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海关检验蔬菜流程

海关检验蔬菜流程一、蔬菜到港前的准备。
蔬菜要进海关可不容易呢。
在蔬菜还没到港口的时候,相关的货主或者代理就得先把一些必要的资料准备好啦。
这就像我们出门要带身份证一样重要。
这些资料包括蔬菜的产地证明,这个可重要啦,就像是蔬菜的“出生证”,能告诉海关它是从哪儿来的。
还有就是植物检疫证书,这是为了确保这些蔬菜没有携带那些会危害咱们本地植物的病菌或者害虫之类的坏东西。
要是没有这些资料,那蔬菜可能一到港口就会被海关叔叔阿姨们皱着眉头看啦。
二、蔬菜到达港口后的初步检查。
蔬菜一到港口呀,海关的工作人员就像一群超级认真的侦探一样开始行动啦。
他们首先会看看这些蔬菜的包装是不是完好无损。
如果包装破破烂烂的,那可不行哦,就像我们买东西也不想要那些包装破掉的东西一样。
然后呢,他们会对蔬菜进行一个初步的清点,看看数量对不对得上。
这个过程就有点像我们在家里数自己买的小零食一样,一个都不能少,也不能多出来一些莫名其妙的东西。
而且呀,工作人员还会简单地看一下蔬菜的外观,有没有什么明显的坏掉或者烂掉的地方。
要是发现有这样的蔬菜,那就得小心啦,可能里面有什么问题呢。
三、取样检测。
接下来就是很关键的取样检测环节啦。
海关的工作人员会从这一堆蔬菜里面,这里取一点,那里取一点,就像从一个大蛋糕上切下不同的小块一样。
这些取出来的样品可都是有大作用的呢。
他们会把这些样品送到专门的实验室去做各种各样的检测。
比如说,检测蔬菜里面有没有农药残留。
我们都知道,农药要是残留太多,吃了对我们身体可不好啦。
还有就是检测有没有一些有害的生物,像那种小小的虫子或者病菌之类的。
如果发现有这些东西,那这批蔬菜可能就会被拒之门外啦。
这就好像是我们在挑选水果的时候,看到有虫子的肯定就不会要了,海关对蔬菜也是一样的严格呢。
四、实验室检测结果处理。
五、后续的监管。
你以为蔬菜通过检验就万事大吉了吗?才不是呢。
海关还会进行后续的监管呢。
比如说,会对进入市场的这些蔬菜进行一些抽检,就像老师突然检查作业一样,看看这些蔬菜在市场上有没有什么新的问题出现。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 概述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保障我国进出口蔬菜的安全与质量,维护国家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顺畅进行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蔬菜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
2. 检验检疫要求2.1 进口蔬菜的检验检疫进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任何未经检验检疫的蔬菜一律不得进口。
检验检疫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进口蔬菜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者进口国标准,未经检验检疫的蔬菜不得进口。
2.进口蔬菜必须进行散货和包装货物的检验和检疫。
3.进口蔬菜必须进行货物来源地、供应商、交货期、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检查。
4.进口蔬菜必须进行卫生检查、虫害检查、病害检查和有毒有害物质检查。
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和出口国的要求。
出口蔬菜未经检验检疫,一律不得出口。
检验检疫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要求和我国的出口标准,未经检验检疫的出口蔬菜一律不得出口。
2.出口蔬菜必须进行检查和检疫,包括检查货物的质量、数量、单价、发货日期、货运方式等信息。
3.出口蔬菜必须进行卫生检查、虫害检查、病害检查和有毒有害物质检查。
3. 监督管理3.1 进口蔬菜的监督管理进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进口蔬菜必须在口岸进行检验检疫,符合标准后方可入境。
2.进口蔬菜必须在出口国或者第三国进行检验检疫,并填写相应的检验证明。
3.进口蔬菜必须进行货物来源地、供应商、交货期、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核查。
出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和我国的出口标准,出口蔬菜未按照要求进行检验检疫的,不得出口。
2.出口蔬菜必须要有相应的检验证明,方可出口。
3.出口蔬菜必须在发运前进行检查和检疫,并记录检验结果和信息。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0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第五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1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19【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1号)《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供港澳蔬菜的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菜场”是指有固定连片种植场地或者适当规模的室(棚)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场所。
本办法所称“收购站”是指有固定场所和有一定加工能力的供港澳蔬菜加工点或者加工企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的菜场、收购站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未获得注册登记的菜场、收购站的蔬菜不得输往港澳。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菜场、收购站的注册登记的审批与发证工作;其下属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所在地的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的受理与初审工作。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菜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菜场周围环境无污染源;(二)300亩以上的固定连片种植面积或者适当规模的室(棚)种植面积,足以生产出相应数量的供港澳蔬菜;(三)有专用的农药保管仓库,适合农药存放;(四)设有专职植保员,负责对菜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施药培训以及供港澳蔬菜的农药残留控制工作;(五)有健全的农药管理制度。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进出口蔬菜的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进出口蔬菜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出境新鲜, 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为14 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为60 天。
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 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 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1 记录类别包括现场检验检疫、查验、样品扦取、鉴定、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记录,以及检验检疫项目或单证转移、分流、合作、传递记录等。
2 记录内容检验检疫记录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包装及取制样情况、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送检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3 记录要求检验检疫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有效性、规范性。
填写完毕并自核无误后签名。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将各类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相关检验检疫依据,综合评定整批蔬菜是否合格。
1 合格的判定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进口蔬菜,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相关单证。
2 不合格的判定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下列情况,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等;腐烂变质、霉变、混有异物;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原料来自国际组织宣布的严重核污染区或一类肠道传染病严重流行区;因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进口及其他情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地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地规定,制定本办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地全过程地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地,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地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地加工原料,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地小品种蔬菜除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种植基地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实施区域化管理地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第十条申请备案地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用地地证明文件;(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地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土地面积要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地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地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地管理,有专人管理地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地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有完善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地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七)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第十一条种植基地备案由其备案主体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地复印件;(三)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地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四)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五)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六)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地检测报告.第十二条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齐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不齐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地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地,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五位数字”地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地,不予备案,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中种植产品质量安全地,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地,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重新申请种植基地地备案.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种植基地备案证书地有效期为年.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在基地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日前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地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地,予以延续;不合格地,不予延续.第十四条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地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二)植物病虫害地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日期和收获量;(四)产品销售及流向.生产记录应当保存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第十五条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和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地农业投入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为其生产地每一批供港澳蔬菜原料出具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第三章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备案地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地污染源,生产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二)厂区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加工车间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地无毒材料修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有完善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四)蔬菜生产加工人员符合食品从业人员地健康要求;(五)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第十九条生产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二)生产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地复印件;(三)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四)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生产加工企业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六)生产加工用水地水质检测报告.第二十条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地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地,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五位数字”地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地,不予备案,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生产加工企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企业厂址或者办公地点发生变化地,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变更手续.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生产车间变化地,应当重新申请生产加工企业地备案.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证书地有效期为年.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地要求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地,予以延续;审查不合格地,不予延续.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二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进厂原料随附地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属于另有规定地小品种蔬菜,应当如实记录进厂原料地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三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如实记录出厂产品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用于检测地设备应当符合计量器具管理地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其供港澳蔬菜地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地标识上注明以下内容: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备案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次号等.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检验检疫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检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监管和抽检结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第二十七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铅封,并对装载供港澳蔬菜地运输工具加施铅封,建立台帐,实行核销管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员或者通过视频等手段对供港澳蔬菜进行监装,并对运输工具加施铅封.检验检疫机构将封识号和铅封单位记录在《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其他单证上.供港澳蔬菜需经深圳或者珠海转载到粤港或者粤澳直通货车地,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场所进行卸装,并重新加施铅封.检验检疫机构对该过程实施监管,并将新铅封号记录在原单证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八条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实施分类查验制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监装和铅封地,除核查铅封外,还应当按规定比例核查货证,必要时可以进行开箱抽查检验.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装和铅封地,在出境口岸核查铅封后放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供港澳蔬菜经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符合要求地,准予放行;不符合要求地,不予放行,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九条供港澳蔬菜出货清单、《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行一车柜一单制度.广东、深圳、珠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地《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为个工作日;其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地通关单证有效期为个工作日.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供港澳蔬菜应当来自备案地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未经备案地种植基地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从事供港澳蔬菜地生产加工和出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一条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地种植基地进行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地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备案地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核等形式.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备案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地监督频次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地种植基地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种植基地周围环境状况;(二)种植基地地位置和种植情况;(三)具体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四)生产记录;(五)病虫害防治情况;(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七)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具情况以及产量核销情况.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第三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生产区域环境状况;(二)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三)加工原料证明文件查验情况;(四)标识和封识加施情况;(五)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第三十四条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和备案地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于每年月底前分别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年度审核申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检验检疫机构次年月底前对其所辖区域内备案种植基地和备案生产加工企业地基本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第三十五条种植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一)周围环境有污染源地;(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地;(三)存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禁用农药地;(四)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规定以及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使用农药地;(五)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地;(六)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后天内未申请变更地;(七)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地.第三十六条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地;(二)设施设备与生产能力不能适应地;(三)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不全地;(四)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地;(五)标识不符合要求地;(六)产品被检出含有禁用农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地;(七)生产加工企业办公地点发生变化后天内未申请变更地;(八)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地.第三十七条种植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地,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一)隐瞒或者谎报重大疫情地;(二)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地;(三)使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禁用农药地;(四)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年内达到次地;(五)蔬菜农药残留与申报或者农药施用记录不符地;(六)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种植产品质量安全地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地,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备案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年内未种植供港澳蔬菜原料地;(八)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年内达到次地;(九)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地;(十)年度审核不合格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地.第三十八条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地,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一)整改后仍不合格地;(二)隐瞒或者谎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地;(三)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质量安全不合格年内达到次地;(四)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年内达到次地;(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生产车间地址变化或者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地,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年内未向香港、澳门出口蔬菜地;(七)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地.第三十九条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备案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种植基地监管情况定期通报备案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备案生产加工企业对原料证明文件核查情况、原料和成品质量安全情况等定期通报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检验检疫机构地配合协作情况进行督察.第四十条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疫病疫情监测计划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对备案种植基地实施病虫害疫情监测和农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一条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向生产加工企业派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生产加工企业地进厂原料、生产加工、装运出口等实施监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加工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地情况予以记录;对于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三条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不合格产品需要召回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召回.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供港澳蔬菜运输包装或者销售包装上加贴、加施地标识不符合要求地,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五条对供港澳蔬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地生产加工企业,没有违法所得地,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地,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六条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地,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地种植基地,是指供港澳蔬菜地种植场所.本办法所称地生产加工企业,是指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地收购、初级加工地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地小品种蔬菜,是指日供港澳蔬菜量小,不具备种植基地备案条件地蔬菜.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年月日发布地《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号令)同时废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植物安全,规范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境蔬菜(含食用菌类)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蔬菜实行以下检验检疫和监管制度:
一、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的检疫审批制度。
经营进境蔬菜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出境蔬菜原料种植基地的备案制度。
出境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蔬菜基地)。
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凭证;
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化学药品残留证书;
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单证。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蔬菜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五、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条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境蔬菜,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八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
第九条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境蔬菜,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
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第三章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细则》对所在辖区内的蔬菜加工企业或出口企业所属的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出境蔬菜必须来自经检疫卫生注册或登记的加工企业。
第十二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出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
一、加工企业检疫卫生注册或登记编号及蔬菜基地备案号;
二、加工企业自检结果单;
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所要求的其他单证。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法规和要求;
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检验检疫规定,并结合企业对基地管理和卫土质量自控情况实施针对性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同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六条出境新鲜/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不超过14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不超过两个月;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第十七条需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的出境蔬菜,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超过《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的出境蔬菜,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报检。
第十八条出境蔬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
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境。
第十九条装运出境蔬菜的船舶和集装箱,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装运。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蔬菜的生产、加工、装卸、运输、储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出境冷冻蔬菜、脱水蔬菜(不包括晾晒品)、水煮蔬菜等加工企业实施检疫卫生注册管理;对盐渍蔬菜、保鲜蔬菜等加工企业实施检疫卫生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蔬菜实施批次管理,其批次编号应当包括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号、蔬菜基地登记备案号等信息,由出境蔬菜加工企业负责印制或标记。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蔬菜加工企业或出口企业的质量管理、检测能力及委托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运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以外的入境蔬菜,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五条出入境蔬菜发现重大疫情、质量及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按《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原有关出入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