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空姐李晓航代购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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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坤、青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世坤、青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世坤、青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8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世坤;青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邓世坤青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邓世坤【当事人-公司】青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强、陈超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强、陈超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振强、陈超【代理律所】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邓世坤【被告】青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青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否支付上诉人邓世坤赔偿金及加班费的问题。

原审据此确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关系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2015年7月8日至2019年5月22日加班费135440.85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原始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青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否支付上诉人邓世坤赔偿金及加班费的问题。

关于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上诉人邓世坤于2019年5月22日书写《离职申请》载明:“尊敬的公司领导:现因个人原因,不能再为公司服务申请离职,如给公司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本院认为,原审据此确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关系并无不当。

刘伟与天骄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伟与天骄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伟与天骄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40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蔚堃马学英蔡世杰【审理法官】杨蔚堃马学英蔡世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伟;天骄航空有限公司【当事人】刘伟天骄航空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伟【当事人-公司】天骄航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安琪经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安琪经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安琪【代理律所】经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伟【被告】天骄航空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刘伟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前提在于刘伟与天骄公司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递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伟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前提在于刘伟与天骄公司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单纯以是否订立劳动合同来判断,而应当以是否实际用工来确定。

本案中,刘伟认为天骄公司未向刘伟提供“工作岗位”而无法提供劳动,鉴于飞行员是特殊行业,根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其入职新的航空公司涉及多项证照、手续的移转和交接,需要由飞行员向新的航空公司提交的证照和手续。

除了刘伟主张因其退出成都航空运行时间已超过24个日历月而无需提供的技术档案外,还有飞行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而在刘伟与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中,刘伟主张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刘伟不能办理执照关系的转移,且根据刘伟与天骄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引进费的约定,天骄公司向刘伟支付的引进费中包括支付刘伟原单位的流动赔偿金,可知刘伟应当承担与成都航空协调移转相关证照、手续的义务,故刘伟不能入职的责任不应归责于天骄公司,刘伟与天骄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请求与天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44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王超【当事人】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王超【当事人-个人】王超【当事人-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云鹏北京昶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云鹏北京昶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云鹏【代理律所】北京昶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超【本院观点】对社保参保证明予以认可,但应发工资清单系西部航空公司单方制作,不能证实向王超支付了相应的工资金额,但鉴于王超认可其支付了部分工资,故认可王超离职后西部航空公司仍在为其交纳社保、支付部分工资,但无法证实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裁判案例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作为证据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西部航空公司应否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移王超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2.西部航空公司是否应当为王超出具安保评价及办理相关飞行技术档案的转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管辖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王超离职后西部航空公司仍在为其交纳社保、支付部分工资。

王超称其已找到了新的用人单位,西部航空公司称不清楚该情况。

二审中,被问及王超要求将档案转移到何处时,王超称具体单位会在执行的时候向执行法官提交,只要求西部航空公司配合办理。

双方均对89号函中关于飞行员辞职后相关档案证照的处理方式予以认可。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制作的89号函件中载明“一、飞行员辞职后,需要转移的档案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驾驶员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

前空姐的“海外代购门”

前空姐的“海外代购门”

前空姐的“海外代购门”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2年第22期文/黑丁霜凌为自救,开淘宝小店“考虑到你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合空姐岗位,公司决定予以劝辞。

”2008年6月,李晓航拿到海南航空公司的辞退书时,她的脑中—片空白,眼前一片模糊……26岁的李晓航是辽宁1人,大专毕业后,她凭着高挑的身材,甜美的笑容,应聘进海南航空公司当上了空姐。

从2008年2月开始,李晓航经常感到头晕乏力,有时还无缘无故地流鼻血。

李晓航到医院检查发现血小板数量很差,不及常人的五分之一,自身免疫功能也很差。

医生诊断这种病属于慢性病,不能过度劳累,否则很容易引起各类血液病。

为了工作,李晓航隐瞒着病情,一边服药一边依然飞航班。

但有好几次,她因体力不支在机舱内发生晕眩。

公司最终还是得知了她的病情,按照规定劝辞了李晓航。

失去工作后,李晓航暂时栖身北京,居住在朝阳区的租房内。

一来方便自己治病,二来北京的就业机会多,凭她的能力和长相也能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况且她在北京还有一个比她大10岁的男友陈海龙。

但是,李晓航的几次工作机会都在体检时被卡住了。

眼看着积蓄越花越少,她的内心焦急万分。

—次,李晓航跟一位昔日的同事在网上聊天时,那位同事对她说:“人们都羡慕空姐飞来飞去,能从国外买便宜的化妆品回来,你就以空姐为旗号,生意肯定会不错。

”李晓航眼前一亮,她也喜欢网上购物,而且多年的空姐生涯,让她对化妆品的品牌、价格十分精通,不如开个专营化妆品的小店。

2009年下半年,淘宝网新增了一个“空姐小店”的化妆品网上专营店,店主就是李晓航。

小店虽刚开张,但打着“空姐”的旗号,一时还吸引了不少“亲们”,生意算不上红火,但也不萧条。

李晓航的主要进货渠道是一家名叫“韩国宝贝店”的化妆品店。

但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李晓航的小店生意却开始走下坡路,李晓航进货后,最多加价10%左右出售,按理讲这个利润是合理的。

为了降低售价,李晓航只得硬着头皮多次与“韩国宝贝店”的店主张娅讨价还价,但对方仗着是从韩国进口的正品货,怎么也不肯降价,这令李晓航郁闷不已。

关于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

关于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

关于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作者:石东洋雷传平陈文举来源:《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01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和网络购物的兴起,海外代购也逐渐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由于海外代购涉及国家进出口贸易制度,却又缺乏具体法律规定,使之与走私行为之间的界限不够明确。

这种不确定性为少数人牟取不当利益提供了温床,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也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为有效破解海外代购行为的法律监管难题,有必要厘清海外代购行为的性质,明晰其与走私行为的界限,探索海外代购管理制度,完善我国的走私犯罪立法。

关键词:海外代购;经济犯罪;例示法;量刑幅度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5.01.024[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0339(2015)01-0102-05一、“空姐代购案”引发的刑法问题(一)“空姐代购案”简述从2009年夏天起,离职空姐李晓航开始在淘宝网上经营化妆品,其货物最初来源于代购店。

其后,李晓航在在韩国三星公司工作的褚子乔的帮助下,采取随身携带货物入境的方式走私从韩国购买的化妆品。

2011年,李晓航被抓获,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2014年3月31日,终审裁定认为,李晓航等三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的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共分为三个量刑层次,具体为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到15万元、15万元到50万元以及50万元以上三个量刑幅度,并针对不同层次分别设定了一定的刑罚。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对李晓航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

但一审判决后,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许多人不解为什么网络海外代购会引发这么严重的法律后果,认为此案又不涉及人命或者造成巨大社会危害,只是帮人代购居然要判11年。

大多数人对一审判决表示难以理解,并对李晓航报以同情。

陈涛、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涛、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涛、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3【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56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齐新孙向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涛;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涛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涛【当事人-公司】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伟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王秀燕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伟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王秀燕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伟王秀燕【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涛【被告】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1:29:05陈涛、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569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18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33515001F。

法定代表人:陈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伟,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燕,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涛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凯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30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外代购的讨论(转发)

空姐代购案揭开灰色产业链海外代购何去何从悬在海外代购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落下。

近日,前空姐被判刑11年一案,引发海外代购行业“地震”。

让这个活跃在灰色地带一年逾400亿元的产业面临法律风险。

在高压的法律风险面前,已有不少代购商家打算退出代购业务。

面对依然庞大的市场需求,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纷纷呼吁国家出台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使海外代购从地下走向地上。

空姐代购案揭开灰色产业链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离职空姐走私化妆品案。

曾担任某航空公司空姐的李某,也是淘宝店主,因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高达113万余元。

公检机关查明: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某伙同他人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某等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

9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李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李某遭重判惊醒了众多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卖家,这一群体的营业额在中国已经十分可观。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120亿元。

而2011年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65亿元,较上一年涨幅120.83%。

预计2012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将有望达到480亿元。

代购产业之所以能有如此大的规模,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独特优势。

根据我国对国外箱包、化妆品等品类商品的进口税率,偷逃关税可以拥有比正规渠道低原价60%左右的价格优势。

再加上部分商品在境内稀缺等原因,海外代购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形成了由买方、代购方、物流、平台方和卖方等多方参与完成的跨境商品及服务交易模式。

据了解,从事海外代购的商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李某为代表的个人散兵作战,这类群体大多数依附于淘宝平台;另一类则是以帮购网为代表的企业机构。

多位在海外工作或学习的华人代购店主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他们主要通过私人包裹邮递形式通关。

李倩与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倩与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9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雒继周【审理法官】雒继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倩;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倩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倩【当事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倩【被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权责关键词】合同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

该意见晚于劳动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上述劳动部门出台的规定就病假工资计算标准不一致,应当按照该意见明确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高于该标准的病假工资,故一审法院适用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计算李倩的病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李倩要求东航江苏公司支付2019年11月至今的工资、误工赔偿(直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或李倩恢复原岗位为止)165000元,超出其一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理涉。

王莹与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莹与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2【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8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丽霞孙承松龚勇超【审理法官】杜丽霞孙承松龚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莹;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王莹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莹【当事人-公司】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海文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海文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海文【代理律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莹【被告】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中,王莹撤回关于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并认可一审判决关于病假工资、生育津贴差额的认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首先,王莹主张因病不能到岗提供劳动,其有义务提供诊断证明、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材料。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王莹撤回关于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并认可一审判决关于病假工资、生育津贴差额的认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空港地服公司应否支付王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空港地服公司应否支付王莹2018年、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争议焦点一,空港地服公司以王莹累计旷工超过7天违反考勤管理规定为由与王莹解除劳动关系,王莹则主张其处于病休期间,因客观原因未能开具病休证明,空港地服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首先,王莹主张因病不能到岗提供劳动,其有义务提供诊断证明、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材料。

浅析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浅析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作者:祝雅妹徐凡蓉刘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纳入证据体系,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体系更加完善,但是在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采纳等方面尚未作出区别于传统证据形式而契合电子数据证据特点的相关规定。

本文以发生于2012年的离职空姐李晓航代购案为切入点,从该案在一审和重审时对逃税金额认定的巨大差异入手,引出对电子数据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的分析,探索电子数据证据充分发挥作用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取得合法性基金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3年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证据的合法性研究》,项目编号Z20131803。

指导教师:杨俊杰讲师。

作者简介:祝雅妹、徐凡蓉、刘洋,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19-02一案情简介李晓航(海南航空公司离职空姐),于2009年和男友石海东在网上开设名为“空姐小店”的淘宝店铺,销售化妆品。

自2010年8月起,李晓航与在韩国工作的褚子乔合作,由褚子乔在韩国购买化妆品邮寄到中国。

后因海关政策调整,个人邮寄物品进口应征税税额起点从500元下调到50元。

之后的一年中,李晓航及其男友石海东通过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入境,均未向海关申报。

2011年8月31日,李晓航从韩国到达首都机场后被抓获,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褚子乔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李晓航伙同石海东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通过网店销售牟利。

检方指控的犯罪金额分为两部分:一是两次走私被当场查出的现货涉及的偷逃税款11万元,另一部分是根据淘宝网店订单推算2的,数额被认定为1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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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前空姐李晓航代购案也备受各界关注。在去
年 12 月 17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宣 判指出,前空姐李晓航因伙同他人采用以客带货
的方式从机场无申报通道将化妆品等货物携带
入境,被法院一审认定偷逃税款 8 万余元,以走
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4 万 元。(尚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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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等三人走私普通货物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依
法裁定驳回李晓航、褚子乔的上诉,维持原判。 京法网事微博指出:“法院审理认为,李晓
航等三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法院认定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李晓航、 褚子乔的上诉,维持原判。”
海淘、海外代购是网购消费者颇为关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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