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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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1]5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1]5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5月28日南府发[2001]59号)各县、郊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河道采砂的紧急通知》精神,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目的取缔无证采砂、纠正违法采砂行为、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办证程序,防止出现乱收费增加采砂单位和个人负担,强化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和航道的安全。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我市辖区(含邕宁县、武鸣县、郊区)内的所有河道采砂活动。

三、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一)加强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水利、国土资源(矿产)、交通和公安部门组成的河道采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部门。

(二)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执法宣传。

各地要组织水利、国土资源(矿产)、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编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材料,张贴标语、召集采砂户举办学习班和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重点突出宣传政府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必要性和非法采砂的危害性,以增强群众的水患意识和法律观念。

对危及防洪与水上交通安全的采砂河段及采砂纠纷多发区要发布通告和航运通告。

(三)严格依法行政。

规范办证程序和杜绝乱收费现象。

凡在我市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水利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人凭河道采砂许可证到当地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为了满足建设工程的需求,对河道的采砂量也越来越大。

过度的河道采砂活动对河道以及周边的涉水建筑物的稳定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下文是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道采砂执法的实际,组织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海事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南宁市砂石资源专项规划(2016-2020年)》听证公告

《南宁市砂石资源专项规划(2016-2020年)》听证公告

《南宁市砂石资源专项规划(2016-2020年)》听证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7.06.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南宁市砂石资源专项规划(2016-2020年)》听证公告我局拟定于2017年7月14日(星期五)召开南宁市砂石资源专项规划成果听证会。

现将有关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2017年7月14日(星期五)下午15:30
二、听证会地点: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一楼会议室(南宁市锦春路3-1号)。

三、听证会内容:南宁市砂石资源专项规划成果。

主要内容:我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采石场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等。

四、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一)申请人必须是南宁市砂石资源专项规划成果涉及的利益关系人;
(二)申请人必须于2017年7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三)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由我局从申请人中审查确定。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46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46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46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桂水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46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464号提案《关于加强我区河砂、海砂开采规划管理的提案》由我厅会办,经研究,提出会办意见如下:一、加强采砂管理法规与制度建设2017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海事等部门履职管理;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旅游发展、海事、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河道采砂管理,自治区水利厅先后制定印发了《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河道采砂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水办河长〔2019〕5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相关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水河湖〔2020〕1号)等文件,梳理明细了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招标拍卖、砂场设置、采砂许可、监督巡查等6方面110项管理责任清单和操作规范。

二、落实各级政府和河长采砂管理的责任(一)河湖长制落实情况。

我区于2018年6月全面建立了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总河长的“双总河长制”和延伸到村级覆盖所有江河湖库的五级河湖长制组织体系与责任体系,共设立各级总河长2710人、河长25861人、湖长94人。

统筹抓好抓实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
正文:
----------------------------------------------------------------------------------------------------------------------------------------------------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暂扣”修改为“扣押”。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暂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暂扣期限内被暂扣物品所有人(管理人)不接受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公告期届满,被暂扣物品所有人(管理人)仍不接受处理的,被暂扣物品依法予以拍卖、变卖。

所得费用扣除拍卖、变卖、罚款等费用后予以提存,提存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结束——。

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样本

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样本

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为规范河道采砂, 确保河势稳定, 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及航运畅通, 根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三) 《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六) 其它相关法规及文件。

二、规划范围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的河段有: 左江、右江、邕江、郁江、八尺江、沙江、武鸣河( 含香山河) 、清水河和狮螺江, 总长644.63 km。

三、规划水平年现状水平年 , 规划水平年—。

四、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的划定根据有关法规和河道河床地质构造与砂石组成分布情况, 划定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

( 一) 禁采区对采砂影响到河道、水工程及其它重要设施安全的河段划为禁采区, 禁采区内严禁任何开采活动。

下列范围划定为河道采砂禁采区:1.左江中楞渡口、平凤坡渡口上下游各300m, 下楞电灌站上游300m至马伦村铁路桥下游 m河段。

2.右江雁江渡口、小林渡口、那重渡口、镇流渡口、白马渡口、煤矿渡口上下游各 300m, 那桐大桥、那莫大桥上游200m 至下游500m, 大滩至那元河段, 金鸡滩航标站上游200m至下游那旭村河段, 花周至三渡河段, 原那龙航运社至原那龙煤矿抽水站下游300m河段, 高峰电灌站上游300m至金陵电灌站下游300 m河段。

3.邕江白沙兴贤渡口、老口渡上下游各300m,高头岭至三津水厂下游300m, 三津渡口至三岸大桥下游500m, 仙湖大桥、六律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 邕宁特大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 m, 八尺江口至定甲河段, 长江村至美逸河段, 牛湾村至砧板河段, 大塘坡至天窝河段, 伶俐水泥厂至伶俐果苗场河段, 伶俐渡口上游300m至伶俐糖厂河段。

4.八尺江祠堂坡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1000m, 那马度假村至高速公路桥下游500m河段, 那岳河口上下游500m, 五一电站上下游300m, 龙岗电灌站上游300m至出口河段。

南宁市河道采砂可采区范围及开采控制计划表

南宁市河道采砂可采区范围及开采控制计划表
58
25
5
5
5
5
5
1
0
56
横县
郁江
米埠段(石柱坪—米埠冲)
5100
30
15
3
3
3
3
3
1
0
57
横县
郁江
尹尾段(县钢铁厂—莫大村)
3500
2
1.5
0.5
0.5
0.5
0
0
0
1
58
横县
郁江
里竹段(莫大村—曹村)
1800
2
1.5
0.5
0.5
0.5
0
0
0
1
59
横县
郁江
曹村段(曹村—大湾塘)
2200
3
2
0.5
0.5
4.4
4.4
1
0
30
邕宁区
邕江
定甲至长江
1500
30
15
4
3
3
3
2
1
0
31
邕宁区
邕江
美逸至牛湾
3450
20
15
4
3
3
3
2
1
0
32
邕宁区
邕江
砧板至六律桥
2100
30
18
4
4
3.4
3.3
3.3
1
0
33
青秀区
邕江
六律桥至大塘
9100
112.5
90
19
17
16
18
20
4
0
34
青秀区
邕江
天窝至伶俐水泥厂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篇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篇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选2篇(一)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加强监管、规范管理、加强执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整治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推动河道资源合理利用。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2. 制定整治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

3. 建立监管体制:加强对采砂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采砂活动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4. 加强执法力量: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能力,加大对违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处罚。

5. 规范管理措施:制定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明确采砂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控制采砂量和采砂动态,确保采砂活动合法、合规。

6.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采砂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装备更新,推动采砂产业向环保、高效、可持续发展转型,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

7.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采砂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减少违法采砂行为发生。

8. 加强河道生态环境监测:建立河道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对河道的水质、生物多样性等指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9. 加强合作与联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以上是针对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基本步骤,具体的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选2篇(二)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河道采砂活动日益频繁,给河道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科学规划河道利用,需要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1. 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采砂过程中引起的生态破坏。

2. 控制和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障河道水环境的质量和河道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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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
为规范河道采砂,确保河势稳定,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及航运畅通,根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三)《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六)其他相关法规及文件。

二、规划范围
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的河段有:左江、右江、邕江、郁江、八尺江、沙江、武鸣河(含香山河)、清水河和狮螺江,总长644.63 km。

三、规划水平年
现状水平年2005年,规划水平年2006年—2010年。

四、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的划定
根据有关法规和河道河床地质构造与砂石组成分布情况,划定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

(一)禁采区
对采砂影响到河道、水工程及其他重要设施安全的河段划为禁采区,禁采区内严禁任何开采活动。

下列范围划定为河道采砂禁采区:
1.左江中楞渡口、平凤坡渡口上下游各300m,下楞电灌站上游300m至马伦村铁路桥下游2000m河段。

2.右江雁江渡口、小林渡口、那重渡口、镇流渡口、白马渡口、
煤矿渡口上下游各300m,那桐大桥、那莫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大滩至那元河段,金鸡滩航标站上游200m至下游那旭村河段,花周至三渡河段,原那龙航运社至原那龙煤矿抽水站下游300m河段,高峰电灌站上游300m至金陵电灌站下游300 m河段。

3.邕江白沙兴贤渡口、老口渡上下游各300m,高头岭至三津水厂下游300m,三津渡口至三岸大桥下游500m,仙湖大桥、六律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邕宁特大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2000m,八尺江口至定甲河段,长江村至美逸河段,牛湾村至砧板河段,大塘坡至天窝河段,伶俐水泥厂至伶俐果苗场河段,伶俐渡口上游300m 至伶俐糖厂河段。

4.八尺江祠堂坡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1000m,那马度假村至高速公路桥下游500m河段,那岳河口上下游500m,五一电站上下游300m,龙岗电灌站上游300m至出口河段。

5.郁江六景大桥、峦城大桥、那阳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平福渡口上下游各300m,飞龙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2000m,飞龙渡口两航道灯塔之间临飞龙街侧河岸水浸边向江面120m范围,西津电站坝上游米埠坑至西津坝河段,西津电站坝至下游县钢铁厂河段。

6.香山河板音至天马河段,梁彭长生坝、香山坝上下游各300m,
那乐村上下游200m,曾甘至敏山河段南侧河段,从广桥至邓广坝南侧河段,江那至从广桥长河段,夏黄桥至起凤山南侧河段,七星至夏黄桥北岸河段。

7.武鸣河从太平河口至高速公路桥下游500m河段,宁武公路桥上游200m至宁武电站下游500m之间河段,双卢水电站、新甫水泵坝、六马水泵坝上游200m至下游500m河段。

8.清水河水花滩电灌站、公路大桥、下窑电灌站、古莲电灌站、大江电灌站、六冯电灌站上游200m至下游500m,洋渡—覃排—狮螺江出口处河段。

9.狮螺江高岭至清水河交界河段。

(二)保留区
对开采条件较差或因暂时无砂可采或因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或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有潜在影响的水域河段划定为保留区,保留区一般不宜采砂。

下列范围划为保留区:
1.沙江中青至合江河段
2.武鸣河大桥至下游出口处除禁采区之外河段。

3.清水河除禁采区以外河段。

(三)控采区
对采砂可能影响到河道、水工程及其他重要设施安全,但又确需清淤疏浚以确保行洪、航运畅通的特殊河段划定为临时控制性可采区(简称控采区),控采区实施严格开采论证和审批制度,开采前须委托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科学技术论证,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下列范围划为临时控制性开采:
1.左江关刀沙滩和葵花岛。

2.郁江西津水库叉、合江至米埠河段。

(四)可采区
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外的其他区域划定为可采区,可采区按
采砂规划确定的开采时间、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开采量进行开采。

可采区具体范围详见附表1。

全市共划定禁采区68个河段,总长度189.15km;保留区16 个河段,总长度74km;可采区83个河段,总长度370.99km,控采区4个河段,总长度10.49km。

河道砂石资源总储量估算为6442万m3 ,其中禁采区2643万m3,可采区3603.2万m3,控采区195.8万m3(其中可采量153万m3)。

五、可采区开采规定
(一)作业方式
作业方式以链斗式采砂船或抓斗式采砂船在枯水期进行水下开采为主。

(二)禁采期
下列情况之一,停止采砂:
1.江河水位达到设计防洪水位时。

2.采砂已造成或预计将会造成河岸坍塌、河床严重冲刷,影响河岸河床稳定或危及行洪防洪及航运和其它水工程设施安全情况时。

(三)开采深度
开采深度的控制,按河岸迎水面坡脚为起点到实际开挖点为终点计算,其由河岸迎水面坡脚与开挖深度所形成的夹角应控制在20—25度范围内,且不应超过25度范围。

(四)开采总量控制
根据各个河段(沙滩点)的河道砂石储量和可开采储量、开采周期及年开采量进行总体控制。

全市规划河段实际可开采总量为2668.9万m3,其中河砂735.1万m3,砾石1933.8万m3。

计划水平年为2006年—2010年,各年度开采量分别为:2006年开采578.03万m3,2007年开采552.03万m3,2008年开采523.6万m3,2009年开采509.96万m3,2010年开采505.28万m3。

(五)采砂船只控制
根据可采区河段河道河床冲淤演变、河道砂石储量和可开采储量、开采周期及年开采量,以及每个可采区河段(沙滩点)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及采砂船实际生产能力,在保证河道、航道安全的情况下,确定采砂船只总量。

全市规划河段控制采砂船只链斗式123艘,抓斗式29艘。

根据河段采砂情况变化可适当调整替换采砂船只型式,但不允许采用大型(采砂杆长超过40米)的链斗式采砂船只采砂。

(六)采砂弃料处理
1.采砂船在采砂生产作业中余弃的粗砂卵石料,应尽可能不丢弃在河道中。

能装船运输到砂场进行利用,应尽量运走利用。

确实难以进行利用的,可以作为防洪护岸堤防或河道河床护坡材料,装船运输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并严格按规划设计规定的方式进行堆放。

2.禁止将砂石弃料堆放在规划航道范围内或可能不利于航道通航的部位;或可能不利于河道两岸及河床稳定的部位;或可能影响行洪安全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部位。

3.砂石弃料填埋于挖砂后河床形成的新坑时,填埋高度应严格
控制和测量。

填埋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基本高程,以保证汛期行洪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河道采砂关系防汛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严格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副市长担任,市水利局、国土局、公安局、财政局、市政局、南宁海事局、南宁航道管理处和相关县、区一名领导参加,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协调采砂管理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

有河道采砂管理任务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河道采砂的领导和协调。

市、县区按照采砂管理“四个专门”的要求,建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门经费,落实专门人员,配备专门设备,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确保河道稳定和行洪安全。

(二)落实责任
根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具体负责邕江老口渡口至三岸大桥河段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江南区、西乡塘区和邕宁区水利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左江南宁河段、邕江三江口至老口渡口河段和邕江三岸大桥至六律大桥河段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区水利部门负责。

国土、公安、交通、规划、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治砂
根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许可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市、县区水利部门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制定招标、拍卖方案,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对采砂许可权实施招标、拍卖。

水利、国土部门依据采砂权招标、拍卖结果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水利部门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采砂业主的采砂地点、采砂总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实时现场监控,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海事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加强采砂的通航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打击敲诈采砂业主、索取“砂头费”的违法行为。

附件:南宁市河道采砂范围及开采控制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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