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201907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201907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201907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有效地控制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或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结)算业务办理。

第三条【工作事项】建设工程预(结)算包括:建设工程控制价(标底)、货物及设备采购合同标的估价、施工图预算、工程变更估价、工程合同费用索赔、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预(结)算的编审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规守法、合理计价的原则;

(二)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遵照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审计、评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调查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均需报送评审中心评审,并待其出具评审意见后方可办理工程结(决)算款的支付申请手续。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依据政府有关规定还须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相关部门须根

据审计或审定结果开展后续工作。

第六条【费用控制】工程预(结)算通常应控制在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修正概算内。超过批准概算的应做出特别说明并分析原因,超出项目总概算的应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造价主管部门职责】造价主管部门(指深铁建设内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业务的部门,以下同)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包括制订工程预算、结算管理业务办理流程及操作规则、编审基本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二)对于监管工程负责监督、指导工程的工程预(结)算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预(结)算编制原则的审查,办理工程预(结)算文件备案,组织深铁建设相关部门、合同相关单位共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预(结)算的审计或审查;

(三)对需要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协助编制、审核工程预(结)算的工程或合同,负责组织招标或直接委托工作,并负责对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

(四)在编制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时,在部门职能范围内制订合约各方在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审计各工作环节的职责;

(五)按计划将工程预(结)算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或评审,跟进工程预(结)算评审或审计进展状况,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现场的调查、取证;

(六)负责建立并保持与政府审计、评审中心、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宣传贯彻工程造价计价政策,指导有关部门对定额、计价资料汇编、计价软件等工具资源的配备,组织造价专业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项目主管部门(指深铁建设内部负责工程实施或设备、材料采购管理的业务部门或分公司,以下同)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编制部门/中心结算年度计划,组织工程预(结)算编制的启动工作,督促承包商、监理对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二)初步审查工程预(结)算编制依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对造价文件所依存的技术文件和支持性文件负责;

(三)审查或编制工程预(结)算工程项目及工程数量、设备材料清单、服务项目清单;

(四)将审核后的工程预(结)算文件及相关文件移交深铁建设门相关部门;

(五)负责工程预(结)算文件审查、审批及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或评审过程中需要技术及技术支持性部门说明、解释或认定的工作。

第九条【设计主管部门职责】设计主管部门(指深铁建设内部负责工程设计管理的业务部门,以下同)的主要职责

(一)按部门职责负责审查确认用于工程预(结)算的工程图纸等设计文件;

(二)协助处理审查、审批及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或评审过程中需要技术及技术支持性部门说明、解释及认定的工作。

第十条【财务主管部门职责】财务主管部门(指深铁建设内部负责财务管理的业务部门,以下同)的主要职责

(一)按部门职责负责根据造价主管部门的审核金额,对价税分离合同中受税率变化影响的金额进行审核。

(二)协助处理审查、审批及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或评审过程中需要财务及财务支持性部门说明、解释及认定的工作。

第三章编审依据

第十一条【计价原则】工程预(结)算编制与审核应首先确定计价原则,包括国家或省级、市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范、计价办法、计价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和相关询价规定等。

第十二条【控制价(标底)依据】招标控制价(标底,包括工程货物及设备采购、服务等)编审依据包括:计价原则、工程招标文件及与项目相关的标准与规范、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工程特点、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等。

第十三条【施工图预算依据】施工图预算编审依据包括:经批准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批准明确的具体计价原则,个别专业工程达不到施工图深度时可依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估价,或设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十四条【变更费用预算依据】变更费用预算或估算编审依据包括:合同文件、变更管理办法、施工图纸、已审批的变更资料及其支持性资料。

第十五条【结算依据】工程合同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编制、审核。编制、审核依据包括合同、合同价格清单、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资料、索赔签证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竣工图纸等。上述技术资料必须是经过正式批准允许使用的。

第四章成果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文件清单】工程预(结)算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预(结)算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范围、计价原则、用途等);

(二)工程预(结)算表单;

(三)工程量计算单;

(四)设备或工器具清单;

(五)其他应附图纸、工程变更资料及其他有效单证(原件);

(六)计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一般要求】工程预(结)算用表及签章、装订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编审签字】工程预(结)算(设备、货物采购合同除外)的编制、审核应由国家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主持,造价员、其他技术人员参与,造价工程师对计价成果文件全面负责,并在计价成果文件上按规定签字盖章。造价工程师的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应随计价成果文件一起提交。无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盖章的计价成果文件,有关单位、部门应不予受理。

设备、货物及服务采购类的工程预(结)算文件,应由负责该项目的相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或审核并签章。

第十九条【外部签章】承包商编制的工程预(结)算文件必须经承包商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其执业章;监理审核的工程预(结)算文件必须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和项目总监签字确认,并加盖各自执业章;承包商、监理还应在预算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履行该项目相关合同义务的驻地单位公章,在结算文件上应加盖单位公章。上述签章不齐全的工程预(结)算文件,有关单位、部门应拒收。

第二十条【内部签章】深铁建设各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核的工程预(结)算文件,应由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盖部门印章。

第五章工程预(结)算编审规则

第二十一条【复核审批制】工程预(结)算,应由专人编制、专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对外使用。

第二十二条【定额选择】编制工程预算,应根据投资主体及工程性质选择定额及取费标准。轨道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均应首先选深圳市现行定额及取费标准,缺项的部分可参考省、行业、国家以及其他省市的现行定额。专业工程(如铁路、公路、水利、高压燃气管道等工程)应优先选择行业定额及取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控制价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按层级授权权限报批核准后,按规定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布。设备、货物或服务合同,应结合概算、政府发布的价格或取费指导文件、市场询价及时间较近可参考的已签订的类似合同价格,确定控制价格按层级授权权限报批核准后,按规定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变更计价原则】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等),其预算编制与审核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处理,未约定事项应按以下原则:原合同已有项目采用原合同单价;原合同没有但有类似项目,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编制新单价;原合同没有的项目参照合同中计价原则编制新单价。

第二十五条【新增工程计价原则】合同执行过程中,通过合法程序签订补充协议新增工程或货物采购的合同价格的确定,应首先采用原合同关于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如确有困难的,可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合理的计价原则,写入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定价方式】工料机及设备价格确定方式

(一)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索赔、现场签证等的计价,其工料机价格按优先顺序从以下方式选择确定:a)合同中已有价格或合同明确的定价方式;b)工程变更实施时市造价站公布的价格信息;c)由设计(仅对重要的装修材料)或承包商推荐三种或以上符合技术要求的品牌及对应价格,报监理、深铁建设审核确定d)通过政府规定的询价平台进行市场询价;具体操作细则由深铁建设另行制定。

(二)合同签订前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其工料机价格按优先顺序从以下方式选择一种确定:a)预算编制期市造价站公布的信息价;b)同期项目近期内类似合同价格;c)通过政府规定的询价平台进行市场询价。

第二十七条【审查内容】工程预(结)算审查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定额采用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工程性质及合同或有关规定;

(二)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工料机价格是否符合合同或有关规定,消耗量是否合理;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

(四)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补充协议增加的工程是否手续齐全,工程子目计价与定额或合同是否重复;

(五)项目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图纸、工程变更单证是否审批、合理,签章齐全;

(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经过批准,工程变更调整手续是否齐全;

(七)项目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设备及工器具数量是否与图纸及工程实际相符;

(八)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料具摊销是否合理;

(九)项目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分项工程子目是否有重复、漏项或设置不合理;

(十)项目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所依据的工程变更、签证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有原件,副本是否与原件一致;

(十一)计价成果文件用表及签章、装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章工程预(结)算编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招标控制价(标底)】招标工程控制价按照具体情况可以由深铁建设内部组织编制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深铁建设门内部编制时应由有资质的造价人员编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权责清单规定报深铁建设批准。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时,应由相关工程师组织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主

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权责清单规定报深铁建设批准。经批准的招标控制价和控制价上限应按政府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预算】直接委托的工程合同(包括招标工程转为直接委托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造价主管部门共同与承包商协商计价原则,协商一致后,要求承包商据此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主管部门审核,造价主管部门指派造价工程师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最后报深铁建设批准后作为合同价格和施工过程中验工计价的控制费用。

第三十条【变更费用预算】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变更费用的预算,在变更经深铁建设门审批成立后,由承包商开始编制,监理单位进行全面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审核,造价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工程师或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最后按层级授权权限报批核准。批准后工程变更费用按合同约定和深铁建设发布的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进行计价支付,未获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不予计价支付。

第三十一条【合同结算】在合同履行完成或终止后,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结算资料,并将完整的结算文件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现场实际对结算工程量、费用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审核报告和承包商的结算资料后,应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无异议的资料移交造价主管部门;造价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工程师或委托的中介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第三方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结果经深铁建设审查确认;价税分离条款中的税金由财务主管部门核准(审核);最后由造价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工程结算报送评审中心评审,并以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单方结算】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其未按合同约定时限或合理时限内提交工程合同结算资料,或不能启动工程合同结算编制工作时,项目主

管部门向承包商发出相关催办通知。承包商在接到催办通知后14 天内未书面答复的,项目主管部门再次发出催办通知,承包商在接到再次催办通知后 3 个月内,仍未提交工程合同结算资料的,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现有资料和已付款资料组织编制工程合同结算,并按规定报送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第七章工程预(结)算办理时限

第三十三条【一般要求】工程预(结)算业务办理,一般情况下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编制时限】一般情况下,工程预(结)算编制时限为合同约定的时限,合同未约定的,按有关计价规范、办法明确的时限执行。

第三十五条【审批时限】一般情况下,工程预(结)算审核和批准时限为:监理单位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8天;

项目主管部门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8天;

造价主管部门自行审核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8天;

财务主管部门自行审核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5天;

接受委托的结算审核中介机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结算金额2000万元及以下25天;2000万元-1亿元45天;1亿及以上60天。

第三十六条【结算调整时限】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后,造价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确认结果调整工程合同结算文件的时限为14 天。

第三十七条【结算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结算计划,造价主管部门汇总并编制深铁建设年度结算计划,共同推动结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归档时限】工程预(结)算资料(包括电子文件)的归档应按

地铁集团发布的关于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执行,以下资料如无归档时限要求,通常应在预(结)算资料得到批准或调整完成后28 天内完成归档。

a)招标标底、工程合同结算及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或评审资料;

b)新增工程施工图预算;

c)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

第三十九条【处罚条款】

(一)承包商编制工程预(结)算,不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无约定时不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工程造价的有关规范、规定,有意高估冒算、弄虚作假、骗取业主工程建设资金的,一经核实,应返还业主建设资金和赔偿业主因此招致的额外费用支出和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及当事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禁止其参加地铁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的投标或承建。

(二)监理单位审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预(结)算,未能尽职尽责,或不能体现监理单位应有的技术水平,视情况通报批评,并按监理合同规定扣减监理费用(按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或评审结果相对监理审核结果的核减额与监理费率乘积的2 倍计算);监理工程师同承包商串通弄虚作假、欺骗业主,骗取建设资金,或从中收受好处的,一经核实,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监理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没收监理合同全部担保,同时终止监理合同,并禁止其参加深铁建设作为建设单位的所有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等工作。

(三)中介机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四)项目主管部门、造价主管部门、设计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预(结)算编审过程履职不到位发生过失的,按深铁建设和集团公司的员工问责规定进行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深铁建设合约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颁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A、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流程图

B、结算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C、结算文件封面

D、结算承诺书

附件A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流程图

建设工程结算流程图

附件B 结算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结算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备注:

1、各单位根据清单提供结算所需资料,涉及审计核查和资料归档资料时由建设单位收齐资料统一办理。

2、本清单主要适用于土建工程结算,设备结算资料提供按设备结算指引的要求执行或参照本清单执行。

附件C 1结算文件封面(适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竣工结算书

合同编号:

承包商(盖章):监理单位(盖章):业主(盖章):

承包商申报价:监理审核价:业主审核价:

编制人:审核人:审核人:

资格证号:资格证号:资格证号:

负责人:总监:负责人:

日期:日期:日期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号线**项目工程费用结算审批单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说明:

1.深铁建设董事长审批10亿元以上的结算。

2. 深铁建设总经理审批工程类1000万元--10亿元,设备类500万元--10亿元,服务类200万元--10亿元的结算。

3. 合约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工程类1000万元以下,设备类500万元以下,服务类200万元以下的结算。

附件C2 结算文件封面(适用建设工程设备采购、服务等合同)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采购(服务)合同结算审批书

附件D结算承诺书

结算承诺书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按贵司要求,编制完成了深圳市轨道交通

****************工程结算所需的(****、*****、*****、****)等

相关资料,并郑重承诺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无故意隐瞒

或遗漏。

我单位同意贵司审核确认的结算结果(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依据合同约定和深圳市机构改革工作部署精神,同意将经审核确认的

相关结算资料按规定提交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我

单位承诺并同意以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作为双方办理合同结算的依据。

我单位自愿接受深圳市政府相关审计监督部门的审计(审核)监督。若今后相关审计监督部门在进行审计(审核)监督时发现存在超

付款项的,我单位将积极配合,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将超付款项无条件退回贵司,并协助完善后续相关工作。如未按上述约定

时间办理退款手续,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未按约定时间

办理退款手续,我单位自愿承担由此给贵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

1、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身份证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广州地铁运营线路部分车站及车辆段建筑设施专项维修(2017

广州地铁运营线路部分车站及车辆段建筑设施专项维修(2017年) 招标文件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3) 第二章合同条款 (17)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18) 第四章技术条件 (28)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97) 第六章评标办法 (126)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二.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1“招标人”、“甲方”、“业主”指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2“投标人”指向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1.3“承包商”、“乙方”指其投标被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4“招标文件”指由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 充文件; 1.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全部文件; 1.6“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 招标说明 2.1广州地铁运营线路部分车站及车辆段建筑设施专项维修(2017年)引入竞争机制,采取 公开招标的办法,以便能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企业承包广州地铁运营线路部分车站及车辆段建筑设施专项维修(2017年)的任务,按照《广州地铁运营线路部分车站及车辆段建筑设施专项维修(2017年)技术条件》及铁道部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检修,确保广州地铁安全运营及“安全、准点、快捷、舒适”等相关运营指标的实现。招标工作严格按国家和广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实行甲方负责制。 2.2本招标甲方特别要求投标人拟安排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主要的技术 负责人应参与投标文件相应部分的编制工作,根据需要参加评标的澄清会并回答相关问题。 2.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甲方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根据自己的项目实践,通过分析确定能够 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目的,解决相应的问题,要求提交有关资料,进行可行性分析。 2.4项目概况 2.4.1项目名称: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 2.4.2项目地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 2.4.3承包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3项 2.5招标范围及工期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5号 【发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199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 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 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 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 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地铁站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地铁站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地铁站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1、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项目经理负总责、安全长负专责、各级管理人员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全面建立并实行安全责任制和安全逐级负责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层层分解,横向到职能部门,纵向到各级领导和每个职工,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形成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 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针对本工程城市暗挖施工、交通运输和人身安全风险大、技术含量高等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每道工序开工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交底至班组,并要求传达到每个作业人员。 3、安全教育制度 (1)加强作业人员的的安全教育,使广大工人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克服麻痹思想,组织职工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做到思想上重视,生产上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对特殊工种和对施工安全有特殊影响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要经常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三不伤害"(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 (4)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时也要进行转岗安全教育。 (5)施工管理人员要进行年度安全培训,专职安全员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继续从事安全员的工作。 4、安全检查制度 ①坚持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堵塞安全漏洞。 ②项目部组织月检查,工区进行周检查,工班经常进行检查,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 2006年03月18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5号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

地铁运营安全管理要点

地铁运营安全管理要点 近年来,各大城市都加大地铁建设以解决日益紧张的交通压力。随着地铁网络化运营,客流的急剧增加,地铁运营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地铁运营的根本任务就是将旅客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地铁运营的目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地铁运营必须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与运营安全有关的因素可以划分为四类:人、机器、环境及管理。以管理作为控制、协调手段,协调人、机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反馈作用将系统状态的信息反馈给管理系统,从而改进安全管理方法,最终得到更为安全的系统。 运营的安全管理是指管理者按照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对运输系统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进行危险控制的一切活动。该定义包括五个方面的含义: 1. 运营安全管理的目的是消灭和减少运营事故及其损失。 2. 运营安全管理的主体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各级管理人员。 3. 运营安全管理的对象是人(基层作业人员)、财(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等)、物(运输基础设备和运输安全技术设备等)、信息(安全信息)等。

4. 运营安全管理的方式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5. 运营安全管理的本质是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使各种矛盾向有利于运营安全方面转化。 安全系统管理的基本内容可包括:总体管理、重点管理及事后管理 一、总体安全管理 在运营管理工作中,一切服务于安全生产的各管理部门,为确保运输安全所做的工作都应纳入总体安全管理的范畴。 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法规、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信息、安全资金等。 运营安全总体管理 1.安全组织管理 是安全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安全的组织领导、协调平衡、监督检查工作,使安全管理体制有效地正常运转,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2.安全法规管理 任务是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轨道运营安全的法律、法规等条文规定,对各种运输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进行研究、制定、修改、完善、贯彻和落实,使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分类 (2) 第三章职责 (3) 第四章原因责任 (6) 第五章变更程序 (7) 第六章时限制度 (11) 第七章计量支付 (11) 第八章文件组成 (11) 第九章责任处理 (12) 第十章附则 (13)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地铁[2015]47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层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系指施工图经业主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招标图到施工图的变化按业主建设总部设计中心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业主建设总部管理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发包的施工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集团其他类似合同的工程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管理原则]工程变更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 第五条[见证备案]工程变更过程中,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六条[避免反复]工程变更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或地段或部位因一个初始诱因发生2 次或以上同一变更内容者,因变更引起的其他专业需要单独申请的变更不属此列)。 第七条[严禁拆分]单个原因引起的连续的不可分割的工程变更,为一项工程变更,严禁拆分工程变更。在施工前难以确定变更范围的,可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召集有关各方召开洽商会,论证变更方案,形成洽商纪要先行实施,在变更范围确定后由提议单位及时补办变更手续。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物业招商管理细则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物业租赁招商管理细则(修订稿) 文件编码:GZMTR/GZ-XZ-QG-014 文件版本:1.1 编制人:钱子若金玉 审核人:吴敏 批准人:刘光武 物业租赁招商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落实物业在租赁管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管理流程,确定操作程序,保障物业规范、高效经营,最大限度提升集团公司物业经营价值,创造最佳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依据《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6号)、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监管权责清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资法[2016]2号)、《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参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租赁,是指集团公司作为出租人,将集团公司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集团公司住宅用于分配给本公司职工租住的情形除外。 本细则所称大宗物业是指集团公司拟签订的单个物业租赁合同标的物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大宗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为非大宗物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总部(部、室、中心)(以下称“各部门”),适用于股东对全资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的前提下,保证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工作要按照厂务公开要求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党政联席会负责集团公司物业经营管理及决策,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集团公司大宗物业的经营策划方案; (二)审议集团公司未经公开招商的非大宗物业的经营策划方案; (三)审议租赁给集团国有类投资企业的大宗物业、租期在6年以上(不含6年,下同)的非大宗物业和租金低于底价的物业的租金定价方案。以上物业均指经营性物业; (四)对党政联席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进行决议。 经营策划方案主要包括物业基本情况、出租目的、可行性、物业定位、经营模式、招商方式、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用途、招商底价及底价拟定依据等。 第七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以下简称公司招领会)负责集团公司物业招商管理及决策,主要职责为:

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加强过程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总部或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投资建设的*研、办公、厂房、住宅及配套用房等各类用途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类项目,按照**工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门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项目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运营部门主要负责房地产类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包括项目的总体开发建设计划、营运销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发

包模式等内容),以及项目在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移交等阶段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产业类建设项目(项目用于*研生产,含产业园区)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验收和后评价的监督管理。 法律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重大风险管控和法律事务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在廉政建设、效能监察、信访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四条企业应依据土地权属、资金来源等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承担监管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通称业主方或甲方。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制定招投标管理、预决算管理、变更洽商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企业内部有建筑、结构、水暖、电气、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建筑工程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少于6人的,可自行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委托项目管理企业进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一、本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坚决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为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二、安全生产是衡量地铁2号线消防维保项目部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努力钻研技术业务,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人身和施工安全。 三、新职工和改职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地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2.施工作业基本安全制度 2.1项目启动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2.1.1新设备启用前,设计、施工部门应配合,对接收单位的使用维护人员进行培训。 2.1.2项目组成员认真学习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1.3工程施工用电时必须依据电源插座规定的负荷进行用电,不得超过电源插座规定 的负荷。 2.1.4工程施工过程中,电源插座周围不得摆放易燃、易爆、液体或金属等物体,避免 由于液体洒溅或金属物遗撒等原因使电源插座受损,产生漏电或短路现象。2.1.5项目组成员必须听从项目经理的调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1.6为维护公司企业形象及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不得追逐、 打闹、玩戏。 2.1.7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异常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与用户沟通,以便及时核 查排除,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1.8项目组成员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即有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实施计划施工。

2.1.9项目的实施调试工作与施工现场的正常作业原则上要避免交叉、并行作业,非施 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如确需交叉、并行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预案, 防止发生事故。 2.1.10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 作。 2.1.11工程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整理,以保持工程施工现场的整洁。 2.1.12工程人员下班离开工程施工现场时,必须将工具、仪器仪表、照明、电源插座及 电脑主机和显示器等用电设备关闭。 2.1.13系统在线运行时,未经使用或维护部门的许可,项目组人员不得对系统进行操作。 2.1.14未经使用或维护部门许可,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进入设备机房,更不得随意操作, 使用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设备或工具。 2.2 基本规定 2.2.1三不动: 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2.2.2三不离: 1、工作完后(配合作业后),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 2、影响正常使用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 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2.2.3四不放过: 1、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 2、不落实造成事故责任者不放过 3、按事故等级未追究相关行政领导责任不放过; 4、没有吸取教训,做出预防措施不放过。 2.2.4七严禁: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盾构管片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盾构管片质量管理办法 文件编码:Q/GDJ-GL-ZLGL-BF-06 文件版本:1.0 编制人:郭志坤 审核人:汪良旗、仇培云 批准人:苏振宇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 4.管理原则 (3) 5.术语和定义 (3) 6.管理机构及职责 (4) 7.管理要求 (6) 8.支持文件 (12) 9.文档历史 (12) 10.附则 (12)

1.目的 为加强广州轨道交通工程盾构管片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促进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适用的业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以下称“建设总部”)作为建设业主方管理或代建工程使用的盾构管片质量管理。 2.2适用的单位、部门范围:适用于建设总部各部(室)、各建设管理部,各参建单位。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国家、省、市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等。 3.2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办法、文件等。 4.管理原则 坚持质量为本的原则:即参建各方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为本”作为对盾构管片质量管控的基本原则。 5.术语和定义 5.1 管片厂:是指承担建设总部管理或代建工程的承包商选择的盾构管片生产企业。 5.2 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以下简称管片):以钢筋、混凝土为主要原材料按混凝土预制构件设计制作的管片。 5.3 检漏试验:对用于实际工程的管片进行的渗透性检验,以模拟检验管片抗地下水渗透能力。 5.4 水平拼装检验:指通过测量管片水平组装两环或三环后的尺寸精度和形位偏差,对管片和模具进行的检验。 5.5 抗弯性能试验:对管片进行的承载能力试验,以检测其在规定试验方法下的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某地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某地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根据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年度目标推进计划,工程建设部及合同技术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拟定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名单,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由工程建设部现场代表、合同技术部预算员(造价员)及技术员构成。并指定现场代表为项目管理小组组长,组长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小组不限于监督、管理、协调、服务于单一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自本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至项目竣工结算为止,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全过程跟踪管控。并接受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的监督和领导。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项目管理小组组长职责 (一)制定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代表公司对该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进行全面管理,并接受公司年度考核。 (二)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三)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小组成员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按公司流程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审签手续,下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指令,传达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相关指示和精神。 (五)向项目管理小组成员通报及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计划、工作动态。 (六)化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不稳定性因素,掌握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及时报告并力所能及地做好思想稳定、规劝工作。发生不稳定性问题主动参与处置。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编号:SY-AQ-0786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管理制度目录 一、技术管理制度 1、图纸会审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 3、技术交底制度……………………………………………………… 4、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5、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6、技术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7、材料计划管理制度………………………………………………… 8、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9、技术总结制度……………………………………………………… 10、试验管理制度……………………………………………………… 11、测量管理制度……………………………………………………… 12、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3、干燥箱使用及注意事项…………………………………………… 14、振动台使用、维修规程…………………………………………… 15、标准养护箱使用、保养规程……………………………………… 16、压力机试验操作规程……………………………………………… 二、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2、样板先行制度……………………………………………………… 3、质量检查制度……………………………………………………… 4、主要分项工程重点检验制度……………………………………… 5、质量评定制度……………………………………………………… 6、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7、质量优劣奖罚制度 (49) 三、进度管理制度 1、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 3、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 四、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公司文件管理制度………………………………………………… 2、项目收发文件管理制度…………………………………………… 3、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4、贯标资料管理规定………………………………………………… 5、竣工资料…………………………………………………………… 6、文件、资料保密规定……………………………………………… 五、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2、施工现场场容管理制度…………………………………………… 3、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现场环保、环卫制度……………………………………………… 5、施工现场检查、考核与奖惩制度……………………………… 6、作业层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大纲要求: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内容讲解: 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 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B.主体结构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D.环境质量 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整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

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板块工程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地铁〔2015〕879号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板块工程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根据集团最新颁布的《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层级管理办法(试行)》(深地铁〔2015〕474号),为规范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板块工程采购管理工作,加强建设板块工程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地铁工程建设板块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总部负责的轨道交通工程、枢纽工程、市政工程及代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工作。其他各个部门可根据各自层级管理办法审批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内部审批流程按本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分类】工程建设项目分为两类: Ⅰ类项目:估价在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限额以上的项目。 Ⅱ类项目:估价在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限额以下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招标主管部门职责】

(一)对Ⅰ类项目,负责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编制、提案和备案(非招标项目的提案及备案除外); (二)对Ⅱ类项目,负责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的审核; (三)组织Ⅰ类项目采购流程的执行,配合Ⅱ类项目采购流程的执行; (四)牵头组织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澄清、审核;负责Ⅰ类项目澄清和合同谈判报告的提案。 (五)招标主管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归口管理,并负责与政府招标主管部门对接; (六)对I、Ⅱ类项目,负责商务部分或价格组成的制定及审核。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对Ⅰ类项目,负责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的审核;负责招标文件中技术相关内容的编制,负责非招标项目的提案、报批及备案; (二)对Ⅱ类项目,负责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编制及提案和备案; (三)对所主管项目,配合Ⅰ类项目采购流程的执行,组织Ⅱ类项目采购流程的执行; (四)牵头组织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澄清、审核,负责Ⅱ类项目澄清和合同谈判报告的提案。 (五) 配合相关投诉的处理工作(如有需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