律。
该法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都作了较完整的界定。
我国1993 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秘密,是指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成果、专有技术。
实践中,这种技术信息的范围很广泛,诸如各种产品的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等。
只要这种技术信息未公开,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均应属技术秘密。
经营信息秘密,是指未公开的与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客户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价格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2 《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当前我国在人员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较为普遍,主要是“跳槽”者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重新择业的砝码。
为此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第22条和第10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劳动合同条款之一。
事实上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了合理竞业禁止制度。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或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
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则,其主要的价值是保护商业秘密。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7年3月14日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18条关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3.5 《律师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由此可见,我国上述单行法律,均从不同侧面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有关规定。
4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建议4.1 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我国虽已建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标志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与之配套的法律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狭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属该法调整的范围,实际上员工恰恰是侵害商業秘密的最主要主体,主体范围狭窄,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2)缺乏懲罚性赔偿金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赔偿损失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而不是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损失应当包括权利人开发商业秘密的成本,因被侵权造成的利润的减少,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诉讼付出的合理费用。
这远远大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3)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不明确。
商业秘密是何种权属?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定位。
(4)缺乏程序法的保障。
商业秘密主要靠权利人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维护其权利。
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权利人则丧失其占有。
如何保证商业秘密在诉讼中不致二度伤害,如举证责任问题,商业秘密的保密审理、保全等基本制度均缺乏明确的规定。
4.2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1)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不论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如何,侵权人均只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这是单一的补偿性赔偿金制度。
在商业秘密立法方面世界各国多采用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相结合的制度。
在补偿性惩罚金制度下,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只限于补偿受害者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下,加害人除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外还要对其实施处罚,向受害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其积极作用在于它大大加重了对过错加害人的经济制裁,使加害方体会到实施商业秘密的侵权成本远远高于其所得的经济效益,从而增强其在竞争中严格按市场标准进行商业活动的自觉性,尽可能减少侵权纠纷。
(2)完善相关配套法律。
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以下条款:(1)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参加诉讼的人员对诉讼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扩大知悉范围。
(2)关于商业秘密保全问题可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紧急情势下,权利人应采取查封、扣押商业秘密附着物、颁布禁令、禁止侵权人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保全措施,并在起诉前或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但权利人须为此提供担保。
在《劳动法》中规定,员工不得在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也不得在合同限制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争性业务活动。
(3)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
综前所述,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一种民事权利来保护。
除通过立法来保护商业秘密外,笔者还认为作为企业而言也要提高其自身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
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虽为一些企业所重视,但许多企事业单位仍没有将这个问题摆到重要的位置上去。
尤其是在保密措施方面很薄弱。
要加强宣传力度,指导企业规范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1]李春华,王合新.论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完善[J].河北法学,2006,(2).[2]闫慧峰.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J].经济与法,2001,(12).[3]曹艳春.关于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思考[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2,(3).[4]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