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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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2007年制定、200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要求,有效防范个人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依据外部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内部反洗钱有关规章制度,结合中国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条线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个人金融业务。

第二章个人存款业务

第三条开户管理

(一)个人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存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有效证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对法律法规及我行反洗钱规定禁止交易的客户,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账户开立的审查,按

规定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完整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匿名和假名账户。

(三)代理他人开立个人账户的,除应按照第(二)款规定对被代理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四)单位集中代员工申请开立工资账户、养老金账户时,应采取核对客户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措施,同时要求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单位在为员工代理开户前征得员工同意,不得妨碍员工行使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权利,不得变相为员工指定开户银行等条款。

(五)各级机构对客户实施准入审批,根据客户的行业或职业、所使用的银行产品或服务、客户来自或业务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客户是否外国政要以及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因素,将个人客户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1、以下客户应列入高风险客户:

(1)客户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政要的。

(2)金融机构之外的现金服务行业,如货币兑换点、汇款公司等。

(3)赌场或其他与赌博相关的行业。

(4)珠宝、古董、艺术品交易行业。

(5)空壳公司。

(6)客户或其股东及其他实际控制人来源于或者业务往来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见《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参考名单》)。

(7)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不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之列。

(8)其他被当地监管机构列为高风险的客户。

(9)各级机构认为应列为高风险的客户。

2、以下客户可列为低风险客户:

(1)在具备严格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监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FATF组织成员国家或地区名单》)登记或营业的金融机构。

(2)在具备严格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FA TF 组织成员国家或地区名单》)上市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3)当地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

(4)其他被各级机构当地监管机构确定为低风险的客户。

3、介于高风险和低风险之间的,为中风险客户。

4、各级机构对划分为高、低风险的客户需填写《客户风险分类表》,由开户机构专卷保存,并采取不同的审批程序:

(1)中低风险的客户按普通业务操作程序办理。

(2)总行各相关业务部门与外国政要建立客户关系必须经过总行行领导审批;境内一级分行以下各级机构(含一级)与外国政要建立客户关系必须经过一级分行行领导审批。

(3)其他高风险客户应由二级分行个人金融部门负责人或以上更高层级人员批准。

第四条账户管理

(一)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各行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按照有关要求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种类、号码。

(二)个人外汇账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

(三)个人存款账户仅限于账户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四)客户先前提交的有效证件已过有效期,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五)各行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

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六)对个人账户的监督管理,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账户使用范围、使用频率、账户活动等情况给予关注和分析;了解和掌握客户身份、地址、联系电话、职业等,如发生异常可疑交易时,按规定程序报告。

(七)符合以下情形的,应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1、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客户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客户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客户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经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6、各级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就上述情形,各级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关系时以适当方式明示。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的,应妥善处理好客户账户内已存资金。

(八)个人存款业务关注以下交易

1、对以大额和多笔累计大额的现金、转账等方式存入,又以现金、转账等方式转移的交易。

2、客户在同一机构开立多个账户,账户之间经常发生款项往来。

3、当日在同一网点不同柜员就同一账户开展多项交易。

4、闲置1年以上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第五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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