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知识]军队干部转业与复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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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干部复员费标准

最新干部复员费标准

最新干部复员费标准干部复员费是指军队干部退役后的一项经济待遇,它是对干部在军队服役期间所做出的贡献和牺牲的一种补偿。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干部复员费的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最新的干部复员费标准对于退役干部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最新的干部复员费标准。

首先,根据最新的规定,干部复员费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次性安置补助和月度生活补助。

一次性安置补助是指在退役时一次性发放的经济补偿,它的标准根据干部的服役时间和军衔等级来确定。

月度生活补助则是指退役后每月领取的生活费,它的标准与当地的物价水平和退役干部的家庭情况有关。

其次,根据不同的退役干部情况,最新的干部复员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退役干部的复员费标准会根据其在军队服役的时间长短、军衔等级、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确定。

比如,对于服役时间较长、军衔等级较高、家庭情况较为特殊的退役干部,其复员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对于服役时间较短、军衔等级较低、家庭情况较为普通的退役干部,其复员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此外,最新的干部复员费标准还对于退役干部的配偶和子女的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退役干部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助,这些补助标准与退役干部的情况密切相关,旨在全面照顾退役干部及其家庭的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最新的干部复员费标准在综合考虑退役干部的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的基础上,对于一次性安置补助和月度生活补助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更好地保障退役干部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同时,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军人的关爱和尊重,为退役干部的安置和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最新的干部复员费标准对于退役干部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对退役干部的一种经济补偿,更是对军人的尊重和关爱。

希望各级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最新的标准执行,确保退役干部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待遇,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中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六十年

中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六十年

中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六十年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福利性保障制度,是我们党、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旨在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对我军各个时期干部转业工作的发展变革和制度形成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军转工作的内在演进轨迹及规律,启示新形势下军队干部转业工作的发展趋势。

标签:中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新中国成立60年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发展而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军转安置制度的形成阶段(1950年至196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进入经济建设的新阶段,军队也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建军时期。

为了支援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军队有计划地抽调了一大批骨干,充实到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条战线,初步形成了一套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干部转业。

1.确立方针路线。

1950年中央军委和政务院确定了干部转业复员必须“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使用二者联系起来”的总原则,奠定了新中国军转安置工作的制度基础。

毛泽东、周恩来亲自签署颁发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确定“在国家生产建设开始时,人民解放军既必须进行一部分复员,去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工作,以帮助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又必须继续加强国防军的建设,以捍卫人民祖国,这就是巨大的光荣的双重任务。

”各地开办了大批军转干部速成中学和文化学校,从战火硝烟中走来的复转军人,在接受教育培训后,奔赴经济建设新的战场。

1954年中央军委、政务院进一步指出:转业干部“是国家的一批宝贵财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军队转业干部视为国家经济建设干部的来源之一”。

1955年到1968年除了每年按《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转业一批干部外,1957年还根据中央军委“关于裁减军队数量,加强质量”的决定,转业了一批编余干部。

复员军人与转业的区别是什么

复员军人与转业的区别是什么

复员军⼈与转业的区别是什么军⼈承担着保护国家和⼈民的责任,军⼈不会永远做军⼈,当他们服役达到⼀定年限之后就⾯临着退出服役,退出服役后⾯临着在就业,退出服役的⽅式有复员或者转业。

那么军⼈复员和专业有什么区别吗?下⾯由店铺⼩编为⼤家进⾏解答复员和专业的区别。

⼀、复员军⼈与转业的区别解放军退伍是对退役⼈员的尊称,他们会取得相关的证件,以证明他们是退伍军⼈。

⽽复员就是指这些⼠兵回到原籍。

这⾥⾯分为两部分,⼀部分是超期服役的军事或者是志愿兵,还有⼀部分是转业安置和退休条件都不符合的军官,但是复员或复员军⼈还是不⼀样的。

复员军⼈指的是在54年10⽉31⽇前⼊伍,并且还可以持有复员军⼈证的⼈员。

我们经常在年代剧中才会听到复员⼀词,现在⽤的情况已经⽐较少了,⼀些七⼋⼗年代的⽼班长才会⽤这个词来形容⾃⼰。

这个词语充满了年代感。

⽽转业的全称应该是转业安置,也就是不再当兵了,转换到地⽅的政府服从⼯作的分配。

相当于⼀种职业⾝份上的转变,从军⼈转换到普通的劳动者。

⼆、退役是什么退役,指退出现役。

泛指军⼈(运动员)服满现役或由于别的原因退出军队。

亦称“退伍”。

在义务兵役制下,指军⼈服现役期满后停⽌服役,现役军官如有已达服满预备役的最⾼年龄或伤病残废完全不能服役等情况,可以直接从现役退役,军官退役后,⼀般保留其原*衔。

并在原*衔称号之上加“退役”字样,以⽰区别。

复员军⼈是以前七⼋⼗年代的说法。

指超期服务的志愿军或者是不符合转业或者是退休的⼈员,⽽转业就是指军⼈转业安排,对军⼈进⾏就业安排。

复员军⼈在⽬前社会存在的⽐较少了,多数军⼈服役结束后都是退役或者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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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复员干部有关知识

军队复员干部有关知识

三、复员干部政策的发展变化
(七)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 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明确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 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 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 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 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 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 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 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 的l%。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 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 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 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 %、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合 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 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二)安置 安置方式:军官退出现役后,有四种安置方式: 一是转业,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和职务; 二是复员,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 一次性领取复员费,由本人自行就业。 三是自主择业,按月领取退役金,并由政府协助就 业; 四是退休,由军队或地方政府安置(进军、地干休 所),按月领取退休金。
四、为什么要针对1993年——1999年 军队复员干部出台有关政策
11、2009年8月7日,全国复员军官代表10余名上访总政, 递交了给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建议书,即《09 大诉求》,提请快速解决长达15年的冤案,遏制群体家破 人亡的惨状。 可以说,1993年—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不断到各地党委、 政府以及军队有关部门上访,已成为新的不稳定因素。 针对1993年—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诉求,近年来,国 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解决复员干部的基本生活和接 续养老、医疗保险问题。但另一方面,复员干部又以“绝 地反击”的心态向组织提出了恢复干部身份、按自主择业 政策进行套改的要求,忽略了不同时期政策难以完全一致 的基本特点,同时也忽略了复员安置仍有其合理存在的事 实。

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感想

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感想

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感想
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会带来许多新的感受和体验。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感想:
1. 自由度增加:部队转业后,工作环境通常相对自由,没有以往军事纪律的束缚。

这让人感到自由,能够更好地掌控自己的时间和生活。

2. 工作内容改变: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工作内容可能会有很大的变化。

从军事任务到文职工作,可能需要学习新的技能和知识。

这可能带来一些挑战,但也会给人带来新的成长机会。

3. 地位转变:从军人身份转变为普通职员,地位和待遇可能会有所变化。

这可能需要适应,并重新树立自己在新工作中的角色和地位。

4. 收入水平变化:转入地方工作后,与之前在部队所获得的福利和津贴相比,薪水可能有所下降。

但是,地方工作也有可能带来一些额外的福利和机会,例如更好的发展前景和晋升机会。

5. 人际关系变化:部队文化和地方工作文化不同,转业后可能需要重新建立和适应新的人际关系。

这可能需要时间和努力,但也会给人带来更多的社交资源和机会。

总的来说,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是一个新的开始,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重要的是要积极适应变化,不断学习和成长,为自己的新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军转干部的特点

军转干部的特点

军转干部的特点
军转干部是指原从军队中退役后转为从事民事工作的人员。

他们具有以下特点:
1. 军衔背景:军转干部多是在军队中服役多年,拥有丰富的军事背景和经验,熟悉军事体制和作战指挥,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执行力。

2. 纪律性和执行力强:由于在军队服役过,军转干部具有严格的自律和纪律性,非常重视工作的执行和结果,对任务的完成有高度的责任心。

3. 团队合作意识:军转干部经历过军队的集体生活,注重团队合作,习惯于与他人协作,能够适应不同的团队环境。

4. 坚韧和适应能力强:军队训练培养了军转干部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应对困难的能力,他们能够适应复杂、压力大的工作环境。

5. 专业技能和素质突出:军队中的各个军种和部门都有不同的专业,军转干部在从军期间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培养了良好的体力和心理素质。

6. 敬业精神和忠诚度高:军转干部通常对自己的工作充满热情和责任心,忠诚于组织和职责,具备较高的敬业精神。

7. 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军队中的团队合作和集体生活经历使军
转干部在人际关系方面有一定的优势,能够与不同背景的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这些特点使得军转干部在很多领域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和优势,他们在组织管理、安全防范、危机处理和领导能力等方面有独特的表现。

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最新要求

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最新要求

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最新要求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安排干部转业的一般条件这是一个决定干部是否脱军装还是在部队干的现实问题。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计划: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 周岁(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不得安排干部转业的条件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年龄超过50 周岁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计算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 月31 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 月31 日前公布;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 月31 日;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 月31 日;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 月31 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 月1 日。

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关于如何处理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的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关于如何处理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的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关于如何处理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的升级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80]劳总薪字89号、民发[1980]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关于如何处理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的升级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89号、民发[1980]27号1980年)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发[1980]3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按照这个文件规定应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他们在地方工作期间的升级问题应如何处理,经研究后,现作如下通知:一、应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在改办转业以前,于1971、1977、1978年升过级的,如果本人升级后的标准工资高于或相等于原在部队时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在改办转业时,其升级后的工资级别和标准工资可以不动;如果本人升级后的标准工资仍低于原在部队时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在改办转业后,可恢复本人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执行地方同级干部的标准工资。

由于这些复员干部在地方升级时,是考虑到他们当时的工资一般比较低而升级的,因此,在恢复原部队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时,不能在恢复了原部队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再累计增加已经升过的工资级别。

二、应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在贯彻执行国发[1979]251号文件时,不论是否已经办理了转业手续,均应在恢复原部队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或现在标准工资等于或高于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同其他职工一样进行考核,择优升级。

已经按照国发[1979]251号文件搞了升级的单位,经考评批准升级的改办转业的复员干部,如果本人这次升级前的标准工资等于或高于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改办转业后,其升级增加的工资不动,并计算升级面;如果本人这次升级前的标准工资低于原在部队时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改办转业后,恢复了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执行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其所升的级别不得在改办转业后的工资基础上累加,也不计算升级面,已占用的升级面,原则上留给本单位使用,可以用于本人,也可以用于其他职工,升级面用于其他职工的,原本人从1979年11月1日至1980年3月期间升级所增加的工资,可如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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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知识]军队干部转业与复员的区别
关键词:军队干部转业张为臻军转干部军队干部复员转业干部
军队干部复员,是军队干部被批准退出现役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回原籍或参军时所在地重新就业,称为复员。

军队干部复员是安置退出现役干部的一种辅助途径。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干部转业与复员是不同的,复员是返乡参加工农业生产或重新安排工作,转业属于工作调动。

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军队干部到地方后是否由政府负责分配工作,继续享受干部待遇。

由政府分配工作,并继续享受干部待遇的为转业,否则为复员。

至于干部复员到地方后,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干部,那是另一回事。

有的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不担任干部职务,但仍保留干部待遇,应视为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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