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在古代社会,法律的发展与现代法治有着显著的区别与相似之处。
古代法律往往依赖于传统、习俗和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文化观念。
例如,古罗马的法律以《十二表法》为代表,体现了当时对私人财产和家庭结构的重视,但也存在着对平民和奴隶的不公。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思想逐渐演变,进入了基于理性和公正原则的现代法治阶段。
现代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程序的透明和公正性。
这种转变源于启蒙时代对人权和公民自由的理念的兴起,以及法学界对法律本质的深入研究和探索。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现代法治更加强调法律的预测性和稳定性,通过明确的立法和法律解释机制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法律体系的专业化和法律教育的普及,也使得现代社会的法律更加科学和系统化。
然而,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也有共通之处。
它们都试图通过规范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都具有保护个人权利和解决争议的功能。
古代的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法律体系,都是人类对社会组织和权力运行进行规范的一种尝试。
总体而言,法律思想的发展从古代到现代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和演进,体现了人类对公正、平等和社会秩序的不懈追求。
古代法律的历史遗产为现代法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而现代法治的进步则为未来的法律发展开辟了新的可能性和方向。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和启示

2019年10月(上)法制博览法治论坛先秦法家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和启示苗丽娟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武汉430022摘要: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百家中最重要的一派,其中韩非子集法家思想之大成,提出以法治国的一套完整的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法家的“以法治国”是当今“依法治国”的基础,“以法治国”的某些思想从侧面反映出了当今社会治理国家时运用的方法和策略。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家为我们当代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了理论基础。
虽然法家所主张的“以法治国”与现代社会所强调的“依法治国”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二者推崇的法治思想并不等同于我们今天所倡导的法治,在各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
通过研究两者之间的异同,将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法治;区别;启示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8-0214-02作者简介:苗丽娟(1993-),女,汉族,山西朔州人,中共湖北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文化发展。
韩非子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代表,他在当时极为混乱的社会政治秩序中开辟出一条富国强兵的变法之路,通过对各家思想的批判继承和取舍,将“法、术、势”融为一体,构成了“以法治国”思想体系的核心,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1]。
一、先秦法家“以法治国”与现代“依法治国”的区别(一)主体对象、本质目的不同先秦法家倡导“以法治国”,主张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法律是一种用来治国的工具,这是传统意识下的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老百姓。
当代“依法治国”是指治国必须依法,即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这体现了当代控权主义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包含一切可能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和人民群众。
(二)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浅谈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谈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第一篇:浅谈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浅谈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
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
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
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
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 反对礼制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
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
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家“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现代法治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特定的全新的内涵。
法家“法治”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在罪与刑,法与德方面二者也有重要的区别。
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战国初期至战国中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第二阶段是战国末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
在学术上,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重心不同,分为“重势”派(如慎到)、“重术”派(如申不害)、“变法”派(如商鞅)等。
后期法家则以韩非为代表,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对后世影响较大。
法家是我国古代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
法家主张“法治”,反对礼治,与儒家学派是根本对立的。
现代法治有着特定的内涵,与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
本文就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进行比较,以便批判继承我国古代法家的有益的法律文化和思想,从而深化对现代法治及其“依法治国”战略的认识。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如何产生的?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地主阶级、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巩固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都纷纷通过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来限制王权,保障公民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把社会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都通过法律规定加以明确。
中国法家和当今的法治的关系

中国法家和当今的法治的关系中国法家学派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对法律和政治问题进行研究的学派,而当今的中国则是一个法治社会。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家学派与当今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
中国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有商鞅、韩非子和李斯等。
他们主张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例如,商鞅变法中提出的法令制度,强调以法律作为统治的基础;韩非子提出的法治理论,主张以法律为准则来治理社会;李斯在秦朝实行的法家制度,为中国历史上的统治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工具。
可以说,中国法家学派对中国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中国古代,法家学派的治理理念并未完全实现。
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中,法律往往被统治者利用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法律权威的实现受到了限制。
因此,尽管有法家学派的影响,古代中国的社会并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中国逐渐朝着法治社会的方向发展。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强了法治建设,推进了法治化进程。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执法机构,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法治原则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中国当代法治的核心原则是依法治国,即国家和社会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进行。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权力受限,即通过法律规定和制约行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同时,法治还要求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
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更加注重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法律的权威性得到了提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得到了加强。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和合作。
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法律实施的不均衡和不完善导致了一些法律规定的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干预和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
此外,中国的法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提高法治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先秦法治与现代法治的比较

先秦法家的“法治”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异同分析摘要:早在现代资产阶级提出“法治”的几千年前,先秦时期的法家前哲们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并付诸于实践,当然我们并不否认这种思想有其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是更重要的是,它对中国乃至东亚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近代欧美法系的入侵下才分崩离析。
其作为人类文明优秀的法律成果,到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我们且从现代的认识观出发,对先秦法家的法治观念进行异同分析,体会先贤哲人们在那个特殊的时代所迸发出的思想火花。
关键词: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现代法治观念不同的的分析(1)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先秦法家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春秋战国,百家争鸣。
战国时期是新兴地主阶级居社会主导地位的时代。
自春秋以来,以血缘关系为依托的旧式贵族在激烈的竞争中日益丧失自己的特权地位和优势,不断落寞,逐渐被社会所淘汰,而一些与原政权没有太近血缘关系的阶层以其雄厚的经济、军事实力和政治才能成为强有力的政治力量。
随着宗法制度的崩溃和激烈的政治军事竞争,这些阶层开始显示自己的强大实力和进取精神。
他们从自己的利益和立场出发,并一定程度从顺应广大人民(平民和奴隶)的愿望出发,强烈反对旧式的不合理的统治秩序,而主张从政治、经济、法律各个方面推行新的制度。
因此,在春秋中叶以后,他们便以推行封建制度为己任而活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到战国时期,这些新兴地主阶级则已开始运用政权的力量在各个社会领域发展封建制度,对各种不利于封建制度发展的社会制度进行改革。
在长期的实践中,新兴地主阶级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一整套政治法律理论。
这些法律理论集中体现在杰出的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悝、吴起、商鞅、管仲、韩非子等人的理论著作和政治实践中。
但是春秋战国时代,是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也是百家之中的一朵奇芭,闪耀着古代法律思想的光辉,与法家相伴而生的还有儒家等思想,而法家的众多主张也是针对儒家的“礼治”、“人治”而提出的。
浅析先秦法家与依法治国

浅析先秦法家与依法治国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在《法家第三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史解释》一文中,我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表征着中国法家的第三期。
如果这个论断是有道理的,那就意味着,当代中国全面推进的依法治国,与作为法家第一期的先秦法家,两者作为中国法家——这样一条中国思想长河——的上游与下游,共同分享着某种梁启超所谓的“遗传共业”[2]3606。
两者对“遗传共业”的分享意味着,先秦法家的思想内核会在相当程度上灌注到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体系与实践过程中,从先秦法家到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存在着一条清晰可见的演进线索。
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有必要回溯至先秦法家,从先秦法家与依法治国的“共业”着眼,勾画出从先秦法家到依法治国的演进过程。
这既有助于回溯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由来,也有助于探索先秦法家在当代中国的思想遗存,从而形成关于依法治国的历史意识。
一、早期文献对先秦法家的解释“依法治国”既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实践。
同样,“先秦法家”既代表一种思想,也代表一种实践。
从源头上看,先秦法家萌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自那以后,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关于先秦法家的评述史不绝书。
在众多的历史文献中,依时间先后而论,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战国时期的《庄子·天下》、《荀子·非十二子》,以及汉代的《史记·太史公自序》、《淮南子·要略训》、《汉书·艺文志》等等。
先看《庄子·天下》。
《天下》列于《庄子》的末尾,是一篇评述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思想综论,它依次评论了墨子、禽滑厘代表的学派,宋钘、尹文代表的学派,彭蒙、田骈、慎到代表的学派,关尹、老聃、庄子代表的学派,以及惠施代表的学派。
虽然,在《庄子·天下》中,还没有用“学派”一词,来对这些学术思想名家做出分门别类的处理。
传统“法治”观点对当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借鉴意义

传统“法治”观点对当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借鉴意义——《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现代审视韩非是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创立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准备,对后世影响深远。
《韩非子》是韩非的著作。
这部书现存五十五篇,约十余万言,大部分为韩非自己的作品。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借鉴吸收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剔除其负面影响,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具有特别的借鉴意义。
1 韩非“法治”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各诸侯国的争霸和兼并战争日趋激烈。
从春秋起到战国结束,在这近500 年时间里,社会动荡、战争频繁。
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都处于变动之中,国与国的力量对比在变化着。
强者为王败者为寇,竞争十分激烈。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各地诸侯想方设法进行变革,奋发图强,以期增强自身的实力,在这场人口、土地、霸业的争夺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些无能、腐败的诸侯或被消灭、兼并,或被取而代之(如三家分晋、田氏归齐)。
对诸侯国来说,富国强兵是硬道理,争霸称雄是硬道理。
使得战国时期的君主和士人纷纷“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
动荡的社会现实呼唤一种能够有效地实现安定富强的治国之道。
于是,理论所带来的立竿见影的效益和功用就变得十分重要。
韩非的“法治”思想就是这样一种理论。
在当时,如何变社会的“无序”为“有序”,如何在动荡中立于不败之地,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诸子各派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学说,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儒家的孔孟提出了“礼治”、“仁政”的思想,老庄提出“清静无为”而治,墨家提出了要爱惜民力的“兼爱”、“非攻”。
这些理论都或多或少的带有一些理想成分,在当时那个“礼崩乐坏”,现实功利的时代,显得苍白无力,缺乏实效。
而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完全抛弃了完美的理想观念,立足于社会剧变的社会现实,提出了符合帝王功利胃口,能够立竿见影的“任法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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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家“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现代法治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特定的全新的内涵。
法家“法治”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在罪与刑,法与德方面二者也有重要的区别。
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战国初期至战国中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第二阶段是战国末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
在学术上,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重心不同,分为“重势”派(如慎到)、“重术”派(如申不害)、“变法”派(如商鞅)等。
后期法家则以韩非为代表,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对后世影响较大。
法家是我国古代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
法家主张“法治”,反对礼治,与儒家学派是根本对立的。
现代法治有着特定的内涵,与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
本文就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进行比较,以便批判继承我国古代法家的有益的法律文化和思想,从而深化对现代法治及其“依法治国”战略的认识。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如何产生的?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地主阶级、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巩固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都纷纷通过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来限制王权,保障公民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把社会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都通过法律规定加以明确。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三权分离和相互制衡,以天赋人权为基础,宣称“主权在民”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既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美国宪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法治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确认的宪法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是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
可见,现代法治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社会主义的民主和资本主义的民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在我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
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法家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就是王法。
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法家的“法治”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二、法家“法治”重刑轻罪,现代法治罪刑均衡法家学派是我国古代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家,它主张轻罪重刑,主张用“严刑酷罚”来治理国家,这是法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
法家认为重刑的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对象,而在于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是重刑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商鞅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
”“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如窥视宫殿者要受膑刑,路上拾遗的要遭断足,甚至对往路上倒灰这样的小过,都要处以脸上刺字的刑罚,对其它犯罪的处罚的残酷就可想而知了,认为只有重刑才能止奸、除暴、平乱。
而当代世界各国刑法都普遍规定了罪刑均衡原则。
强调罪和刑的相适应,就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罪刑均衡原则是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反映,也是现代法治的公平、公正、正义的价值体现。
现代的法治不仅强调罪刑均衡,而且轻刑化成为当代刑法的发展潮流,轻刑化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非犯罪化,就是对一些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二是轻刑罚化,就是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使整个刑事制裁体系缓和化。
三、法家“法治”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保障权利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去甚远。
法家的“法治”主要是封建帝王以法(刑)治民、防民的统治术,没有任何民主成分,也没有什么权利可言。
法家的“法治”虽然强调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保障君主的专制权力。
商鞅说过:“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
”(《商君书·开塞》)意思是说:天下大治是给予民众最大的好处,要达到天下大治,确立君主的权威最为重要,而确立君主的权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发挥法律的作用,严刑去奸。
《管子·重令》也说过相类似的话:“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
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
”认为重视法律、巩固君主权威和国家安定三者的关系密不可分。
韩非更进一步指出君主要依靠法律“独制四海之内”,特别是以法律控制臣下:“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
”(《韩非子·明法》)以法律来控制臣下,君主专制而臣下不得专制。
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权力,所谓“出口即法,下笔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外,这样的法实质是权大于法的王法,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权利的保障,因而它谈不上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现代法治要限制、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发展公民权利。
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由权利产生的,权力要为权利服务受权利制约。
权力和权利是法治运转的两个轴心。
历史经验表明,法治建设愈发展,权力愈受到规范和约束,权利愈得到保障和发展。
规范权力、发展权利是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现代法治建设的最基本的原则,应当作为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和着力点。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实现法治化只能选择“政府推进型”的发展方式。
政府要发挥积极的作用是毋庸质疑的。
但是,必须看到,以往我们在各种依法治理活动中一直比较重视政府的管理,强调运用权力管理他人,而对权力的运行则疏于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对公民和法人的义务规定较多,对其权利重视不够。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摆在突出的位置,把保障和发展权利作为自己的根本使命。
必须深化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坚决摈弃那种以法“治民”、“防民”的传统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权力要受到规范和约束、权利要得到保障和发展的现代法治观念。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着重提出并多方面阐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唯物史观,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学说的新境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应该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的价值目标,在法治建设方面,就是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和保障人们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使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达到统一。
四、法家“法治”把法律看作是唯一有效的治国工具,而现代法治则具有特定的内涵法家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成文规范,它包括赏与罚两种手段,法家所谓的“法治”实际上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和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统治阶级实行严刑酷法,目的就是要“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对劳动人民实行统治,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法家的“法治”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的,在法家看来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所以治理国家不能靠道德说教,只能靠法治。
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实行赏和罚的两手,认为行赏施法是贯彻法令唯一有效的手段。
可见,法家的法治是统治阶级手中用来治民的工具,是领导人手中挥舞的大棒。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它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指的是法律之治,是以法律为依椐的“治”,具体说来是立法的民主化,执法的公正严格,不允许有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有法外特权。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主权在民”和“人民主权”,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保障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
五、法家“法治”反对德治,而德治是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家的“法治”,主张“以法为本”。
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法律是“禁暴”、“止乱”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禁暴止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
“法治”学说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治”学说是建立在法家的人性论和发展进化的历史观的基础上的。
法家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或“就利避害”的,并且认为人的恶性是不可改变的,道德教化是无济于事的,统治者只有善于利用这种人性,以法令规定才有效。
针对儒家“亲亲”、“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他们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化性起伪”的,即使亲子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这样只有以力制力,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
韩非子认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
”(《韩非子·显学》)他认为,只有实行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才能防止违法犯罪。
法家的“法治”是针对儒家的“德治”而提出的一种治国思想,法家的“法治”重法轻德,主张用严刑酷法来治国,他们轻视德的作用甚至是反对德治的。
现代法治主张依法治国,但它并不轻视道德的作用,认为德治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现代法治重视法律的作用也重视道德的作用,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的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分别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起作用,不可相互替代。
所以现代法治并不排斥和反对德治,主张法、德结合的法德兼治,现代法治主张要树立法律的权威特别是宪法的最高权威,法律受到人们的普遍尊崇,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现代法治认为儒家重视“德治”,法家重视“法治”,各有其合理的积极因素,可供我们借鉴;但儒家的轻法思想和法家的轻德思想,则是应该批判舍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