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级干部管理办法
2023年落实股级干部管理方案

2023年落实股级干部管理方案一、背景分析股级干部是企业中的重要管理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
然而,目前在股级干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选拔机制不够科学、培训和发展不够完善、激励机制不够合理等,这些问题制约着股级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为了提升股级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和素质,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股级干部管理方案变得迫切而重要。
二、目标设定1. 提高股级干部的选拔机制,确保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2. 完善股级干部的培训和发展体系,促进其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
3. 设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股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4. 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体系,确保股级干部的工作目标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对接。
5. 加强股级干部的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三、具体措施1. 优化选拔机制(1)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股级干部选拔机制,充分考核干部的能力、潜力和职业素养,确保优秀人才得以选用。
(2)设立专门的干部选拔委员会,由专家学者、业界精英等组成,负责对干部进行评估和选拔。
(3)采用多元化评价标准,综合考核干部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2. 完善培训和发展体系(1)建立完善的股级干部培训计划,包括短期培训、长期培训和异地交流等项目,提升干部的专业素质。
(2)注重培养干部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培养他们的领军能力和团队建设能力。
(3)加强对股级干部的职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帮助他们实现职业生涯的长远规划。
3. 设立激励机制(1)根据干部的工作表现和成果,设立激励奖励制度,包括荣誉称号、晋升机会、薪酬待遇等多项激励措施。
(2)建立公正透明的激励评估机制,确保激励措施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注重激励干部的创新和团队精神,鼓励他们提出创新性的管理理念和方法。
4. 建立考核评估体系(1)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干部的工作目标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对接关系。
(2)定期对股级干部进行绩效评估和能力测评,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进行调整。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原则第一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选拔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条选拔任用应以事业需要为导向,根据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群众公认程度,实现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三条股级干部的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基本条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等。
任职资格则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需要设定,包括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
第四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应充分考虑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等因素。
第三章选拔程序第五条选拔程序主要包括民主推荐、会议酝酿、组织考察、任用决策等环节。
第六条选拔工作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七条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的重要环节,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推荐过程中,应注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推荐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推荐结果应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会议酝酿第九条会议酝酿是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和筛选的过程。
应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的作用,集思广益,确保酝酿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会议酝酿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六章组织考察第十一条组织考察是对候选人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价的过程。
应深入实际,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基础等情况。
第十二条考察结果应作为任用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任用决策第十三条任用决策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任用决策应充分考虑考察结果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确保选对人、用对人。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股级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是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应建立健全干部考核、奖惩、培训、交流等制度,促进干部素质的提升和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制度

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制度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中的干部队伍也不断壮大,由此带来的股级干部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干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有效推进企业的发展,现在许多企业都开始实行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制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项制度。
一、股级干部的定义股级干部是指企业中拥有股份或者受雇于拥有股份的企业职工中,职务级别在正高级以下,且在企业中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干部。
二、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制度的主要内容1.干部岗位设置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能力水平,合理设置职务岗位。
各岗位的职业责任、权利、要求和考核标准必须明确。
2.干部的选拔与任用企业应通过选拔和任用的方式,选择有潜质、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干部,对于选拔被任用的干部应进行专业培训和岗位熟悉期,确保干部能够胜任相应的职务。
3.干部的考核与评价企业应建立评价机制,全面及时地了解干部的履职情况,对工作表现优异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表彰,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整改。
4.干部的晋升和奖惩企业应根据股级干部的能力水平和工作表现,并结合岗位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股级干部升迁制度,对于优秀的干部要进行及时的晋升奖励,对于工作失误,惩罚、撤职等处罚亦应明确规定。
5.干部的培养和发展企业应重视干部的培养和发展,向干部提供不同级别的培训,提高干部管理、服务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股级干部的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三、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制度的优点1.提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管理水平。
2.规范干部选拔、考核和评价,提高干部素质和业务能力。
3.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培训,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
4.增强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四、结论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制度对于企业干部队伍的发展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实行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干部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并为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奠定基础。
因此,各企业应高度重视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制度的实施和推进,以达到共同的目标。
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的规定

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建立健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适应我县赶超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办《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中共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股级干部的管理权限1、县直机关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内设机构办公室主任(人秘股长)、政工科长(人事股长)、财务股长等正股级职务;县直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副职;县内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拟提任正股级职务,须报县委组织部任免。
2、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除上述所列以外的内设机构正股级职务,纪委、人武部、工会副职,团委书记、妇委会主任;县直独立核算股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县直单位驻乡(镇)的站、所、办、局等的正股级职务,以及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卫生院的正职;乡(镇)党委、政府除党政办公室主任以外的内设机构各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人武部副部长、团委书记、妇联主席、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县法院、县检察院内设机构正股级职务等的任免,须报县委组织部事前备案。
3、乡(镇)内设机构的副职,县直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正职,县直正(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正、副职,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副股级职务,须在任免后一周内报县委组织部事后备案。
县委组织部任免、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的股级干部职务名称见附件1。
今后凡涉及到新增机构或机构名称变更,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文件通知为准,并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股级干部职务任免程序。
二、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及任职条件(一)职数配备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内设机构级格选拔配备股级干部。
县局股级干部管理办法

周口供电公司党组关于县局股级干部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改革,健全县级干部管理制度,造就高素质股级干部队伍,为深化县局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省市电力公司有关干部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局股级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级干部是指县局所聘任的中层干部。
第四条股级干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民主集中制原则;(五)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体制与管理第五条县局应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设置股级干部岗位。
建立职责明确、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职数及其管理—4—(一)县局本部部门股级干部职数一般为2人;(二)县局本部部门正职按正股级管理,副职按副股级管理;基层站所正职一般按副股级管理,副职一般按职工管理。
第七条股级干部任职时间从县局聘任之日算起。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资格第八条股级干部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比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经济政策及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县局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素养,团结合作,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第九条股级干部提拔任职应具备以下资格:—5—(一)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二)一般为后备干部;(三)提任正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应在同级副职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四)提任副职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应具有3年及以上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验;(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股级干部管理办法

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街道、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五条正股级干部党工委组织部任命管理,副股级干部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股级干部任免,由所在单位考察,经党工委组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三章民主推荐和任命报批第七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一)个人身份与拟任职位相符;(行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或聘干身份)(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进入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四)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六)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二)受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未解除的;(三)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第九条召开由全体干部职工(人数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通过书面推荐和口头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条单位全体人员(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对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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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街道、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五条正股级干部党工委组织部任命管理,副股级干部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股级干部任免,由所在单位考察,经党工委组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三章民主推荐和任命报批第七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一)个人身份与拟任职位相符;(行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或聘干身份)(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进入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四)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六)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二)受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未解除的;(三)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第九条召开由全体干部职工(人数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通过书面推荐和口头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条单位全体人员(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对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
股级干部管理办法

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街道、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五条正股级干部党工委组织部任命管理,副股级干部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股级干部任免,由所在单位考察,经党工委组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三章民主推荐和任命报批第七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一)个人身份与拟任职位相符;(行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或聘干身份)(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进入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四)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六)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二)受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未解除的;(三)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第九条召开由全体干部职工(人数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通过书面推荐和口头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条单位全体人员(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对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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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街道、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正股级干部党工委组织部任命管理,副股级干部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股级干部任免,由所在单位考察,经党工委组
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三章民主推荐和任命报批
第七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一)个人身份与拟任职位相符;(行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或聘干身份)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进入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六)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三)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第九条召开由全体干部职工(人数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通过书面推荐和口头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条单位全体人员(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对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
测评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由参加测评人员按照测评表格和有关规定要求,对报名人选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最后取平均得到民主测评分数。
第十一条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十二条单位党委(党支部)根据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并报党工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确定人选后,向党工委组织部呈报《关于××等×名同志任职的请示》及《干部任命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各单位正股级干部的任用,由党工委组织部履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
各单位副股级干部及下属事业单位副股级干部的任用,由干部所在单位履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并送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轮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
第十三条实行轮岗、交流制度。
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原则上实行轮岗或交流。
在重要岗位上累计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轮岗或交流。
特殊部门、行业经组织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或交流年限。
党工委组织部有计划地对股级干部进行跨单位交流调配。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实行免职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六条实行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干部辞职,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要结合实际制定考评办法,强化对股级干部的日常管理。
股级干部的考核结果存入干部实绩档案,作为奖惩与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股级干部政治理论、科技文化、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股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要确保干部选拔的公开、公正、公平,不准事先内定人选;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推荐、考察、党组织讨论等情况;不准参加选拔人员拉选票或从事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活动;
(二)不准随意增设机构、增配干部;
(三)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讨论干部的任免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必须有超过应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形成决定。
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必须经超过应到会半数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才能进行。
第二十条党工委组织部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