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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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总结

篇一:浅谈法家思想

浅谈法家思想

博物馆专业张羽1112361

兴起于动乱的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思想,曾为秦朝所用,经过千百年的融合,流传至今,仍有着借鉴意义。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生活在春秋战国这个大变革的时代。西周以来鼎盛的奴隶制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内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两千多年前那个战乱的年代,百姓流离失所,战争一触即发,以掠夺人口和土地为目的的争霸时代,仁义道德显然已经无法遏制这种战争的形式,不可能给予一个国家行王道的机会,使得孔子连连遭拒法家思想应运而生。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深受当时诸侯的推崇,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历史进步论的提出具有跨时代的意义,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众所周知,秦原本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可见,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

鉴的东西。

法家的法治也有诸多负面性。一法律万能主义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秦二世而亡即是明证。法家要求“事皆断于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现代法治社会虽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依然需要道德的调解作用来缓解社会矛盾。如果一切都用法律来调节,除非是机器人才能做到。二、法律专制主义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里,臣下不得

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比起“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有其进步性。但是它却把君王给漏掉了,如果君王犯法,怎么办?没法办。法家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它只是君王用于统治的工具。三、极权主义诸子百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法家也不例外。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法家认为是农战。然而,法家实行法治的基础是人性好利恶害,而“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

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呢?法家认为,必须“强国弱民”,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

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己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能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利益,这体现了法家的极权主义。法家的法治下,富的只是国,不是家,强的也只是兵,而不是民。这也是与我们以人为本的思想相抵触的。法家的富国强兵只是满足了统治者的个人私欲,并没有带给人民以真正的富强。四、重刑主义在法家看来,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止犯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在法

家看来,之所以“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因为“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因此,在实践上,法家的代表

人物基本上都有酷吏的评价。“刑用于将过”则是重刑主义

的极端表现,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然而,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不应定罪处罚。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这是极不符合法理的,而且,这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总而言之,法家的法治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是不同的,法家的法治是建立在君主专制与个人独裁的基础上的,而我

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固然,法家的法治也有许多值得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借鉴之处。如上所述的历史进化观等。然而,法家代表的是地主阶级,法家的法治维护的是地主阶级的利益,贯彻的是地主阶级的意志。而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无产阶级中也包括被地主所压迫的农民。此二者在根本上是相对立的,我们在借鉴法家的法治思想时万不可忽视这一点。

法家思想主张“不法古,不循今”,核心精神是务实为主,锐意进取。用现代社会的观点去抨击2000多年前的法家著作是不可取的。学习法家只要明白法家主张即可。否则就和儒家抱残守缺没有区别了。

站在历史的观望台上,纵观法家思想,感叹圣人的伟大,同时也反思当今,我们也需要变革,创新,不断适应当今的时代主题,创造和谐美好的社会。

篇二:法家思想的意义

法家思想的历史意义

历史发展到今天,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已步入正轨,并且有着明确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让我们联想到了法家思想的法治理论,早在数千年前,法家思想的先驱们就树立起了“法任而国治矣”[1]“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3]诸多法治思想。可以说,法家思想,虽然内容及

墨家、道家、法家学派的教育思想

墨家、道家、法家学派的教育思想 (六)墨翟与墨家的教育思想 墨翟,墨家学派的创始人,世称墨子。墨子在儒家学习过,但他反对儒家重礼厚葬的繁文缛节,自立学术思想史上第一个批判儒家的学派——墨家,其思想以“兼爱”、“非攻”为核心,以“尚贤”、“节用”为基本点,代表作《墨子》。 1.“农与工肆之人”的代表 墨家和儒家在战国时期并称“显学”,但存有差异。儒家继承了西周以来的文化传统,有浓厚的人文色彩。墨家主要植根于“农与工肆之人”,重视实用,关注下层人民的利益。 2.“素丝说”与教育作用 (1)教育的社会作用。墨子坚信教育对建立理想社会的作用,主张通过教育建设一个民众平等、互助的“兼爱”社会。在他看来,可以通过教育使天下人“知义”,实现社会的完善。 (2)教育的个人作用。墨子以染丝的过程比喻环境和教育对人品性形成的影响,提出了著名的“素丝说”,即“染于仓则仓,染于黄则黄,所入者变,其色亦变”,换句话说就是有什么样的环境和教育就有什么样的人。 (3)此外,墨子从人性平等的立场出发认识和阐述教育作用,较孔子的人性论在社会意义方面显的更加进步。 3.以“兼士”为培养目标 墨子认为要建立一个“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就必须培养“兼士”或“贤士”,而“兼士”或“贤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厚乎德行。即道德的要求,道德的要求最为重要,使兼士懂得“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己任。 ②辩乎言谈。即思辨的要求,这是为了兼士能够发挥自己雄辩的才能“上说下教”,向社会推行“兼爱”的主张; ③博乎道术。即知识技能的要求,这是为了兼士有能力投身社会实践,为天下兴利除害; 4.以科技和思维训练为特色的教育内容

儒家道家法家管理思想的区别

儒家道家法家管理思想的 区别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儒家道家法家管理思想的区别 上海交通大学陈昊闻 摘要:作为先秦时代的三大主要思想代表,儒家道家和法家在对管理的理解上有所不同。本文简要介绍了三家的思想内容及其在管理学上的体现,并横向进行比较,来探究先秦时期几种主流观点对管理学的理解。 关键词:儒家道家法家管理思想 一.儒家管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的根源可追溯到周朝,在先秦时期孔子将儒家思想发扬光大,使其在几千年来不断深刻影响着中国文化。在儒家的思想中,其基本精神是人性本善论,儒家讲究以人为中心,讲究以德服人,讲究以教化为手段,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标。儒家思想强调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达到其目标: 1.政治与伦理合一的思想 儒家思想中,人不仅是根据个人行为利益最大化来制定决策,而是在复杂的2价值取向下进行综合的评判和抉择的个体,即人不仅仅是作为经济人,而更是作为社会人的存在。根据这一点,儒家曾数次被统治者奉为全社会共同文化的价值取向。统治者们希望通过儒家的这一思想的宣传,来创建一个全社会成员所共有的行为规范与价值观准则,来保证所统治的社会秩序稳定和正常运转。儒家也确实能做到这一点,大多数的官员以及知识分子在儒家思想的教育下推动了中国两千多年历史的平稳发展。 2.礼的思想 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礼不仅仅代表了礼仪,典礼的意思,还代表了一种各得其所,秩序稳定的思想。孔子认为,庄重的礼仪会使人虔诚,有所敬畏,所以制定了包括祭天祭祖,节庆婚丧等各类活动的及其详尽的礼仪流程,来规范各个不同角色的行为,达到各得其所,秩序稳定的目的。从这一点来说,礼可以看作是儒家体现其核心的一种表现形式和贯彻其思想的一种工具。 3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在儒家看来,平天下要从个人层面的修身开始。只有每个人修身养德,家庭才能和睦,社会才会有秩序,天下也才能长治久安。这个思想也体现了儒家认为个人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元素,体现其对人的关注。儒家认为,构成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需要从个人这个基本元素入手。只有使每个人都自发地遵守其制定的秩序,才能更深刻的在国家层面贯彻其理念,最终达到用儒家理念治国的目的。 二,道家思想的基本内容 道家思想的主旨,基本上是以“道”为中心的无为而治的思想。道家所谓的道,其实就是一种支配世间一切事物活动的基本规律。道家认为应该自发的遵从这种规律,根据自身对道这个观念的理解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动。道家的思想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体现: 1.无为而治 人们往往会误解道家“无为而治”的内涵,认为这是一种消极的无作为观点。其实道家无为而治的真正内涵,是不做出有违自然规律的事,在最大程度上主动顺应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从这一角度来说,道家的无为而治其实是一种积极的思想。

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的一个重要学派。 起源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时的李悝、商鞅、慎到和申不害等人。 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 到了战国末期,韩非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 法家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当时是一种进步势力。 他们要求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为地主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 在思想上,以加强君权,实行法治为其基本主张。 法家思想又叫黄老法家。 黄指黄帝,老指的是道家学说。 有人说“道法不分”,这实际是说法家后世继承了道家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即因顺天时,尊重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不做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主张人和自然和谐相处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 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法家思想同中国封建土地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相联系,是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理论表现。 在奴隶社会中,“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体系和道德规范。 春秋以来,周礼逐步失去了原有的威力,法家旧有的典章制度随之衰落。

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 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 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 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迷信观念。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 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韩非认为,法令应该"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 齐国早期的法家代表管仲也说: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他们积极主张通过变法来打破贵族统治,用官僚政治代替贵族政治,将最高权力集中于封建君主手中。 因此,他们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公布法令,统一制度,奖励耕战,富国强民。 法家在理论上提出了进化论和性恶论两个重要观点。 他们认为"古今不一度",社会是不断演变向前发展的。 固守先王之道是行不通的。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要想使社会达到长治久安,就必须加强法治。

法家管理思想的文献综述

法家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应用的文献综述1.前言 法家管理思想是我国古代众多管理思想里非常有代表性的一支。它是先秦 的一个重要学派,其先驱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形成于战国时期,衰落于西汉,因其强调“法治”,故自西汉以后被称为“法家”。历经2500余年,法家的管理思想至今仍在影响着后世之人,并和我国古代管理思想的其他 流派之间取长补短、相互交融。时至今日,对我们的现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仍然 产生着极其有益的的帮助。首先我们还是了解一下法家管理思想的具体内容吧。先秦法家的治道思想是以法家价值论、人性论、历史论、知识论为基石,这四 论构成了法家管理思想的哲学观;法家治道以道为本,以国之治强为目标,以 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以术为操控方法,法、势、术亦相结合、三 者互补,构成了法家思想的管理观,即:道---管理本质观,治强---管理目标观,法---管理行为观,势---管理组织观,术---管理控制观,以此构建了管理型法家治道模式。法家治道的管理内涵是:具备把握管理对象客观化基础和执 掌事物规则,来实施组织目标。 从法家思想的源流出发,探讨其重要代表人物的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运用 和借鉴,同时对其历史局限亦作出大胆扬弃,以进一步辩识法家思想的合理内涵,为现代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今天我们追源溯流, 寻找法家思想的智慧滥觞并探索它在现代管理中的运用和借鉴,同时,对法家思 想在现代管理中的历史局限作出大胆扬弃,借古鉴今,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法家思想在现代管理中的应用研究进展情况 2.1现代常用的法家管理思想理论 一、法家没有久远的谱系,法家的法律思想也难以在战国前找到其理论的前身。这种在战国时期盛极一时的思想体系不是春秋或春秋以前已经存在的某种学说的发展的结果,而是伴随着中国法的成文化,在制定法律、使用法律的摸索中,在对成文法及其应用的讨论中产生的。战国前的中国法制没有进入成文法时代。不仅“禹刑”、“汤刑”、“九刑”不能证明夏、商、西周的法已经成文化,《吕刑》不是周代成文法,而且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 也没有从根本上把周天下的法制从非成文法改变为成文法。春秋时期的私有化运动,春秋 战国时期社会结构、政治结构等的变化,推动中国法走向成文化。法家的法律 思想是在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实施成文法的实践中与成文法一起走来的。儒家、法家等称号是汉代人在总结先秦学术时加给其前人的“谥号”,并非先 秦时期本来就形成了界限分明的“百家”。按照司马谈等人设定的法家标准,结合今人对法家的认识,可以在春秋时期找到若干法家先驱。除管仲、子产之外,范宣子、邓析、赵鞅、越王勾践等都各有与法家法律思想接近的政治或法制实践,或者发表过与法家类似的言论。

浅谈法家思想

浅谈法家思想 博物馆专业张羽1112361 兴起于动乱的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思想,曾为秦朝所用,经过千百年的融合,流传至今,仍有着借鉴意义。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生活在春秋战国这个大变革的时代。西周以来鼎盛的奴隶制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内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两千多年前那个战乱的年代,百姓流离失所,战争一触即发,以掠夺人口和土地为目的的争霸时代,仁义道德显然已经无法遏制这种战争的形式,不可能给予一个国家行王道的机会,使得孔子连连遭拒法家思想应运而生。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深受当时诸侯的推崇,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历史进步论的提出具有跨时代的意义,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众所周知,秦原本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可见,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东西。 法家的法治也有诸多负面性。一法律万能主义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秦二世而亡即是明证。法家要求“事皆断于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现代法治社会虽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依然需要道德的调解作用来缓解社会矛盾。如果一切都用法律来调节,除非是机器人才能做到。二、法律专制主义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里,臣下不得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家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家思想 刘开元 PB11206017 一.法家思想的起源---战国中后期的三大法家思想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运转,依靠的是两项权利原则:礼和刑。在东周末年,随着“礼乐制度”的彻底崩溃,各诸侯国之间不断发生战争。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大家不断的对现实不断的探索,寻求一种新的治理方式以求社会的再次安宁。于是形成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出了“仁政”的思想;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主张“无为”;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主张“兼爱”。而法家则提出以刑法治理天下的“百家争鸣”的局面,而法家却一直处在被批判的境地。 法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管仲,但是在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强调“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这让法家的思想得到有机的结合和发展,是法家的思想进入了空前的阶段,《韩非子》一书更是法家的典范。 1.1商鞅的法家思想 商鞅本名公孙鞅,因其封地在商一带,而有商君之称。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做了两次变法改革。商鞅认为,在战国时代,“国家之所以被看重,国君之所以受尊重,全在于实力”(商君书慎法)。而“强大的国家一定治理得好,治理得好的国家一定强大;富裕国家一定治理得好,治理得好的国家一定富裕,富裕的国家一定强大。”所谓“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而最有效的治国措施是实行法治和耕战政策 讲法治,强调轻罪重刑,以刑去刑。所谓“用刑罚去掉刑罚,国家就治理得好;用刑罚招致刑罚,国家就混乱。所以说:施行刑罚时对犯轻罪的人使用重刑,

法家管理思想的现代意蕴

法家管理思想的现代意 (摘要)在春秋战国时期,王权衰落,王室衰微,诸侯争霸,新旧势力斗争非常激烈,社会动荡不安。为求富国福民,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变法相继走上历史舞台,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到了战国末年,法家思想占了优势,法家中的杰出代表人物则应首推韩非子,他的言论突出法家的进步思想。他综合了前期的法家思想,在当时的乱世中,融汇并发展了道家、荀况以及商鞅、管仲等人的思想,创造出一套独树一帜的法家理论,建立了“法”、“术”、“势” 想结合的法治理论。 【关键词】法家,韩非子,管理思想; 在那个年代,诸侯割据,战火不断。一种旧的体制已经运行到了尽头,一群有识之士在为即将到来的新时代勾画着宏伟蓝图。但在诸侯的战场和朝堂上,法家成为了最后的赢家。法家的的特点是主张用客观的、具体的、铁定的法律,通过铁面无私的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司法的威严和检查的力量,确保每个人在各自的工作位置都必须达到最高和最大限度的工作效率,同时对没有达到甚至是消极怠工、腐败浪费等现象进行最严厉的惩罚。所以,秦始皇统一中国时法家是有相当地位的,“用儒家的心肠,法家的手段”来进行管理被认为是管理的最优状态。探讨中国式企业管理之道,是当前管理学界的一个重要课题。发源于西方的管理科学,只有与中国文化相结合,才能真正成为在中国企业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理论指导。被誉为“霸者之道”的法家管理思想具有许多闪烁着智慧之光的宝贵见解,对现代企业管理具有独特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法家管理以“法”即管理制度为核心,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法家明确赞同“法治”而反对“人治”,主张时时事事都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法令、规则,而绝对不能只依赖管理者的主观判断或个人好恶。法家相信,如果坚守法制,哪怕是平庸普通的人也能成功地进行管理;但若抛开法制,才能超卓的人也必然会面临失败。法家还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管理制度,没有强力、灵活的推行措施,也不行。所以,管理权威和管理技巧也是必须的。法家通常较少理会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准则,往往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嫌,但其管理技巧却比其他各家都要丰富。在组织机构的建立、职位的设置、人员的选拔、授权、监督、考查等方面,法家提供了中国古代管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极佳范例。以下我主要介绍的是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的管理思想对现代企业的影响。 在汉武帝独尊儒术后,法家已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但是,在管理领域中尤其在国家管理的领域中,韩非的管理思想并未退出历史舞台,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韩非管理思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的作用,功不可没。 赏誉同轨刑之烦也,名之缪也;赏誉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与其赏也均。赏者有诽谤,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

浅谈法家思想在当代管理学中的应用

浅谈法家思想在当代管理学中的应用 摘要:法家管理思想是我国古代众多管理思想中重要的一支。它是先秦的一个重要学派。其先驱可以追溯到管仲,李斯。它形成于战国,衰落于西汉时期。经过2500多年的荣辱兴衰,法家思想依然一起持久的生命力影响着后人,它在国家管理,公司经营,企业管理等方面依然有着巨大的应用价值。并和我国古代其它学派的管理思想一起相互交融,取长补短。时至今日,它依然对我们的管理学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其思想的优缺点也被我们所认识,所改进。本文就将从一个初学者的角度浅谈一下对法家思想与当代管理学关系的认识。 关键词:法家思想,管理思想,应用价值,优缺点 正文: 1、法家管理思想的具体内容; 先秦法家管理思想体系以价值论,历史论,人性论,知识论这四大支点为基石。法家治道以道为本。以强国为目标以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以术为操控方法,法、势、术亦相结合、三者互补,构成了法家思想的管理观。他们主张使用客观的,具体的,强制的法律,通过铁面无私的奖罚制度,进一步强化司法的威严和检查的力量。它以提倡愚民政策,强调雷厉风行的作风和严肃无情,激烈强制的手段,在这种管理思想的指导下,法家的管理核心是:以奖惩的强制性来求得公平并以此来实现其社会理想。法家治道的管理内涵是:具备把握管理对象客观化基础和执掌事物规则,来实施组织目标。 法家管理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法家明确赞同“法治”而反对“人治”,主张时时事事都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法令、规则,而绝对不能只依赖管理者的主观判断或个人好恶。他们认为,如果坚守法制,哪怕是平庸普通的人也能成功地进行管理;但若抛开法制,才能超卓的人也必然会面临失败。法家还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管理制度,没有强力、灵活的推行措施,也不行。所以,管理权威和管理技巧也是必须的。法家将管理权威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前者指管理者在既成条件下(如受委任)所获得的权威,后者指管理者利用各种资源自行创造的权威。法家尤其注重充分利用和强化“自然之势”,主动创设“人为之势”,并以此为后盾,保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法家通常较少理会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准则,往往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嫌,但其管理技巧却比其他各家都要丰富。在组织机构的建立、职位的设置、人员的选拔、授权、监督、考查等方面,法家提供了中国古代管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极佳范例。 2、以担保公司中为例,看法家管理思想的积极意义 先秦法家的治道思想是以法家价值论、人性论、历史论、知识论为基石,这四论构成了法家管理思想的哲学观;法家治道以道为本,以国之治强为目标,以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以术为操控方法,法、势、术亦相结合、三者互补,构成了法家思想的管理观,即:道---管理本质观,治强---管理目标观,法---管理行为观,势---管理组织观,术---管理控制观,以此构建了管理型法家治道模式。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内容摘要:法的思想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仅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而且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已经成为一种民族精神的内涵,影响着我国现实社会。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明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虽然其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有所不同,但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法家法家思想当代法律的影响 一.法家的产生与代表人物 1法家的产生 春秋时期,诸侯势力渐盛,建立在氏族血缘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度开始瓦解,维护宗法社会等级秩序的礼乐也逐渐失去其统摄力量。周王室虽是名义上天下君王,但诸侯各自为政,欲成为当代霸主,于是富国强兵,就成为春秋战国学术的主旋律,也为法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颇具影响的学派,如果说儒家和墨家在春秋战国时期是思想学术的“显学”,那么,法家当时则是在政治上独步天下。 而在现代也有学者在描述传统政治特点时,用几种说法:儒表法里,儒法互补,儒道互补。这可见法家对历代王朝的巨大影响。 在这“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的产生为当时统治者统治天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建立有秩序的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法家代表人物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而这些人当中主要代表是:法家理论的真正开创者李悝,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和著名的商鞅变法的商鞅。他们为法家思想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 在法家学派内部,也有不同的学说主张和派别,有齐国一派的法家,有秦国一派的法家;有慎到的“势”,有申不害的“术”,有商鞅的“法”。各种派别甚至互相矛盾。 商鞅认为,不同时代应该有不同的治国手段,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已大不同于以前的社会,当时的世道是一个“乱世”,民心堕落狡伪—“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1) 因此,他认为在“贵贵而尊官”的“下世”,则亲

法家的教育思想概括

法家教育思想概括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学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他们都是一批主张“变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他们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极力辅佐一些国君进行社会政治、经济改革,并从某些方面为维护地主阶级统治提供了理论、原则和方法。法家学派在政治上、理论上,一般说来都是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积极发展封建经济,鼓励"耕战",力求做到“富国强兵”,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目的。在文化教育领域里,法家也提出了许多有别于其他学派的教育理论和政策。其中杰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 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卫国人,战国中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吴起的变法活动给予他深刻的影响,因此他“少好刑名之学”(法家学说),到秦国后,在秦孝公支持下,进行变法,终于使秦国“乡邑大治”,“国以(此)富强”,一跃成为战国时期强盛的大国。 商鞅变法是当时各国变法运动中比较彻底的一次,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与当时的儒家思想是对立的。他指责“儒学”为“虱子”,他说:“礼乐”、“诗书”、“仁义”、“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祸国殃民的东西,如果用这些复古主义的教条来治理国家,就会“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农战》)。敌人一来,国土就必被侵削;敌人不来,国家也必定贫穷。他同时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画策》) 的奴隶主贵族和儒生都是"奸民"。必除之而后快。而当他们利用“诗”、"书"作为“以古非今”的舆论工具,企图进行反对活动的时候,商鞅则坚决主张采取“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手段,对他们进行打击和镇压。 商鞅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特别重视为新兴地主阶级培养革新变法的人才。他提出:“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韩非子?和氏》)。所谓“游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满脑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识的儒生及一些游食者。他们摇唇鼓舌,游手好闲,不事生产,商鞅认为必须加以禁止和打击。商鞅要培养和提拔的“耕战之士”,就是那些在进行封建兼并战争和发展封建经济中对新兴地主阶级作出了实际贡献的人。商鞅认为对待这样的革新分子则必须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则大胆地培养、提拔和任用。 在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反对儒家以“礼、乐、诗、书”教育学生,反对向学生灌输“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他认为“儒学”不过是一些“高言伪议”,不切实际的“浮学”。为了培养“耕战之士”和厉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张学习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他提出“壹教”的教育纲领。“壹教”的实质就是执行新兴地主阶级的统一教育,它的主要内容是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令、政策统一人们的思想。商鞅认为:“壹教则下听上”(《赏刑》)。他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字分》)。明确指出“法”是地主阶级的生命,治理国家的根本,因此对民众必须加强“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臣》)。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论,不听;不符合法令的行为,不赞扬;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论、行动必须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为标准。 为了使“法治”教育能够贯彻执行,商鞅实行“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定分》),把教育的权力掌握在新兴地主阶级官吏的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迁徙、死亡的情况,得立即选派接替者“学读法令”,可见商鞅对树立法家对教育的领导是十分重视的。商鞅为了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强调“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视了学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专业的教师和文化知识的传授,这是违背文化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他对旧文化又采取一概削除的简单粗暴的政策,这也是一个极大的错误。 商鞅为了使秦国富强,他把农战作为治国之要。他奖励农战,主张加强农战教育。他说:

法家管理思想浅谈

法家管理思想浅谈 【摘要】:中国有极厚重的历史,有各种成败得失的体验。中国也因而孕育了灿烂的文明,积淀了丰富的智慧。——这一点无可质疑。今天的问题是:如何对中国本土的智慧,尤其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智慧,加以现代化的诠解,并运用到现今的管理过程中。法家管理以“法”即管理制度为核心,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在组织机构的建立、职位的设置、人员的选拔、授权、监督、考查等方面,法家提供了中国古代管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极佳范例。即便在今天,我们也仍能从中不断寻求启示。本文浅析了法家思想及其对我们今天管理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家,思想,商鞅,韩非子 一、法家管理思想概述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一)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二)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三)“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四)“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

法家思想

《法家思想》研究性课题研究 学校:汕头经济特区林百欣中学 班级:高二(9)班 小组成员: 指导老师:罕蒙爱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传统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的时代意义的。众所周知,先秦的儒家和法家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他们对近代史以前二千年中国成文法制的影响也可能比儒家更大。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在二十一世纪的世界里,那些二千多年前的法家典籍--如《管子》、《商君书》、《韩非子》等--是否还值得重读?我们今天所追求的"法治"是否完全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而与中国传统思想和文化毫不相干?本文的目的,便是对这类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二、研究目的 希望通过研究学习,对法家思想有进一步了解,它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在哪些方面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我们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世界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法家思想及法家精神中必有其精华。这些对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多有可供借鉴之处。即使是其糟粕部分,也有助于我们提高认识,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内容:法家思想体系内容 方法: (1)网上查询资料 (2)到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 四、研究结果

(一):特点 法家崇尚“以法治国”,很明显,法家更注重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法家先驱管仲在《管子》就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其字面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像人们举手投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可见我们的古人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已经可以站在治国战略的高度来看待法治,从历史的实践来看,魏国因李悝变法而富强,嬴政以商鞅、韩非理论为指导结束汹汹乱世,建立强大的大一统秦朝,自西汉后期开始,尽管统治者为加强封建专制政权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实质上他们是采取儒法并用“儒表法里”的理论来治理国家,而之后在中国古代史上出现过的几次盛世局面,如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无不体现出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吏治清明,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重法、守法等共同特征。? (二):时代背景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时期是中国哲学的黄金时期,在这一时期,奠定了中国文化的总格局,其中最大的成就,就是产生了儒、道、法三大思想潮流。法家的法律观及其法治主张,是一种完全的,超前成熟的意识形态,无论对于经济,政治以至文化的法律观念,都是完整的概括和指导,但是,与现代法律思想不同,法家的一切思想都是涵盖于具有中国特色之中--一切均以政治为目的,为政权服务,甚至有些观念可以归纳为政治手段。法家的所有思想均是“中华法系”所特有的理论基础,而非与当今的法律思想一一对应。 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过渡时期,面对着“礼崩乐坏”的局面,许多有志的知识分子“以九家之术,蜂出并做,各引一端,崇其所言,以此驰说”来挽救那样一个处在阵痛中的社会。法家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社会变革中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鲜明的见解和主张。诸子百家在各方面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神权、君权和民权、礼与法、德与刑等问题上。法家思想分化于道家,吸收于儒家批判于墨家,极力推崇“法治”并为封建法制社会设计了几乎至完美的蓝图和草案,可谓开一代理论与实践体系之先河。 (三):代表人物; 从现存的典籍来看,先秦时期的法家的主要人物包括:管仲、子产、李悝、吴起、慎到、申不害、商鞅,以及法家集大成者韩非。 1、姜尚生活在周朝,可以说是法家的开山鼻祖,但姜尚的著作遗留下来的很少,而史书记载的关于姜尚的仅限于“武王伐纣”一段。 2、管仲是注意到上层政治建筑的根基是经济基础的第一人。管仲十分重视礼仪廉耻是“国之四维”。但他更看重物质生活条件,并认为只有人民免于冻馁,

法家及主要思想

法家及主要思想 一、法家及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韩非子》: 法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初期的齐国管仲和郑国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而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期的韩非子,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据说韩非子口吃,不善言谈,但善于著述,其文章气势逼人,当时堪称大手笔。他与李斯曾同是荀子的学生,但由于博学多能,才智过人,思维敏捷,让李斯很是嫉妒。其虽师从荀卿,但思想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却“喜刑名法术之学”(申不害主张君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所以申不害的理论称为“术”。商鞅的理论称为“法”。这两种理论统称“刑名”,所以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归本于黄老”(指韩非的理论与黄老之法相似,都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最终成为法家之集大成者。 韩非著作不受韩王重视。后来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王政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后来秦王攻打韩国。鉴于形势紧迫韩王安便派遣韩非出使秦国。秦王政见到韩非,极为高兴,却未予信任和重用。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诋毁,说其“终为韩不为秦”,“不如以过法诛之。”于是秦王下令将韩非入狱审讯。李斯伺机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王自陈心迹,却又不能进见。后秦王后悔,下令赦免韩非,然而为时已晚。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二、法家的主要思想 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3、“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4、“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5、“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韩非认为法、术、势三者都是“帝王之具”。他所说的帝王就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具就是

法家经典电子教案

法家经典:《管子》《邓析子》《韩非子》《商君书》《慎子》《申子》 1、《管子》管仲(约前723或前716~前645),名夷吾,谥曰“敬仲”,汉族,颍上(今属安徽)人,史称管子。春秋时期齐国著名政治家、军事家,周穆王之后代。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为齐国上卿(即丞相),有“春秋第一相”之誉,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 管仲博通坟典,淹贯古今;有经天纬地之才,济世匡时之略。他注重经济,反对空谈主义,主张改革以富国强兵,他说:“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唯物论中“物质决定意识”的观念和《管子》的思想颇为接近。齐桓公尊管仲为“仲父”,授权让他主持一系列政治和经济改革:在全国划分政区,组织军事编制,设官吏管理;建立选拔人才制度,士经三审选,可为“上卿之赞”(助理);按土地分等征税,禁止贵族掠夺私产;发展盐铁业,铸造货币,调剂物价。管仲改革的实质,改革土地和人口制度。管仲改革成效显著,齐国由此国力大振。对外,管仲提出“尊王攘夷”,联合北方邻国,抵抗山戎族南侵。这一外交战略也获得成功。孔子曾称赞管仲:“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论语·宪问篇》)意思是:管仲辅助齐桓公做诸侯霸主,一匡天下。要是没有管仲,我们都会披散头发,左开衣襟,成为蛮人统治下的老百姓了。这话是有一定道理的。《管子》共24卷,85篇,今存76篇,内容极丰,包含道、名、法等家的思想以及天文、舆地、经济和农业等方面的知识,其中《轻重》等篇,是古代典籍中不多见的经济文作,对生产、分配、交易、消费、财政、等均有论述,是研究我国先秦农业和经济的珍贵资料。 2、《邓析子》邓析(前545-前501)】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与子产同时,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邓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①反对“刑书”,私造“竹刑”。他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也反对以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他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②私家传授法律。传说,他聚众讲学,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还以类似讼师身份帮助民众打官司(被戏称为春秋末期的律师)。作品传世两篇《无厚篇》《转辞篇》。 3、《韩非子》韩非子(前281?——前233),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人。思想家、哲学家、政论家,法家的代表人物。他是韩王室宗族,韩王歇的儿子。《史记》记载,韩非精于“刑名法术之学”,与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韩非因为口吃而不擅言语,但文章出众,连李斯也自叹不如。他的著作很多,主要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是战国末期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哲学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但古人认为是阴谋学家,韩非的著作一大部分关于阴谋。韩非目睹战国后期的韩国积贫积弱,多次上书韩王,希望改变当时治国不务法制、养非所用、用非所养的情况,但其主张始终得不到采纳。韩非认为这是“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便退而着书,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洋洋十万余言。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着重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

法家思想对国内现代法治建设意义.pdf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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