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合集下载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夏商的司法制度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

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

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士:地方司法官蒙士:基层司法官2.审判制度“神判”、“天罚”3.监狱的设置“圜土”、“夏台”商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士:地方司法官蒙士:基层司法官2.审判制度(1)重案: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礼记·表记》(3)量刑: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圜土”“囹圄”:“所以拘罪人”夏商的司法总结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 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 2 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

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

3 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

4 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

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 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

6 三敕与民主司法 7 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在奴隶社会时期,司法制度主要是由君主和官员统治下的地方行政官员行使,主要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君主的旨意和官员的裁决,权力高度集中,裁判过程缺乏公正性。

此时期的司法制度以集权为特点,裁判过程主要依靠拷打和各种残酷的刑罚手段,判决多为私判和私了,遵循的原则是官僚集团的意愿。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起,司法制度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

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主要包括两个时期:封建地主阶级时期和封建王朝时期。

封建地主阶级时期,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逐渐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专职审判员。

审判程序相对公正,同时也增加了侦查和审理的环节。

封建地主阶级时期的司法制度主要依法行使,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但由于各地区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仍然存在问题。

随着封建王朝的出现,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封建王朝时期,统治者逐渐认识到司法制度的重要性,并加以。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政府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体系,设立了专门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法院和审判机构,并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法律法规。

此时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审判和官员选拔程序透明公正,指导思想是公正、公平、公开。

宋代的法律还比较注重保护人民的权利,取消了律师制度,使被告人能够亲自出庭进行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巅峰。

然而,随着元朝的统治,司法制度又出现了倒退。

元代统治者对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进行了破坏,实行了以蒙古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并通过驻兵、特务等手段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控制,裁判程序的公正性遭到破坏。

明朝时期,司法制度有所恢复,但是仍然存在着封建思想的影响。

明朝政府通过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罚和改善司法程序来提升司法制度的效能。

同时还开设了太常寺、都察院等特殊司法机构,专门负责检举和监督官员的违法行为。

清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我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沿革分析

我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沿革分析
关 键 词 : 隶 制 社 会 ; 建 制 社 会 ; 法 机 构 ; 极 意 义 奴 封 司 积
中图分类号 :9 D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0 —2 50 1 7— 18 2 1 ) 30 6—2
当代 的中 国是 一 个 法 治 社 会 , 国家 提 倡 “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中丞 除 掌 管 朝 廷 图 书 外 , 掌 管 监 察 殿 中 违 法 官 员 。在 地 社 还 念”一个国家法治程度越 高, , 就代表着文 明水平越 高。从古代 方 负 责 监 察 的 官 员 称 监 御 史 , 举 各 地 的 违 法 事 宜 。总 而 察 中国 到现 在 的 中 国 , 直 重 视 司法 制度 的 建 设 , 一 而在 司 法 制 度 言 之 , 代 实 际 开 创 了 中 国 监 察 制 度 的 先 河 , 后 历 朝 均 沿 秦 其 中 , 法机 关 的建 构 是 重要 的组 成 部 分 。从 历 代 的 司法 制 度 来 袭 了这 一 制 度 。 司
No 3, 0 0 .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构 的沿革分析
蒲 洁
( 岛大学 法学院 , 青 山东 青岛 2 6 0 ) 6 0 1
l 奴隶 制社 会时期 的 司法机 构
卿 一 人 为 长 官 , 官 有 正 、 右 监 。 汉 武 帝 时 曾 赋 予 尚 书 以 属 左
东 下 其 在 夏 朝 , 王 掌 握 司法 审 判 大 权 。在 夏 王 之 下 , 传 还 司 法 审 判 权 , 汉 时 尚 书 台 成 为 中 枢 机 关 , 设 六 曹 , 中 夏 相 “ 两千石 ” 审判 , 掌 从而 分 掉 了廷 尉 的部 分 职权 。地方 司 法 有 专 职 司法 长 官 “ ” “ ” 士 或 理 。 县 郡 县 到 了商 朝 , 王 是 国 家 元 首 。他 不 仅 掌 握 着 军 事 、 商 行 机 关 基 本 上 是 郡 、 两 级 , 守 、 令 兼 理 司 法 。 郡 设 决 曹 是 县 政 、 法 等 项 大 权 , 且 也 掌 握 着 司 法 审 判 大 权 。 商 王 之 下 掾 , 专 职 的 司 法 官 吏 , 令 是 地 方 的 基 层 司 法 机 关 的 长 立 而 设 有 某 些 高 级 官 吏 , 助 商 王 处 理 司 法 审 判 事 务 。 其 中 b 官 , 一 些 轻 微 案 件 可 予 判 决 , 遇 疑 难 案 件 则 应 移 送 郡 协 对 而 守 。监 察 制 度 在 汉 朝 也 得 到 了 发 展 。西 汉 初 年 , 央 监 察 中 官所 起 的 作 用 尤 为 突 出 。 卜官 通 过 占 b, 助 商 王 实 行 神 协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场所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场所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场所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刑罚场所一直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和演变,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场所也呈现出了多样化和丰富多彩的面貌。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场所,并为您提供更深入的理解。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商朝时期,当时的法律制度主要由王室和贵族进行制定和执行。

随着周朝的建立,周天子也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并成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大理寺-来管理和执行法律。

大理寺主要负责处理争议和犯罪案件,并对罪犯进行判决和处罚。

随着历史的不断变迁和演变,中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广泛扩大到了整个社会。

唐朝时期,唐太宗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成立了三省六部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和管理。

宋朝时期,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并分别设立了刑部、吏部和礼部等相关部门,使得整个司法机制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明朝时期,在司法制度方面,明太祖分别设立了都察院和京察院,加强司法的监督和管理。

清朝时期,康熙皇帝颁布了《大清律法》,成立了大理寺和都察院,进一步推进了男女一流,支持各地设立轻罪监所等刑罚改造措施,从而增强了司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中国古代的刑罚场所在中国古代,刑罚场所是指执行刑罚的地方,主要用于对罪犯进行拘禁、审判和处罚。

一般来说,刑罚场所大多设置在城市周围或者靠近宫殿,以方便监察和管理罪犯。

中国古代刑罚场所的类型也十分丰富多样。

最为常见的是牢房、囚室、牢狱等,这些地方通常用于拘留犯人、等待审判或者执行死刑。

另外,还有一些刑罚场所,如酷刑台、刑场、斩马台等,这些地方通常用于执行死刑或者施行酷刑。

在中国古代,刑罚场所的设施和管理也十分严密,以确保罪犯不能逃脱或者得到赦免。

例如,在唐朝时期,大理寺有督察囚、管教、卫士等专门负责监管罪犯的部门,确保罪犯不会逃脱或者干扰司法的进行。

中国古代的审判机构

中国古代的审判机构

中国古代的审判机构一、中国古代的审判机构中国古代在中央将审判机构分立出来,主要是“三法司”,包括廷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专司审判的先是廷尉(大理寺),后是刑部;御史台职司监察弹劾,也参与部分审判。

(一)中央审判机构廷尉(大理寺):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

秦汉晋的廷尉:九卿之一,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审理地方各郡上报的疑难案件。

下设廷尉正、左右监、左右平、廷尉史、奏谳掾、奏曹掾等属官。

隋唐的大理寺:九寺之一,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重审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

下设大理少卿、大理正、大理丞、主簿、大理司直、大理评事等属官。

刑部:刑部的前身为三公尚书和都官尚书。

晋初以三公尚书“掌刑狱”,南朝宋以都官尚书“兼管刑狱”;北齐都官尚书专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是隋唐刑部的雏形。

隋初定官制,刑部为六部之一,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与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共掌司法,首创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体制。

唐宋时期,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最高机构,但也享有司法权,包括:复核大理寺审判徒流刑案件,复审各地上诉案件,并作为“三法司”之一参与联合审判。

属官享有司法权的,是其四司之一的“头司”——刑部司,设置刑部郎中、刑部员外郎、主事、令史、书令史等。

明清时期,刑部作为主审机构,分若干清吏司,审理京师地区案件和文职官员案件,审核地方徒刑以上重案,并代表皇帝到各地录囚,审理大狱。

大理寺则变为慎刑机关,对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进行驳正,审谳平反,一般不掌审判。

官员设置有:长官为刑部尚书,副职为左、右侍郎,下设司务厅和十三清吏司。

(二)地方审判机构秦汉时期:秦代地方司法分二级:县为第一审级,县令(长)除负责行政外,也兼理司法,但多由县丞主持狱讼;郡为第二审级,郡太守不仅负责郡行政,也兼理司法。

中国古代有哪些司法机构

中国古代有哪些司法机构

中国古代实施法律,主要依靠庞大的官僚机构执法和司法,专门的司法机构并不多,除了中央有一些外,地方各级官府都是行政、司法合一。

而且具体执法、司法的官僚,一般而言都不是专业的司法官。

综观历代司法审判机构的演变趋势,是上层机构日益加强而基层机构日益减弱。

其实,在历代王朝,最高的审判权力都掌握在皇帝手中,从理论上而言,所有司法机构都不过是皇帝作出最终判决的咨询机构而已。

中央司法机构刑罚的最初形态来源于部族战争,所以最初的司法官都是军官。

夏代的司法官称作士、士师、司寇;商代的最高司法官为司寇,地方诸侯的司法官称士;到西周时期,司寇已发展成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不再负有军事统兵的任务。

秦始皇统一全国,将原来秦国以廷尉为首的司法机构推行全国。

汉代的廷尉府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凡郡国审判的疑难案件,都要报廷尉复审评核;同时廷尉还直接办理皇帝交办的大案,即所谓“平决诏狱”。

唐朝的司法机关一分为三:刑部、大理寺(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承北齐之旧)、御史台,称作“三司”。

御史台本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大理寺相当于国家的最高法院,专职于审判;刑部是尚书省六部之一,负责国家律令刑法的解释,复核大理寺上报的流、死罪案件。

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被称为“三法司”,实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的制度。

清代刑部权重,大理寺和都察院的核、纠权仅限于会审。

中华法系具有行政、司法合一的特点。

上述的司法机关,仅是国家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

除了皇帝之外,历代的宰相,如秦汉的丞相、唐宋的中书门下、明清的内阁、军机处等,它们的司法权力都是高于中央专职司法的机关。

知县、县令及师爷中华法系的特点是行政、司法合一,在地方司法工作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在春秋战国时期激烈的战争环境中,地方政府有浓厚的军事色彩,使其行政及司法混为一体。

后来这一传统被秦汉两代继承,从而对整个中国古代的基层司法机构设置,产生深远影响。

秦汉时期,在县级政府中,县令之下设有县尉,主管治安、警卫事务。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夏朝和商朝: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
监狱却是存在的。

2.西周: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司寇,长官也称司寇。

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六卿之一,掌管全国的司法工
作,小司寇则主要负责司法审判工作。

3.秦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廷尉府,长官也称廷尉。

廷尉的
主要任务是负责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汉承秦制,中央司法机构仍为三公九卿。

东汉时期在尚
书台下设“两千石曹”主管司法审判。

5.北齐: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大理寺,长官称大理寺卿。

6.隋朝:开皇初年,司法权一分为三,分别由大理寺、刑部和御
史台掌管。

7.唐朝:唐朝中央司法权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共同行使。


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8.宋朝: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承袭唐朝制度。

为加强皇权对司法
的控制,中央设置审刑院,地方设置提点刑狱司。

9.元朝:元朝中央常设司法机构为大宗正府,它审理蒙古族案
件,也审理汉人案件。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不设大理
寺。

10.明朝:明朝中央常规司法机构分别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
院。

11.清朝:清朝中央三法司基本沿袭明制。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过程中,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和职能逐渐明确,并趋向专门化和专门化。

同时,地方司法机构也逐渐成为独立的、重要的司法机关,而不再仅仅是对中央司法机关的辅助机构。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古代部分 ⽴法 ⼀、西周的⽴法 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就是从这⾥演化⽽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刑;b、刑不上⼤夫,礼不下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春秋时期的⽴法主要注意成⽂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刑、铸刑⿍(中国法制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第⼀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法律的⼿段推⾏“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法律的⼿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励告、实⾏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b、“⼋议”⼊律。

c、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是采诸家之长,取精⽤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法1、《武德律》,唐代⾸部法典,12篇500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一)司法机关1.夏朝和商朝都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奴隶制国家,它们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2.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

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

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

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

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谓“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

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

统治者为了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又设立了厂卫特务审判机构。

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

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

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宦官成员组成的另一特务司法审判机构。

8.从1906年开始,在中央,清政府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判,同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设立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取消都察院。

9.南京临时政府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审判所”(亦称“裁判所”),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0.北京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庞杂,法院有普通法院、建立司法法院、特别法庭、平政院之分。

11.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

司法院之下设立各级法院。

法院有普通法院、特别法庭之分。

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行三级三审制。

特别法庭是据特别法规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

(二)审判制度1.西周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

所谓“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法,尽管还不太科学,但它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所以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采用。

2.从秦简上看,秦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其中公室告属于受诉案件,而非公室告则不予受理。

“公室告”是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要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髡”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

如果这类案件告发到官府,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坚持告发,则判处告发人有罪。

审讯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即“读鞫”。

如果当事人服罪,则执行判决。

如果喊冤,不服罪,则可以请求再审,叫做“乞鞫”。

3.汉代出身出现了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4.明清时期审判制度有较大发展。

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

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刑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

会审包括秋审和朝审”。

此外,还有“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作“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5.清末的司法审判制度体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典型的两种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6.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仿照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对专制野蛮的封建审判制度加以改革,其主要内容之一是废除刑讯体罚。

7..南京国民党政府审判制度包括:(1)“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2)“自由心证”。

即对证据的取舍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由法官据其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自行判断。

这是仿效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原则而确定的一项审判原则。

(3)“不干涉主义”。

这是民诉中采用的一项诉讼原则,即诉讼活动依当事人意思决定,不得就当事人未申明的事项判决,一切全凭当事人意思行事。

8.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创造了一种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即马锡五审判方式。

其的特点: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是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整风运动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群众智慧是其产生的力量源泉。

它的出现、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一、主要法典:1 战国《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魏律》,《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④ 两晋、南北朝《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⑤ 隋朝《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⑥ 唐朝《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

《永徽律疏》,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而成。

⑦ 宋朝《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⑧ 元朝《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制定。

《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年间(公元1323年)修订。

《元典章》,当地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五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⑨明朝《大明律》,开创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之先河,明太祖朱元璋历经30年修成。

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包含重刑法令和案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就其内容、性质及作用而言,颇具行政法典的特征,对调整封建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明英宗正统年间开撰,未及颁行,后增《正德会典》、《万历会典》颁行天下,并流传至今。

⑩ 清朝《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无异于明律的翻版,但该法典实际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制于乾隆年间,其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11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1911年1月25日颁行。

《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与施行。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采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沈家本等修订,采用了西方法律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但均未及颁行。

《大理院编制法》,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作为《法院编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