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置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化学品,包括强氧化剂,可/易燃物,强还原剂,部分有机物。
公司内购买使用的化学品属易制爆化学品范畴的包括:3。
1 硝酸钾3。
2 硝酸铅3.3 过氧化氢溶液[含量≥70%]3.4 过氧化氢溶液[含量≥50%]3.5 过氧化氢溶液[含量≥27。
5%]3。
6 硼氢化钠4. 职责和权限:4.1 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采购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
4。
2 供应链管理和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验收、储存及出入库管理。
4。
3 使用部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领取及使用安全。
4。
4 EHS负责人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监控和合法性控制,及相关SOP的制定、修改.4。
5 所有存储、使用和管理易制爆化学品的人员需在派出所进行备案。
人员变更时由供应链管理部门代为变更备案。
5。
程序5。
1 易制爆化学品的申购5.1。
1 使用部门填写“剧毒、易制毒及易制爆化学品购买申请表”,从严申购,严格实行逐级审批制度,需经部门负责人、EHS负责人、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申购.5.1。
2 供应链管理部门应按政府要求,先到政府部门办理相关购用证明,获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5.1。
3 供应链管理部门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并确保运输安全。
5。
1。
4 易制爆化学品入库5天以内,供应链管理部门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派出所对口分管人员进行备案。
5.2 易制爆化学品的出入库及储存5。
2。
1 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存储在易制爆化学品专用柜中,贮存地点设立明显的易制爆化学品标志。
5.2。
2 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遇火易燃易爆的易制爆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
2.3 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不通的易制爆品,需分开存放。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化学品,具有很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
为了确保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管理目标与原则易制爆化学品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易制爆化学品的合法使用、安全存储和运输。
管理原则包括事先预防、综合管理、分类管理、责任追究等。
二、生产、销售、使用等主体的管理要求1. 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产过程的环境安全。
2. 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中的产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
3.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制定使用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的提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易制爆化学品存储管理要求1. 易制爆化学品存储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安全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盗等设施设备,确保存储过程中不泄漏、不腐蚀、不燃烧。
2. 存储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
3. 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分类存储,防止不同性质的化学品混合、共存,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四、易制爆化学品运输管理要求1. 易制爆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司机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证书。
2. 易制爆化学品的运输必须采取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确保不泄露、不破裂、不受潮,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件。
3. 完成运输任务后,必须及时归还空车,做好车辆的维护和状况检查,清理车辆上的易制爆化学品残留物,防止二次污染。
五、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4篇)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爆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可燃易制爆化学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炸药前体、爆炸专用材料等。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运输等活动。
第四条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实行分类管理、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运输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章进行管理。
第六条生产易制爆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七条经营易制爆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购进、销售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存储易制爆化学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存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取得存储许可证。
第九条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制定使用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必要时必须取得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运输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符合运输安全要求,必须取得运输许可证。
第三章许可制度第十一条生产易制爆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生产许可证,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经营易制爆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存储易制爆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存储许可证,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使用许可证,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运输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运输许可证,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对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运输等活动,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第十八条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运输等活动,必须服从监督检查机关的检查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具有较强的爆炸性能、燃烧性能或其他危险性能的化学品,使用或管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因此,国家对易制爆化学品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易制爆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从供应、储存、运输到使用和废弃处理等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规定。
二、管理机构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机构应当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
主要责任包括: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三、管理措施为了有效地管理易制爆化学品,应加强以下措施:1. 建立专门的库房,分类储存不同种类的易制爆化学品,配备专用的储存设备和消防设备。
2. 每个储存库房应制定详细的储存管理制度,并且对储存的易制爆化学品进行登记。
3. 在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场所设置独立的监控系统,并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进行管理和监控。
4. 对易制爆化学品的运输应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并且配备专业的运输人员。
5. 对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应实行明确的使用标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遵守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控措施。
6. 废弃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并在专门的场所进行统一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四、应急措施对于突发事件,要科学合理地采取应对措施,包括: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统一指挥、调度和协调各方面力量。
2. 根据情况合理分配物资和人员资源,确保应急处置的有效性。
3. 加强事故抢救和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五、管理监督为了确保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主要包括:1. 监控宣传教育,用公共媒体向社会宣传易制爆化学品的危害性和安全使用知识,并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2. 严格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问题。
3. 在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防范化学品危险,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涉及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应遵循“谁存、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应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保证易制爆化学品的合法经营和使用。
第二章易制爆化学品的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易制爆化学品的危险性,将易制爆化学品分为易制爆炸品、潜在易制爆品、易制爆化合物等三类。
第六条易制爆炸品是指对冲击、摩擦、火源等有一定敏感性,可能在恶劣条件下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如雷汞、黑索金等。
第七条潜在易制爆品是指具有易制爆特性,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时可能引发爆炸的化学品,如硝酸甘油、三硝基苯等。
第八条易制爆化合物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易制爆物质经化学反应而成的稳定的化合物,如TATP等。
第九条对易制爆化学品的分类应进行详细的标识和说明,以便于相关单位进行正确的操作和管理。
第三章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管理第十条生产、经营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储存场所,确保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专职的监管人员。
第十二条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应分类储存,不同类别的化学品应分开储存,避免混装混储。
第十三条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设置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理设施,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并建立台账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制定储存管理制度,明确储存责任人和管理操作规程,确保储存环境的质量。
第四章易制爆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第十六条进行易制爆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质证书,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分类的可以用于制毒的第三类化学配剂,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爆化学品指公司使用或生产销售的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中的化学品,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类别、范围第四条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类别和范围如下:(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车间:硫酸、盐酸、二甲苯化验室:盐酸试剂、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试剂、三氯甲烷。
(二)易制爆化学品。
生产车间:硝酸、硝酸镁。
化验室:高锰酸钾、硝酸、硝酸铋、高氯酸、硝酸银、重铬酸钾、过氧化氢、六次甲基四胺。
第四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采购部牵头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安环部牵头负责,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一)对外牵头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及台账进行检查,对内督办各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并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二)传达落实公安机关对易制毒、易制爆最新政策要求。
(三)检查责任车间台账及《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山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是否及时、齐全、准确。
(四)接到易制毒、易制爆信息系统不能使用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五)接到车间、部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核对进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五证”是否齐全、有效;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厂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安全科管理职责(一)负责定期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负责监督检查使用、生产、储存单位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一书一签的应知应会情况。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旨在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备爆炸物的化学品和原料,在未经特殊加工或处理情况下,能够制备出爆炸物的化学品和原料。
一、管理范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涵盖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适用于境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销售单位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生产管理境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序、生产设备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类生产记录,并按照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并要求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和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储存管理境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储存许可证。
储存单位必须保证储存设施、储存环境、储存设备和储存操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且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储存单位必须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储存时的安全管理和监管工作,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储存,并且建立完善的库存台账和储存记录,以确保储存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受损失。
四、运输管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安全标准进行。
运输过程中要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适当标识和分类进行隔离装载,提高运输安全的集装箱、车辆、铁路运输设备和管道,在不同的储运温度和压力下,使用相应的防腐防破防爆等包装材料。
在运输途中,必须有专业的人员押运并进行安全监管,预防和避免运输事故的发生。
五、销售和使用管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销售单位在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在销售前必须核对购买者的个人信息和使用目的等相关信息,并要求购买者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销售单位必须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管理销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销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追溯和备案。
易制爆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易制爆化学品事故及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等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易制爆化学品包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原料等。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应建立健全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1. 组织编制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 指导、监督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3. 定期开展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 组织开展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生产部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包括: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易制爆化学品生产工艺流程;2. 确保生产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3. 对生产人员进行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操作培训;4. 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储存部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包括:1. 建立健全易制爆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2. 按照易制爆化学品的性质,分类储存,并设置明显标识;3. 确保储存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4. 加强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泄漏、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使用部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包括: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易制爆化学品使用规程;2. 对使用人员进行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操作培训;3. 加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运输部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包括: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易制爆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2. 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驾驶员;3. 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泄漏、火灾等事故发生。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存储、使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基本要求1. 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储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确保物品安全。
2. 未经许可,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3.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遵循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相关设备。
四、存储管理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安全存放在专用仓库内,远离火源和其他可燃物。
2. 仓库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3. 禁止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内进行火种作业。
五、使用管理1. 进入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前,必须配备防静电工具;2. 禁止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吸烟、明火、打开电动工具等。
六、运输管理1. 进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
2. 车辆上应配备相应的防爆装置,确保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安全。
七、销售管理1. 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家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证书。
2.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八、事故应急管理1. 发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报警、疏散等。
2. 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九、监督检查1. 在市场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定期抽检。
2.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
十、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指在特定条件下易发生爆炸,具有较大危害性的化学品。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主体,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是管理对象。
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遵循“防御优先、预防为主、科学施策”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国家将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七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危险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应根据爆炸危险性、毒性、腐蚀性等特性进行划分。
第九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化学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危险性标志等信息。
第十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标识清晰可见,不得有模糊、混淆的情况。
第三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十一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采取防火、防爆、防盗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电源等。
第十三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有专业人员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使用方法和量。
第四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十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符合国家运输法规,采取正确的运输方式和包装。
第十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应具备安全防护设备,司机应具备相关资质。
第十七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过程应加强监管,确保安全无事故发生。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十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安全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防止扩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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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定
2.目的:为加强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处
置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
4.常用表格:
EHS-04-F1-V1易制爆化学品领退登记表
5.术语和定义:
易制爆是指化学品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性质。
易制爆化学品通常包括:强氧化剂,可/易燃物,强还原剂,部分有机物。
6.职责和权限:
采购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许可证申请及采购。
仓库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验收、储存及出入库管理。
使用部门负责按要求进行试验操作,确保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安全。
部门负易制爆化学品的监控和合法性控制管
易制爆化学品的申购
使用部门或DSC填写“EHS-02-F1-V2剧毒、易制毒及监控化学品购买申请表”,从严申购,严格实行逐级审批制度,需经部门负责人、环境健康与安全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申购。
采购部应按政府要求,先到政府部门办理相关购用证明,获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采购部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并确保运输安全。
易制爆化学品的出入库及储存
易制爆化学品必须放置在易制爆化学品专用柜中,贮存地点必须设立明显的易制爆化学品标志。
易制爆化学品的出入库及储存管理执行“DSC-03剧毒、易制毒及监控化学品出入库及储存管理规定”。
仓库应每月一次对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进行检查,并填写“EHS-02-F2-V2剧毒、易制毒及监控化学品统计表”,确保帐物相符。
易制爆化学品的领取
易制爆化学品领用应“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
领取时应填写“EHS-04-F1-V1易制爆化学品领退登记表”,由实验室组长与总监签字批准后方可领取。
DSC收到“EHS-04-F1-V1易制爆化学品领退登记表”,应认真检查确认表格上填写各项信息无误、确认领取人是本人领取,方可进行发放。
“导师签字”一栏:由本小组组长(Teamleader)或本组组长(Groupleader)签字批准。
“单位负责人签字”由总监(Director)签字批准;
“库管员签字”一栏:由DSC库管员签字。
;
严禁不同小组组长(Teamleader)或组长(Groupleader)或总监(Director)互相代签,违反者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严禁伪造签字,一经发现,将立即开除;
危化管理员收到“EHS-04-F1-V1易制爆化学品领退登记表”,应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按照“剧毒、易制毒及监控化学品出入库及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发,分发完毕,保管员须在“EHS-04-F1-V1易制爆化学品领退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并将登记表留存,EHS剧毒品跟踪员于次日前往DSC收取此表,留存备查。
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
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者必须如实在实验记录上记录投料时间、投料量和实验人员姓名。
对于当天未使用完的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进行退库。
实验人员将未使用完的易制爆化学品送至库房,并填写表中“退还”一项。
实验人员签字后,交由库管员。
库管员认真核实退库数量并签字确认,随后进行退库。
易制爆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严禁乱扔乱放含有易制爆化学品的废液,应按规定倒入废液桶内,严禁将含有易制爆的废液直接倒入下水道。
对变质或失效等废弃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理,必须填写“DSC-11-F1-V1报废试剂处置申请表”,DSC部门负责找有资质的单位回收、报废处置。
防火
易制爆化学品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贮存易制爆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防盗
存放易制爆化学品的仓库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易制爆化学品被盗,被抢。
一旦发现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或被抢,应及时通知本部门负责人、EHS部门负责人。
罚则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或运输易制爆化学品。
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理。
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修改历史:本管理规定为第一版。
9.附录EHS-04-F1-V1易制爆化学品领退登记表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