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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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法律规定有缺陷或不足之处时,应当依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下面是一些关于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1. 婚姻财产分割案
在夫妻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有一方占据更多的财产,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据民法公平原则进行分割,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2. 劳动合同纠纷案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得到平等的保护。

如果雇主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资或者不提供必要的保险和健康保障,应当依据民法公平原则进行赔偿。

3. 知识产权侵权案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中,侵权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者可能存在无意识或者过失的情况,这时候应当依据民法公平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避免因为无意识的错误导致过于严厉的处罚。

总之,民法公平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原则,应当在各种民事案件中得到充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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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进一步的加强。

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①。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并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度,这就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应此,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

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②。

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

合法的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

财产离婚法律规定(3篇)

财产离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离婚不仅涉及个人情感问题,还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因此,财产离婚法律规定在婚姻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财产离婚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财产离婚法律规定概述1. 财产离婚的概念财产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法律行为。

财产离婚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

2. 财产离婚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对财产离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3)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的贡献等因素。

三、财产离婚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财产的分割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财产分割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双方的利益。

(2)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生活需要。

(3)照顾无过错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4)补偿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3. 财产的分割方式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割:(1)协议分割: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判决分割: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法院调解分割: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财产分割进行调解。

4. 财产的分割时间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离婚案件法律规范(3篇)

离婚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关系到家庭、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1. 《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指导性作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离婚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

三、离婚程序1. 自愿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未达成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条件1. 合法性:离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真实性:离婚申请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 有效性: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五、离婚协议1. 协议内容:离婚协议应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内容。

2. 协议效力: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离婚诉讼1. 起诉条件:原告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包括具有法定代理权、起诉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2. 诉讼程序:离婚诉讼分为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

3. 诉讼时效:离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诉讼费用:离婚诉讼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规定收取。

2024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5篇

2024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5篇

2024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5篇篇1本协议书旨在明确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事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在平等、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鉴于双方因个人原因决定终止婚姻关系,为明确财产分割细节,特制定本协议。

二、财产分割原则1. 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不分性别、年龄、收入等差异,平等对待。

3. 财产分割后,双方不得再对对方财产提出任何要求或异议。

三、财产分割明细1. 房产:(1)位于__________的房产,产权登记在_____名下,离婚后该房产归_____所有。

(2)位于__________的房产,产权为双方共同所有,离婚后该房产按50%比例分割,各自取得相应产权份额。

(3)其他房产按照相同原则进行分割。

2. 银行存款:(1)以_____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款,离婚后归_____所有。

(2)以双方名义共同开户的银行存款,离婚后按50%比例分割。

3. 车辆:(1)登记在_____名下的车辆,离婚后归_____所有。

(2)其他车辆按照相同原则进行分割。

4. 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债权、债务等,按照各自名下的资产进行分割。

四、债权与债务处理1.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按照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2. 离婚后,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3. 如有第三方债权,需告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后,按照本协议内容进行分割。

五、违约责任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内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2. 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离婚后,双方不得对外泄露本协议内容,保护对方的隐私权益。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供房期间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供房期间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贷款购房。

然而,在供房期间,夫妻双方若因种种原因离婚,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婚姻法、财产法、债权法等多个角度,对供房期间离婚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离婚程序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协议离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等。

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依法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1)共同财产:在供房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房贷、房屋增值部分、装修费用等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后,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2.子女抚养(1)抚养权: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哪一方,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状况、父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原则上,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宜;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实际情况判决。

(2)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3.债权债务(1)共同债务:在供房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离婚时,共同债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平均分割。

(2)个人债务:离婚时,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离婚后,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

4.房产处理(1)房屋归属:离婚时,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根据房屋价值、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

(2)房屋过户: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夫妻双方在供房期间离婚,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相应的补偿。

年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与实践

年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与实践

年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与实践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结,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直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

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年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与实践进行阐述。

一、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在年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公平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在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应够尊重彼此的财产权益,确保在分割财产时不存在重大偏差。

没有一方应该因为离婚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2. 公正原则财产分割应该公正,即夫妻双方的贡献应该得到适当的认可。

这包括经济贡献、家庭承担和抚养子女等方面。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应真实反映夫妻双方的贡献和付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协商原则在财产分割中,协商是重要的原则。

夫妻双方应该以平等和互惠的态度进行协商,根据双方的意愿、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过程中要注重沟通和理解,尊重对方的合理需求。

二、财产分割的实践实际操作中,年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资产清单首先,夫妻双方应共同编制一份资产清单,详细列出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和负债。

这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保险以及债务等。

资产清单的编制应真实客观,并经双方核实无误后达成共识。

2. 协商分割比例根据资产清单和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财产分割的比例。

分割比例应该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财产归属、再婚可能性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等因素。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法律、财务专业人员的意见,以确保分割比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编写协议书协商达成一致后,夫妻双方应将分割比例及具体的财产分割安排写入协议书中。

协议书要清晰明确,包括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分割比例、具体财产分割方案、债务承担等内容。

协议书需要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公证和登记,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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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何 俊 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北京 100088)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四项原则,即照顾原则、补偿原则、赔偿原则和帮助原则。

这四项原则虽然考虑了对子女和妇女利益的保护,但其对离婚中弱者利益的保护具有不周全性,因此,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很有必要。

适用公平原则时应考虑确定财产性质、评估婚姻财产等因素,以切实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 公平原则 财产清算在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表面上涉及当事人的财产分割问题,实际上涉及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即经济利益的清算。

我们曾在理论上采用共同财产制,推定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同,因而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是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却难以简单地、机械地以分割财产方式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 婚姻法 )规定了平均分割、保护子女和女方利益、离婚损害赔偿以及经济帮助等一系列具体原则,却仍然难以处理这一棘手问题。

鉴此,笔者试图运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对处理我国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有所助益。

一、对我国现有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反思婚姻法 第39条规定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判决,即 照顾 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适用平均分割,隐含着保护无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即无工作一方即使没有收入来源,但对对方所得的财产有共同所有权,离婚时一般适用平均分割,维护其利益。

这一规定表面上看体现着保护无工作一方的利益。

因为,家务劳动本来应为双方的义务,实际上由一人承担了,因此承担夫妻两人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一半权利,这是他(她)的应得,也是法律规定保护没有工作一方的目的。

但是,进一步分析,承担着家务劳动的一方从工作着的另一方获得的财产只是对其过去从事家务劳动付出的回报,对其失去工作的机会成本,还没有真正补偿。

即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一方,他(她)的利益损失包括了两大部分:一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这可从分割共同财产的一半中得到;二是失去社会工作的机会成本,这足以影响其以后的财产收入,如没有工作,就没有退休金,这是否应补偿?从何处补偿?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婚姻法 就此规定了 照顾 原则,由于考虑到女方在家庭中付出的较多,所以明确规定了照顾的性别,但实际上如何操作?如果女方直接抚养孩子,一般是将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分给带有孩子的女方;如果孩子不归女方直接抚养,照顾女方利益会与照顾孩子利益发生冲突,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一般是要牺牲女方利益,这种情况下如何兼顾子女与妇女的利益?如果男方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可否适用 照顾 原则?对双方都工作的夫妻,其中一方付出家庭和工作双倍劳动的,平均分割,侵害了实际付出多的一方的权益,其利益并没有真正得到保障。

婚姻法 第40条规定了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 补偿 原则。

从这一原则的实施来看,是认可了家务劳动及照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顾家庭付出的价值,从而保障奉献方的利益,体现了离婚法律的公平原则精神。

但是,由于 补偿 原则仅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其适用范围过窄。

而且,这一规定具有超前引导作用,鉴于我国国情,目前来看,恐怕适用这一财产制的家庭不会多。

多数家庭适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因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成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主要问题,采取共同财产制的夫妻离婚只能适用 照顾 、 帮助 或 赔偿 原则。

婚姻法 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 赔偿 原则。

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让婚姻中的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但是,让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需由受害方举证,即由受害方向法庭提交过错方实施过错行为的证据,如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赌博等行为的证据,这无疑增加了本原则的实施难度。

因为,由受害方提供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证据,如果不是受害人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或过错方主动承认,受害方很难提供证明过错方有过错行为的充足证据。

而且,这一原则的实施会使当事人将主要精力集中在过去夫妻之间的是非争执之中,难以真正解决当事人离婚时面临的困难。

因此,适用公平原则则可避免局限于追究过错责任而带来的举证难问题,无须将精力用在追究夫妻双方的谁对谁错方面,而侧重解决实际问题。

离婚经济帮助即 帮助 原则属于道德义务。

婚姻法 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经济帮助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即在离婚时一方遇到困难,有帮助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或以金钱方式,或提供住房。

但帮助是一次性的,只解决当事人的暂时困难。

对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缺乏有效的保障。

因此,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四项原则规定虽然考虑了离婚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但是,由于缺乏统领性的公平原则,在实施中会出现难以落实和顾此失彼的情况。

例如, 补偿 原则适用范围太窄, 照顾 原则可能遗漏男性配偶, 赔偿 原则受害方举证难, 帮助 原则属道德义务。

总之,这四项原则各倾向于某一方面的利益保护,具有不周全性,难以胜任处理离婚财产分割这样复杂的问题。

二、离婚财产分割适用公平原则的必要性(一)婚姻家庭是个经济生活共同体婚姻家庭是个生活共同体。

人们一旦因结婚而组成家庭就建立了纵横交错的亲属关系,同时承担了亲属扶养和照顾等责任。

在现阶段,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家庭,我国的家庭仍然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一是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比较广泛,家庭成员承担了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的义务;二是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帮助和照顾的义务,这都需要家庭成员具有利他精神。

离婚意味着家庭的解体,尤其是有孩子的、中老年夫妻的离婚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如果简单地将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是将复杂的家庭问题简单化。

因此,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有必要考虑对自觉承担家庭义务的贡献方的补偿,进而体现婚姻家庭法的公平精神。

其次,婚姻是个历史过程,还有许多因素在离婚时不能被忽略,如过去一方或双方的利他付出、离婚后子女的继续抚养、离婚后一方生活水平的下降等等。

忽略上述因素会导致我们对待离婚的非理性,当事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尤其是婚姻中具有利他精神付出较多的一方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婚姻中弱者和子女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所以,在实行离婚自由的同时,一方面法律应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应让当事人承担起离婚自由的责任,即离婚所生的后果如抚养子女、补偿对方在婚内的付出、帮助生活水准下降的一方等等。

(二)客观认识离婚后果离婚终结了夫妻两人的人身关系,但对其财产关系,我们不能简单地终结即平均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因素很多,既有历史的因素,如当事人的付出(在此指当事人的经济方面);还有现在的问题,如对现有财产的评估和清算、子女抚养费的确定等等;还有将来面临的问题,如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及保障、子女和一方因离婚所致的生活水平的下降等等。

这一系列问题,在离婚时应理性地予以考虑。

法 商 研 究2005年第1期(总第105期)对离婚所引起的当事人一方生活水平的下降,我国 婚姻法 规定有经济帮助措施,但由于其实施缺乏强制性,难以执行,因此,这一规定取决于当事人发 善心 或 恩赐 。

因为,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任何关系包括扶养关系都因离婚而终结,配偶一方因离婚无权再请求对方扶养。

但是现实生活却不能如此简单化,因离婚致另一方生活水平将处于下降地位,如何解决?即使在社会保障制度完备的国家,也强调由婚姻当事人一方承担,如德国。

而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备的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婚姻家庭还具有保障功能,家庭还承担着养老育幼的双重义务。

在离婚财产清算方面,一方面包括离婚当事人婚姻财产的分割,另一方面也应包括对因离婚所致的当事人一方生活贫困的救济。

因此,随着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公民离婚财产纠纷逐渐增多,如何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日显重要。

作为规范和调整公民家庭财产关系的婚姻家庭法,理所当然地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在离婚财产处理方面,应逐渐地建立起规范现代婚姻家庭人际关系的规则,从而能够公平有效地处理财产纠纷。

(三)解决财产问题以往我们过于强调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离婚权利,而在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清算制度。

例如,实际上没有掌握家庭财产所有权的、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或者收入较少但承担大量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非常被动,要获得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却取决于对方的 慷慨 与 施舍 。

如果对方坚持没有多少共同财产,我们的法律缺乏对承担家庭义务方的保护机制,即不是强调当事人的家庭责任,而是让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积极举证,而弱势方出于家庭成员的信任关系等没有参与对方的经营活动,或不掌握对方的财产状况,如果让他(她)举证,实在是勉为其难。

因此,弱势方难以有效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我们一方面应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同时,还应保障当事人的离婚公平,即公平地清算当事人的财产,运用公平原则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尽管夫妻共同财产制是社会法的体现, 保护了没有工作一方的利益,但也正因为一方没有工作或没有参与家庭财产的经营,没有可掌握的财产,如果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在对方不承认或隐藏财产的情况下就需要举证,一般来说没有证据意识或欠缺法律知识的人是很难拿出对方经营财产的证据的。

这就使缺乏诚信的一方转移隐藏财产或千方百计使自己的财产 缩水 ,在离婚时能被分割的共同财产只是应有财产的一半或更少,这样,夫妻共同财产制流于形式。

对离婚财产分割适用公平原则能保障人们有尊严地离婚,离婚后的生活有财产保障。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进行平均分割,表面上看夫妻平等,但这忽略了在家庭中没有经济报酬的夫妻一方的付出。

形式上的均等,反映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三、适用公平原则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实践(一)外国的实践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均适用公平原则。

他们或在立法中规定具体的制度体现公平精神,或在离婚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公平原则。

德国民法典 第1569-1587条规定了离婚配偶的抚养及扶养给付。

首先,法律规定了离婚配偶受扶养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 第1570条规定: 离婚的夫妻一方,在因照料或教育共同的子女而不能期望其从业的时间和限度内,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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