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指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交通事故行政诉讼起诉状

交通事故行政诉讼起诉状人民法院:原告:XXX地址:XXX联系方式:XXX被告:XXX地址:XXX联系方式:XXX我是原告XXX,因交通事故一案,特以起诉状向贵院提起交通事故行政诉讼,请依法审理并依法判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1.原告基本情况我是XXX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身份证号码为XXX,联系方式为XXX。
住所位于XXX。
向法庭提交此起诉状,希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被告基本情况被告为XXX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XXX。
被告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过错,导致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案件基本事实2021年XX月XX日XX时许,我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行驶于XXX 路XXX段,突然被被告的公司货车迅速并违规超车,致使我们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中,我的车辆受损严重,我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
事故发生后,我与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能够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但被告拒绝了我的请求,没有对我造成的损失进行任何赔偿。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不得不向法庭提起交通事故行政诉讼。
二、请求判决事项本案由于交通事故导致损失,我作为原告理应享有以下请求判决事项:1.判决被告赔偿我车辆的修理费用及相应的停放费用;2.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用及相应误工费用;3.判决被告承担事故责任,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支出,由被告承担。
三、证据及理据1.事故现场照片为证明该交通事故确实发生,附上我当时拍摄的现场照片作为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医院诊断证明书、治疗记录及相关费用清单我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为了治疗受伤部位,我前往医院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附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治疗记录和相关费用清单作为证据。
4.与被告的邮件往来记录在事故发生后,我与被告进行了多次邮件往来沟通。
附上与被告的邮件往来记录作为证据,证明我已经多次请求被告赔偿,但被告拒绝了我的请求。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 车祸赔偿起诉书格式(精选5篇)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车祸赔偿起诉书格式(精选5篇)车祸赔偿起诉书格式篇一甲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年××月××日,乙方与甲方儿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乙方自愿对甲方进行赔偿。
现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贰拾陆万元整(260 元),其中,事故发生后已支付6万元,剩余2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当天支付到甲方以下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
二、甲方收到26万元赔偿款后,自愿向乙方出具谅解书,并自愿放弃对乙方其他赔偿请求的权利。
三、协议签订后,对于甲方剩余的损失,乙方应提供其驾驶证及肇事车辆××的行驶证等保险理赔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款。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车祸赔偿起诉书格式篇二甲方: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现在住址:乙方: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现在住址:事件概括: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时分,驾驶车(牌照号)由行至公路公里处处时,与前面正常行驶的车(牌照号)相撞,造成当场死亡。
现(甲方)与(乙方)就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万元。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深圳市律师协会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操作指引,虽然我无法提供具体到2024年最新的版本内容,但可以概括性地说明此类操作指引通常会包括以下关键点:1. 案件受理与委托1)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应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初步评估,了解案情、证据材料及损害情况。
2)确认管辖法院,并指导当事人准备相关诉讼文件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2. 证据收集与固定1)指导当事人收集和保存事故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直接证据。
2)协助当事人申请调取医院治疗记录、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意见等间接证据。
3. 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分析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
2)计算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项目。
4. 起诉准备1)起草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整理证据目录并附带证据材料副本,确保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5. 庭审程序1)准备庭审提纲,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
2)对于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应当确定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处理好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确认和执行问题。
6. 调解与判决执行1)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庭前会议或庭审后的调解工作,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2)若案件判决后,协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赔偿款项得以实际履行。
7. 专业服务规范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总之,深圳市律师协会的此类操作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一套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律师在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能够依法、规范、高效地开展业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9〕21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省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程序问题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造成其损害,申请追加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
医疗机构参加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精神伤残评定】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治疗终结的六个月后进行。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案件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接待当事人的咨询(一)、一般要求:1、接待律师告知咨询收费的相关规定;2、了解当事人咨询的主要要求和目的;3、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见附件一)。
4、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接待律师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
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
(二)、咨询中律师需了解的主要内容: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3、交通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5、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6、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肇事者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7、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8、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9、咨询时,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事故认定阶段、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10、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三)律师回答咨询的规范性要求:1、告知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接待律师现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1、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或称赔偿义务人或赔偿责任的主体),系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人,一般情况下,为机动车的所有人。
特殊情况下,因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其责任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之外的管理人、侵权人承担。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了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准许;当事人没有明确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经审查原告所列被告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有遗漏的,应征求-1-原告是否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意见。
原告不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理。
3、赔偿义务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死者的继承人。
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外,还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终结的证明。
如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法定复核期限内提起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尚未终结的,法院不宜立案受理;原告应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处理后再提起诉讼。
(二)诉讼主体身份证据的审查审理本类案件除根据上述规定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外,还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对其身份进行审查:1、原告(权利人)证明身份的证据。
⑴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情形:①受害人本人提起诉讼的,应提供受害人的身份证,在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应提供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②受害人死亡,依法由其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证明-2-系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本顺序全部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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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指南交通跟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每天都需要出行,不论是驾车还是步行都有可能会碰到交通事故,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何进行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做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指南。
一、确认被告。
被告通常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车辆保险公司。
要进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案件,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如何获取并确定上述被告的具体信息呢?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除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外,一般情况下会在10-30天的时间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会载明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具体住址及电话号码。
至于车辆的保险公司可以向交警部门询问,不仅可以查询到车辆的保险公司,还可以查询到车辆投保的险种(交强险、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等)交警部门会给出书面资料。
二、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告一方能够得到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此处标准以广东省为例)(一)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死亡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即医嘱)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死亡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其中:伤残系数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得详见《广东省公安机关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各个省份有不同的标准,每年更新可在网络上查询得知。
附:常用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1、《民法通则》在该法律中,有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等,这些属于该类案件的基础性法律条款。
2、《侵权责任法》该法律对《民法通则》的诸多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化,并有若干修正,是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性法律,可以预期其将取代《民法通则》的地位。
3、《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对该类案件而言其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其确立了保险人在有关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是保险人参与诉讼和进行赔偿的法律基础,二是其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可能影响到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是在广东省范围内具有实际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由于该意见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且在广东省内被各级人民法院所遵照执行,因此其具有相当大的实际意义。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制定,对交强险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该条例对交强险的性质、投保与理赔等的规定,是涉及交强险的案件中必须予以考虑的。
6、《保险法》车险属于保险,关于保险的规定如无例外都适用于车险,因此在有关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人身损害案件可能涉及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故该司法解释现今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其中的第九条基本上已经被后来的司法解释所变更而不再被法院援引作为判决依据。
该解释在实践中比较常用的条款为第十条、第十一条,该两条常被援引作为减轻被告方赔偿责任的依据。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该说,该解释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几乎所有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的计算都是依据该解释进行的。
对此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该有较好的掌握。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主要针对的是保险纠纷案件,但由于涉及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也含有保险纠纷的因素,因此对该意见也应予以注意。
当然,该意见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意义更大。
10、保险条款由于保险本身就是一个以合同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上的设计,因此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之上,而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其中对合同的方方面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需要指出来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查,也一般不会依据保险条款进行判决,而是直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判决。
保险条款主要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和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中发挥作用。
1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该准则由公安部发布,对人身损害情况下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办案过程中不能机械套用该准则,而应在医嘱、评残时间、本准则之间辩证援引合适的标准来计算误工时间。
12、《道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可能因伤致残,而残疾赔偿金往往是保险公司等的赔偿责任中占比最大的一项,因此对伤残等级应当保持慎重。
该标准由公安部发布,对伤残等级评定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可以进行参考。
13、《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一般要求在抗辩意见中提出仅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而该办法则对医保和非医保的医疗诊疗项目进行了区分,因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