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20•【文号】财综[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年1月20日财综[2011]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的规定,现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0]89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和铁路建设附加费。

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3号),明确延长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收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11]2号),明确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现就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捐赠票据启用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捐赠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公益性单位(含中央有关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及时了解和掌握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将财综[2010]112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并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做好捐赠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已经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进行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对尚未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进行清点登记,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见附件2),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上述相关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江西省文化厅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化(文物)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直博物(纪念)馆: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十二五”以来,我省非国有博物馆从零起步,增长迅速,截至目前,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已有26家,成为我省博物馆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也同时存在地市发展不均衡、非国有博物馆制度不健全、持续运营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博物馆条例》(令第65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指导非国有博物馆规范设立,加快现代博物馆制度建设,提高办馆质量,完善扶持政策,推进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设立环节的指导1、严格报备程序。

设立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相同,应当具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在我省范围内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按程序向省文化厅备案,并凭省文化厅出具的《博物馆备案确认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细化和准确把握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条件,材料成熟的推荐上报省文化厅备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17•【文号】财税〔2020〕5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我部制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2月17日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第三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

第三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

附件第三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一、新增单位36家1.中国印刷博物馆2.审计博物馆3.中国海关博物馆4.郭沫若纪念馆5.中国科学技术馆6.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7.北京警察博物馆8.北京税务博物馆9.北京奥运博物馆10.北京南海子麋鹿苑博物馆11.北京天文馆12.北京市正阳门管理处13.北京市团城演武厅管理处14.北京西山大觉寺管理处15.北京市白塔寺管理处16.天津美术馆17.山西地质博物馆18.山西省体育博物馆19.刘胡兰纪念馆20.内蒙古自然博物馆21.上海公安博物馆22.龙华烈士纪念馆23.青岛市图书馆24.青岛市美术馆25.湖南党史陈列馆26.湖南美术馆27.广州鲁迅纪念馆28.深圳图书馆29.深圳美术馆30.深圳市关山月美术馆31.深圳画院32.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33.重庆美术馆34.重庆科技馆35.四川美术馆36.甘肃简牍博物馆二、更名单位14家1.文化和旅游部恭王府博物馆(原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2.河北博物院(原河北省博物馆、河北省民俗博物馆)3.大连博物馆(原大连现代博物馆)4.上海市历史博物馆(上海革命历史博物馆)(原上海市历史博物馆)5.陈云纪念馆(原陈云故居暨青浦革命历史纪念馆)6.浙江自然博物院(原浙江自然博物馆)7.安徽博物院(原安徽省博物馆)8.华侨博物院(原厦门华侨博物院)9.江西画院(原江西书画院)10.山东博物馆(原山东省博物馆)11.湖北省古建筑保护中心(湖北明清古建筑博物馆)[原湖北省文化厅古民居抢救保护中心(湖北明代藩王博物馆)]12.湖北美术馆(原湖北省艺术馆)13.大足石刻研究院(原重庆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14.西藏博物馆(原西藏自治区博物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2.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3.爱慕公益基金会4.爱佑慈善基金会5.安利公益基金会6.宝钢教育基金会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10.波司登公益基金会1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12.顶新公益基金会13.东风公益基金会14.东润公益基金会1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1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1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18.韩美林艺术基金会19.亨通慈善基金会20.华阳慈善基金会21.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2.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23.开明慈善基金会2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李可染艺术基金会26.民生通惠公益基金会27.南都公益基金会28.启明公益基金会29.青山慈善基金会30.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3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32.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33.顺丰公益基金会3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35.韬奋基金会3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37.万科公益基金会38.王振滔慈善基金会39.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40.吴阶平医学基金会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2.心和公益基金会43.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44.亿利公益基金会45.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4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47.章如庚慈善基金会4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49.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50.智善公益基金会5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52.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53.中国电影基金会5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5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5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57.中国扶贫基金会5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6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61.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62.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6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64.中国航天基金会65.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66.中国红十字基金会6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68.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70.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71.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7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73.中国禁毒基金会7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75.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76.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77.中国孔子基金会78.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79.中国绿化基金会8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81.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82.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83.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8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8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86.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8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88.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89.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90.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91.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92.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93.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94.中国医学基金会95.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96.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97.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98.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99.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100.中华慈善总会101.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102.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10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0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0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10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10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108.中脉公益基金会109.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11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111.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112.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11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114.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11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6.中国癌症基金会11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118.中国肢残人协会119.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120.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12月30日。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我国公益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历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
单位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标 签】公益性收藏收藏单位,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
【颁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0年第2号发布
【发文日期】2010-01-04
【实施时间】2010-01-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根据《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第2号)的规定,现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附件: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doc
关联知识:
1.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社会公益性单位名单

社会公益团体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 008]160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二○○九年八月二十日附件1: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2、南都公益基金会3、华民慈善基金会4、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9、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10、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1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1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13、中国扶贫基金会14、海仓慈善基金会1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16、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1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18、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19、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20、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2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2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2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24、国寿慈善基金会25、中国孔子基金会26、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27、中国绿化基金会28、万科公益基金会29、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3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3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32、人保慈善基金会33、中远慈善基金会34、中华慈善总会3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税【2014 】13号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逃避税收缴纳。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财税【2009】123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就满五年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重新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4】13号与财税【2009】123号相比〔文件名都一样〕,财税【2014】13号就删除了这几个字:“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内容完全一样,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了,在境外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也属于免税的条件之一了。

二、非营利组织的含义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科技、卫生、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主要类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