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典型案例2018(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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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

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

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

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

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

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企业 外汇风险 案例

企业 外汇风险 案例

企业外汇风险案例企业外汇风险是指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外汇汇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由于国际间的货币汇率是浮动的,企业在进行跨国交易时,汇率波动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或收入减少,从而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造成影响。

以下是10个企业外汇风险的案例。

1. 汇率波动导致进口成本增加:一家中国企业从美国进口原材料,由于人民币贬值,其所需支付的美元成本增加,导致企业利润下降。

2. 汇率波动影响出口收益:一家德国企业向中国出口产品,由于人民币升值,其所获得的欧元收益减少,导致企业的出口业绩下滑。

3. 外汇风险影响投资回报率:一家日本企业在美国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由于日元升值,其从美国子公司所获得的利润转换成日元后减少,降低了投资回报率。

4. 汇率波动导致债务成本增加:一家英国企业发行美元债券,由于英镑贬值,其所需支付的英镑本金和利息增加,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5. 汇率波动影响海外子公司盈利:一家法国企业在巴西设立子公司,由于巴西雷亚尔贬值,其子公司的利润转换成欧元后减少,影响了企业整体盈利能力。

6. 外汇波动导致合同成本增加:一家澳大利亚企业与加拿大企业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由于澳元贬值,其所需支付的加元成本增加,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

7. 汇率波动影响国际投资组合价值:一家投资公司持有多个国家的股票和债券,由于汇率波动,其投资组合的价值会发生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8. 外汇风险导致资金流动困难:一家印度企业在中国设立了生产基地,由于人民币贬值,其从中国的子公司获得的资金转移回印度变得困难,影响了企业的资金运作。

9. 汇率波动影响国际合作伙伴关系:一家墨西哥企业与美国企业合作进行产品研发,由于墨西哥比索贬值,其所需支付的美元费用增加,可能导致合作伙伴关系破裂。

10. 外汇波动导致财务报表波动:一家韩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产品,由于韩元升值,其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和利润会发生波动,影响了企业的财务分析和决策。

(完整版)外汇风险防范 案例

(完整版)外汇风险防范 案例

实验三:外汇风险防范一、实验内容分析以下案例,写出分析思路与结论。

案例1(1)利用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规避汇率风险某年9月20日,广东一企业出口一批货物,预计3个月后即12月20日,收入2 000万美元。

若银行9月20日开报的3个月远期美元对人民币双边价为8.3649~8.4068,该企业同银行签订了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合同。

试分析该企业避免外汇汇率风险的结果。

而如果12月20日市场汇率变为8.2649~8.3068,若不做远期结售汇,该企业的损益情况又会是怎样?(2)利用期权交易规避汇率风险一美国制造商购买日本某企业商品,货款为24亿日元,双方约定3个月后以日元支付。

如果签订进出口合同时的期权价格为200 000$,协议价格为$1=JP ¥240;同时,3个月的远期汇率为$1=JP¥240。

则该美国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用外汇期权交易规避汇率风险;二是用远期外汇交易规避汇率风险。

假设3个月后市场汇率将出现下列三种情况,试分析该美国企业分别采用这两种交易方式在三种情况下的损益情况,并比较这两种交易方式的特点。

日元升值,3个月后现汇汇率为$1=JP¥220;日元稳定不变,3个月后现汇汇率仍为$1=JP¥240;日元贬值,3个月后现汇汇率为$1=JP¥260。

案例22009年下半年,人民币升值的压力逐渐增大,不少企业已做了相应的准备。

但即便如此,汇率依然成为出口企业为之困扰的难题之一。

最近,一服装公司的经理比较头痛:公司准备向美国出口一批服装。

双方将在2010年1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以美元支付总额为500万美元的货款,结算日期为2010年7月1日。

目前,汇率为1美元兑人民币6.85元。

由于美元一直贬值,公司结汇后的人民币收入可能会明显减少,如何回避美元贬值所导致的外汇风险呢?如果选用避险工具后,美元却升值了,又如何处理呢?银行介绍,目前的汇率风险回避工具包括远期、掉期、期权、掉期期权以及它们的组合。

具体的使用,要看企业使用外汇的实际状况。

关于外汇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外汇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李某某(以下简称“李某某”)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在中国某银行开设外汇账户,进行外汇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李某某因操作失误,导致账户内资金出现巨额亏损。

李某某认为银行提供的交易平台存在缺陷,导致其无法及时止损,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退还其亏损资金。

二、争议焦点1.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李某某是否因自身操作失误导致亏损?3. 银行交易平台是否存在缺陷?三、案件事实1. 2018年10月,李某某在中国某银行开设外汇账户,进行外汇交易。

2. 2019年3月,李某某在交易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账户内资金出现巨额亏损。

3. 李某某认为,银行提供的交易平台存在缺陷,无法及时止损,导致其亏损。

4. 银行认为,李某某的亏损是其自身操作失误所致,与交易平台无关。

四、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某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但其主张银行交易平台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调查。

2. 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银行交易平台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平台运行正常,不存在缺陷。

3. 法院认为,李某某的亏损是其自身操作失误所致,与银行交易平台无关。

五、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李某某要求银行退还亏损资金的诉讼请求。

2. 李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件评析1. 本案中,李某某的亏损主要是由于其自身操作失误所致。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应谨慎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资金损失。

2. 银行提供的交易平台在运行过程中不存在缺陷,符合相关规定。

投资者在使用交易平台时,应充分了解平台规则,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3. 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应选择正规、合法的平台,避免因平台问题导致资金损失。

七、启示1. 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2. 选择正规、合法的平台进行交易,避免因平台问题导致资金损失。

3. 交易过程中,应谨慎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资金损失。

购外汇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购外汇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为了规避外汇管制,通过不正当手段购汇,用于支付国外供应商的货款。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通过地下钱庄、个人账户等方式,非法购汇人民币共计5000万元。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

二、法律责任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外汇、倒卖外汇,不得以外汇进行洗钱、骗汇、逃汇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买卖外汇、倒卖外汇的;(二)以外汇进行洗钱、骗汇、逃汇等违法行为的;(三)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的;(四)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

”2. 法律责任分析(1)非法购汇行为该公司通过地下钱庄、个人账户等方式,非法购汇人民币共计5000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倒卖外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 责令改正:外汇管理局应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购汇行为。

② 没收违法所得:该公司非法购汇所得的5000万元人民币应予以没收。

③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汇管理局应对该公司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扰乱外汇市场秩序该公司通过非法购汇,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汇管理局应对该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汇管制法律案例(3篇)

外汇管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甲公司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等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015年,甲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决定从国外进口一批原材料,价值100万美元。

甲公司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了外汇购汇手续。

然而,在甲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后,外汇管理局以甲公司涉嫌非法套汇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购汇申请。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涉嫌非法套汇?2. 外汇管理局的拒绝购汇决定是否合法?3. 如果甲公司涉嫌非法套汇,其法律责任如何?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甲公司是否涉嫌非法套汇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在甲公司提交材料后,外汇管理局以涉嫌非法套汇为由拒绝购汇,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非法套汇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甲公司不涉嫌非法套汇。

2. 关于外汇管理局的拒绝购汇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外汇管理局作为我国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外汇交易进行监管。

然而,外汇管理局在拒绝甲公司购汇时,并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非法套汇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外汇管理局的拒绝购汇决定不合法。

3. 关于甲公司涉嫌非法套汇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法院认定甲公司不涉嫌非法套汇,故甲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外汇管理局对甲公司的拒绝购汇决定;2. 外汇管理局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甲公司办理购汇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外汇管制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本案的进一步分析:1. 我国外汇管制法律体系我国外汇管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第一篇:外汇违规案例参考外汇违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

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

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

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

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

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经常项下外汇违规的法律问题及典型案例剖析

经常项下外汇违规的法律问题及典型案例剖析

2.3非贸易违规
企业实际结汇用途与申请结汇用途不一致。
以“预收款”、“保证金”等名义收汇,实际用
于融资或投机的。 佣金、无形资产、特许费、咨询费等服务贸易付 汇占企业总付汇的比例过大。 企业利用非贸易项下作掩护汇入其它资金。
三、外汇违法行为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至
五是预收一定时间后又全额退还。

除预收货款外,企业进口项下推迟付汇、少付 汇或者不付汇的现象也值得关注。
2.2个人项下违规
个人大额、频繁收付汇。
境外同一付款人(含机构)频繁付汇给不同的境内收款


人。 境内同一收款人频繁收取境外不同汇款人(含机构)外 汇。 境内不同付款人频繁付汇给境外同一收款人(含机构)的 情况。 频繁提取外币现钞。 分拆购汇、分拆结汇情况,特别是同一人员利用多张他 人身份证件办理购汇、现钞结汇情况。 个人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混入经常项目项下情况。
银行外汇资金并汇出的行为,违反了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 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A市甲公司行为还违反了《结 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境内机构下列贸 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 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 付”。 2、处罚依据。对A市甲公司的逃汇行为,应根据新《条例》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 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 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发现,2008年8月该旅游社办理黄某等六人赴欧 洲旅游业务,应付境外瑞士负责接待的某公司 6700欧元团费,折合人民币68528元。而在实际 操作中,旅行社经办人员夏丽应瑞士负责接待的 某公司驻京办事处要求,直接将上述款项人民币 68528元支付给瑞士公司驻京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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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典型案例(2018)目录前言 (4)第一部分货物贸易案例 (5)一、真实性审核不到位 (5)案例1银行违规为虚假贸易背景企业办理外汇收支 (5)案例2银行为异地企业违规办理虚假贸易购汇被查处 (9)案例3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退汇业务 (12)案例4边贸企业利用已结清报关单重复付汇至第三国 (15)案例5银行未对货物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18)案例6银行未对异地企业购付汇业务的真实性与外汇支出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0)案例7银行未履行“展业三原则”,违规为企业超额付汇 (23)案例8银行违规办理保税仓库货物对外付汇业务 (25)案例9银行为异地企业违规办理售付汇被查处 (27)案例10银行违规办理燃油费超额付汇业务 (29)二、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31)案例11银行违规为虚假离岸转手买卖企业办理付汇业务 (32)案例12银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34)案例13银行为“账户套利”企业办理虚假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37)案例14银行违规为“内购外结”企业办理虚假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39)案例15银行为“跨币种套利”企业办理虚假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42)案例16异地银行为企业办理虚假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45)案例17企业构造交易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47)案例18银行违规办理离岸转手买卖购付汇业务 (49)案例19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融资和付汇业务 (51)三、贸易融资业务 (53)案例20 银行为虚假贸易背景企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53)案例21银行为虚假单证企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55)案例22银行凭虚假单证为企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57)案例23银行办理虚假贸易融资业务 (61)案例24银行未尽职审查致使企业虚假背景贸易融资套利 (63)案例25银行为变造单证企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65)案例26银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未进行一致性审查 (67)案例27银行未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违规办理出口贸易融资 (70)案例28银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74)案例29银行未严格履行“展业三原则”办理融资付汇业务 (76)四、预付货款 (78)案例30银行为假报收支类型企业办理一般贸易预付货款业务 (78)前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项目长期贡献了我国国际收支总规模的八成左右,代表着国际收支的基本面,在抵御跨境资本流动冲击、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稳定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信心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开放以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始终将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深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出实招、求实效。

目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已实现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模式转变,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更要重视防范金融风险。

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

近年来,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在积极落实经常项目可兑换、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着力压实银行“一线”责任,重点针对高风险业务持续开展监测核查,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积累了大量有价值的案例。

明者见危于无形,智者窥祸于未萌。

及时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对金融机构和广大涉汇主体能够起到剖析疏漏、提示风险、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督促银行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依法依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培育市场主体合规意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本书采编的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典型性,案例发生地域分布于全国各地,在日常业务办理中普遍存在或经常发生,能够反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共性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二是真实性,所有案例均来源于已经查处并结案的真实案件;三是预防性,案例侧重于提示银行严格落实真实性审核责任,引导金融机构和涉汇主体有效防范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第一部分货物贸易案例一、真实性审核不到位案例1银行违规为虚假贸易背景企业办理外汇收支【案例摘要】H企业利用伪造提单与上下家关联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M银行未尽职开展客户调查,以“外汇存单质押+外汇贷款”配套业务为H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支。

M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见附法规1)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见附法规3)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

H 企业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见附法规3)规定,降为B类企业管理。

【案情介绍】1. 监测发现企业关联交易特征明显外汇局非现场监测中发现,H企业于2016年3月,集中在M银行办理4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支,4笔业务存在上下家相同、金额接近、收支间隔极短等特点。

通过调查H企业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上家HLCF 公司信息发现,该公司OSA账户的联系地址与H企业地址相同、联系人有交叉,关联特征较为明显。

同时发现HLCF公司与H企业下家BH企业又有直接资金往来,在时间上3家企业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资金往来呈现一个三角闭环流动的规律性。

以其中1笔为例,H企业于3月14日将457.38万美元汇给HLCF公司,HLCF公司于3月15日汇给BH企业459.50万美元,同时H企业在3月15日收到BH企业汇入的460万美元货款,由此,这笔资金再开始一个新的循环。

2. 从经办银行调取业务办理留存单证发现违规嫌疑外汇局从经办银行调取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支留存单证进行核查,发现银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企业贸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该企业注册资本仅500万元人民币,而其在短短半个月内发生外汇收支金额超过3500万美元,企业规模与收支规模严重不符,但银行未对企业经营情况做进一步调查。

二是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审查不到位。

一方面,交易标的物均为高纯度的医药用品西地那非,而经营医药用品是需要资质的,经了解,企业并不具备该资质。

另一方面,提单托运人B公司为某国一家著名医药公司,通知人为H企业上家HLCF公司,但HLCF公司具有较为明显的壳公司属性,理论上其不具备与B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

但银行审单人员仅对合同、提单等单证的表面一致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未对提单真实性、合理性做进一步审查。

三是银行产品设计与市场主体逐利特性相违背。

H企业本就持有美元,却在M银行办理“美元即期兑法郎+法郎兑美元远期外汇买卖+法郎一年期存款质押+美元一年期贷款”业务。

这种以美元换法郎的产品设计,给企业换来的结果是每笔业务均为亏损,亏损合计7万多美元,显然不合常理。

3. “深入约谈+船公司验单”使业务真相浮出水面针对以上存在的诸多疑点,外汇局对银行和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了约谈。

最终,H企业承认,2016年在M银行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其提单是上家HLCF公司的董事、境外合作人L提供的,企业根据提单内容构造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合同和发票,借此在M银行办理“外汇存单质押+外汇贷款”业务,目的是想通过存款获得银行贷款,以便在后续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中能结合银行敞口融资进行跨境套利。

但因H企业是纯贸易型企业,最终没能通过M银行的授信审批。

于是,让银行将其名下的存款转让给关联企业Y公司。

Y公司是一家合成革生产企业,属于银行的“压退”行业,原本面临授信遭压缩甚至完全退出的风险,后经受让H企业存款,Y公司获得了M银行的贷款授信和优惠利率。

外汇局最终通过境外船运公司在境内的分部查实企业提单确系伪造,主要篡改了真实提单的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品、重量等信息。

【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的规定,外汇局决定对M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7万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同时将H企业降为B类企业管理。

【案例启示】银行要完善内控制度,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

此案例中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外汇存单质押+外汇贷款”业务采取全额质押,银行按照低风险业务管理,这不仅使银行“展业三原则”流于表面或形式,也为企业虚构贸易背景提供了很大空间。

为此,银行应对该类贸易融资业务高度警惕,杜绝“资金不出险就意味着业务无风险”的侥幸心理,切实履行对贸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责任,确认业务办理和叙做产品的必要性,在业务拓展和合规经营之间把握好平衡点,使信贷资金更多流向实体企业。

案例2银行为异地企业违规办理虚假贸易购汇被查处【案例摘要】2015年,外汇局在监测分析中发现,某异地企业在多家本地银行购汇规模增长过快,通过进一步核查,查出虚假贸易骗汇案。

上述相关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见附法规1)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见附法规3)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

【案情介绍】2015年非现场监测显示,多家异地企业在某地3家银行发生大额购汇业务,为此,外汇局对3家银行进行了重点核查。

2015年7月9日至12月28日期间,P银行为5家异地企业办理7笔大额购汇业务,购汇金额合计2.26亿美元。

该行将企业所购外币转人企业保证金账户,同时与企业签订质押合同及电子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质押本金和利息的合计金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锁定一年远期结汇,合计开立49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14.98亿元人民币,该行通过上述业务共获收益175万元人民币。

2015年6月11日至7月8日期间,M银行为10家异地企业办理18笔大额购汇业务,购汇金额合计3.85亿欧元,折合4.23亿美元。

该行将企业所购外币转入企业保证金账户,同时与企业签订质押合同及电子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质押本金和利息的合计金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锁定一年远期结汇,合计开立7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27.7亿元人民币,该行通过上述业务共获收益218.81万元人民币。

2015年7月9日至16日期间,X银行为3家异地企业办理6笔大额购汇业务,购汇金额合计2.19亿美元。

该行均在售汇当日,以公司口头取消进口合同暂不支付的指令为由,将企业所购外币转人企业保证金账户,同时与企业签订质押合同及电子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质押本金和利息的合计金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锁定一年远期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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