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案例分析
公务员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规划局副科长。
2018年,张某某在审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时,违规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赠送的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
事后,该案被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四)索贿、受贿;(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六)其他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违规收受礼品,属于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2. 违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属于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张某某撤销副科长职务的处分,并调离规划局。
三、案例分析结论1. 强化公务员廉洁自律意识。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2. 完善公务员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公务员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形成震慑效应,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四、启示1. 公务员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人民利益为重,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2.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
加大对公务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力度,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3. 完善监督机制。
公务员经典案例分析与解答

公务员经典案例分析与解答公务员是政府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公务员考试是我国选拔和任用公务员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除了笔试、面试等环节外,案例分析题也是一个常见的考查形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经典案例,解答相关问题,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准备公务员考试。
案例一:执法公正与权力滥用的辩证关系某市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名商贩将商品摆放在临时摊位上,违反了该市的市容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应该对其进行处罚。
然而,该商贩声称自己认识市委书记,并询问执法人员是否敢对其处罚。
面对商贩的威胁,执法人员在考虑到自己无法获得政府的支持的情况下,选择放过了这名商贩。
这个案例涉及到执法公正与权力滥用之间的辩证关系。
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秉持公正、客观、公开、透明的原则,还要遵循法律法规,不能被外界的压力所影响。
从“为民”角度来看,无论商贩是否有背景,执法人员都应该坚守职责,不被利益或关系干扰。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该按规定对商贩进行处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树立公务员的权威形象。
案例解答: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法规、职责使命以及社会背景等。
面对商贩的威胁,执法人员首先要保持冷静,不能被威胁所左右。
将问题上报给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寻求支持和指导,并保留相关证据。
同时,公务员也应加强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增加公信力,减少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
案例二:急难险重任务中的处置问题某市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各部门紧急协调处理。
公安、消防、医疗和应急管理等部门需要在短时间内共同行动。
然而,各部门之间存在紧急通信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及时等问题,导致救援行动受阻,无法迅速有效地处置危机。
这个案例涉及到急难险重任务中的处置问题,公务员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必须具备快速反应和有效协调的能力。
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各部门应加强通信机制的建设,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共享;另一方面,公务员应具备跨部门协作的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反应,协调各方资源,高效地处置危机。
国家公务员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答:王秘书申请调出该部是符合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这是因为,王秘书与张部长二女儿小张结婚后,他与张部长构成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之一。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张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3、该名公务员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机关的上一级级机关提出申诉。
案例九、某省在公务员的公开招考中,未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录用了一名人员,被他人举报至有关部门。经调查证实,该省人事厅参与公务员招录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通过制造“假学历”将这名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录用。
问: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否申请复核?
2、本案中受理复核以及申诉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规定的?
3、该人员应该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
答: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2、本案中其所在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一个月后才作出复核决定,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的期限;该名公务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十五天”的期限。
问: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答:1、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国家公务员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公考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考试成为众多有志之士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务员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李某某,男,25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二)案件起因2019年,李某某参加了某市公务员考试。
在考试过程中,李某某发现部分考生存在抄袭、作弊等违规行为。
李某某认为,市人社局在考试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作弊行为发生,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
于是,李某某向市人社局提出举报,要求其对作弊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然而,市人社局在收到举报后,未及时进行调查,也未对举报人李某某作出任何答复。
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市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对作弊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法院审理(一)原告诉求1. 判决被告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2. 判决被告市人社局对举报人李某某给予书面答复。
(二)被告答辩被告市人社局辩称,原告李某某的举报内容涉及他人隐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不能直接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
同时,被告表示,已对举报内容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举报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故未进行调查。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勤政为民。
”市人社局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公务员考试进行监管,确保考试的公正性。
原告李某某的举报内容涉及公务员考试作弊行为,属于市人社局的监管范围。
被告市人社局在收到举报后,未及时进行调查,也未对举报人作出书面答复,违反了法定职责。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李某某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2. 被告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举报人李某某作出书面答复。
法律案例分析题_公务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甲,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因工作关系结识了该市房地产开发商乙。
乙为了在业务上得到甲的帮助,多次宴请甲,并送给甲购物卡、高档烟酒等礼品。
甲收受乙的礼品后,未向单位报告,也未退还。
在乙的请求下,甲利用职务之便,为乙在房地产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提供了便利。
事后,乙为了表示感激,送给甲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
甲收受房产后,未向单位报告,也未上交。
甲的行为被单位同事举报,经调查核实,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争议焦点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2. 甲收受房产后,未向单位报告,也未上交,是否构成犯罪?三、案例分析(一)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乙谋取利益,并收受乙的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 甲的行为具有职务性。
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职务涉及房地产项目的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有权对乙的业务进行干涉。
2. 甲的行为具有便利性。
甲利用职务之便,为乙在房地产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提供了便利,使乙的业务得以顺利进行。
3. 甲的行为具有谋取利益性。
甲为乙谋取了利益,包括房地产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的便利。
4. 甲的行为具有财物性。
甲收受了乙的财物,包括购物卡、高档烟酒等礼品以及房产。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甲收受房产后,未向单位报告,也未上交,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不向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甲收受房产后,未向单位报告,也未上交,其行为构成犯罪。
1. 甲收受房产数额较大。
根据调查,甲收受的房产价值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2. 甲未向单位报告。
公考法律小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今年35岁,大学毕业后一直在私营企业从事市场营销工作。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考试的日益火爆,张某也加入了备考大军。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张某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成为了该市B区某局的公务员。
然而,在入职前,张某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患有慢性乙肝。
张某的病情虽然不影响正常工作,但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患有慢性乙肝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因此,张某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被取消了。
张某对此感到非常沮丧,认为自己虽然患有慢性乙肝,但完全有能力胜任公务员的工作,且病情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
于是,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具备公务员录用的资格,以及其患有慢性乙肝是否构成公务员录用的障碍。
二、法律依据1. 《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规定:“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患有传染性疾病;(二)患有慢性病;(三)患有精神疾病;(四)患有其他影响履行职责的疾病。
”三、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具备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的规定,张某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包括国籍、年龄、宪法观念、品行、身体条件、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张某具备公务员录用的资格。
2. 张某患有慢性乙肝是否构成公务员录用的障碍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的规定,患有慢性乙肝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虽然张某的病情不影响正常工作,但根据法律规定,其患有慢性乙肝仍构成公务员录用的障碍。
公务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得到了很大提高。
然而,在公务员队伍中,依然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职务侵占案为例,对公务员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李某职务侵占案李某,某市文化局科员,负责管理单位财务。
2018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单位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经调查,李某将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剩余5万元用于投资。
2019年,李某被单位发现,随即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李某犯罪动机主要是贪图个人利益。
他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满足个人私欲。
2. 犯罪手段: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手段。
3. 犯罪后果:李某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单位利益。
4.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启示与建议(一)启示1.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务员是国家的栋梁之才,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措施。
2. 强化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手段。
3.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款的监管,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保障。
(二)建议1. 加强廉政教育:加大对公务员的廉政教育力度,提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公务员违法违纪纠纷案例分析

公务员违法违纪纠纷案例分析公务员违法违纪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2010年4月,某市政府公务员吴某因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吴某是该市某区政府的办公室主任,担任该职位约3年时间。
其在任期间发生了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
二、事件经过1.时间:2008年5月吴某在办公室利用其职权便利,通过收受供应商李某的贿赂,从中非法牟利。
李某是承揽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为了顺利中标,他给予吴某一笔现金作为回扣,并聘请吴某父亲为其提供关键信息。
吴某接受了这一贿赂,并帮助李某以不正当手段中标。
2.时间:2009年1月吴某在处理招标事宜时次要利用对供应商的控制,通过与另一供应商邢某串通,故意限制竞争者的参与,为其亲属的公司提供不正当竞争优势。
3.时间:2010年3月吴某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滥用职权,通过不正当手段从政府采购process中非法获取高额利润。
吴某以名义发起一项招标程序,在中标后将成功企业的采购价格虚高并将差额纳入个人账户。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法律规定。
在吴某案中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名,根据各项罪名的具体情节进行判断,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1.贪污罪根据法律规定,吴某作为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以行为人滥用职权为前提,侵吞、窃取公共财物为主要表现形式,侵吞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方可成立罪名。
吴某的贪污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受贿罪根据法律规定,吴某作为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贿赂,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以行为人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要件,犯罪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成罪。
李某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通过贿赂吴某,导致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损害了公正的商业秩序。
3.滥用职权罪根据法律规定,吴某利用职权地位形成不正当竞争优势,违背公务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违法审批并操纵政府采购process,违反中标的公开、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公正的商业秩序,构成滥用职权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员案例分析模块一:案例1[案例内容]:宋某从部队退伍后,以借用的形式被安排在县交警队工作。
该县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在活动中,宋某被交警队领导安排参与上路执法并发给了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等。
一日下班后,宋某发现两辆车相撞,宋某正准备过去处理,对面过来几个彪形大汉手持铁锹、砍刀朝着对方车辆一顿乱砸,宋某不顾一方司机哀求匆忙离开了现场,并说“这是械斗,与我无关!”司机以宋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交警队辩称,宋某不是正式交警人员,且不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问题]:1. 案例中的宋某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2. 案例中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知识点剖析]:本案例涉及到公务员的身份认定、公务员范围等基本问题,具体涉及到以下知识点: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分析提示]:1. 案例中的宋某是否具备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明确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三个标准,即职能标准、编制标准、经费标准。
根据这一标准,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该条规定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尽管该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但并不包括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宋某以借用的形式被安排在县交警队工作,属于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2. 案例中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公务员”的三项认定标准不应作僵化理解。
在本案中,宋某属于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
但是,在其对外行使权力时,因为宋某具备了公务员形式上的标识或要件(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并实际上对外行使了国家权力(参与上路执法),实际上是在执行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宋某“不顾一方司机哀求匆忙离开了现场”的行为应视为公务的行为,宋某本人理应受到交警队内部的相应处置,但由于他履行的是公务行为,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交警队承担。
模块一:案例2[案例内容]:西方公务员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导致政府职位的激烈竞争而产生的。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贵族和资产阶级相互妥协而结束,因此,官吏制度仍旧保留封建恩赐的旧习,政府中的大部分官员仍然由国王任命,向国王负责。
同时,官吏制度还存在“政党分肥”的问题。
两种制度并存给政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恶劣的影响。
19世纪中叶,英国开始进行政府人事制度改革。
1870年,英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通过考试录用官员的办法,确立了全世界第一个公务员制度。
1883年美国颁布《彭德尔顿法》。
这个法律的核心内容就是规定建立“功绩制”,通过竞争性考试选拔公职人员。
该法规定,凡是经过考试被录用的人员,不得因政治原因而被免职等。
功绩制,实现了公平竞争,使原来的个人徇私制和政党分肥制的缺点得到了遏制。
《彭德尔顿法》实行了一个世纪,197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文官制度改革法》,确定了联邦政府人事制度应遵循的9条功绩制原则。
美国公务员制度进行了二次改革,进一步推行功绩制工资,改革考核制度。
其他西方国家大多是二战以后才建立起公务员制度。
1950年前后,西方国家大多陆续实行了公务员制度。
(根据法治周末网 2010-10-19“公务员选拔制度的千年大轮回”相关内容改编)[案例问题]:1.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谈谈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区别?[知识点剖析]:本案例涉及到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及中西公务员制度比较的相关问题,具体涉及到以下知识点: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体现在:(1)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务员“政治中立”截然不同,我国的公务员队伍不存在“政治中立”问题,公务员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最鲜明的特色。
(2)从我国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的范围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体现在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就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3)我国公务员制度不实行“两官分途”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行“两官分途”。
这里的“两官”,就是西方国家的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或者称为政务官和事务官。
政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无重大过错,即在政府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
我国公务员法强调,要坚持党对公务员队伍的统一领导,而没有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实行“两官分途”。
[分析提示]:1.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谈谈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区别?(1)分类方法不同西方国家的公务员通常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两大类。
中国国家公务员没有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划分,如果细分,可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但无论职务高低,其工作性质都是一致的,都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政治要求不同西方国家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党派斗争活动,不得参与党派竞选,不得以党派偏见影响决策。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公务员队伍不存在“政治中立”问题,不仅可以参加政党活动,而且应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公务活动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选拔标准不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用人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主要的区别是通才与专才。
通才标准以英国为代表,在人才选拔中强调教育程度,偏重对基础理论和意识的测验。
专才标准以美国为代表,强调专门技能和专业技艺,在考试中侧重专业性。
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录用标准,并且把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
(4)界定范围不同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体现在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就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这一界定,与一些西方国家从“三权鼎立”的基本政治架构出发所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有着很大的不同。
(5)服务宗旨不同西方国家以私有制为基础,政府代表大财团的利益,公务员实际上是政府的雇员,因而公务员会形成一个封闭性的独立利益集团,可以组织工会为自身利益包括工资等问题与政府谈判。
中国政府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中国的公务员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尽管有较大差异,但两者之间均有相互借鉴的可能,这也为两者进一步改进留有空间。
模块一:案例3[案例内容]:深圳试点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改革将按职位性质,把全市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大职类,打破“唯官是贵”的单一职业发展模式。
这样,公务员的晋升渠道除了科长、处长等行政级别外,还有专业技术级别,相应的待遇也随技术级别的提高而改变。
国家公务员局批复同意在深圳行政机关中开展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试点。
同时,在批复中要求深圳市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先对全市公务员岗位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评价,结合不同类公务员的管理特点,研究职位分类设置的框架和指导性意见。
待相关意见成熟后,再组织对全市公务员岗位的具体分类工作,并研究考录、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等各项管理办法。
深圳将分别设计与职类特点相适应的职业发展通道和薪酬制度,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体系,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完成人员归类、制度运行和调整完善工作。
目前,深圳市人事局正加紧推进这项工作,准备在年底前将改革总体方案和制度框架上报市政府审定。
资料来源:《深圳公务员分类制度改革,打破唯官是贵模式》,见星岛环球网,2008-09-23。
[案例问题]:1.分析我国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
[知识点剖析]:本案例涉及到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问题,具体涉及到以下知识点:(1)职位分类的概念和特点。
(2)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内容。
(3)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
[分析提示]:职位分类,即以职位为分类对象,根据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作为一种现代人事分类制度,具有五个特点:(1)职位分类遵循“因事择人”的原则,分类的对象是职位,而不是职位上的人;(2)职位分类依据的基本标准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3)职位分类不是解决某一个职位具体应该干什么,而是通过对职位面临的工作进行客观的分析与评价,进而确定每一个职位在全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4)职位分类旨在通过实行科学分类来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5)职位分类随着职位结构和组织职能、职位工作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一,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
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综合治理类、专业技能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的特点,各单位举行职位设置的依据与要求。
第二,职务设置的主要内容。
包括职务序列设置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
第三,级别设置的主要内容。
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提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
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第一,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提供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序列,只设置了十五级级别,使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而且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十多年就不再有晋级机会。
职位分类将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务外,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
同时,通过增加级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职级。
第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从制度上冲破“官本位”意识。
设立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职位类别,标明公务员正常晋级,可以不受职务职级的限制,可以给公务员更多奖励。
模块一:案例4[案例内容]:山东枣庄市高新区2011年招聘教师竟然要求父母都是干部。
公布的“2011年高新区招聘教师简章”显示,这次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招聘语文、英语、数学等7个科目12名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