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02年7月22日发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3.08.08•【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8月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设施设备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五章档案的保管、保护、鉴定与处置第六章档案的利用、开发、统计与移交第七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推进企业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服务企业各项工作,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按照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企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行为和活动,是企业不可缺少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五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
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档案工作经费应当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为档案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下同)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7.29【实施日期】200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工作,对全省档案事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提出全省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五条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系统或者行业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2.24【实施日期】1996.12.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7月20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及档案教育、科研、宣传、外事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都应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保护、抢救档案所需的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档案工作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的原则。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
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
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
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2023年档案法制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60题)

2023年档案法制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6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 )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A、1987.9.5B、1988.1.1C、1996.7.52.档案工作实行( )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A、监督指导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C、集中统一保管3、( )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A、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B、各级专业主管机关C、各级人民政府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 )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A、国家和个人B、国家和社会C、社会和个人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 )移交档案。
A、档案室B、文件中心C、档案馆6、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 )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A、定期B、不定期C、按时7、国家档案局8号令第九条规定: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 )执行。
A、国家有关规定B、国家档案局8号令C、自行规定。
8、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裁、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 )档案义务。
A、保管B、维护C、保护9、《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解释权在( )。
A、国家档案局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国家档案局8号令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执行。
A、不需B、依照C、参照。
11、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 );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2023年国际档案日档案知识竞赛题库100题及答案

2023年国际档案日档案知识竞赛题库100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D)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A.1987年9月5日B.2019年10月25日C.2019年10月8日D.2023年6年20日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A)起施行。
A.2023年1月2日B.2023年6月20日C.2023年8月23日D.2023年6月20日3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B)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A具备执法资格人员8 .档案专业人员U行政人员4.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A),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A.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B.确定档案专职人员C.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D.确定归档范围5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A)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A.定期B.不定期C.按时D.及时6 .国家规定(B)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A.有利用价值B.不得归档C.已经归档D.无现行效力7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购买、代存、(C)等方式收集档案。
A.征收B征集C.捐赠D.寄存8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A.配置B.采购C.配备D.采用9 .涉及国家(C)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A.机密B.不适宜公开C秘密D绝密10 .禁止篡改、损毁、(C)档案。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A拍摄B.涂改C伪造D摘录11 .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必要时,可以依法(A)或者征购。
A收购B征集C托管D征用12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B).A.表彰B.给予奖励C.表扬D∙通报13 .禁止(A)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2021年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the world is not where we are, but where we are head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档案管理就其基本性质和主要作用来说,是一项管理性的工作,服务性的工作,政治性的工作。
下面整理了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欢迎阅读!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11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11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总公司办公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总公司各部门、专业公司(下称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总公司机要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条各单位的领导应重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11公司系统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电报、传真、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盘片J员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六条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机关有关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
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
(三)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各所属企业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三)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六)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公司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刊记者的新闻发布稿和声像材料、撰写专题__及在外单位重要讲话的稿本;(七)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实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贸易、证券、信贷、租赁、世行贷款、转贷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八)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九)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十)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十一)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十二)公司编印的公司要闻、简报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十三)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医疗、扶恤、死亡、奖惩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十四)公司干部、工人、党员、团员名册、报表;(十五)公司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十六)公司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十六)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十八)公司或部门、专业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十九)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二十)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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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2002年7月22日发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
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
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
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
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六条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
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国有企业破产,破产清算组应妥善处置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分立,档案处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