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河道采砂是指为了获取河床中的沉积物,人工开采河道中的砂石资源。
在一些地方,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河道中的砂石需求迫切,因此采砂活动广泛开展。
然而,不规范的采砂行为不仅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也给沿岸居民带来了生活和安全隐患。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恢复河道的自然生态环境,减少采砂对河道的破坏,保护沿岸居民的生活环境。
2.原则:(1)生态优先:保护和恢复河道的生态系统功能,确保生物多样性和鱼类资源的恢复和保护。
(2)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性措施,包括河道规划、砂石资源合理配置、采砂活动监管和生态修复等。
(3)科学决策:通过科学评估,制定合理的采砂管理方案,确保采砂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措施1.河道规划(1)河道调查:对河道的地理、地质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绘制河道地图和剖面图。
(2)河道分类:根据河道形态、水流特点和砂石分布情况,将河道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明确各区域的采砂限制和管理要求。
(3)河道保护区划定:确定河道保护区,对于水流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采砂活动应全面禁止。
2.砂石资源合理配置(1)砂石资源调查:对河道中的砂石资源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其分布、质量和储量情况。
(2)合理分区:根据河道规划和砂石资源调查结果,将河道划分为开采区、保护区和缓冲区,明确各区域的开采限额。
(3)开采计划:根据砂石资源调查结果和市场需求,制定河道采砂的年度开采计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供应。
3.采砂活动监管(1)许可制度:建立采砂许可证制度,对采砂单位进行审批和许可,规范其采砂活动。
(2)监测系统:建立采砂活动监测系统,对采砂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
(3)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采砂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惩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开采等。
4.生态修复(1)河道生态恢复:对已经开采的河道进行生态修复,包括岸边植被恢复、河道再植、湿地保护项目等。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河道与堤防的建设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郁江、邕江、左江、右江、红水河、武鸣河、清水河河段以及城市内河及其支流。
本条例所称城市内河,是指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二坑溪、朝阳溪、竹排冲、那平江、四塘江、大岸冲、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水塘江、良庆冲、楞塘冲和八尺江。
本条例所称堤防,是指河道沿岸用于防洪排涝的相关设施,包括防洪堤坝、护岸、护栏、涵闸、涵管、排涝泵站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的建设、整治、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邕江堤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邕江已建堤防河段的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市城市内河管理机构(以下与市邕江堤防管理机构统称市河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城市高速环道内(不含高速环道路基下部分)内河干流和八尺江邕宁行政区域内干流河段、那平江南梧大道下游干流河段,大岸冲龙潭水库坝脚下游干流河段、四塘江沙江汇合口下游干流河段的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河道管理机构行使河道与堤防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其他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与堤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与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违反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为了满足建设工程的需求,对河道的采砂量也越来越大。
过度的河道采砂活动对河道以及周边的涉水建筑物的稳定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下文是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道采砂执法的实际,组织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海事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样本

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为规范河道采砂, 确保河势稳定, 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及航运畅通, 根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三) 《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六) 其它相关法规及文件。
二、规划范围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的河段有: 左江、右江、邕江、郁江、八尺江、沙江、武鸣河( 含香山河) 、清水河和狮螺江, 总长644.63 km。
三、规划水平年现状水平年 , 规划水平年—。
四、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的划定根据有关法规和河道河床地质构造与砂石组成分布情况, 划定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
( 一) 禁采区对采砂影响到河道、水工程及其它重要设施安全的河段划为禁采区, 禁采区内严禁任何开采活动。
下列范围划定为河道采砂禁采区:1.左江中楞渡口、平凤坡渡口上下游各300m, 下楞电灌站上游300m至马伦村铁路桥下游 m河段。
2.右江雁江渡口、小林渡口、那重渡口、镇流渡口、白马渡口、煤矿渡口上下游各 300m, 那桐大桥、那莫大桥上游200m 至下游500m, 大滩至那元河段, 金鸡滩航标站上游200m至下游那旭村河段, 花周至三渡河段, 原那龙航运社至原那龙煤矿抽水站下游300m河段, 高峰电灌站上游300m至金陵电灌站下游300 m河段。
3.邕江白沙兴贤渡口、老口渡上下游各300m,高头岭至三津水厂下游300m, 三津渡口至三岸大桥下游500m, 仙湖大桥、六律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 邕宁特大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 m, 八尺江口至定甲河段, 长江村至美逸河段, 牛湾村至砧板河段, 大塘坡至天窝河段, 伶俐水泥厂至伶俐果苗场河段, 伶俐渡口上游300m至伶俐糖厂河段。
4.八尺江祠堂坡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1000m, 那马度假村至高速公路桥下游500m河段, 那岳河口上下游500m, 五一电站上下游300m, 龙岗电灌站上游300m至出口河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道采砂执法的实际,组织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海事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广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与广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对照表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以下简称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砂;
(二)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三)及时清运砂石、清除弃料,平整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四)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五)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期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
第十五条[采砂保证金]采砂造成塌岸、水工程、水文、桥梁、管线等设施损毁、坑槽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清理;逾期不修复或者清理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采砂信誉管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河道采砂信誉档案,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采砂监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订立监理合同。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人履行修复或者清理义务,并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保证金退还采砂人。
河道恢复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2月15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未经年审的许可证作废”。
二、在第八条第一款后增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字样。
三、删除第十八条“采砂弃料清理按有关规定收取押金”。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4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边界河段、邕江三江口至三岸大桥河段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本辖区内河段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在征求国土、交通、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6号——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6号——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09年7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与堤防的建设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郁江、邕江、左江、右江、红水河、武鸣河、清水河河段以及城市内河及其支流。
本条例所称城市内河,是指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二坑溪、朝阳溪、竹排冲、那平江、四塘江、大岸冲、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水塘江、良庆冲、楞塘冲和八尺江。
本条例所称堤防,是指河道沿岸用于防洪排涝的相关设施,包括防洪堤坝、护岸、护栏、涵闸、涵管、排涝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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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河道采砂规划
为规河道采砂,确保河势稳定,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及航运畅通,根据《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六)其他相关法规及文件。
二、规划围
市河道采砂规划的河段有:左江、右江、邕江、郁江、八尺江、沙江、武鸣河(含香山河)、清水河和狮螺江,总长644.63 km。
三、规划水平年
现状水平年2005年,规划水平年2006年—2010年。
四、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的划定
根据有关法规和河道河床地质构造与砂石组成分布情况,划定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
(一)禁采区
对采砂影响到河道、水工程及其他重要设施安全的河段划为禁采区,禁采区严禁任何开采活动。
下列围划定为河道采砂禁采区:
1.左江中楞渡口、平凤坡渡口上下游各300m,下楞电灌站上游300m至马伦村铁路桥下游2000m河段。
2.右江雁江渡口、小林渡口、那重渡口、镇流渡口、白马渡口、
煤矿渡口上下游各300m,那桐大桥、那莫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大滩至那元河段,金鸡滩航标站上游200m至下游那旭村河段,花周至三渡河段,原那龙航运社至原那龙煤矿抽水站下游300m河段,高峰电灌站上游300m至金陵电灌站下游300 m河段。
3.邕江白沙兴贤渡口、老口渡上下游各300m,高头岭至三津水厂下游300m,三津渡口至三岸大桥下游500m,仙湖大桥、六律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邕宁特大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2000m,八尺江口至定甲河段,长江村至美逸河段,牛湾村至砧板河段,大塘坡至天窝河段,伶俐水泥厂至伶俐果苗场河段,伶俐渡口上游300m 至伶俐糖厂河段。
4.八尺江祠堂坡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1000m,那马度假村至高速公路桥下游500m河段,那岳河口上下游500m,五一电站上下游300m,龙岗电灌站上游300m至出口河段。
5.郁江六景大桥、峦城大桥、那阳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平福渡口上下游各300m,飞龙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2000m,飞龙渡口两航道灯塔之间临飞龙街侧河岸水浸边向江面120m围,西津电站坝上游米埠坑至西津坝河段,西津电站坝至下游县钢铁厂河段。
6.香山河板音至天马河段,梁长生坝、香山坝上下游各300m,
那乐村上下游200m,曾甘至敏山河段南侧河段,从广桥至邓广坝南侧河段,江那至从广桥长河段,夏黄桥至起凤山南侧河段,七星至夏黄桥北岸河段。
7.武鸣河从太平河口至高速公路桥下游500m河段,宁武公路桥上游200m至宁武电站下游500m之间河段,双卢水电站、新甫水泵坝、六马水泵坝上游200m至下游500m河段。
8.清水河水花滩电灌站、公路大桥、下窑电灌站、古莲电灌站、大江电灌站、六电灌站上游200m至下游500m,洋渡—覃排—狮螺江出口处河段。
9.狮螺江高岭至清水河交界河段。
(二)保留区
对开采条件较差或因暂时无砂可采或因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或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有潜在影响的水域河段划定为保留区,保留区一般不宜采砂。
下列围划为保留区:
1.沙江中青至合江河段
2.武鸣河大桥至下游出口处除禁采区之外河段。
3.清水河除禁采区以外河段。
(三)控采区
对采砂可能影响到河道、水工程及其他重要设施安全,但又确需清淤疏浚以确保行洪、航运畅通的特殊河段划定为临时控制性可采区(简称控采区),控采区实施严格开采论证和审批制度,开采前须委托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科学技术论证,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下列围划为临时控制性开采:
1.左江关刀沙滩和葵花岛。
2.郁津水库叉、合江至米埠河段。
(四)可采区
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外的其他区域划定为可采区,可采区按
采砂规划确定的开采时间、开采围、开采方式和开采量进行开采。
可采区具体围详见附表1。
全市共划定禁采区68个河段,总长度189.15km;保留区16 个河段,总长度74km;可采区83个河段,总长度370.99km,控采区4个河段,总长度10.49km。
河道砂石资源总储量估算为6442万m3 ,其中禁采区2643万m3,可采区3603.2万m3,控采区195.8万m3(其中可采量153万m3)。
五、可采区开采规定
(一)作业方式
作业方式以链斗式采砂船或抓斗式采砂船在枯水期进行水下开采为主。
(二)禁采期
下列情况之一,停止采砂:
1.江河水位达到设计防洪水位时。
2.采砂已造成或预计将会造成河岸坍塌、河床严重冲刷,影响河岸河床稳定或危及行洪防洪及航运和其它水工程设施安全情况时。
(三)开采深度
开采深度的控制,按河岸迎水面坡脚为起点到实际开挖点为终点计算,其由河岸迎水面坡脚与开挖深度所形成的夹角应控制在20—25度围,且不应超过25度围。
(四)开采总量控制
根据各个河段(沙滩点)的河道砂石储量和可开采储量、开采周期及年开采量进行总体控制。
全市规划河段实际可开采总量为2668.9万m3,其中河砂735.1万m3,砾石1933.8万m3。
计划水平年为2006年—2010年,各年度开采量分别为:2006年开采578.03万m3,2007年开采552.03万m3,2008年开采523.6万m3,2009年开采509.96万m3,2010年开采505.28万m3。
(五)采砂船只控制
根据可采区河段河道河床冲淤演变、河道砂石储量和可开采储量、开采周期及年开采量,以及每个可采区河段(沙滩点)作业围和作业方式及采砂船实际生产能力,在保证河道、航道安全的情况下,确定采砂船只总量。
全市规划河段控制采砂船只链斗式123艘,抓斗式29艘。
根据河段采砂情况变化可适当调整替换采砂船只型式,但不允许采用大型(采砂杆长超过40米)的链斗式采砂船只采砂。
(六)采砂弃料处理
1.采砂船在采砂生产作业中余弃的粗砂卵石料,应尽可能不丢弃在河道中。
能装船运输到砂场进行利用,应尽量运走利用。
确实难以进行利用的,可以作为防洪护岸堤防或河道河床护坡材料,装船运输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并严格按规划设计规定的方式进行堆放。
2.禁止将砂石弃料堆放在规划航道围或可能不利于航道通航的部位;或可能不利于河道两岸及河床稳定的部位;或可能影响行洪安全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部位。
3.砂石弃料填埋于挖砂后河床形成的新坑时,填埋高度应严格
控制和测量。
填埋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基本高程,以保证汛期行洪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河道采砂关系防汛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严格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副市长担任,市水利局、国土局、公安局、财政局、市政局、海事局、航道管理处和相关县、区一名领导参加,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协调采砂管理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
有河道采砂管理任务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河道采砂的领导和协调。
市、县区按照采砂管理“四个专门”的要求,建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门经费,落实专门人员,配备专门设备,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确保河道稳定和行洪安全。
(二)落实责任
根据《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具体负责邕江老口渡口至三岸大桥河段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江南区、西乡塘区和邕宁区水利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左江河段、邕江三江口至老口渡口河段和邕江三岸大桥至六律大桥河段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区水利部门负责。
国土、公安、交通、规划、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权围,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治砂
根据《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许可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市、县区水利部门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制定招标、拍卖方案,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对采砂许可权实施招标、拍卖。
水利、国土部门依据采砂权招标、拍卖结果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水利部门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采砂业主的采砂地点、采砂总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实时现场监控,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海事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加强采砂的通航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打击敲诈采砂业主、索取“砂头费”的行为。
附件:市河道采砂围及开采控制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