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0400[1][1].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罐装
最新最新《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前言罐头食品由于在食品安全性方面具有较高的风险而一直受到广泛关注,1994年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同时配套制订了《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基础上修订并发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20号令),对罐头食品等六大类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加入WTO之后,要求我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
同时,我国也应当依据国际惯例对境外生产输往中国的罐头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提出要求,并进行管理。
显然,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不能完全满足这一新的需要。
为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检验检疫局和天津检验检疫局主持修订了以良好操作规范为目标、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本规范确立了罐头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的一般原则。
本规范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的格式编写。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的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与《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在格式上没有传承关系。
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以此进行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叶志平、李晶新。
(本规范所代替的规范文本为:《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1995年6月22日发布)引言本规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提出的控制要求进行编写,并作为其配套使用的文件。
为了在WTO框架下最大程度地与国际接轨,本规范参考并引用了CAC/RCP 1 食品卫生总则,以及Annex CAC/RCP 1 HACCP 系统及其应用准则、CAC/RCP 23 低酸及酸化低酸性罐头食品卫生操作,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108、110、113和114中的部分内容。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的缺陷分类、检验分类、组批、抽样、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5kg和5kg以下的经密封、加热、杀菌具有真空度或无菌包装的罐头食品。
2.术语2.1常规检查项目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感官性能、部分理化指标(净重、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水分)和微生物指标。
2.2非常规检验项目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重金属、亚硝酸盐等化学指标。
2.3适当处理指不破坏包装容器,从整批罐头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
2.4样本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3.缺陷分类3.1严重缺陷指影响宠物健康,消费者无法接受,加工过程中可以避免的缺陷。
3.2一般缺陷指感官性能或物理指标中一项或几项不符合产品标准,加工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缺陷。
4.检验分类4.1交收检验4.1.1产品出厂前由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
4.1.2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4.2型式检验4.2.1一般情况下,一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更改关键工艺;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5.组批5.1工艺条件、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5.2产量较小(班产量小于2t)时,可将相邻班次(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合并为一批。
6.抽样6.1交收检验抽样6.1.1一般缺陷的检查水平(IL)为S-1,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正常和加严抽样方案应符合表1规定6.1.2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用同一样本同时检验。
发现有一严重缺陷时,应停止一般缺陷的检查。
6.1.3抽样方法罐头食品在杀菌冷却完毕,入保温库后根据随机取样表,抽取所需数量。
16点以前入库的当天取样,16点以后入库的第二天9点以前取样6.2型式检验抽样6.2.1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1目的、范围、职责1.1目的为加强和规范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及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国内外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2范围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已经或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
1.3职责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及备案管理工作。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和备案工作的实施,并应设立咨询电话,公布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工作流程(见附件一)。
1.4术语1.4.1食品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第一类(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类(07章、08章、09章)、第三类、第四类的用于人类食用的相关商品。
1.4.2食品包装食品包装是指用于盛装食品或为保护食品安全卫生、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加工制成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称。
材料及辅助物包括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等。
2 检验依据2.1进口食品包装1)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2)我国尚无技术标准的,应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实施检验。
2.2出口食品包装1)按照输入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
2)输入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
2.3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名称(见附件二)2.4有关检验标准(见附件三)3 备案3.1 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和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需实施备案管理。
SNT0400[1][1].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罐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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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400.5-2005代替SN 0400.4-199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5部分:罐装Rules for inspection of canned food for import & export—Part 5: Filling and seaming2005-09-30发布 2006-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SN/T0400.5-2005前言SN/T0400《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分为12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原辅材料;——第3部分:加工卫生;——第4部分:容器;——第5部分:罐装——第6部分:热力杀菌;——第7部分:成品;——第8部分:包装;——第9部分:标签;——第10部分:蒸煮袋;——第11部分:玻璃容器;——第12部分:口岸检验。
本部分为SN 0400的第5部分。
参考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等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要求,结合我国罐头食品生产、贸易及检验的特点进行编写。
本部分代替SN 0400.4-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罐装》。
本部分是在SN 0400.4-1995基础上进行修订,与SN 0400.4-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无菌包装容器、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罐装温度等定义(1995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增加了无菌包装容器、蒸煮袋、利乐包罐装检验及产品标识检验的检验方法、抽样和判定与处置(1995年版的第4、5、6章,本版的第4、5、6章);——新增“附录A 过氧化氢比重、温度和浓度对照表”(本版的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四章 国家规定的六大类食品HACCP控制体系

(3)从事食品生产、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健康和卫生 要求 每年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 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疾病者,应调离工作岗位。 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并穿工作服;工作服集 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 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 颜色的工作服,以便区别。
(3)验收 企业应按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中7.3.3.1要求 制定原料、辅料验收规则。罐头容器的密 封性能的验收规则,符合进出口罐头食品 检验规程 第四部分:容器的有关要求
2.罐装密封
企业应编制文件化的监控程序,明确监控项目及 限值、监控频率、监控人员、纠正和预防措施等, 并形成记录,定期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复核。 (1)罐装 符合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第四部分:罐装的 要求。必要时控制罐头固形物的最大装罐量。 酸化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控制PH,保证平衡后最终 产品PH小于4.6
第四章 国家规定的六大 类食品HACCP控制体系
教学目的
掌握罐头类、水产品类、肉及肉制品、速冻果蔬、 果蔬汁、含肉和(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相 关概念 掌握罐头类、水产品类、肉及肉制品、速冻果蔬、 果蔬汁、含肉和(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加 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过程。
2005年5月20日起,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强制 推行HACCP体系。 卫生注册必须接受HACCP体系评审的产品 包括罐头类、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 晒、腌制品除外)、肉及肉制品、速冻果 蔬类、果蔬汁类、含肉和(或)水产品的 速冻方便食品六大类。
③卫生设施: 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清洁消毒、烘干手 的设备或者用品,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生产含有动 物性原理或者植物脂肪原料时应当供应热水洗手。 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 毒设施。 ④生产设施: 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 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 车间内应设置清洗生产场地、设备及工器具用的移动 水源。移动水源的软质水管上设置的喷头或者水枪应当保 持正常的工作状态,不得落地。 车间内不同用途的容器有明显的标识,不得混用。 废弃物容器应选用合适的材料制作,需加盖的应配有 非手动开启的盖。 封口处应设有非手动式的洗手消毒设施。
罐头产品检验作业规程

罐头产品日常检验、保温检验、出口检验作业规程一、检验人员:品管员二、具体职责:按工艺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抽检三、抽检时间:按规定时间进行抽检四、抽检地点:化验室五、检查项目及要求:(一)、空罐空罐进厂要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包括:出厂合格证,商检合格证卷封结构外观检测,卷封结构解剖、抗酸(硫)检测、内壁涂层检查、焊缝线检查、接缝补涂检查、罐盖密封胶检查、用铁厚度检查。
符合工艺要求的空罐才能投入生产。
(二)、日常生产检验1、每日生产的罐头各个品种、规格、型号要抽1~3罐检验,检验结果要通报品管部、车间主管。
2、检验内容毛重、净重、固重、真空度、顶隙度、PH值、色泽、风味等,并做好详细记录。
3、真空度:0.020Mpa~0.030Mpa顶隙度:0.3~0.8cmPH值:5.2~5.64、检验结果日常检验要不断总结经验,产品符合要求要精益求精,产品未达到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纠正。
不合格产品要通知仓库隔离,候待进一步验证。
(四)、保温检验1、每日生产的罐头按各个品种、规格、型号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抽一定比例进行保温。
每罐保温罐头都要标识明确完整。
保温比例1/3000。
每个规格、型号最少抽1罐,每锅次同一品种、型号最少抽1罐。
2、做好保温罐头的跟踪检查工作。
保温时间10天,保温温度36℃(±1℃),保温过程要跟踪观察、记录。
保温时间结束要全面进行检验。
(五)、出口检验1、出口罐头成品物理感官检验2、罐头密封结构检测3、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4、外销罐头出厂检验(六)、每次抽检情况应反馈给相关人员或主管领导。
出现偏差时要及时纠正,督促纠正措施的落实,每次抽查后均应做好原始记录。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进口第四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
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五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第六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一)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二)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三)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符合本规范第四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卫生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七)贮存条件;(八)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十)“食品添加剂”字样;(十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SNT0400[1][1].02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原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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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0400.1-××××代替SN 0400.1-199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2部分:原辅材料Rules for inspection of canned food for import & export—Part 2: Raw and supplementary materials2005-09-30发布 2006-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SN/T0400.2-2005前言SN/T0400《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分为12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原辅材料;——第3部分:加工卫生;——第4部分:容器;——第5部分:罐装;——第6部分:热力杀菌;——第7部分:成品;——第8部分:包装;——第9部分:标签;——第10部分:蒸煮袋食品;——第11部分:玻璃容器;——第12部分:口岸检验。
本部分为SN/T 0400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SN 0400.1-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原辅材料》。
本部分在SN 0400.1-1995基础上进行修订,与SN 0400.1-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根据抓源头的原则,本部分着重强调了对罐头食品原辅料的养、种植基地进行登记、注册、验证、检疫,以保证原辅材料的安全、卫生。
——本部分注意抓住罐头食品生产环节中原辅料加工、生产的关键控制点,以有助于罐头生产企业HACCP体系的建立和有效实施。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英、林勇湫、方晶、黄新平。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 0400.1-19951SN/T0400.2-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2部分:原辅材料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罐头食品生产加工所用原辅材料的抽样、验证、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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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400.5-2005代替SN 0400.4-199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5部分:罐装Rules for inspection of canned food for import & export—Part 5: Filling and seaming2005-09-30发布 2006-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SN/T0400.5-2005前言SN/T0400《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分为12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原辅材料;——第3部分:加工卫生;——第4部分:容器;——第5部分:罐装——第6部分:热力杀菌;——第7部分:成品;——第8部分:包装;——第9部分:标签;——第10部分:蒸煮袋;——第11部分:玻璃容器;——第12部分:口岸检验。
本部分为SN 0400的第5部分。
参考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等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要求,结合我国罐头食品生产、贸易及检验的特点进行编写。
本部分代替SN 0400.4-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罐装》。
本部分是在SN 0400.4-1995基础上进行修订,与SN 0400.4-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无菌包装容器、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罐装温度等定义(1995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增加了无菌包装容器、蒸煮袋、利乐包罐装检验及产品标识检验的检验方法、抽样和判定与处置(1995年版的第4、5、6章,本版的第4、5、6章);——新增“附录A 过氧化氢比重、温度和浓度对照表”(本版的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旭、刘伟、张锐、王瑶。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 0400.4-1995。
1SN/T0400.5-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5部分:罐装1 范围SN/T0400的本部分规定了罐头食品生产过程中罐头食品固形物最大装罐量、真空、封口密封性能、产品标记和无菌罐装的温度、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过氧化氢消毒液检验的抽样、检验、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罐头食品生产中罐装过程的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04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N 0400.4-2005 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第4部分:容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固形物最大装罐量 the most loading quantity for drained weight在不影响罐头杀菌安全性的情况下允许装入的最大固形物重量。
3.2无菌包装容器 aseptic container在尚未装填内容物前已杀菌处置内部达到商业无菌要求的罐藏容器。
3.3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 condition indentifier of aseptic containe r指无菌包装容器是否经杀菌处置的指示标识。
3.4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 temperature of vapour in sterile-filling room指在罐装过程中使无菌罐装室保持商业无菌状态的蒸汽保护温度。
3.5罐装温度 temperature of filling指无菌罐装过程中内容物温度。
1SN/T0400.5-20054 抽样4.1 金属容器和玻璃容器4.1.1 固形物最大装罐量检验的抽样机械装罐,每台装罐机每15min随机抽取1罐。
人工装罐,每台衡器每1h随机抽取1罐。
4.1.2 真空检验的抽样加热排气,每15min抽取已排气的罐头1罐测定中心温度。
真空封罐,每15min观测一次真空封罐机上压力表的读数。
4.1.3 封口检验的抽样4.1.3.1 目测检验的抽样4.1.3.1.1 金属容器每隔1h从每台封罐机的每个机头抽取1罐,并编上对应的编号。
4.1.3.1.2 玻璃容器机械封盖的,每隔30 min从每一封盖头取样1瓶;手工封盖的,每隔30 min任意抽样6瓶。
编上对应的编号。
4.1.3.2 密封性检验的抽样4.1.3.2.1 金属容器解剖检验每隔2h从每台封口机的每个机头抽取1罐,编上对应的编号。
4.1.3.2.2 玻璃容器启盖检验机械封盖的,每隔4h从每一封盖头取样1瓶;手工封盖的,每隔4h任意抽样3瓶。
编上对应的编号。
4.2 复合材料容器4.2.1 无菌包装容器4.2.1.1 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检验的抽样每条生产线每隔1h观测一次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
4.2.1.2 罐装温度检验的抽样每条生产线每隔1h观测一次罐装温度。
4.2.1.3 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检验的抽样无菌罐装前,逐个(箱)进行观测。
4.2.1.4 封口检验的抽样罐装量大于等于200kg/袋,逐袋进行目测检验。
罐装量小于200kg/袋,每隔30min抽取1袋,进行目测检验。
4.2.2 蒸煮袋4.2.2.1 封口检验的抽样4.2.2.1.1 目测检验的抽样每条生产线每隔30 min抽样1袋。
4.2.2.1.2 密封性检验的抽样每条生产线每隔2h抽样1袋,并编上对应的编号。
4.2.3 利乐包4.2.3.1 过氧化氢消毒液检验的抽样2SN/T0400.5-2005用不锈钢量杯在生产设备的过氧化氢箱的开关位置处,每隔2h抽取不少于300mL的过氧化氢消毒液。
4.2.3.2 密封性检验的抽样每条生产线每个密封机头每隔15min随机抽取1个,并编上对应的编号。
4.3 标识检验的抽样罐装封口完成后,进入下道工序前,每条生产线每隔2h随机抽取3罐(瓶、袋)。
5 检验5.1 检验器具——衡器:精度为1g;——圆筛:圆筛直径为 200 mm(测定净重小于 1.5 kg的罐头)或直径为 300 mm(测定净重大于或等于1.5 kg的罐头),用直径为1mm的不锈钢丝织成,孔眼为2.8 mm × 2.8 mm;——温度计:0℃~100℃,精度为0.5℃;——真空表:精度为0.005 Mpa;——游标卡尺:精度为0.02 mm;——卫生开罐刀;——钳子;——拉力测试仪;——软罐头静压测定装置;——量筒 250mL;——比重计(0.600~1.850)g/cm3刻度为0.001。
5.2 检验步骤5.2.1 金属容器和玻璃容器5.2.1.1 固形物最大装罐量检验将内容物倾倒在预先称重的圆筛上,不搅动,倾斜筛子,沥干2 min后将圆筛连同沥干物一并称重,按式(1)计算:W=W1-W2 (1)式中:W——固形物装罐量,g;W1——圆筛加固形物重量,g;W2——圆筛重量,g。
5.2.1.2 真空检验5.2.1.2.1 罐头加热排气中心温度测定将温度计插入罐头中心,所测得的温度即为排气后罐头的中心温度。
5.2.1.2.2 真空封罐真空度测定在真空封罐时,观察压力表所显示的真空度。
5.2.1.3 封口及密封性检验目测与密封性检验按SN 04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3SN/T0400.5-20055.2.2 复合材料容器5.2.2.1 无菌包装容器5.2.2.1.1 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检验直接观测罐装过程无菌罐装室蒸汽显示温度。
5.2.2.1.2 罐装温度检验直接观测罐装过程内容物显示温度。
5.2.2.1.3 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检验罐装前逐个(箱)检查是否有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
5.2.2.1.4 封口及密封性检验目测无菌包装容器样品有无密封盖松动、脱落、上盖偏斜、袋口破裂、泄漏等现象。
5.2.2.2 蒸煮袋5.2.2.2.1 固形物最大装罐量检验按本规程中5.2.1.1方法检验。
5.2.2.2.2 封口时排气效果检验观测与排气效果有关的压力表或温度表显示的读数。
5.2.2.2.3 封口及密封性检验目测与密封性检验按SN 04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2.3 利乐包5.2.3.1 过氧化氢消毒液检验将过氧化氢消毒液倒入250mL的量筒中,在充足的光线下进行外观检验,分别用温度计、比重计测量过氧化氢消毒液的温度、比重,根据《过氧化氢比重、温度和浓度对照值表》换算出过氧化氢消毒液的浓度(参见附录A)。
5.2.3.2 密封性检验目测样品有无破裂、泄漏、形态不正常等现象。
密封性按SN 04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2.4 产品标记检验目测样品标记打印是否清晰、准确、牢固,有无漏打、歪斜、错误、不易识别等现象。
6 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6.l 固形物最大装罐量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固形物装罐量不超过设定的固形物最大装罐量,判为可接受;固形物装罐量超过设定的固形物最大装罐量,判为不可接受。
固形物装罐量检验的结果为可接受,可以继续生产;固形物装罐量检验的结果为不可接受,应立即停止装罐。
人工装罐,应校准衡器;机械装罐,应检查机械装罐设备;已装罐未封口的罐头全部复磅;必要时调整固形物装罐量。
生产线经试运转,并加倍抽样检验可接受后可恢复正常生产。
6.2 真空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6.2.1 罐头加热排气中心温度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中心温度不低于设定的加热排气温度,判为可接受;中心温度低于设定的加热排气温度, 判为不可接受。
加热排气温度检验的结果为可接受,可以继续生产;加热排气温度检验的结果为不可接受,应立即停止生产。
检查排气设备工作是否正常;蒸气供应是否充足;已排气未封口的罐头应重新排气;必要时适当调整排气设备的速度或蒸气供应量。
调整后生产线经试运转,并加倍抽样检验可接受后4SN/T0400.5-2005可恢复正常生产。
6.2.2 真空封罐真空度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真空度不低于设定的封罐真空度,判为可接受;真空度低于设定的封罐真空度,为不可接受。
真空度检验的结果为可接受,可以继续生产;真空度检验的结果为不可接受,应立即停止生产,检查真空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适当调整封口真空度。
真空封罐设备经试运转,并加倍抽样检验可接受后可恢复正常生产。
6.3 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不低于设定的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判为可接受;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低于设定的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判为不可接受。
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检验的结果为可接受,可以继续生产;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检验的结果为不可接受,应立即停止罐装,检查并调整设备,经调试达到设定温度后,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