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空姐代购案看海外代购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问题
“套代购”型走私犯罪认定的若干难点

“套代购”型走私犯罪认定的若干难点一“套代购”型走私犯罪是否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关于“套代购”型走私犯罪是否需要以牟利为目的目前也存在争论,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该罪属于涉税类犯罪,并且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就是为了逃避税款的缴纳,来谋取利益,所以牟利为目的是该罪的构成要件。
[1]否定说认为,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成立也并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
犯罪的目的性不能反应走私犯罪的的本质特征,也并不能代表所有走私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2]“套代购”型走私犯罪不应只打击主观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人,不排除行为人有其他的犯罪目的。
如若,只仅规制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人,这无疑缩小了该罪的打击范围。
笔者赞成否定说,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主观牟利为该罪的构成要件。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其具体体现。
我们不可否认“套代购”型走私犯罪中大部分确实是以销售牟利行为为目的,但是从该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该款打击的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行为,保护的是我国的海关监管制度和税收制度,而并不是销售牟利行为。
第二“套代购”型走私犯罪活动并非都具备以牟利为目的。
该罪的目的呈现出复杂化特点,除了以牟利为目的之外,还有以赠送亲友、好意帮忙,欣赏收藏等非牟利性为目的。
如果仅认定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为犯罪的话,那么像前述的以非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将会被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
很显然,这样认定犯罪行为的话,就会严重缩小刑法打击此类走私犯罪活动的范围,也不利于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该类走私犯罪依然侵害了相关社会法益,造成了社会危害结果,只要其达到了偷逃的税款达到了刑法规制的数额标准,依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偷逃税款金额的确定由于行为人的量刑会很大程度上被偷逃税款数额影响,数额的认定在实践中又存在难点问题,笔者将对此予以探讨。
第一点,就是要明确“套代购”型走私犯罪应缴纳税种的范围,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出偷逃税款的金额。
如果在海外购买商品被怀疑涉嫌走私,应该如何应对?

如果在海外购买商品被怀疑涉嫌走私,应该如何应对?
如果在海外购买商品被怀疑涉嫌走私,应该如何应对?
法律分析:涉嫌走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海外购买商品时应当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如海关规定、出入境管制等。
如果被怀疑涉嫌走私,应当及时采取合法措施,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海关的规定,私自出口、输入有禁止出口、输入、限制出口、输入的物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外汇、外币或者用外汇、外币进行结算、支付的,外汇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外汇许可证、外汇经营许可证。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携带、邮寄、托运、寄递、快递禁止出境、入境的物品;不得违反海关规定私自携带、邮寄、托运、寄递、快递限制出境、入境的物品。
”
因此,如果在海外购买商品时被怀疑涉嫌走私,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律师并配合当地法律程序,进行合法维权。
1。
法律知识:如何处理走私犯罪

法律知识:如何处理走私犯罪随着中国的经济和外贸业的快速发展,走私犯罪也越来越猖獗。
走私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形象,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个人、企业和国家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
因此,如何处理走私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对走私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划分走私犯罪行为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许可,违反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货物、资金和人员非法输入或输出国境的行为。
按照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走私犯罪可以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类型。
轻微走私犯罪是指走私数额较小或者危害较轻的行为,如个人或者少数人员从事的走私活动,数量较少,影响较小。
一般走私犯罪是指由大量人员参与的走私活动,走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危害较严重。
严重走私犯罪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走私数量极大,对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和危害。
二、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主要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犯罪分为三类: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稀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
其中,轻微的走私行为一般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一般走私行为和严重走私行为则由刑事法庭进行审理和判决。
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目前,我国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主要有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防范走私犯罪行为。
国家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进出口贸易的监管,加大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走私犯罪的成本和风险,切实防范和遏制走私犯罪行为的发生。
2、对走私犯罪行为的严格惩处。
对于走私犯罪行为,要依法采取惩罚措施,严格打击,不能姑息和纵容。
针对不同的走私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刑事制度,让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走私犯罪行为。
走私犯罪行为是跨境性的犯罪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
有关捎买带心得体会

有关捎买带心得体会
违规“捎买带”,亲人两行泪
离双十一就不到一个月了,各位小姐姐们积攒已久的购物愿望终于又可以尽情释放了~!!
但是平时国内商城价格没有那么优惠的时候呢,可能很多朋友就会利用执行国际航班的工作便利去为自己和朋友采购一些进口商品。
如果买的东西超过了国家规定商品价值限额,而没有正常申报的话,则极易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事件!
1.2011年,海航李姓乘务员因利用国际航班从韩国走私化妆品。
因犯走私普通物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2018年年初国货航某飞行员在执行国际航班时,帮人代购手表、戒指等奢侈品且未向海关申报,在首都机场被查获,因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获刑10 个月并处罚金20 万元;
3.2018年9月7日某分公司客舱部一名乘务员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利用飞国际航班机会从日本协助旅客捎带烟弹20多箱,每箱50条)被刑拘。
近年来,随着海外代购兴起,某些人员不仅超量“捎买带”自用物品,而且大量利用航班携带市场畅销的海外产品,为谋取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发生违规“捎买带”问题,不仅违反内部规定,而且会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但影响个人前途,也将损坏单位利益。
而我们友谊的小船也会因为违规购买一个包包、一只手表而翻船。
正所谓“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违规捎买带,亲人两行泪”,大家要通过合规、合法的手段“剁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美的理直气壮!。
以法律的视角看网络海外代购

以法律的视角看网络海外代购作者简介:洪欣(1992—),女,汉,安徽巢湖人,助理,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李学艳(1991—),女,汉,河北霸州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本科在读。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摘要】一则“空姐因海外代购逃税113万被判有期徒刑11年罚款50万元”的新闻近日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法学方面的专家学者认为量刑合理,而广大民众却对此感到不可思议,认为量刑过重。
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发人深思。
本文拟从法律的视角剖析私人海外代购行业的兴起原因及其弊端,并探求平衡法理与情理的方案,希望能够将私人海外代购这一行业引入正规的发展方向,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关键词】海外代购;互联网;关税2012年9月5日,一条“空姐开网店进货逃税113万元获刑11年”的消息被转发评论上万次,而大量海外代购的相关话题也再度引起争议,同时也将海外代购这个敏感行业推上了风口浪尖。
“空姐代购”这个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海外代购模式受到广泛关注。
那么,对于前空姐的量刑到底是否适当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认为,严格地说,代购偷逃关税肯定都是违法的。
按照海关规定,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大规模的、职业化的、大额的走私,只要事实认定清楚,符合相应定罪量刑规格和标准,这样的判罚也不为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前空姐逃税100多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从法律的层面来说,这种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然而就目前的结果来看,大多数民众认为合法的判决并不合情,法理情理再次面临冲突。
对于网络代购这一灰色地带,当前的判决结果似乎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但我们必须提起注意的是——法律如果对某一社会行为的追责存在相当的偶然性,被刑责与免于刑责的边界不清,法律就起不到应有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的作用,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就会受到伤害。
2023年你身边的代购还“活着”吗

原创《管理视野》复旦商业知识《来自星星的你》剧照:千颂伊的梳妆台上摆满了韩律、兰芝、IOPE等中高端品牌产品文《管理视野》2023年,一部奇幻爱情剧《来自星星的你》点燃了国内观众对“韩流”的热情,这是一场以“韩妆”和“炸鸡啤酒”为关键词的时尚风潮。
早在当下最火的BLACKPINK和(G)I-DLE等女团之前,女主角“千颂伊”就带火了韩国IOPE等美妆品牌的诸多产品,国内外专柜纷纷“一货难求”。
也是在这个时候,大批韩国留学生和常驻韩国的人看到了国内消费者对韩妆产品的需求,做起了代购。
一“代”就是近十年。
“代购是个夕阳行业,但做代购的人不会失业。
”90后林子的朋友圈签名列着两个时间:“十年”和“2023年2月16日”。
前者是她入行做代购的年限,后者则是她正式开始代购生涯的日子。
当一个时间节点被以这样的方式记忆了十年,它恐怕代表着其中一种深刻感受。
即便不全是愉快,也因为“毕竟坚持了十年”而至少有七八分成绩。
这十年里,她跟着整个行业起起落落,看到了这个行业的曲折和变数。
最初入行时,林子就想:“这个行业不会特别长久,因为不是特别规范。
”在十年后的今天,林子的经历似乎印证了当初的判断:“对小代购来说,代购已经是一个夕阳行业了。
”“跨国跑腿”二十年进入千禧年的头五年,代购以一种较为原始的形式萌芽。
建立在私人关系上的小规模采买,让“顺手捎点东西”的代购们看起来更贴近“跨国跑腿”的形象。
这一阶段,国内消费者对国外产品和品牌的认知同样还在萌芽,需求规模不大,潜力尚未被激发。
与微商相似的是,初步的代购也是一种“熟人经济”的表现,带的东西多了,或者跑腿的次数频繁了,往往就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一对一交易关系,委托代购的人总要给受托的人一些“服务费”犒劳辛苦。
2023年,代购的发展迎来了想象之外的转折。
当年,国内数名婴幼儿被诊断为肾结石。
这一反常现象将被看作“国货之光”的三鹿奶粉拉到了聚光灯下:经调查发现,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三鹿奶粉在产品中掺入了有毒物质三聚氰胺,导致众多食用奶粉的婴幼儿中毒,一时间引起了国内育婴家庭的极大恐慌。
认定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几个争议问题
( 1 4 8 1 票)表示 “ 建议完善法律 法 规 ,让 网上 代购 有法 可依” ;1 . 4 的网友 ( 3 4 票 )选择 “ 其他 ,我有话说” 。 ② 雅 虎网的调查结果更极端 ,约 5 . 4 的 网友 ( 2 3 6 票 )赞成 “ 不冤枉 ,
确实违法 了” ,约 1 0 . 8 的网友 ( 4 7 1 票 )赞 成 “ 有点冤 枉 ,判太 重 了” ,约 6 9 . 5 的 网友 ( 3 O 3 0 票)赞成 “ 完全冤枉 ,不该判刑 ” ,约 1 4 . 3 的网友 ( 6 2 4 票 )赞成 “ 万恶 的海关 ” 。 ③ 有 的专家甚至认为从 电子商务发展来看 ,网上代购 已经越来越普遍 。国内消费者代购的商 品
走私犯罪 。
离职空姐代购获刑事件① 经媒体曝光后 ,在 网上也引起 了广泛 的争论 。人 民网据此事件
推 出的调 查 显 示 ,1 4 . 8 的网友 ( 3 7 2票 )表 示 “ 支 持 ,偷 税 违 法 ,此 举 以儆 效 尤 ” ; 2 5 . 1 9 / 6 的 网友 ( 6 3 1票 )表 示 “ 反 对 ,网购 是 新 生 事 物 ,应 既 往 不 咎 ” ;5 8 . 8 的 网友
应该承认 ,随着互联 网的兴起 和电子商 务 的发展 ,通过 网络交易 的形式 进行海外代购 ,
满足 了国内消费 的需求 ,对促进经济发展 和改善人 民生活条件 、满足大众物质需要是有十分 积极作用 的。据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 中心 的统计 ,2 0 1 2年全年 ,我 国海外代 购市场交易规模 4 8 3 亿元 ,较去年 同比增 长 8 2 . 3 。2 0 1 3 年海 外代购 的交易规模 有望 突破 7 0 0 亿 。而联 合 国世界旅游组织和世界奢侈 品协 会统计 ,2 0 1 2 年 中国人海 外消费额 高达 8 5 0 亿美 元 ,相 当 于全球 营业收入最高 的企业— —石油巨头埃 克森美孚公司全年营收额 的两倍 。但是海外代购 蓬勃 发展 的同时 ,也应看到存在 的诸多风险 ,包括逃避海关监管 、偷逃税款、涉嫌走私犯罪
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自2012年“空姐代购被判刑11年”的案件发生后,代购行为因涉嫌违法并可能会上升到刑事犯罪而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但代购产业并未因这起案件而停下它发展的脚步。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商业社会的进步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同时,国内外高档商品的价格差,人民币购买力的升值以及国民对海外购物需求上涨等因素,使海外代购以其独特的优势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追捧。
但是,海外代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也越来越突出。
那么,海外代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一、涉嫌“逃税”海关总署于2010年连续出台两份文件,一份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降低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征税税额标准,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另一份是海关总署第54号文件,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具体为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述两份文件分别针对海外代购货源中的邮寄和私人携带,征税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在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一旦未按规定执行,就会涉嫌逃税。
二、受行政处罚风险以海外代购中比重最大的化妆品为例,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我国对化妆品进口和流通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2004年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号):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此外,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进口则需申请许可。
海关案例法律建议书(3篇)
第1篇致:[收件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地址:[收件人地址]日期:[建议书撰写日期]主题:海关案例法律建议尊敬的[收件人姓名或公司名称]: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海关事务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在此,本所律师针对您近期遇到的[具体海关案例情况]提供以下法律建议,以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在此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包括涉案当事人、货物情况、涉嫌违法事实等。
]二、法律分析1. 违法事实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涉嫌违法事实的法律分析:(1)[具体违法事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申报。
本案中,[当事人名称]未按规定申报,涉嫌违反了该规定。
(2)[具体违法事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地、用途等。
本案中,[当事人名称]未如实申报,涉嫌违反了该规定。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如下:(1)[具体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违法事实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如实申报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建议1. 主动自查建议贵公司立即对涉案货物进行自查,确保所有进出口货物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发现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况,请及时整改并报告海关。
2. 与海关沟通建议贵公司积极与海关沟通,说明情况,争取海关的理解和支持。
在沟通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1)如实陈述情况,避免隐瞒或虚假陈述。
(2)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贵公司已尽到申报义务。
关于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以“空姐代购案”说起
走 私行 为 , 通 常是 违反 国家法 律法 规 , 携带 国家
禁 限进出I : 1 的货物 、物品,或者偷逃应缴税款的行 为。 走私危害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 , 偷逃应缴关税 损害了国家利益 ,因而一直是各 国重点打击的犯罪
行 为。
和社会经济秩序 。因而 , 要站在国家的角度看待它 ,
对 海外 代购 构成走 私 犯 罪的 ,一 律按走 私 罪 相应罪 名 定罪 处罚 。大 多数 情况 下 , 都会 以走 私普 通货 物 、
物品罪 定罪 处罚 。 ( 二) 货物 与物 品的 区分
海外 代 购是 近些 年来 随着 国家对 外 贸 易发展 和 网络购 物 的兴起 而得 以迅猛 发展 的新兴 事 物 。购买
对李 晓航 报 以同情 。 不 可忽视 的是 , 随着 国 内人 民消 费水 平逐 渐提 高 , 海 外代 购屡 见不 鲜 。 愈 加 平常 的海 外 代 购行 为 , 是 否 违法 , 乃 至是 否 构 成犯 罪 , 不 仅 值 得普 通消 费者 理解 该类 行 为风 险 ,亦值 得学 界对 此
( 二) 由“ 空姐代 购案 ” 提 出的刑 法 问题 私罪 属 于法定 犯罪 ,它 由法律 规定 产生 而并 非 基于
显在 的伦理道德判断 ,它不像杀人放火等 自然犯罪
那样 容 易引起 人们 强烈 的感 受 。海 外代 购作 为 一种 逃避 海关 监管 的走 私方 式 ,危 害 了 国家 的经济 主权
妆 品 。2 0 1 1 年, 李 晓航 被抓 获 , 后 被依 法 提起 公 诉 。 2 0 1 4年 3月 3 1日, 终 审裁 定认 为 , 李 晓航等 三 人构
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 二审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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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空姐代购案看海外代购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问题
作者:纪小蕴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要】走私犯罪的方式手段日新月异,如何解释刑法来认定新型犯罪的构成特征并正确适用刑罚已成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仅以近年来受关注度较高的海外代购为视角,通过对人们最近热议的离职空姐李某代购案的分析,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简要探讨。
【关键词】空姐;代购案;海外代购;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相关问题
一、海外代购涉嫌犯罪的行为特征
2012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一起离职空姐走私化妆品案。
主要案情是,被告人李某空姐离职后开了网店,经营海外代购化妆品业务,因长期携带从国外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销售而未申报,共计偷逃税额113万余元。
经审判,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万元。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方面一般将其表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1]
结合此案,被告人“长期携带货物入境”说明符合刑法规定的“多次走私”行为特征,“携带”具体来说是现在代购商主要采用的个人携带行李物品入境的带货方式,其未“申报”关税、买入后又在境内“销售”说明了其携带商品的“货物”性质,因此采用物品入境方式而未申报属于典型的偷逃税行为。
另外,其走私的货物是化妆品,根据我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化妆品的税率为50%,属于税率最高的物品之一,这也是李某走私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一个原因。
为什么现在海外代购主要采取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的方式入境呢?海关关税的征收分别针对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采取不同方式(“物品”的入境方式具体还包括:1、个人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2、邮寄物品进出境两种)。
因此共有三种入境方式:
(一)货物入境
货物入境是指进出口或转运的货物必须向海关申报,履行接受海关检验、征税、放行等手续的义务。
采用货物贸易清关手续,税收征管有严格的流程,以这种方式通关与国内的同种进口货物相比不会形成价格优势。
(二)邮寄物品入境
邮寄物品入境,是指将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通过邮寄方式通关。
它与货物入境根本区别是:邮寄对象限于“自用”、“合理数量”的货物,在规定额度内是不用缴纳关税的。
但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的43号公告,个人邮递进境的物品,不能超过1000元(港澳800元)的限额,否则海关视为“货物”,且物品应税税额额度大幅下降,从500元(港澳400元)降至50元,这使代购人所代购的“物品”几乎都需要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新政背景下,走快递邮寄进货的店铺老板发愁生意难做,个人带货的代购卖家则显示出明显优势。
”于是,海外代购人逐渐将邮递方式转变为个人携带,自己成为俗称的“水客”,因此,在旅客通关环节的偷逃关税现象必然日益严重。
(三)个人携带行李物品入境
个人携带行李物品入境是指进境旅客携带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入境并接受海关监管的方式。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个人携带行李物品价值小于5000元的无需缴税,超出5000元的超出部分征税。
许多代购者就利用5000元的免税额度,采用俗称的“客带货”方式通关,逃避关税。
二、偷逃税额计算问题
刑法还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结合此案,李某获刑11年,量刑所依据的偷逃税额就是“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累计偷逃税额相加的结果。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处理”是指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多次走私行为当中有若干次受到了行政处罚,那么追究刑事责任时的偷逃税额是否应该包括经过行政处罚的税额呢?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一)应计入总偷逃税额
有学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形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经过行政处罚后仍应受到刑事追诉,“第一次的走私行为因不构成犯罪而受到行政处罚,之后又实施走私行为,两次加起来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对此按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2]。
(二)不应计入总偷逃税额
“假如在本次走私罪处罚前,前次走私行为已经受行政处罚的,当然原行政处罚有效,同样执行,而不能将原来行政处罚撤销,合并到走私罪中来处罚。
”
本文赞同后一种观点。
原因如下:1.将原行政处罚的行为涉税额计入刑法定罪量刑的计算依据中,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和处罚,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
2.观点一中将处罚认为是“刑事处罚”没有必要,因为若认为未经“刑事处罚”的按
累计数额计算,在刑法上完全可以用连续犯的理论来解决,刑法条文没必要也不可能特别作出一项实质是对连续犯问题的规定。
3.刑法上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已有“事不过三”的规定,即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无论犯罪数额大小同样构成此罪。
观点一的主要立场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利用刑法法定成罪数额,实施行政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来规避刑事制裁,但这种顾虑没有必要,法律的规定没有给走私行为人利用法律漏洞的机会。
三、法定刑的适用
李某案是海外代购行为涉嫌走私被判刑的第一案,判决结果出来时,有许多人认为“量刑过重”,还有人提出海外代购在关税缴纳上能否适用不同税率[3]。
笔者认为,首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具有行政从属性,走私罪对海关行政法规具有概念上的从属性,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是与海关法规的具体规定密切相关的,如近两年来海关颁布的15号、43号、54号等文件均对海外代购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在使刑法对代购涉嫌走私罪的行为进行追究有了明确的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依据的同时也使海外代购行为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
它首先违反的是变动性、灵活性相对较强的行政法规,其犯罪性可能随着国家贸易政策的调整、法规的修改而发生变化。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王东阳.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的特征及其惩治[J].南都学坛,2006.5,26(3):80.
[2]李希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之探讨[J]法商研究,2001(4):87.
[3]杨国栋.网上代购能否适用不同税率[J]中国消费者报,201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