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动植物走私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动植物走私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走 私珍稀植物 2 株以上 、珍稀 植物制 品价值 在 2 万元 以上 的,为重 大案件 ;走私 珍稀植物 1 0 株 以上 、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 1 O 万元以上的 ,为特别重大案件 ;2 . 走私 国家重 点保 护和 《 动植物种公 约》附录一 、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应 当立 案 。也就是说 ,只要有
协作偏少 、处罚手段单 一等 问题 ,在分析产生实践 困境 的深层次原 因基础上 ,建议 完善 行刑立法衔 接 ,统一实践操作 的执 法尺度 ,建立健全 监督配合体 系,并 加强行政处 罚与刑事处 罚结果 的有效衔
接。
关键词 :动植 物走私 ;行刑衔接;走私犯罪
野生动植 物走私存在着 巨额 的黑市利益 ,已经成为 当前全球非法走私犯罪活动 中仅次于 毒 品和武器走 私的第 三大犯罪 。 ① 我 国向来重视 野生动植 物保 护工作 ,早在 1 9 8 1 年就加 入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以下简称 动植 物种公约 》 ) , ② 并加强 《 刑法 》 、《 海关
( 二 ) 刑 罚轻 罚 多 ,重 刑 实刑 少
我 国法律对 于走私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犯罪规定 了严厉的刑罚 ,只要违反海关法规 ,逃
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 、携带 、邮寄国家禁止 出 口的珍贵动植 物及其制 品的就构成犯罪 ;情
节特别严重的 ,甚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 司法实践 中,相对于对毒 品、军火等其他走私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 0 1 3年第 5期
走 私 犯 罪研 究 ・

动植 物 走私 案 件 “ 行 刑 衔接 ’ ’问题研 究
涂 龙科 王 春 丽 梁 春 程

要 :在 动植 物 走 私 案 件 的 “ 行 刑衔 接 ” 中 ,存 在 行 政 处 罚 偏 多 、 刑 事 处 罚 偏 轻 、海 关 外 部

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2020年6月第9卷㊀第3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JournalofBengbuUniversity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Jun 2020Vol 9ꎬNo 3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收稿日期:2020-01-02作者简介:蒋帛婷(1992-)ꎬ女ꎬ安徽铜陵人ꎬ讲师ꎬ硕士ꎮE-mail:583877754@qq.com蒋帛婷(铜陵学院㊀法学院ꎬ安徽㊀铜陵㊀244000)摘㊀要:海外代购作为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快捷型电子商务ꎬ受到消费者的青睐ꎬ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ꎬ以偷逃关税为主的走私犯罪模式正在迅速增长ꎮ现有关海外代购型走私罪既遂的时间点问题ꎬ由于通关后查获难等原因ꎬ司法解释将犯罪既遂规定为: 只要在海关现场被查获的ꎮ 这一规定重视了实务上的考量ꎬ却忽略了走私罪的本质ꎮ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ꎬ面对不同的走私犯罪模式㊁行政从属性的影响ꎬ应当采取适度自由刑ꎬ并辅以罚金刑及增设资格刑对走私犯罪进行处罚ꎬ才能够真正做到不枉不纵ꎬ罚当其罪ꎮ关键词:海外代购ꎻ走私罪ꎻ犯罪形态ꎻ行政从属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20)03-0092-04StudyonSomeProblemsoftheCrimeofSmugglingbyPurchasingonBehalfofOverseasAgentsJIANGBo ̄ting(SchoolofLawꎬTonglingUniversityꎬTonglingꎬ244000ꎬAnhui)Abstract:AsafastE ̄commerceplatformbasedontheInternetꎬoverseaspurchasingisfavoredbycon ̄sumers.Inordertopursuemoreinterestsꎬthesmugglingcrimemodeꎬwhichmainlyfocusesontariffeva ̄sionꎬisgrowingrapidly.Atpresentꎬasforthetimepointofthecompletionofthecrimeofoverseaspurcha ̄singsmugglingꎬduetothedifficultyofseizureaftercustomsclearanceandotherreasonsꎬthejudicialinter ̄pretationstipulatesthatthecompletionofthecrimeis aslongasitisseizedatthecustomssite ꎬwhichattachesgreatimportancetopracticalconsiderationsꎬbutignorestheessenceofthecrimeofsmuggling.Basedontheprincipleofsuitingcriminalresponsibilityandpunishmentꎬinthefaceofdifferentpatternsofsmugglingcrimeandtheinfluenceofadministrativesubordinationꎬitisnecessarytoadoptappropriatefreepunishmentꎬsupplementedbyfinepunishmentandadditionalqualificationpunishmenttopunishsmug ̄glingcrimeꎬsoastotrulyachievethegoalof noabuseꎬnopunishment .Keywords:overseaspurchasingꎻsmugglingcrimeꎻcrimeformꎻadministrativesubordination㊀㊀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㊁物品罪 中第一款规定: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这一情形中体现了本罪的行政从属性ꎬ除此以外还有许多需要参照行政法来进行认定的情况ꎬ由此ꎬ在行政法规的频繁变动下ꎬ需要讨论该行政从属性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ꎮ根据司法解释ꎬ在海关现场被查获的走私行为需认定为犯罪既遂ꎬ则海外代购型走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ꎬ以及在通关现场被发现时认定为既遂是否难以与犯罪行为真正实施完毕后的既遂相区别ꎮ以上都是困扰学界与实务界的问题ꎬ为了 正确定罪㊁准确量刑 的司法裁判目标ꎬ这些问题亟待解决ꎮ1㊀海外代购呈井喷式增长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ꎬ时至2018年ꎬ中国跨境电商仍然保持着持续增长的态势ꎬ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达到了9万亿元的交易规模ꎬ较前一年同比增长11 6%ꎬ其中进口比例占了21 1%ꎮ现在的代购方式以 客带货 的形式为主ꎬ游客㊁留学生以及工作上长期需要出入境的人员成为海外代购行业的主力军ꎬ也有在国外进行代购后通过直邮的物流方式寄往国内的分销商或直接寄往消费者而从中盈利ꎮ现如今ꎬ海关也在将进出口政策不断完善㊁改进ꎬ进口税的增加意味着海外代购的成本增加ꎬ使得代购方在价格竞争中利润空间变小ꎬ因其仍具有无可替代的品牌和物流优势ꎬ对消费者需求的影响并不大ꎬ所以目前海外代购仍具有广阔的消费群体ꎬ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贸易方式ꎬ当代购者群体不断壮大且与国家利益出现冲突时ꎬ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是对我国海关提出的挑战ꎮ2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的行政从属性分析我国对走私罪定性时ꎬ需要结合«刑法»以及«海关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共同判断ꎬ说明本罪具有较强的行政属性ꎬ这一属性将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ꎬ行政法规㊁规章的修改㊁调整频率较高ꎬ当行政法规频频发生修改时ꎬ对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否产生了影响?要分析这一问题ꎬ首先可以从本罪的行政从属性上入手ꎮ第一ꎬ概念上的从属性ꎮ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走私罪中具体的概念进行详细的阐明ꎬ而是依赖于«海关法»中的规定ꎬ如走私行为认定中的 合法证明 的含义以及 合理数量 ㊁ 禁止进出境的货物㊁物品 的范围等ꎬ我国«刑法»甚至连 走私 这一概念的定义都没有进行释明ꎬ由此在实践中适用«刑法»时ꎬ只能依据«海关法»中对走私及其相关概念的规定对«刑法»条款进行理解ꎮ第二ꎬ法律指示ꎮ要想理解«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㊁物品罪其中的税款具体内容ꎬ必须依据«关税条例»等行政法规来进行认定ꎮ第三ꎬ综合立法ꎮ很明显ꎬ我国对走私罪采取的立法形式是综合立法的方式ꎬ在«刑法»中对本罪是以空白罪状来规定的ꎬ即对本罪的犯罪特征不进行具体说明ꎬ没有详细的构成要件ꎬ只是对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㊁法规进行了规定ꎮ第四ꎬ违法阻却性ꎮ本罪的成立不仅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前提ꎬ而且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刑事违法性有一定的阻却作用ꎬ如其中的 未经海关许可 等规定ꎬ表明本罪的刑事违法性只要通过海关的许可或者批准就能得到阻却ꎬ从而不构成犯罪ꎮ此时还需要明确一个问题ꎬ那就是空白罪状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ꎮ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ꎬ因为虽然一些行政管理法规并不是由立法机关直接进行制定ꎬ但是行政机关取得了立法机关的授权ꎬ采用的是委托立法的方式ꎬ如果将其全部规定在刑法当中ꎬ不但会导致«刑法»修改的频率大幅提升ꎬ还会使«刑法»条文过于繁杂㊁冗长ꎬ因此通过空白罪状的形式加以规定依然是符合法治原则的ꎬ此时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明确详实决定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与否ꎬ当然也要注意«刑法»规定与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ꎬ注重两者之间的协调㊁配合ꎮ3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犯罪形态问题2014年9月10日ꎬ«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中规定了三种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的情形ꎬ其中第一款的规定颇有争议ꎬ即只要在海关现场被查获的走私行为都需认定为犯罪既遂ꎬ首先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对打击走私行为的态度ꎬ此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走私未遂的案件大大减少ꎬ按走私既遂来认定的情况明显增多ꎬ体现了我国对走私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ꎮ3.1㊀行为犯和结果犯之争我们亦可以从该项规定得出ꎬ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准最晚是在海关查获之时ꎬ此时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尚未执行完毕且还未产生对法益侵害的结果ꎬ由此可以得出走私犯罪行为是行为犯ꎬ没有未遂成立的空间ꎬ一旦开始具体实施则成立既遂ꎬ但是笔者认为笼统地把既遂的时间点提前这一认定标准不太合理ꎬ走私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一争议ꎬ从根本上看ꎬ即一种观点主张对逃避海关监管及偷逃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罚ꎬ另一种观点主张对海关监管制度㊁关税的侵害结果进行处罚ꎬ这一区分至关重要ꎬ如果是以行为犯的观点ꎬ则只要开始着手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ꎬ但是按照结果犯的观点来看ꎬ在海关的查处现场被发现的ꎬ一般会认定为犯罪未遂ꎬ以行为犯来认定无疑是对既遂成立的范围进行了扩大ꎬ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权利ꎮ笔者认为走私罪的本质在于逃避海关监管ꎬ所以可按照行为犯进行理解ꎬ但要注意区分ꎬ此处的 行为 不是单纯的指具体行为ꎬ而是指抽象的本质行为ꎬ一些学者也对行为犯的认定方法提出了质疑ꎬ理由是ꎬ在«刑法»中规定了数额上的规定ꎬ如 偷逃税款达5万元以上 ꎬ这种规定是对犯罪结果的评39蒋帛婷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价ꎬ我们知道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ꎬ社会危害性的判断需要罪质与罪量的结合ꎬ当情节显著轻微时则无从谈犯罪ꎬ本罪的数额规定是量刑的标准(罪量)ꎬ需要与结果犯中的结果相区别ꎬ因为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标准(罪质)ꎬ两者是不同层面的判断因素[1]ꎮ3.2㊀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海外代购型走私罪作为行为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ꎬ在学界也广受争议ꎬ有的学者认为行为犯没有成立未遂的空间ꎬ理由是行为犯的危害性主要在于其实行行为ꎬ而不是危害结果ꎬ只要开始实施即成立既遂ꎮ但我国通说的观点认为ꎬ行为犯也可以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ꎬ因为行为人在最初的着手到最后完成犯罪行为之间也必然会存在一个犯罪过程ꎬ继而在犯罪过程中也有停止犯罪行为的可能性ꎬ所以也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2]ꎬ笔者较认同通说的观点ꎮ张明楷教授认为ꎬ在这种犯罪中ꎬ既遂形态的形成ꎬ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ꎬ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ꎬ才过渡到既遂状态[3]ꎮ着手 的认定方式ꎮ着手的认定方式上理论界有着不同的学说ꎬ比如:主观说㊁客观说㊁折中说以及法益侵害说和主客观相统一说ꎬ笔者认为采用主客观相统一较为符合社会现状和我国的«刑法»体系ꎮ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使法益产生紧迫的危险性ꎬ从而显现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ꎬ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做出了法益侵害的行为ꎮ我们认定 着手 时也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ꎬ不能忽视其中任意一项ꎬ并且不能用抽象的意图来进行主观方面的评判ꎬ而应该将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实行行为的意图作为评判的对象ꎬ对于客观方面ꎬ不能用抽象的实行行为进行着手的认定ꎬ则应以实行具有侵害法益紧迫性行为作为着手的标准[4]ꎮ未得逞 的认定ꎮ对于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未得逞的认定ꎬ笔者认为可以先从得逞的角度进行分析ꎬ即本罪的既遂形态ꎬ前文论证了ꎬ走私罪是行为犯ꎬ行为人实施完毕逃避海关监管ꎬ偷逃应交税款ꎬ违法运输㊁携带国家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货物㊁物品的侵害走私罪法益的行为是走私罪的得逞[5]ꎮ对于海外代购型走私罪所侵犯的法益来说ꎬ行为人开始着手实行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时ꎬ对法益还没有造成侵害ꎬ当行为人实施完逃避海关监管行为ꎬ脱离了海关的监管以后ꎬ国家关税制度及海关监管制度法益才完全受到侵犯ꎬ因此走私罪在 得逞 标准上ꎬ应将行为人得逞的标志确定为行为人实施完毕逃避海关监管的犯罪行为时ꎬ由此可得ꎬ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内或以外的原因使得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未能实行完毕即是未得逞的情形ꎮ意志以外的原因认定ꎮ对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该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ꎬ首先需要明确ꎬ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希望达到逃避海关监管的目的ꎬ客观上却因为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该主观目的无法实现ꎬ最终导致走私行为无法完成ꎮ那么ꎬ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走私的过程中ꎬ被海关当场查获能否属于前文所描述的意志以外的原因ꎬ这个问题在2014年9月10日生效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出结论ꎬ被海关当场查获的需认定为犯罪既遂ꎬ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海外代购型走私犯罪具有其特殊性ꎬ通过海关监管这一关卡后ꎬ再进行查获会变得非常艰难ꎬ只能从行为人贩卖的环节进行监管ꎬ而我国幅员辽阔ꎬ对行为人贩私的监管是对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且效果还不甚理想ꎬ因而在走私犯罪的查处上ꎬ重点还是应该在于通关时海关的监管ꎬ否则本罪既遂的认定将十分困难ꎮ虽然这条司法解释非常适合实务上的操作ꎬ但是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与走私罪的本质有矛盾的地方ꎬ除去实务上的考量ꎬ单从一般理论上的角度出发ꎬ海关现场查获的走私行为不宜一概认定为既遂[6]ꎬ从定罪方面来看ꎬ不管用任何学说来理解犯罪既遂的成立ꎬ在海关现场查获走私行为这一时点上ꎬ本罪中税收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的法益都还没受到损害ꎬ当然也尚且没有产生损害结果ꎬ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尚未实现ꎬ再从走私行为的特征上看ꎬ行为人在实施走私的犯罪行为过程中ꎬ即被海关监管部门所查获ꎬ导致走私行为无法完成[7]ꎬ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ꎬ完全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ꎬ如果因为后续查获困难而将查获未实行完毕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既遂ꎬ那么就是对实务操作产生便利ꎬ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反ꎬ从量刑层面来看ꎬ如果认为在海关监管现场查获行为人的走私行为与走私罪未遂的量刑不同ꎬ没有体现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性ꎬ这种问题的处理应该从量刑层面上来进行调整ꎬ而不是通过调整走私罪犯罪形态的认定去达到调整量刑的目的[8]ꎮ最后ꎬ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ꎬ虽然很难通过行为人成功逃避海关监管后的后续行为进行查获ꎬ但还是有一定的几率被公安机关所查获ꎬ此时认定既遂没有任何争议ꎬ但是如果将成功避开海关监管而被公安机关查获与被海关当场发现查处的走私犯罪行为都认为是犯罪既遂恐怕是不妥当的ꎬ两者有明显的程度上和对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的差别ꎬ对此笔者认为ꎬ被海关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行为不宜笼49蚌埠学院学报㊀2020年6月㊀第9卷㊀第3期(总第51期)统地认定为走私罪既遂ꎮ4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的罪刑均衡走私罪的本质是牟利性ꎬ走私与正常贸易相比ꎬ降低了成本ꎬ凸显了丰厚的利润ꎬ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制约下ꎬ走私行为会越来越猖獗ꎬ如何对走私行为进行刑罚上的规制尤其重要ꎮ通过对代购型走私罪的分析ꎬ可以得知代购型走私犯罪其终极目的是谋取利益ꎬ因此侧重罚金刑的适用可以更好地规制走私犯罪行为ꎮ我国«刑法»使用有期徒刑加罚金的形式对走私犯罪进行量刑ꎬ以偷逃应缴税款的具体金额数目作为罚金依据ꎮ然而ꎬ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比偷逃的应缴税额要多ꎬ面对走私带来的巨额利润ꎬ行为人极易实施再次走私的行为ꎬ侧重罚金刑的适用对行为人能够起到重大的威慑作用ꎬ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走私的问题ꎮ对此ꎬ可以借鉴国外的刑罚模式ꎬ如美国法律对走私罪的刑罚一般是2年以下监禁ꎻ法国对走私罪的最高自由刑仅规定了3个月拘役[9]ꎬ可见ꎬ国外立法在罚金刑的设定上更为严厉ꎬ将所处的罚金从偷逃应缴税额的倍数标准更改为犯罪分子非法所得倍比或者走私货物㊁物品价值的倍数ꎬ更能体现罚金刑应有的威慑作用ꎮ关于该罪的罪刑设置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ꎬ采取适度的自由刑与一定力度的罚金刑相配合ꎬ合理配置刑罚ꎮ我国可顺应现代刑罚轻刑化的趋势ꎬ减轻徒刑的处罚力度ꎬ侧重罚金刑的适用ꎮ第二ꎬ除自由刑与罚金刑的配置之外ꎬ引入资格刑亦具有重大意义ꎮ我国现行«刑法»主要有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刑罚ꎬ对于海外代购走私犯罪进行规制是不够的ꎬ可借鉴国外相关立法ꎬ增设禁止从事一定职业以及禁止担任一定职务ꎬ如行为人是空乘人员ꎬ便可以禁止其从事空乘行业的刑罚ꎬ杜绝其利用职业身份的便利进行再次走私的可能ꎮ5㊀结论代购型走私罪犯罪形态的认定复杂ꎬ量刑的标准较为单一ꎮ只有透过代购型走私犯罪纷繁芜杂的表象ꎬ找准既遂㊁未遂成立的本质ꎬ不宜将被海关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行为一概笼统地认定为走私罪既遂ꎮ在刑罚方面ꎬ要注意罪刑均衡ꎬ采取适度的自由刑ꎬ侧重罚金刑的适用以及增设资格刑ꎬ合理配置刑罚ꎬ真正实现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引导跨境贸易市场有序发展ꎮ参考文献:[1]陈晖.走私犯罪未遂形态研究[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ꎬ2013ꎬ34(6):30-41.[2]陈晖.两岸走私犯罪立法比较与借鉴 兼论走私犯罪类型化立法[J].河北法学ꎬ2008(8):126-131. [3]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0:22.[4]薛培ꎬ曹坚. 化整为零 式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J].海关与经贸研究ꎬ2015ꎬ36(6):85-94. [5]杨鸿ꎬ张天晟.走私罪未遂形态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ꎬ2019ꎬ18(1):29-31.[6]石东洋ꎬ雷传平.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ꎬ2015ꎬ28(2):78-82. [7]万曙春.海关缉私行政与刑事法制关系的依宪妥善处理[J].海关法评论ꎬ2015ꎬ5(1):59-93. [8]陈晖.认定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几个争议问题[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ꎬ2013ꎬ34(3):36-45. [9]赵万素.欧美日反走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ꎬ2012(9):36-39.59蒋帛婷㊀海外代购型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

修订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中亟待明确的若干问题

修订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中亟待明确的若干问题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 0 1 3年第 3 期
修 订 走 私 犯罪 司法 解释 中亟 待 明确 的若 干 问题
曹 坚
摘 要 :偷逃 应缴税额 时间点的核定、赠 品属 性 的认定 、珍贵 动物制 品价值 的计算 、非军用 武
器弹药的动力 区分、形迹可疑型 自 首 的认定 等均是 当前 司法实践 中处理走私 犯罪案件 时的常见 多发
日的征税标准计算 偷逃的应缴税 额 。
二 、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关税数 额的计算
关税税率往往 因国家政策 的因素而不断调 整 ,特别是高科技材料 、化工原料等货物 的关
税经常发生变动 。在一些走私案 件中 ,行为人进 口货物时关税税率较高 ,而在案发 时或者审
判时关税 已经降低甚至免征 ,关税税率的变动是否影 响偷逃关税数额 的认定 ,实践中存在不 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仍 应当以行 为时的关税税率作为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基础 。国务
时的征税标准认 定对行为人确有不妥 ,因为行为人是依据当时的征税标准来计算其实施走私 犯罪的成本与收益 ,对行为实施 之后关税税率 的变化情况并不明知 ,依据刑法从 旧兼从轻 的 追诉原则就低认定其犯罪数额 ,似乎更 为客观公平 。建议最高人 民法 院在制订新 的走私犯罪 司法解释时对此情 况予以重视 ,可变更规定为一般 以案发之 日的征税标准计算偷逃 的应缴税 额 ,但走 私行 为实施 之 日能够查清 ,且 当时 的征税标准低 于案发之 E l 的,以走私行为实施之
详细而言 ,如果是单次走私犯罪 的,应 当以该 走私犯罪被海关查获之 E l 作 为计税时间点 ;如 果是连续走私,应 当以最后一次走私行 为被海关查获之 日 作为计税时间点 ,即使之前实施的走私 行为时间能够确定的 ,也应当以案发之 日 作为计税时间点。如果走私行为发生之 日 计税标准与走 私行为案发之 日 计税标准不一的,案发之 E t 计税数额低于走私行为发生之 日的,以案发之 E t 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

试论走私犯罪立法问题三则

试论走私犯罪立法问题三则

1 4



彦 :试 论 走 私 犯 罪 立 法 问题 三 则
禁止进 出口的货物 、物品均涵括在内,即今后凡是 走私国家禁止进 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 ,满足严重
社会 危 害性 的 ,将一 律 入 罪 。 “ 私 国家禁 止 进 出 走 口货物 、物品罪 ”无 疑 又变成 一个 新 的更大 的 “ 口 袋罪 ” 0 1年 《 法 修 正 案 ( ) 。2 1 刑 八 》更 是 将 “ 一 年 内 曾因走 私被 给予 二次 行政 处罚后 又走私 的 ”的
法修正案 ( 》 刑法修正案 ( 》 刑法修正 四) 、《 七) 、《 案 ( ) ,对 走私 犯罪 的有关 内容 进行大 幅度 的修 八 》 正和补充 ,主要体现在废除走私固体废物罪 ,确定 了走私废物罪 ;废除了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 品罪 ,
确 定 了走私 国家禁 止进 出境 的货 物 、物 品罪 ;取消
私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0 年 《 ①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 释》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 “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 碟、录像带、录音带 、音碟、图片、书刊 、电子出 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看似
三 百五 十条规定 的货 物 、物 品 以外 的 ,已被 国家明
准 ,形成了 1 个个罪的走私犯罪罪名体系。其后 , 2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又 分 别 于 2 0 0 2年 1 2月 2 日、 8 20 年 2月 2 日 21 09 8 01年 2月 2 5日通 过 了 《 刑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对 二) 走 私武 器 、弹药 罪 的 武器 、弹 药 种 类 、规 格 和 数

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解决办案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有助于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该司法解释有何背景?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修订后的部分走私犯罪尚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走私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还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些是属于长期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复杂疑难问题。

三是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办案实践的需要。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惩治走私犯罪的实际效果,需要及时加以调整。

问: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答:该司法解释共计25条,涵盖了走私犯罪法律适用方方面面的问题。

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在枪支的划分上将过去的“军用”与“非军用”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这样的规定考虑到无论是军用还是非军用枪支,只要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杀伤力基本相当,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杀伤力通常要小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在弹药的划分上,司法解释也将过去“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分类调整为“气枪铅弹”和“其他子弹”之分。

相较于“其他子弹”,对走私气枪铅弹的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数量标准。

问:司法解释如何规定对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答: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仿真枪多是刚达到前述枪支鉴定标准,行为人走私仿真枪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并构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走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更新时间:2007-6-28 6:18:00 点击:2636次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论走私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的, 而对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 、 物品罪, 除对单位 判处罚金 , 对直接责 任人员是根据其情节分三个档次来判刑 的, 且并无判处 罚金和没收财
运输 、 收购 、 贩卖国家禁止、 限制进出境货物 、 物品的行为。这两种行
为或是在进出关境、 逃避海 关监管 的预备阶段, 或者在 已逃避海关监 产 的规定 。此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解释, 走私普通 货物、 物品 管、 私货 已进境正销 售处理阶段 。
( ) 私 个 罪之 间不 协 调 一 走 走 私 个 罪 之 问的 协 调 表 现 在 个 罪 之 问 的刑 罚 相 当 上 。 刑法 对 走 私 罪 个 罪 的 刑 罚 规 定 直 接 是将 《 于惩 治 走 私 罪 的 补充 规 定》 关 内容 搬
悖, 立法抉择并非没有道理: 之所 以选择同等原则, 是因为有的单位犯 罪,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影响极坏 , 社会危害性大且多为直接责任
走 私 罪在立 法上存 在 的缺 陷, 如何 完善走私 犯 罪的立 法观做 了理论 解 释和现 实分析 。 对
关 键词 走私 走私罪 绕关走 私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090 .0-2 10 .522 0)5160
的, 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 以上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根据 该条第 四款的规定, 筇二款情 节特别严重 的, 处无期徒刑或死 刑, 并处没收财产 。 显然, 刑法对走私 珍稀植物及 其制品罪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的规定并不协调统一, 对走私珍
刑法对“ 走私罪” 一节及相关规定, 对单位责任人员和犯同种罪的 自然人处罚, 采取 了不同的原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 武器弹 药罪 、

有关走私犯罪争议的几个问题探析

第l 第1 5卷 期
2 0年 2月 01






J OURN OF XI AL NYU C L GE OL E
Vo . 5, 1 1 N0. 1 }e . 01 、b 2 O
有 关 走 私 犯 罪 争 议 的几 个 问题 探 析
● 申 敏
( 南公 安高 等专科 学 校 法律 系 , 河南 郑 州 河
序 。违 反海关 对 货 物 、 品进 出境 的 监 管 制 度 的规 物 定, 逃避 海关 监管 的走 私 行 为 , 疑是 对 我 国对 外 贸 无 易正 常秩 序 的破坏 。因此 , 我们 认 为 , 国对 外 贸易 我 的正 常 秩序是 本类 罪侵 犯 的客体 。 二、 走私 犯罪 罪名 之争 关 于本罪 罪 名 的 表 述 , 刑 法 界 存 着 在 三 种 不 在 同的观点 。第 一种 观 点认 为 , 本条 包 括 了 3个 罪 名 , 即第 一 款 的走 私 武器 、 弹药 、 材 料 或者 伪 造 的 货 币 核 罪 , 二 款 的走 私 文物 、 贵 动 物 及 其 制 品 、 第 珍 黄金 、 白 等 , 易混 淆 走 私 行 为 和 其 他 违 反 海 关 管 理 行 为 的 容 第 边 界 。而且 , 关 管 理 是 一 种 活 动 , 是 一 种 制 度 , 银或 者 其他 贵重 金 属 罪 , 三 款 的走 私 珍 稀 植 物 及 海 还
抑或 是 一 种 秩 序 , 没 有 一 个 明 确 的 界 定 。 因 此 , 也 “ 海关 管理 ” 以 准确 、 体 地 反 映走 私 罪所 侵 犯 的 难 具 客体 。第 二种 观点 也 不 可取 。再 次 , 关对 货 物 、 海 物 品 的进 出境 监 管 制 度 是 纯 粹 的规 定 或规 则 , 国家 与 对外 贸易 管制一 样 , 属 于 法 益 的范 畴 。 同时 , 私 不 走 罪归 属 于破 坏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 味 着 走 意 私罪破 坏 的是 一 种 经 济 秩 序 , 非 单 纯 的 制 度 , 而 因 此 , 三种 观点 亦不 妥 当。 第 笔者认 为 , 罪 侵 犯 的客 体 是 国 家 正 常 的对 外 本 贸易 秩序 , 即货 物 、 品进 出我 国 国境 ( 物 边境 ) 的正 常 秩序 。正 常 的 对 外 贸 易 秩 序 涉 及 国 家 的 财 政 收 入 、 国内市场 的稳 定 、 民族 工 商 业 的 发展 乃 至 国 家 主权 , 而违禁 的物 品进 出我 国国 ( ) 还 会危 害 民众 的身 边 境 体健 康 和 公 共 安 全 , 响社 会 安 定 以及 国 际 声 誉 。 影 可见 , 常 的对 外 贸 易 秩 序 是 一 项 十 分 重 要 的 国家 正 法益 , 保 护 这 项 法 益 , 家 制 定 了大 量 的法 律 法 为 国 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关 法 》、 如《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进 出 口关 税 条 例 》等 , 立 起 一 套 完 整 的海 关 对 货 建 物 、 品进 出境 的监 管 制 度 , 构 建 了相 应 的监 管 秩 物 并

走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_

走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网店的兴起,海外代购规模连年翻番,受到人民的青睐。

不过,最近一起相关的案件即“空姐代购案”却给了代购“当头一棒”。

根据实际案例,探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走私罪,分析研究若干问题,旨在理清思路,为解决今后走私罪的相关实践问题提供一定意见。

【关键词】海外代购;走私罪;走私行为;未经处理;量刑伴随着我国商业环境的进步和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

但从近期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的“空姐代购案”中可以发现人们对网上海外代购的运作模式、与之所相关的走私行为、走私罪的边界以及后果却不明晰。

下面笔者试图从该案件入手,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帮助理清走私罪的一些争议问题。

一、关于“空姐代购案”案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职空姐走私化妆品的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和褚某经过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的免税店账号,并且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某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货物后,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淘宝店的网店里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约11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这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时认为,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分工配合,共同采取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的税款,三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且都已经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而且偷逃的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褚某和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并且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二、对本案判决进行分析上述判决在海外代购的卖家和买家中都产生不小的震动,也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在人民网推出的调查显示,14.8%的网友表示“支持,偷税违法,此举以儆效尤”;25.1%的网友表示“反对,网购是新生事物,应既往不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走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网店的兴起,海外代购规模连年翻番,受到人民的青睐。

不过,最近一起相关的案件即“空姐代购案”却给了代购“当头一棒”。

根据实际案例,探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走私罪,分析研究若干问题,旨在理清思路,为解决今后走私罪的相关实践问题提供一定意见。

【关键词】海外代购;走私罪;走私行为;未经处理;量刑伴随着我国商业环境的进步和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

但从近期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的“空姐代购案”中可以发现人们对网上海外代购的运作模式、与之所相关的走私行为、走私罪的边界以及后果却不明晰。

下面笔者试图从该案件入手,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帮助理清走私罪的一些争议问题。

一、关于“空姐代购案”案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职空姐走私化妆品的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和褚某经过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的免税店账号,并且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某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货物后,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淘宝店的网店里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约11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这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时认为,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分工配合,共同采取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的税款,三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且都已经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而且偷逃的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褚某和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并且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二、对本案判决进行分析上述判决在海外代购的卖家和买家中都产生不小的震动,也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在人民网推出的调查显示,14.8%的网友表示“支持,偷税违法,此举以儆效尤”;25.1%的网友表示“反对,网购是新生事物,应既往不咎”。

那么究竟本案中法院判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究竟有无问题呢?(一)本案被告人李某等是否构成走私罪根据“空姐代购案”中所走私的物品,应当将其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所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空姐代购案”中的李某采用夹带方式将化妆品携带入境。

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①也就是说进境居民携带在境外或取得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非居民携带总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即属于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款,如果偷逃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且主观故意的,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皆构成走私罪。

“案中李某等客观上以本人夹带的方式携带货物入境逃避该关监管,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损害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秩序,主观上是故意,且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故按照现行立法构成走私罪并无问题。

(二)本案中对被告的量刑是否适当此案一出,议论纷纷。

针对本案的量刑,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153条,“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不同的处罚。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此案中李某等三人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约113万余元,此判决量刑适当,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持这一种观点的人以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为主。

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便认为这样的判罚不为过。

而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量刑过重。

有网友称,张某故意杀人只判了9年有期徒刑,本案的李某却被判有期徒刑11年,在此处我国刑法量刑恐怕失当。

而持这一种观点的人以从事经济工作的人为主,中科院网络经济专家吕本富教授便持这一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的量刑时正确的。

但是,对于这里的“未经处理”概念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明晰。

本案在量刑时严格遵循了依法量刑原则。

此原则是“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指导下原则,指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适用刑罚。

不仅仅要适用分则中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也要适用总则中对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累犯、自首立功、缓刑等的规定,才能真正做到罪刑法定。

在“空姐代购案”中,李某等三人偷逃关税税款一百余万的,情节严重,考虑到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一年是正当合法的。

但是本案量刑引起如此影响,所以有必要分析一下现行法律中对走私罪量刑规定的合理性。

三、“未经处理”情形之界定针对实践中针对“蚂蚁搬家”的走私行为,刑法第153条第3款专门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案中虽不属于上文所说的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但在定罪量刑时以同样适用到了这一款的规定,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走私犯罪。

同时根据此款确定量刑符合量刑原则中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考虑到了行为人所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理论上对于“未经处理”的理解,主要包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未经处理是指未经行政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未经处理”解释为刑事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经处理”是指未受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但是受到错误处理的除外。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

不赞同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该解释为走私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走私分子为了逃避刑事追究,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进行走私,抓住了一次,受到了行政处罚,处罚之后仍可继续进行走私,又抓住了还是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这样走私活动就会禁而不止。

但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上述问题就不复存在了。

赞同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有第二种观点才能严格打击犯罪并且实现相同事实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海关发现走私的过程无关。

但同样《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该条文也解决了这个问题。

同时,在第二种观点下,即使走私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也应当累计计算偷逃税额再行处罚,针对一个行为前后进行了两次处罚,虽然能起到打击犯罪懂得效果,也因处罚性质不同没有出现违反“一事不两罚”的现象,但实际上未免过重。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是依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制裁,彼此之间不应互相替代。

因此,侦办此类案件的时候,发现走私案件构成犯罪却已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处理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罚款、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处理。

所以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比较符合立法原意。

当然,无论是哪一种观点都应当考虑到追诉期限的问题。

同时,实践中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而没有处理的是否适用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也值得分析。

这个问题的具体表现一般是行为人前一次走私行为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处理,但基于情节轻微等原因未作处理,而该行为人在之后又实施了走私行为。

对此,司法实践部门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此类情况不应当适用“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否则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

既然当时海关部门已经认定了不予追究,就不能将不利结果归咎于被告人。

四、以海外代购为例分析现行立法下走私罪量刑的合理性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已达241亿元人民币,预计2012年将达480亿元。

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与网络贸易的支付体系的日益完善,物流配送企业的相继出现,都为网络海外代购的产生提供了环境条件。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和品牌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信息平台,消费者对于国外优质商品的需求被大大激发,但基于国境限制、语言障碍、国际物流等方面的壁垒,消费者对于海外商品的需求无法自行达成,从而促成了海外代购的蓬勃发展。

相对于国内高价的进口产品,网上海外代购产品在价格相对低廉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品质,并且网上海外代购产品种类广,数量多,对青年人群即具有吸引力。

在这种发展趋势之下,杜绝在代购过程中违反犯罪行为十分重要。

但是一方面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也应该得到满足和正视,另一方面还要打击走私行为。

结合本案可以发现当下立法对走私罪的刑罚规定不尽合理。

走私行为进一步犯罪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其犯罪化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扩大走私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从1997年刑法修正一直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的走私违法行为犯罪化都是如此。

走私犯罪因为对象的不断扩张导致犯罪圈越来越大,但是实际上却没有很好的遏制犯罪。

1998年海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总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54亿元,到2011年全国海关侦办走私案件达到1776起,涉嫌逃税39.2亿元。

②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发现,走私案件的数量和涉嫌逃税金额不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

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是否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所疏漏。

走私罪是典型的经济犯罪。

马克思曾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

有50%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他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他敢于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对于这一类型的犯罪,笔者认为,通过分析犯罪分子的心理进行惩处以达到杜绝犯罪的目的。

多数罪犯受拜金主义影响已非法牟以为目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敢于铤而走险的原因就在于逃避税收的缴纳,利用境内外物价查获取高额利润。

但是同时也要考虑量刑的经济原则,所以笔者认为打击此类犯罪应当以改变其主观恶性为目的,最好的方式是采用足以威慑犯罪分子的经济刑罚,同时配合使用适当的自由刑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

采用适当的合理的刑罚,既完成教育罪犯,警示大众的目的,也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注释:①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②参见海关总署2012年1月13日发布数据。

参考文献:[1]朱建华主编.刑法分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08.[2]张大春.走私罪研究[M].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01.[3]赵秉志主编.走私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01.[4]张乃强,丁石.网络代购行为的税收法律问题探析[J].2010.04.[5]程思瑶,田明华,邱洋,田昊炜.我国网络海外代购发展及运作模式分析[J].北方经贸,2011.11,2012,(01).[6]王学才等主编.走私犯罪案件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01.[7]陈兴良.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陈晖.从“宽严相济”形式政策看走私罪的法律修正[J].政治与法律,2009,(01).[9]胡平,王岩.试论走私犯罪立法问题三则[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1,(04).[10]胡平,王彦.再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若干问题[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1,(03).[11]聂立泽,肖鹏.走私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云南大学学报,2003,(0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