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说明

附件3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项目名称: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项目统一编号:15.1.1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城市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工程技术中心(筹),国家环境保护工业污染场地及地下水修复工程技术中心主要起草人:谷庆宝,李发生,胡清,黄沈发,张倩,马福俊,李方,刘翔,陈梦舫,林匡飞,邵春岩,杨洁项目管理负责单位及负责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何连生环保部科技标准司项目管理人:许丹宇目录1任务背景 (1)1.1任务由来 (1)1.2工作过程 (1)2指南编制的目的及原则 (3)2.1编制的目的 (3)2.2编制原则 (4)3指南编制的方法、依据和技术路线 (6)3.1编制方法 (6)3.2编制依据 (6)3.3技术路线 (7)4国内外污染场地管理规范 (8)5行业技术现状分析 (11)6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14)6.1修复技术分类 (14)6.2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 (14)6.3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 (17)6.4污染场地环境修复技术筛选及应用方案 (18)6.5污染场地修复过程次生污染预防 (20)8指南实施建议 (22)1任务背景1.1任务由来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办函[2010]486号下达编制任务,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该指南的具体编制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制订。
1.2工作过程为了完善污染场地相关制度体系,应环保部的要求中国环科院开展了“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的编制工作,具体过程如下:接到环境保护部的通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立即成立了编制组,召开专门会议探讨并开展相关编制任务,同时制订工作计划,为定时定量完成任务打好基础。
按照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组广泛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和专利,并邀请污染场地相关专家领导就编制的任务目标、整体框架和编制思路等进行指导,确定工作开展的方向。
针对其中需进行考察和调研的案例,通过现场考察、对相关修复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咨询等方式开展调研工作。
《广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征求意见稿子)

附件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七年十月目录一、背景与形势 (1)(一)工作基础 (1)(二)主要问题 (3)二、总体要求 (4)(一)指导思想 (4)(二)基本原则 (5)(三)规划目标与指标 (6)三、主要任务 (7)(一)加强污染源头防控与治理 (7)(二)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12)(三)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治理与修复 (16)(四)加快矿山和尾矿库环境治理与修复 (18)(五)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监管与治理 (19)(六)推进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治理和监管 (21)(七)提升污染治理与修复能力 (22)四、保障措施 (24)(一)加强组织领导 (25)(二)完善法规标准 (25)(三)加大财政投入 (26)(四)严格目标考核 (26)文案大全附件: (28)附表1: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工程 (28)附表2:部分重点监管企业清单 (33)附表3: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试点镇(街道). 42附表4: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规划表 (44)附表5:部分重点监管尾矿库清单 (45)附表6:部分重点监管工业园区清单 (50)附表7: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清单 (56)附图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镇(街道)分布图 (58)附图2: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镇(街道)分布图 (59)文案大全一、背景与形势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基础高度重视,统筹部署。
印发实施《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年度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署《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省委省政府两办联合大督查按月调度土壤工作进展;先行先试探索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起草完成《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广东省污染场地修复、调查与评估

污染场地修复、调查与评估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在工业化进程中,主要的工业产业如采掘业、冶炼、石油、化工、皮革、金属加工等都会造成污染问题。
另外,化学品(如杀虫剂)的不当使用、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居民的生活垃圾等都带来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污染。
污染场地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土地价值的降低,农业用地或城市用地的减少,污染场地引发的严重的责任纠纷问题,巨额的处理经费支出,等等。
这些都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场地污染有很大隐蔽性、滞后性和持久性,污染通常存在于土壤并通过土壤转移,变化和移动非常缓慢(几年甚至几十年),污染只有触及受体时才可能会被发现。
发达国家对污染场地管理始于上世纪80 年代,形成各自的污染场地的管理模式,模式的共同之处都是经过这样一个管理流程:疑似污染场地的发现,场地的初步调查、初步筛选确定优先管理名单,场地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管理措施——修复或其他措施。
各国支持这样一个管理流程的法律体系、技术文件体系等有所不同,但风险评估方面的技术文件是必不可少的。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分为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评估。
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是指针对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的场地条件,评价场地上一种或多种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可能性的技术方法;染场地生态风险评估是评价场地污染物对植物、动物和特定区域的生态系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大小。
场地受到污染后,通常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削减土地利用过程中的人群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
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考虑到多种污染物可能同时存在于场地不同的介质之中,如土壤、空气、水、食物和尘埃等,通过分析与受体相关的多种暴露途径,实现对多介质的健康风险评估;以可接受健康风险水平为出发点,提出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修复目标值。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结果是进行污染修复和管理决策的科学依据,有助于分析和比较多种修复措施的有效性,为合理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污染治理计划提供依据,有效地规避场地污染风险。
科技助力土壤修复

科技助力土壤修复作者:黄丹雯来源:《环境》2020年第03期“新的一年,廣东将进一步强基础、稳质量、促管控、严考核,持续推进全省土壤污染防治。
”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广东省对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出了明确要求。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土壤修复方面国内外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修复技术与治理经验,结合广东实际,有哪些技术适合在全省应用推广,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
固化稳定化技术的可推广经验为促进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技术推广,“土十条”提出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再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
东莞是全国首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的城市之一。
作为广东省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常用修复技术,固化稳定化技术可分为原位和异位固化稳定化,东莞此前就曾采用异位固化稳定化技术开展修复工作。
该技术通过向污染土壤中添加固化剂或稳定化剂,经充分混合,使其与污染介质和污染物发生物理、化学作用,将污染土壤固封为结构完整的具有低渗透性的固化体,或将污染物转化成化学性质不活泼形态,降低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和扩散能力,从而达到修复污染土壤的目的。
“《污染地块修复技术指南—固化/稳定化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固化稳定化修复工程完成后需进行修复效果评估,并对产物进行长期监测与维护,长期监测持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年,第5年后根据固化稳定化产物的长期稳定性和运行效果决定是否需要继续监测。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与土壤修复研究所所长邓一荣向记者介绍,固化稳定化技术是比较成熟的固体废物处置技术,常用的固化技术包括水泥固化、石灰火山灰固化、塑性材料固化、有机聚合物固化、自胶结固化、熔融固化(玻璃固化)和陶瓷固化等;常用的稳定化技术包括pH值控制技术、氧化/还原电位控制技术、沉淀与共沉淀技术、吸附技术、离子交换技术等。
2010年以来,该技术在工程上应用快速增长,已成为国内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的主要技术之一。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模板】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目录 ........................................................................................................................................................ І前言 .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工作目的与原则 (3)5工作程序 (4)6工作方法 (5)7工作内容 (6)8档案管理 (18)附1 环境监理工作相关文件示例 (19)附2 环境监理方案编制大纲 (26)附3 环境监理要点 (27)附4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防控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参照国内外环境监理的相关经验,结合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实际需求,提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目的与原则、程序、方法、内容、档案管理和监理要点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提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目的与原则、程序、方法、内容、档案管理和监理要点等。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理。
本指南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660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6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DB44/26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T27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814 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T753 广东省地方标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草案送审稿)》,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类活动或者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土壤,致使某种成分的含量高于国家或者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而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生态安全的现象。
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整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政策,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保障,建立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综合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纠纷,双方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可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六条【土壤污染治理产业培育】鼓励、倡导土壤污染治理市场化,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并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产业的发展,推动土壤污染第三方机构治理及其产业化,引导土壤污染治理市场化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目录目录 ........................................................................................................................................................ І前言 .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工作目的与原则 (3)5工作程序 (4)6工作方法 (5)7工作内容 (6)8档案管理 (18)附1 环境监理工作相关文件示例 (19)附2 环境监理方案编制大纲 (26)附3 环境监理要点 (27)附4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1)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防控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参照国内外环境监理的相关经验,结合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实际需求,提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目的与原则、程序、方法、内容、档案管理和监理要点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提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目的与原则、程序、方法、内容、档案管理和监理要点等。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理。
本指南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1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修复后土壤外运再利用(下填利用、绿化利用和建材利用)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风险的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污染土壤的风险评估,不适用于修复后土壤用于复垦的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6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T 299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CJ/T 340 绿化种植土壤DB33/T 89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修复后土壤remediated soil经治理修复达到一定修复目标的地块内的土壤。
3.2土壤再利用soil utilization在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性的条件下,将土壤用于下填利用、绿化利用和建材利用等用途。
3.3下填利用landfill reuse指修复后土壤用于异地堆填,达到地形塑造的目的。
3.4绿化利用planting reuse指将修复后土壤用作绿化种植,或者将其进行改良以后再进行使用。
3.5建材利用used in building materials production指污染场地修复后产生的土壤用于制作建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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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技术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评估技术和工作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要求。
本指南不适用于矿山修复和农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以及涉及放射性污染、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场地。
本指南规定修复后土壤不得用于水源保护地、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域。
当原址地块同时存在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规划区域时,原则上修复后土壤达到第二类用地修复目标的,不得用于第一类用地规划区域;当必须使用回填至第一类用地区域时,需重新进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参照章节8.2。
6.2
当修复后土壤需要转运至异址再利用时,原地块的修复目标可能不再适用,再利用情景可能存在风险,需进行修复后土壤的采样调查和再利用区的环境调查,通过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来确定风险。在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实施风险管控,进行安全再利用。
3.6
修复合格后土壤中所残留的目标污染物浓度以及其他非目标污染物浓度,用于再利用区的风险筛选。
3.7
在修复后土壤异址再利用前,对再利用区进行的风险筛选和评估,以判定再利用的环境风险水平。
3.8
包括GB 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
3.3
指土壤再利用调查和评估工作结束后,合格土壤的具体再利用方法。
3.4
用文字、图、表等方式来综合描述污染源、污染物迁移途径、人体或生态受体接触污染介质的过程和接触方式等。
3.5
基于去除污染源达到恢复地块功能目的的污染物减控方式,即通过降低目标污染物的浓度,减少污染源污染物总量来达到修复目标的修复技术方法。其修复后土壤的再利用评估技术有别于固化/稳定化治理与修复。
从风险分析和管控的角度,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修复后土壤可允许进行异址转运再利用:
(1)土壤中污染物残留浓度低于再利用区用地方式相应的风险筛选值;
(2)再利用区环境可接受性评估表明再利用土壤风险可接受。
7调查与资料统计
7.1
由于再利用方式为异址,在原地块修复效果评估合格的污染物,其残留浓度可能存在风险,因此需要对再利用的土壤进行采样调查。土壤样品的取样、检测和统计方法与原地块修复效果评估保持一致。根据治理修复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分为污染物总量削减技术和固化/稳定化技术两种类型:
由于再利用土壤的污染物种类与原地块相同,风险评估模型中的危害识别和毒性评估与原地块场地调查评估内容相同;由于污染物浓度参数和再利用情景发生变化,因此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暴露评估,包括暴露量、暴露途径和模型参数的重新确定,以及风险控制值的计算。具体评估方法参考《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1回填区域的要求:固化/稳定化产物宜在有连续硬化地面的第一类用地或第二类用地建筑物下再利用;
2回填深度的要求:固化/稳定化产物回填区宜在当地丰水期地下水最高水位上方至少1.2米;
3用土方式的要求:固化/稳定化产物回填区底部和顶部铺设警示铁丝网,对区域内的工程活动起到警示作用。
(2)制度控制措施从提高固化/稳定化产物处置区的管理强度进行风险管控,具体措施要求如下:
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工作程序包括:再利用方式确认、调查与资料统计、环境可接受性评估、风险管控技术要点等四个步骤,详见图1。
图1工作程序示意图
6再利用方式确认
6.1
修复后土壤在原址场地进行再利用时,由于其土壤修复目标是基于本地块条件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所得出的,场地概念模型未发生变更,场地条件与前期风险评估的场地条件一致,且按照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实施的要求处理达标,其修复效果评估结果在本地块有效。因此,在不改变具体暴露途径的情景下,可直接根据修复方案中的具体要求,实施相应的风险管控,进行安全再利用。
3.9
包括GB 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3.10
在所有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建设建筑物的用地中用作填土的土壤。
7.2
主要任务包括调查再利用区的用地规划类型和水文地质情况等。当水文地质资料不全时,有必要进行工勘调查和相关的土工试验,收集进行再利用区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所需的模型参数。
8环境可接受性评估
8.1
根据调查与资料统计结果,对再利用土壤进行风险筛选,确定是否存在人体健康或环境风险。根据再利用土壤在原地块的治理修复技术方法有以下两种筛选路线。
HJ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DB11/T 1281-2015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导则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上海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
(2)非修复目标污染物残留浓度:应对原地块场地环境调查中所有超过土壤风险筛选值的污染物进行采样检测和统计。土壤样品的取样、检测和统计方法与修复目标污染物保持一致。
7.1.2
使用固化/稳定化技术是指通过改变土壤形态和降低污染物的活性,以隔断迁移途径来降低风险,其修复效果通常以固化/稳定化产物的浸出浓度为评估标准。修复效果评估中已经对固化/稳定化产物进行了浸出浓度检测,因此仅需对该部分污染物数据进行收集和统计,无需重新采样调查。
(2)进行再利用区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污染物残留浓度超过相应的风险筛选值时,认为其在再利用区可能存在人体健康风险。
8.1.2
由于使用固化/稳定化技术修复后的土壤未降低污染源的风险,通常需要评估固化/稳定化产物中的污染物浸出对地下水的风险。由于再利用区的环境质量目标可能与原地块所要求的浸出浓度存在差异,应对比再利用区所在地的地下水保护等级下的浓度限值,得出以下结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下列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HJ682-2014污染场地术语
HJ/T 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8.1.1
再利用的土壤质量须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要求。将再利用土壤污染物残留浓度和再利用区的(第一类或第二类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进行对比,得出的结论如下:
(1)安全再利用:再利用土壤污染物残留浓度未超过相应的风险筛选值时,认为其在再利用区不受人体健康风险隐患的约束,可在实施相应的风险管控后安全再利用。
9.1
建筑用地回填用土主要是针对管理盲区较多的固化/稳定化处理土壤风险管控提出补充措施。内容包括规范化工程控制和制度控制措施,以及细化长期监测和维护的内容。
9.1.1
固化/稳定化产物再利用的风险管控措施应满足两条基本原则:避免日常人体接触和对工程活动进行警示。
(1)工程控制措施从土壤回填和用土方式两方面对固化/稳定化产物进行风险管控,具体技术要点如下:
4.3
根据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去向,在原址和异址再利用等两种再利用方式下,根据建筑用地回填、道路路基、绿化用地基质、填埋场覆土等不同的再利用情景,提出各类再利用途径的技术要求。
4.4
修复后土壤在经评估后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提倡结合实际情况作为土壤资源进行再利用,为修复后土壤的提供资源化利用的方向。
5工作程序
8.3
在调查和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原地块责任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可参照附录A的示例编写。
9风险管控技术要点
环境可接受性评估合格的再利用土壤,还需针对不同的再利用情景实施相应的风险管控。结合广东省较常见的三种再利用途径,提出风险管控技术要点,包括建筑用地回填土、道路设施用土、绿地用土。
7.1.1
污染物总量削减技术是指通过降低污染源浓度至设计修复目标值,以满足降低风险至可接受的要求。使用该技术修复后的土壤在转运出场再利用时,原地块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可能不再适用于再利用区,存在人体健康风险,应针对以下两类污染物的残留浓度,对再利用的土壤进行采样调查:
(1)修复目标污染物残留浓度:根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中的监测样品进行数据统计。样品数量不超过8个时,以各污染物的最大检出浓度作为修复后土壤的污染物残留浓度;当监测样品数量超过8个,同时满足正态分布时,可将各污染物在所有样品中浓度的95%置信水平上限值作为污染物残留浓度;非正态分布的数据可使用正态化转换或其他分布模型处理后再统计。
4总体要求
4.1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均明确要求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为防范修复后土壤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少转运等原则,修复后土壤应当优先地块原址再利用。
4.2
修复后土壤再利用过程中,特别是异址再利用和转移过程中,需要突出对再利用过程的风险管控,确保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环境安全。
通过再利用区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有以下结论:
(1)可安全再利用:计算基于致癌效应的土壤风险筛选值时采用的单一污染物致癌风险低于10-6,或基于非致癌效应的土壤风险筛选值单一污染物的危害商小于1,即可认为修复后土壤在该接收地用地方式下的人体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可在相关的风:单一污染物致癌风险高于10-6,或危害商大于1,即可认为修复后土壤在该接收地用地方式下的人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应优先考虑进一步修复,其次重新选择再利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