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中国政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务的重要部门,其组织架构体系是为了有效管理和推进相关工作的规范化运作而设立的。
本文将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并探讨其重要职能和各个部门的职责。
一、部门概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住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派出机构,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北京市。
住建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规划和实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推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加强建筑业的监管和发展等。
二、组织架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组织架构分为若干个职能部门,涵盖了不同方面的工作内容。
下面将逐一介绍各个部门的职责和重要职能。
1. 总体规划司总体规划司负责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该部门与各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合作,制定出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规划目标,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房地产开发和管理司房地产开发和管理司负责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规范,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住房市场的平稳发展。
该部门负责住房供应和价格管控等工作,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
3. 农村建设司农村建设司负责农村地区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
该部门与农业部门合作,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并加强对农村建设项目的监管。
4. 城市建设和管理司城市建设和管理司负责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工作,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空间规划,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该部门与地方政府合作,推动城市更新改造、城市绿化和城市交通建设等工作,并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测。
5. 建筑市场管理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建筑行业的市场监管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规范。
该部门制定建筑行业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对建筑企业和建筑工程的监管,推进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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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16•【文号】建办〔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建办〔2020〕35号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4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办理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处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具体组织协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10.27•【文号】国办发[1995]53号•【施行日期】1995.1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多年来,全国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努力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政务信息工作对于政府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进行宏观调控等,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是为政府领导提供政务信息的主要渠道。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厅(室)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pptx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 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 实,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交由相关部门
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审计报告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资金拨付。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云服务提供单位和使用云服务的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 安全管理责任不应随使用云服务而转移,各单位始终是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部署在区政务云平台的数据、信息等资源,以及在区政务云平台上政府单位业务系统运行过 程中收集、生产、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都属各单位所有,各单位对这些资源的访问、利用、支配等权利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原则上要依托全区政务信息网,新建业务应用系统必须部署在潺阳区政务云平台,已建的业 务应用系统要纳入云平台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再自行建立数据机房,已建数据机房的服务器、存储,防火墙等设 备实行集中托管,由区信息办逐步向九江中部云基地滑阳政务云平台迁移。涉密信息网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 施。根据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增加资金投入,不断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区政务云平台建设。
202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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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 集约化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省政府 办《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智慧九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 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3•【文号】国办发[1998]86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3日国办发[199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
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国家测绘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部。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拟定全国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部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部信息中心承担。
2、部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部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部负责监督。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与住宅建成后住房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与交通部、国家轻工业局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注册执业人员等,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评级、征信业务、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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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2-2-26
执行日期:2002-2-26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建设系统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安全地报送信息,以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
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是指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提供重要情况,制定建设事业方针政策、指导建设事业工作发展所必需的,具有时效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厅(室)归口管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办公厅(室)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本地区、
本单位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综合处理、通报、存储政务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
建设部办公厅负责汇集、处理建设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并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条上报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本地区、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
(三)建设部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和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到本地区、本单位检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
(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出台的有关建设事业的政策法规;
(六)建设各行业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七)本地区(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和地震自然灾害等;
(八)与建设部门有关的重大社情民意及突发性事件;
(九)其它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是:
(一)反映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重大信息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感情用事;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事应当迅速上报,必要时应当连续上报;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本地区、本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的信息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的需要。
第六条登载建设部政务信息的主要媒体有:
(一)《建设部信息》:简要报告建设部党组对行业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建设部对国务院领导针对建设系统问题所作批示的处理情况及建设部的重要工作,反映建设系统各行业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该信息专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二)《建设工作简报》:重点反映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主要工作及动态。
该简报报中央办公厅,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全国人大办公厅,部长、副部长,送部各司局。
(三)《建设要情择报》:择登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建设工作的批示和部领导对工作的批示,部领导的重要活动,部发文及重要信息。
该择报报部党组成员、三总师,送各司司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告》:刊登建设部制定或与建设事业有关的政策法规、部领导的有关讲话,对全国有指导意义的地方性法规等。
该文告公开发行。
第七条建设系统政务信息也可以通过下列网络传送:
(一)横向结构网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与本机关内部各司局(处室)组成的网络。
(二)纵向结构网络:建设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组成的网络。
(三)延伸结构网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与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的网络。
下级办公室对上级办公厅(室)应当及时、按质、按量报送政务信息;上级办公厅(室)对下级办公室应及时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八条建立健全下列信息工作制度:
(一)发布信息报送要点制度。
建设部办公厅根据一段时间内部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报送信息参考要点,供各网络成员单位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
(二)重要信息预约制度。
建设部办公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办公室视情况需要,通过预约方式,向所属网络成员单位发出重要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
网络成员单位要按上级要求积极组织专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三)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信息上报原则上不越级,一般为市(地)报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报部,必要时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可直接报部。
建设部办公厅对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报送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每两个月通报一次。
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报信息的单位,特别是对于必报信息漏报、迟报或扣压不报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应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好信息评选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每年对所采用的信息进行分析,将其中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筛选出来,评好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信息员给予表扬和奖励,以促进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
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检查。
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各项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十条建设部办公厅不定期召开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