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办法变更管理程序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 1 -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 1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方为有效。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XXXX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编制:审核:XXXXXXXX公司XXXXXXXX管理部2018年1月25日一、总则1.1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合理控制工程变更,按照国家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由工程不同参与方提出,最终由设计单位以设计变更或设计补充文件形式发出的工程变更。
1.3本办法适用于XXX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
1.4 工程变更管理实行事前报审、层级管理的控制原则。
1.5 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程序、未经批准、手续不完备的变更,一律不得执行,监理单位不得计量,跟踪审核单位不得计价。
一律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二、工程变更的分类管理2.1 按变更类别划分为五类:设计变更、计划变更、材料设备标准变更、工程增减变更、施工方案变更。
施工方案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地质条件、施工环境或施工条件的改变等因素影响,导致合同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和业主提出的改变原施工方案的变更。
材料设备标准变更是业主及相关单位要求变更有关工程建筑装饰材料、重要设备的规格、标准和档次的变更。
计划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业主因上级指令、技术因素或项目需要,调整原施工进度计划,改变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的变更。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计划变更不在本办法之列。
工程增减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业主扩大或减少建设规模,增加或减少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建设内容的变更。
施工洽商和技术核定均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不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2.2 按变更等级划分为二类:一般变更、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是指工程投资变化在30万元以下的单次工程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工程投资变化在30万元以上的单次工程变更。
2.3 除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界定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行政审批需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所有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3.1 工程变更可由合同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方、项目管理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提出。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质量变更、合同变更等。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二)合理性原则:变更内容应合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
(三)效益原则:变更应尽量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四)程序性原则:变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
第二章变更范围及类型第四条变更范围:(一)设计变更:包括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的变更。
(二)进度变更:包括工期调整、施工计划调整等。
(三)质量变更:包括工程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方面的变更。
(四)合同变更:包括合同条款、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变更。
第五条变更类型:(一)重大变更:涉及工程规模、结构、工艺、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二)一般变更:不涉及工程规模、结构、工艺、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第三章变更管理程序第六条变更申请:(一)变更申请单位应向项目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费用及变更后的实施方案。
(二)项目管理部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变更审批:(一)重大变更:经项目管理部审核后,报请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二)一般变更:经项目管理部审核后,报请项目经理审批。
第八条变更实施:(一)项目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变更。
(二)变更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内容符合审批要求。
第九条变更验收:(一)变更完成后,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将变更情况报请项目经理审批。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十条变更责任:(一)变更申请单位负责变更申请的编制和提交。
(二)项目管理部负责变更申请的审核、审批和实施。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条、目的1、为了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2、通过对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变更是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变更共分为三类:1、一般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下的;2、较大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至10万元(含)以下的;3、重大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1、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出的变更;2、由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3、由设计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4、由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第四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按本变更管理办法中图一及图二进行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
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六条变更单由项目部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七条变更的控制1、变更控制原则:1.1 符合国家规范: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1.2 保证使用功能: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1.3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1.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2、变更内容:2.1 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2.2 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2.3 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2.4 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2.5 由于某种需要公司提出的对原设计的更改内容;3、相关部门职责:3.1 项目部:3.1.1 办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手续;3.1.2 对拟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3.1.3 负责变更的实施;3.1.4 审批2万元(含)以下变更并报公司备案;3.2.1 对拟发生的变更进行经济分析;估算变更成本;3.2.2 变更实施后,核算变更实际发生额是否在估算范围内;3.2.3 跟踪变更的落实情况;3.3 总工:3.3.1 审核变更实施的可能性及施工工艺合理性;3.3.2 审查2万元以下变更,审批2万元-5万元(含)的变更并报公司备案;3.3.3 负责组织专家评审重大变更;3.4 项目分管副总及合同部分管副总;3.4.1 审核变更技术和经济的的合理性;对工期、造价等综合评价。
项目管理的变更流程

项目管理的变更流程
项目管理的变更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变更提出:由项目发起人或相关人员提出变更需求。
2. 变更评估:由项目管理人员对变更需求进行评估,确定变更的影响范围、成本和时间等方面。
3. 变更审批:由项目管理人员对变更进行审批,并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4. 变更实施:由项目团队实施变更。
5. 变更控制:对变更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变更对项目影响最小化。
此外,为了更好地管理变更,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利用一些工具来帮助他们,例如变更管理工具、项目管理软件和项目团队协作工具等。
同时,还需要注意变更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了解变更的影响和进展。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可能因项目和组织而异。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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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管理程序
1 目的及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项目变更管理各部门职责界面、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承建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工作。
2 术语
2.1
2.2
2.3
3
3.1
3.2
3.3
3.4
变更、监理延期服务及监理派遣计划变更等工作。
3.5 工程技术处负责组织编制、审查设计变更方案,组织开展补充评价工作。
3.6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变更引起的HSE风险及应对措施,组织开展物资监造变更及环评、安评、职评和水土保持方案补充评价报批工作。
3.7物资采办处负责审核设备材料变更的可满足性,审批甲乙供材料界面变更,组织物资采购变更。
3.8 公共关系处负责审核建设用地变更的可满足性,组织林业、矿压和文物等工作变更。
3.9 项目联络办公室负责集中建设项目变更事项与项目业主的协调、跟踪工作。
3.10 项目部负责接收服务商提出变更,组织监理或PMC对费用、方案和工期变更等进行全方位审查,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变更,向服务商下达变更执行通知,监控服务商执行变更。
4 程序内容
4.1
4.1.1
4.1.2
4.1.3
4.1.3.1
4.1.3.2
4.1.3.3
4.1.3.4
对费用变更进行审查。
4.1.3.5 费用变更报批程序:对于合同约定由业主承担的变更费用,由计划处按《投资管理办法》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需要报专业公司审批的,由计划处报专业公司。
a)非变更类签证或合同范围外需按现场实际发生签认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填报“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表”进行审批。
b)所有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必须附有费用估算,审批的估算额为结算的最高限价。
变更审批时具备费用包干条件的尽量实行费用包干,最终费用审定以招标文件和合同为依据,且审定金额不能超过申请审批阶段的审批金额。
变更签证申请时无费用估算的视同无费用增加。
4.1.4 方案变更
4.1.4.1 方案变更包括变更原因、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变更对相关工作的影响等内容。
4.1.4.2
4.1.4.3
4.1.4.4
4.1.5
4.1.
5.1
4.1.
5.2
4.2
4.2.1 可研变更:是指可研批复后,项目规模、范围、工艺技术、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可研报告需要重新编制的变更。
4.2.2 变更提出:可研变更一般由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直接下达调整通知,也可由项目经理部提出变更建议,计划处上报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经上级部门明确后,集中建设项目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由项目业主组织修改可研报告、办理补充评价等前期工作。
4.2.3 集中建设项目
a)项目联络办公室跟踪可研报告修改和补充评价办理的进展情况。
b)计划处组织接收变更后可研和专项评价成果,转发相关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4.2.4 非集中建设项目
a)计划处接收上级部门的可研变更通知,向工程技术处下达可研变更任务书,业务处室组织开展需要的相应补充评价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b
c
d
4.3
4.3.1
4.3.2
4.3.3 计划处接收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的初设变更通知,向工程技术处下达初设变更任务书。
4.3.4需要开展相应补充专项评价的,非集中建设项目由工程技术处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环保处督促补充评价进度及环评、安评、职评和水土保持方案补充评价报批;对于集中建设项目,项目联络办公室协调跟踪项目业主组织补充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
4.3.5工程技术处组织设计服务商编制初设变更报告,并对初设变更报告进行审查,计划处对投资进行审查。
4.3.6 根据合同约定,初设变更或补充评价需要增加费用的,服务商提出费用报价,工程技术处审查后,报造价与法律事务处、计划处审查,具体按《合同管理办法》和《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由于服务商责任造成的变更,工程技术处根据《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办法》启动索赔。
4.3.7 计划处将初设变更报告报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审批,接收批复文件,转发相关部门,各部门按照变更后的方案开展后续工作。
4.4
4.4.1
4.4.2
4.4.2.1
4.4.2.2
4.4.2.3
a
b
责任处室审核(主送计划处,抄送造价与法律事务处、工程管理处、工程技术处及其他受影响的处室)。
4.4.2.4 各处室对所主管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分工如下:
a)工程技术处组织审核变更的设计方案;
b)工程管理处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变更,施工工期变更,无损检测变更,监理延期服务及监理派遣计划变更,审批建设组织模式变更等工作;
c)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变更引起的HSE风险及应对措施;
d)如果涉及甲供物资,物资采办处分析评估变更对物资采购的影响;
e)如果涉及永久征地,公共关系处分析评估变更对建设用地的影响;
f)造价与法律事务处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审核变更费用。
4.4.2.5 计划处汇总各处室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各处室召开会议,共同对变更讨论分析),对投
a
b)(涉c
4.4.2.6
a
b
服务商责任造成的变更,各部门根据《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办法》启动索赔
c)执行过程中,项目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表”和“变更管理台账”。
4.4.3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提出的变更
4.4.3.1 计划处负责接收变更文件,向相关处室下达变更评估通知。
4.4.3.2 各处室根据职责开展变更评估工作
a)工程技术处组织设计服务商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含投资),分析评估变更对工程方案的影响,将变更设计方案提交相关处室;
b)物资采办处分析评估变更对物资采购的影响;
c)工程管理处分析评估变更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工期的影响;
d)质量安全环保处分析评估变更引起的HSE风险及影响;
e
4.4.3.3
a
b
4.4.3.4 4.3.7
4.4.4
4.4.4.1
4.4.4.2
通知。
4.4.4.3
资管理委员会、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批复后,计划处将批复结果反馈给变更提出部门,变更提出部门据此开展工作。
4.4.4.4 如果变更影响综合计划,按《综合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4.4.4.5 如果变更涉及其他部门工作(如物资代用方案),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4.4.4.6 变更提出部门下达变更执行通知后,应建立“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表”和“变更管理台账”。
4.4.5 工程相关第三方提出的变更
4.4.
5.1 计划处接收工程相关第三方提出的资源、市场或工程界面方面的变更,报项目业主或上级部门审批。
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同意后,按照4.4.3条款执行。
4.4.
5.2 服务商接收工程相关第三方提出的非资源市场方面的变更,按照4.4.2 条款执行。
4.5 变更时限要求
4.5.1
4.5.2
4.6
4.7
4.7.1
4.7.2
4.7.3
4.7.4
4.7.5
责任部门按照《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办法》启动索赔。
4.7.6 项目部和各责任处室没有对照合同约定进行审查,被退回的,考核予以扣分。
总分100分,每退回一次扣10分,直至扣完为止。
5 记录和表单
变更申请单
变更审批单
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表变更管理台账
本程序文件编制处室:计划处审核人:马纳新
批准人: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