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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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

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河道基本情况;(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四)禁采区、禁采期;(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一、总则河道采砂是一项经济活动,但同时也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问题。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水体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二、采砂证申请及审批1.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县级水务部门提交采砂证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表;(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 申请人的采砂设备情况;(4) 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水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出具采砂证。

如果审批不通过,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采砂区域划定1. 采砂区域应根据地质条件、水流情况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划定,确保河道采砂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 采砂区域划定应经过专业的水利勘测部门测绘,并由水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采砂设备要求1. 所有的采砂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2. 采砂设备必须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避免对水体造成污染。

五、采砂作业管理1. 采砂作业必须在水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严禁擅自开展采砂活动。

2. 采砂时应控制采砂深度,防止对水下生物和河床造成过度破坏。

3. 采砂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砂石渗漏到河道之外,避免污染附近的土地和水体。

六、采砂数量和时间限制1. 采砂的总量、频率和时间段应根据河道的自然条件、水资源情况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科学设置,确保不对水体和生态造成过度损害。

2. 采砂总量、频率和时间段的具体限制由水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布。

七、采砂监督和罚则1. 水务部门应加强对采砂作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水务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采砂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时,应遵守本规定,配合水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没有取得采砂证或未按规定的区域、时间和数量进行采砂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办河湖函〔20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办河湖函〔2020〕202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切实维护黄河流域河道安全,经研究,水利部决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总体要求,认真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遏制流域内非法采砂乱象;规范合法采砂行为,提升河道采砂管理水平,确保流域内河道砂石有序开采;逐河段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黄河采砂科学规范、有序可控,切实保障黄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黄河干流,湟水、洮河、祖厉河、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重要支流。

黄河流域其他河道采砂整治,由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开展。

三、组织实施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本次专项整治由水利部统筹指导、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市县具体抓落实。

各省(自治区)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提请各级河长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责任河段非法采砂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主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浅议黄(沁)河下游河道采砂规划

浅议黄(沁)河下游河道采砂规划
水 政 执 法 工作 。
及防洪1程安全, _ = 也关系着采砂者 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水法》、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防洪 法》、河南 省河道 管理 《 《
条例》 等法律法 规已明确规定 : 道内采砂不得 影响行洪 , 在河 并
须经河道主管单位批 准。河道 内的采砂往往 在河道工程附近 , 如丁坝坝裆 、 坝前头等部位 , 这些 部位砂量 丰富 , 大质优 。但 量 在这些部位开采 , 极易导致水流 冲刷 坝体 , 引起坝体险情 发生 , 危 及坝体 及堤 身安 全。
文献标 识码 : c
文章编号 :0 0 l7 ( 0 6 l- 04 0 10 3 9 2 0 ) 1 1- 2 0
黄河 以水少沙多和 =级悬河著称于世 , 泥沙使 得黄河善徙
善决 , 给两 岸人 民带来沉 重灾难 。引用 便利 的水 沙资源却为 两
2 1 黄 ( ) 防汛 安全 的 需要 . 沁 河
曹金 刚 , 张文林 。卢 伟 ,
(. 1 焦作黄河河务局 , 河南 焦作 4 4 0 ; . 5 0 1 2 河南黄 河河务局, 南 郑州 4 0 0 ) 河 50 3

要: 由于缺乏 系统 采砂规划 , ( 河下游河道 内进行砂石资 源开 采 已对 防汛 、 黄 沁) 河道整 治 、 水行政 管理等造 成影响 。
在论证黄( 河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必要性的同时, 沁) 提出采砂规划的关键环节: ①立足防汛, 把握重点; ②严格遵循河道
整治规划 ; ③制订采砂规划 内容 ; 分期 分区开采 ; ④ ⑤加大执法力度等 。
关 键 词 :河道采砂 ;河道 整治 ;沁河下游 ;黄河下游
中图分类号 :T 8 ; V 8 . V 5T 821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0.20•【文号】水河湖〔2020〕218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省(自治区)水利厅: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0月20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以下简称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名录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执行。

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

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直管河段,应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黄河采砂船安全管理规定(3篇)

黄河采砂船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采砂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河流域从事采砂作业的所有采砂船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采砂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砂船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采砂船安全作业。

第二章采砂船安全条件第五条采砂船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条件:(一)采砂船的建造、改造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建造和维修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

(二)采砂船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自救和互救。

(三)采砂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水手等,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采砂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安全帽、安全绳等。

(五)采砂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设备,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第六条采砂船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设备证书等应当齐全有效。

第三章采砂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采砂作业前,采砂船应当进行以下安全检查:(一)检查船舶的船体、船舱、锚链、缆绳等是否完好。

(二)检查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是否正常。

(三)检查船员身体状况,确保其具备安全作业能力。

(四)检查环保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第八条采砂作业期间,采砂船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一)船长应当对采砂作业进行统一指挥,确保作业安全。

(二)船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酒后作业。

(三)采砂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船体稳定,防止倾覆。

(四)采砂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船体清洁,防止泥沙堵塞排水系统。

(五)采砂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

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专业资料.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河道基本情况;(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四)禁采区、禁采期;(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2号

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2号

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2号)《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志银2003年4月23日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汛和通航安全,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的采砂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以下简称市区黄河河道)是指:黄河新城大桥以东、桑园峡黄河铁路大桥以西的黄河兰州段河道。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做好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的统一监督工作。

市区黄河河道沿河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黄河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采砂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航道疏浚和严格控制、有偿使用、有序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

采砂不得损坏河道基础设施,不得妨碍和影响河道基础设施建设。

市区黄河流域所有排洪道内,禁止采砂洗砂。

第五条在市区黄河河道采砂,应当取得采砂权,采砂权应当以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但市区黄河航道疏浚中的采砂作业,可以采取议标的方式,由具备条件的航道疏浚养护专业队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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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试行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

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河道基本情况;(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四)禁采区、禁采期;(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三)预报黄河花园口站流量大于3000立方米每秒、沁河武陟站流量大于50立方米每秒、大清河戴村坝站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时;(四)市级以上黄河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应将辖区内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河势变化、水工程建设、防洪抢险以及有重大水事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许可按采砂量实行省、市、县黄河河务部门分级管理,具体由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根据所辖河道实际确定。

在省际交叉河段实施的采砂许可,应由所在地的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征得对岸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十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采砂申请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三)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采砂机具来历证明;(四)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五)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的单位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或者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二)采砂设备(包括采砂机械名称、种类、数量、功率)和采砂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三)采砂地点和范围;(四)开采时段及日作业安排;(五)采砂船只禁采期停靠地点及防护措施;(六)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七)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八)采砂种类;(九)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十)运砂方式、路线及水工程保护措施;(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采砂许可决定;依法做出准予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河道采砂许可证。

属于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审查许可的,需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报经上一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采砂许可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前应征求所在地县级河务部门意见。

属于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审查许可的,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前应征求下级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

受理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单位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不予许可:(一)申请材料不符合采砂规划或实施方案的;(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三)申请开采地点可能改变河势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四)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关系未达成协议的;(五)度汛措施、弃料处理、运输路线、跨堤方式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六)没有公示牌、警示标志设置方案以及救生衣、打捞器具等救生器材配备措施的;(七)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未满三年的;(八)因非法采砂触犯刑律的;(九)不符合其他条件要求的。

第十五条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增强采砂许可透明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黄河河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黄河河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需要继续采砂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在已许可的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的船号或采砂机具型号、许可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采砂人应在采砂船或采砂机具的醒目位置悬挂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章采砂行为。

对危及河势、岸线稳定、危害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并支持海事、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实施相应的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

对已发放采砂许可证的采砂场应明确专人负责;对采砂河段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采砂场密集河段(连续3个采砂场相互之间间隔小于500米)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

重大节假日应加强巡查力度。

现场巡查应有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辖区内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一)采砂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二)采砂人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三)采砂人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采砂弃料;(四)采砂人是否随时清除弃料堆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五)进入河道内的运砂车辆是否按指定的进出场路线行驶,是否影响防洪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六)采砂现场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性标志,是否明确并落实负责采砂现场安全管理的专职人员;(七)采砂人是否自觉接受黄河河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八)采砂人是否按规定缴纳采砂管理费;(九)其他需要进行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巡查、监督是否落实到位;(二)现场管理是否到位;(三)对非法采砂是否及时查处;(四)现场巡查和管理工作是否规范;(五)月、季度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当河道采砂有碍防汛抢险时,黄河河务部门应要求采砂人在指定时间内停止生产、拆除采砂设备,并清除因河道采砂造成的行洪障碍物;逾期不执行的,由黄河河务部门强行清除或由黄河河务部门制订清障方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对采砂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或者在河道内堆积弃料的,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责令采砂人限期清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逾期不补救或者不清理的,由县级黄河河务部门组织补救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黄河河务部门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河南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审查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监管不力,乱采乱挖现象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河道采砂应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依据《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和河南省、山东省有关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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