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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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琼府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3月19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沈晓明2019年5月21日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管理局)设立和运作,创新大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我省大数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高效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大数据管理局是省政府依法设立,承担大数据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第三条省大数据管理局在省政府领导下,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海南大数据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大数据管理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市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政策措施。

(二)负责推进社会经济、民生保障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引导、推动大数据分析研究和应用工作。

(三)负责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组织实施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五)负责政府数据资产的登记、管理和运营,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六)负责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参与国际国内重大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指导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领域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11.01
•【字号】琼建质监〔2022〕397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6•【字号】琼府办〔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26号),切实做好我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6日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助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况除外。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办理系统,是指全省统筹建设用于办理政务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通过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由内容、结构、背景等组成。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日期:2002-5-8执行日期:2002-6-3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八条海南省政务信息网由政务办公业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内网)、政务公众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是指政务机关进行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电子公文及业务数据处理、存储、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省级各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政府内部计算机办公业务网和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琼发改产业〔2022〕181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发改产业〔2022〕181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工业稳则经济稳。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聚焦制约工业经济畅通运行的能源供应、大宗商品和原材料保供、重点产业链畅通等卡点、堵点,以及需求收缩、成本上升、要素支撑不足、预期不稳等难点和问题,精准施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进一步发挥工业对壮大实体经济、支撑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打通堵点卡点,确保工业经济循环畅通(一)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1.充分发挥省能源保供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全省能源保供工作的统筹协调。

实现发电用煤、用气中长期合同全覆盖,提高合同兑现率。

鼓励用煤企业维护好国内国际采购渠道,实现互为补充。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落实好《海南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加强发电用煤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并化解保供风险隐患。

切实做好发电计划和煤炭采购计划的有效衔接,科学有序调度,确保不发生断供风险。

鼓励企业建设或扩建储煤设施,提高煤炭储备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3.推动昌江核电二期、昌江小型堆示范工程、万宁气电、海口气电、洋浦热电联产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

推动南山气电、三亚东气电、海口气电二期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推动集中式光伏发电、海上风电项目建设,配套建设储能设施。

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24•【字号】琼治欠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治欠发〔2021〕2号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月24日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决定在我省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目的通过启用《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工资监管平台”),推进“多网融合、一网监管”、全面打造全省劳动用工监管“一张网”,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注册登录海南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工资监管平台,新建施工单位登录账号,施工单位使用账号登录工资监管平台新建本单位下工程项目账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资监管平台管理的具体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琼府办〔2016〕218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日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中共海南省委关于以创新为引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15号)等文件要求,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行电子证照在我省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建设原则,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省政府数据中心,在省行政审批“一张网”构建电子证照库,实现电子证照“一次生成、多方复用,一库管理、互认共享”和政务服务“少带证照”“免带证照”,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2016年9月初步建成海南省电子证照库,并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逐步开展“证件、执照、牌照”类电子证照应用; 2017年1月完善电子证照库,分批向市县推广应用,年底前省电子证照库应用覆盖全省。

二、主要任务(一) 推行电子证照目录建设。

各证照签发单位结合省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逐项梳理办事依据、办事材料、办事结果,形成部门证照目录后构建全省电子证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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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出台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十条设计、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进行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软件和服务,并应当购买正版软件。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保障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执行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十五条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完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改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时不予安排:
(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未完成;
(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三)信息化工程项目经过专项审计,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改正期间,属于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暂缓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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