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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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指引

XX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相关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结合我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分行及总行电子银行部在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是指为我行企业客户提供基于INTERNET的财务管理平台,在实现网上银行与后台业务系统自动联机处理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实时高效的本、外币账户查询、转账、结算和支付等各种金融服务,以及财务管理、资金集中和现金管理等综合服务(包括总行版和分行版企业网银)。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总行电子银行部在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对全辖企业网上银行产品线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各分行负责人是企业网银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企业网银反洗钱的组织实施工作。

辖内各行电子银行部门或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企业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并积极配合本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并强化反洗钱问责制。

对企业网银反洗钱工作的落实情况应纳入本行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章企业网银反洗钱日常工作要求第五条严格履行企业网银服务申请受理手续1、根据《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运营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申请受理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客户申请办理企业网银服务,必须按规定提供如下材料:(1)根据不同的企业网银服务类型,按规定提供填写完整的《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申请表》(各类服务表格按需要选择填写)(2)根据不同的企业客户类型,按规定提供填写完整的《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授权书》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授权书(专用)》(3)提供企业注册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团证、成立批文等)副本及复印件(4)提供企业客户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军官证等)(5)提供其它规定应补充的有关材料2、根据《中国银行企业网上银行运营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对企业客户(含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使领馆等)提供服务,不得为个人客户提供企业网银服务(以个体户名义开户的除外)。

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模版xx银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行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充分发挥客户经理一线反洗钱职能,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我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客户经理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按条线管理,总行公司金融部和个人金融部分别是公司客户经理和零售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风险管理部协助主管部门对客户经理进行反洗钱业务培训及指导。

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汇报。

第三条公司金融部和个人金融部承担以下反洗钱职责:一)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将反洗钱的合规要求融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中,并予以指导和监督实施;二)负责组织对本条线业务、产品、交易系统等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控制措施;三)负责将反洗钱培训纳入本条线常规培训,要求一切客户经理每年必须参加至少2次反洗钱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四)协同反洗钱主管部门做好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评估,主导客户经理反洗钱工作考核,负责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检查和考核,并主导对发现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实施跟踪整改;五)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承受监管政府的反洗钱调查。

第四条客户经理承担以下反洗钱职责:一)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二)参与可疑、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和高风险客户的审核;三)向本机构反洗钱情报员报告客户的异常、可疑情况;四)按划定协助调查可疑交易;五)承受内部反洗钱培训,开展对外反洗钱宣传;六)其他应推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工作指引第五条做为接触客户和客户关系维护的第一人,客户经理具有天然上风和条件推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客户经理是客户身份识别和失职调查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和指引一)客户经理履行尽职调查必须恪守勤勉尽责的基本原则,即调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1、核对、联网核查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指引

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指引

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指引一、前言反洗钱是保护客户资产、保障金融系统稳健运行的必要手段,银行是防范反洗钱的关键部门。

然而,高风险业务(产品)涉及资金量大、交易方式多样等因素,具有反洗钱难度大、风险高的特征。

因此,制定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指引,是确保银行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和防范反洗钱风险的必要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银行的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业务、贵金属业务、外汇交易业务等。

三、风险评估1. 风险评估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1)客户类型:包括个人、企业、政府机构等;(2)交易金额、频率、方式:是否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等;(3)对手方风险:涉及交易对手的金融机构等是否存在洗钱风险;(4)业务产品类型:是否涉及现金或者高价值资产的交易等。

2.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应按照风险等级分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和管理方针,确保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反洗钱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四、反洗钱控制措施1. 客户身份识别和调查(1)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收集客户的资料和信息,并核实客户身份证件;(2)针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身份核查和背景调查,采用多种手段获取客户信息,并建立客户风险档案;(3)对于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启动客户调查程序,并实施高风险客户管理,包括限制交易额度、调整交易方式等。

2. 内控制度建设(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反洗钱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制度执行检查等;(2)加强反洗钱文化建设,培养员工反洗钱意识,加强员工反洗钱培训;(3)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将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反洗钱调查等环节纳入风险管理的框架之中,确保高风险业务(产品)具备稳健有效的内部控制。

3. 监测和报告(1)制定高风险业务领域风险监测体系,实施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2)建立报告制度,对于异常交易行为须实施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

五、反洗钱管理方针1. 多方合作银行要与监管机构、执法机构等多方合作,共同开展反洗钱工作,在海内外打击洗钱犯罪。

XX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指引

XX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相关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结合我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机构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个人网上银行(简称个人网银)是指总行版网银新平台(个人服务)及各分行版个人网银。

其主要业务包括:账户管理、信用卡、转账汇款、账单缴付、投资、中银理财、中银e信、财经资讯和个人设定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总行电子银行部在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对全辖个人网上银行产品线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各分行负责人是个人网银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个人网银反洗钱的组织实施工作.辖内各行电子银行部或个人网银的主管部门应设立反洗钱工作岗位(可以兼职),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企业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并积极配合本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并强化反洗钱问责制。

对个人网银反洗钱工作的落实情况应纳入本行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章个人网银反洗钱日常工作要求第五条个人网银客户范围、注册与审批个人网银仅对个人客户提供服务,不得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名义开户的除外)提供服务;个人客户只能办理本人名下各项个人网银业务,他人不得代办。

第六条个人网银客户身份识别及审查1、严格履行个人网银各项服务申请受理手续,落实个人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切实做到“了解你的客户”.根据《中国银行个人网银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个人网银客户安全证书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客户通过营业柜台申请办理个人网银服务时,必须按规定提供如下材料:(1)根据不同的个人网银业务,按规定填写完整的《中国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申请/变更表》、《中国银行个人网银客户安全证书申请/变更表》等(2)提供客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提供客户本人名下的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个人网银柜台业务操作规程RBS/SBS》、《中国银行个人网银客户安全证书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要求,各行营业柜台应对个人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及合规性,同时要求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如其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要求客户及时与我行联系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新.2、审查注意要点包括但不限于:(1)各行需认真审核申请表上的填写内容,并通过调阅零售系统中留存的客户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客户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

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指引

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指引

xx银行高风险业务(产品)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有效预防洗钱风险,加强对洗钱高风险业务(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为指导,在评估本行产品和服务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洗钱高风险业务(产品)包括现金业务、私人银行业务、跨境汇款业务、银行卡自助交易、电子银行业务、票据业务、POS业务、信用卡业务、集中开户业务和验资业务。

第三条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归属业务条线部门设置反洗钱合规员,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总行反洗钱相关规定,推动本部门及业务条线将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合规要求融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规程中;(二)推动本部门及业务条线执行监管机构关于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反洗钱合规要求和行内风险防控措施;(三)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条线对高风险业务(产品)的管理情况;(四)推动本部门及条线将高风险业务(产品)的合规要求纳入业务综合检查。

第二章现金业务第四条洗钱风险概述现金业务具有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的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的特点,犯罪分子通过大量现金交易实现毒品犯罪、偷逃税款、贪污受贿、地下钱庄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资金的转移及清洗。

第五条常见的洗钱方式(一)通过“公转私”非法套取大额现金。

资金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现金。

(二)通过大宗商品消费非法套取大额现金。

不法分子先将非法资金存入银行,然后进行房产、汽车、贵金属等大宗商品消费,再将大宗商品转换为现金;或直接进行虚假消费进行套现。

(三)编造单位结算账户虚假用途非法套取大额现金。

编造“工资、奖金、备用金、退股金、还借款”等用途套取现金,开展偷逃税款等洗钱活动。

(四)通过过渡账户非法存取现金。

某些大型企业借用个体工商户或工程队等管制较松的账户进行现金存取活动。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及合规要求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及合规要求

银行工作中的反洗钱及合规要求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责任。

反洗钱和合规要求是银行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反洗钱和合规两个方面来探讨银行工作中的相关要求。

一、反洗钱要求反洗钱是指防止犯罪分子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金融系统合法化的行为。

银行作为资金流动的中转站,必须加强对洗钱行为的防范。

首先,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在开立账户时,银行工作人员需要仔细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银行需要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高风险客户进行特别关注。

对于涉及高风险行业的客户,如房地产、赌博等,银行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审查。

此外,银行还需要建立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行为。

只有通过有效的反洗钱措施,银行才能有效地防范洗钱风险,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

二、合规要求合规是指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业务合法、合规的行为。

合规要求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

首先,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约束工具,合同内容应明确、合法,并且要求客户提供真实的信息。

其次,银行需要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这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等方面。

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各项业务进行全面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同时,银行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确保客户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风险。

三、银行工作中的挑战在反洗钱和合规要求的背景下,银行工作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洗钱手法日益复杂多样化,犯罪分子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进行洗钱,给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其次,合规要求的不断升级也给银行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银行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自身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银行还需要加强内外部合作,与监管机构、执法机构等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应对洗钱和合规风险。

反洗钱测试题

反洗钱测试题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反洗钱知识测试单位:姓名:得分: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反洗钱法?所确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为( )。

C.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从业机构2、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报告。

A.金融机构总部D.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3、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法?,( )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外币交易等值3万美元以上B.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或短期内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元以上、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4、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效劳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元以上或外币等值〔〕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与交易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根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A.1万1000 B.5万1万C.5000 1000 D.20万1万5、根据?进一步加强中国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假设干要求?,全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反洗钱培训,操作岗位人员每年至少参加( )反洗钱培训,新入行员工应进展反洗钱根底知识培训,以持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与能力。

A.一次 C.三次6、我国规定的单位之间人民币单笔转账需要进展大额支付交易报告的人民币金额起点为〔〕。

A:20万B:50万C:200万D:500万7、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法?,金融机构应在接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补正通知书( )个工作日内补正。

D.108、根据?反洗钱法?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银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21〕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结合工作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规定,针对各项跨境业务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管理指引,并根据跨境业务管理要求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和修订,切实防范跨境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从事跨境业务的反洗钱义务机构。

附件: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月19日附件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跨境业务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跨境资金非法流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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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2007年制定、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要求,有效防范个人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依据外部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内部反洗钱有关规章制度,结合中国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条线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个人金融业务。

第二章个人存款业务第三条开户管理(一)个人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存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有效证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对法律法规及我行反洗钱规定禁止交易的客户,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账户开立的审查,按规定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完整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匿名和假名账户。

(三)代理他人开立个人账户的,除应按照第(二)款规定对被代理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四)单位集中代员工申请开立工资账户、养老金账户时,应采取核对客户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措施,同时要求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单位在为员工代理开户前征得员工同意,不得妨碍员工行使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权利,不得变相为员工指定开户银行等条款。

(五)各级机构对客户实施准入审批,根据客户的行业或职业、所使用的银行产品或服务、客户来自或业务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客户是否外国政要以及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因素,将个人客户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1、以下客户应列入高风险客户:(1)客户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政要的。

(2)金融机构之外的现金服务行业,如货币兑换点、汇款公司等。

(3)赌场或其他与赌博相关的行业。

(4)珠宝、古董、艺术品交易行业。

(5)空壳公司。

(6)客户或其股东及其他实际控制人来源于或者业务往来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见《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参考名单》)。

(7)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不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之列。

(8)其他被当地监管机构列为高风险的客户。

(9)各级机构认为应列为高风险的客户。

2、以下客户可列为低风险客户:(1)在具备严格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监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FATF组织成员国家或地区名单》)登记或营业的金融机构。

(2)在具备严格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FA TF 组织成员国家或地区名单》)上市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3)当地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

(4)其他被各级机构当地监管机构确定为低风险的客户。

3、介于高风险和低风险之间的,为中风险客户。

4、各级机构对划分为高、低风险的客户需填写《客户风险分类表》,由开户机构专卷保存,并采取不同的审批程序:(1)中低风险的客户按普通业务操作程序办理。

(2)总行各相关业务部门与外国政要建立客户关系必须经过总行行领导审批;境内一级分行以下各级机构(含一级)与外国政要建立客户关系必须经过一级分行行领导审批。

(3)其他高风险客户应由二级分行个人金融部门负责人或以上更高层级人员批准。

第四条账户管理(一)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

各行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按照有关要求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种类、号码。

(二)个人外汇账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

(三)个人存款账户仅限于账户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四)客户先前提交的有效证件已过有效期,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五)各行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六)对个人账户的监督管理,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账户使用范围、使用频率、账户活动等情况给予关注和分析;了解和掌握客户身份、地址、联系电话、职业等,如发生异常可疑交易时,按规定程序报告。

(七)符合以下情形的,应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拒绝继续提供服务:1、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客户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客户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客户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经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6、各级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就上述情形,各级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关系时以适当方式明示。

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的,应妥善处理好客户账户内已存资金。

(八)个人存款业务关注以下交易1、对以大额和多笔累计大额的现金、转账等方式存入,又以现金、转账等方式转移的交易。

2、客户在同一机构开立多个账户,账户之间经常发生款项往来。

3、当日在同一网点不同柜员就同一账户开展多项交易。

4、闲置1年以上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第五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

第三章借记卡业务第六条发卡管理(一)客户申领借记卡,原则上为账户本人方可办理(另有规定除外),按规定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完整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客户领卡时,柜台人员应检验客户有效证件,在确认领卡人与申请人一致的前提下方可配发借记卡。

第七条交易管理(一)在办理借记卡存取款业务过程中,柜台人员对涉及大额现金存款或取款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户使用借记卡在非柜台频繁办理现金交易或境内、外POS消费交易,在核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告。

(三)利用自动柜员机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章个人中间业务第八条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为临时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的,为临时客户提供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九条个人外汇汇出汇款(一)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汇出汇款时,需持有效证件办理,按规定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确认汇款人的身份。

(二)应当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银行无法记录汇款人账号,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三)审核汇出汇款交易的合规性。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审核汇款人有效证件;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审核汇款人有效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四)要求客户详细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汇出汇款申请书应写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柜台人员必须审核申请表格中收款人的姓名、账号、地址以及必要的汇款用途等重要信息是否清楚与完整。

(五)汇往受制裁国家和地区的款项,必须要求客户写明汇款用途,并严格审查汇款用途,核对交易对方是否在联合国、OFAC等制裁名单上,妥善选择汇款路径,保障业务依法合规及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个人外汇汇入汇款(一)汇入汇款的解付应坚持“谁款谁收”的原则,如系他人代领,除核实、记录收款人有效证件外,还必须核实代领人有效证件。

(二)电汇、票汇的解付,应根据付款指示中收款人名称及账号办理。

必须审核收款人的名称、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是否清楚;若收款人在本行开户,还须核对其账号与户名是否准确。

汇票的解付,必须认真审核汇票上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收款人与抬头人是否一致。

(三)汇入汇款信息中汇款人姓名、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汇入行补充。

境外汇款人未与汇出行建立账户关系,无法提供汇款账号的,境内汇入行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可跟踪稽核。

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汇入行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旅行支票(一)依法合规开展代理旅行支票业务,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齐备的证明材料并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方给予办理购买手续,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二)旅行支票解付或结汇,应按旅行支票代兑业务规程办理,如属捐赠款,应附加受赠人书面证明以说明捐赠理由。

旅行支票兑换金额超过1万美元(含)的,只能办理托收业务。

第十二条光票托收(一)要求客户填写光票托收申请书,必须审核申请书填写的票据内容与票据所载是否一致,票据的要素是否齐全、完备,表面是否存在缺陷,光票托收申请书中应明确托收的票据在款项入账后,如因国外银行遭拒付而退票,我行保留向托收委托人追索的权利。

(二)票据抬头人及收款人必须一致,对有疑问的大额票据,应先查询并核实真伪后再办理托收,对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应拒绝为客户办理。

第十三条向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四条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中,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中间业务关注以下交易(一)境内个人接收离岸账户汇款,每笔汇款金额均低于汇出国申报或审查规定金额或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或从多位人士接收外汇汇入汇款,收到汇款后即从账户提现或大额汇款转出;境内单一或多位个人客户短期内频繁向国外同一收款人或组织汇出多笔汇款,且每笔金额均低于审查规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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