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建筑法》案例分析题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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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方面案例分析题(3篇)

建筑法律方面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人民币,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部分工程延误。

经双方协商,于2019年3月签订了《工程延期及赔偿协议》,约定建筑公司承担延期责任,并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50万元。

同时,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然而,在工程后期,由于建筑公司再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严重延误。

开发商多次与建筑公司协商,要求其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开发商于202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建筑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是多少?三、案例分析(一)建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严重延误,已构成违约。

(二)建筑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剩余工程;(2)赔偿开发商因工程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3)支付违约金。

2. 赔偿金额(1)经济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人民币。

根据《工程延期及赔偿协议》,建筑公司已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50万元。

现因建筑公司再次违约,导致工程严重延误,给开发商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建设工程法规16,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法规16,案例分析
• 法院最终采信了甲的意见,驳回业主的索赔请求。 • 业主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案例2 • 2006年9月,甲单位修建一栋宿舍楼,通过招标方式
将工程施工发包给乙建筑公司。为保证建筑施工质量, 甲又与丙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 丙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丙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并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 不得使用。但施工一个月后,丙将原选派到施工现场 的监理工程师指派到其他施工现场监督,而另行委派 该监理单位一位不具有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职工实 施监理,由于该名职工不具有相应资质,又缺乏监理 经验,致使甲乘机将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水泥使用 到工程上。 • 2007年7月,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发现部分房屋 的地板及顶层地板有开裂和脱落的现象,经查,原因 为乙使用的部分水泥标号不符合要求,施工质量差。 甲认为乙和丙对施工质量不合格都负有责任,诉至该 工程所属人民法院,要求二单位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
• 问:商业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 国务院于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 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应当负责返修。”根据此规定,某商业公司有权要求 某建筑公司返修。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由于工程施工质 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返修义务。另外,某建筑公司还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因为,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合资建设2万平方米 商品房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转让房 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设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 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 人签订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按照 上述法律、法规逇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主题必须是房地 产开发企业。食品厂和XX建设集团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无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因此,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 和与XX建设集团达成的继续完成商品房后续建设的协议都是无效。

《建设法规》练习题(1)

《建设法规》练习题(1)

习题 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 东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欲新建一办公大楼,该办公大楼由东州市城建集团承包建造,则施工许可证应由( )申领。

A. 东州市城建集团B. 东州市第二人民医院C. 东州市城建集团分包商D. 东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或东州市城建集团2. 建设单位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的时限( )。

A. 建筑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B. 由发证机关收回建筑施工许可证C. 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处以罚款D. 取消该建设项目3. 建设施工许可证应在( )时申领。

A. 投标以前B. 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C. 正式施工以后D. 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组织施工以前4. 建筑法中规定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下列条件中 ( )不符合建筑法要求。

A. 已办理用地手续B. 已经取得了规划许可证C. 已有了方案设计图D. 施工企业已落实5. 上海市百联集团欲新建一座大型综合市场,于2009年2月20日领到工程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正常开工,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开工后又因故于2009年10月15日中止施工,2010年10月20日恢复施工。

根据上述背景,按照建筑法施工许可制度的规定,作答以下各题。

(1).该工程正常开工的最迟允许日期应为2009年()。

A. 3月19日B. 5月19日C. 5月20日D. 8月20日(2).该建设单位通过申请延期,所持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多可延长到2009年()为止。

A. 6月19日B. 7月19日C. 8月19日D. 11月19日(3).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延期的次数最多只有()。

A. 1次B. 2次C. 3次D. 4次(4).因故中止施工,该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的最迟期限应是2009年()。

A. 10月15日B. 10月22日C. 11月14日D. 12月14日(5).该工程恢复施工前,该建设单位应当()。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一、某省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和工作计划。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事件l:7月1日(星期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7月2日起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于7月22日下午16:00之前递交至招标人处。

某投标人因从外地赶来,7月8日(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被告知已经停售。

事件2: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某省路桥总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部分是其下属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且其下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

考虑到属于一个大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了其下属公司业绩为其业绩。

事件3:投标邀请书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发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因为项目较大,要求每个标段100万元投标担保金。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3人为工程技术专家,其余2人为招标人代表。

事件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

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报价。

评标委员会认定B单位报价过低,按照废标处理。

事件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确定各个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照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7: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认为中标人C的价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价格,因而又与投标人C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

考虑到招标人的要求,中标人C觉得小幅度降价可以满足自己利润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价,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答: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要什么条件?2、所有事件中有哪些不妥当,请逐一说明。

3、事件6中,请详细说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于何时做其后的这些工作?[参考答案](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建设法规-课件案例分析答案版-仅供参考

建设法规-课件案例分析答案版-仅供参考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六:二十三点 十四分。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案例分析
城市规划选址
某城市人口13万人,上界政府领导班子选定在城市东区某某路东侧建设城市广场,广场面 积5万平方米,建设场址为一低丘小山,该广场区位有些偏,但是由于没有拆迁,容易上马, 依次、因此上界政府不顾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开工建设,然而,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发现 该低丘内部为花岗岩,建设成本比原先预计的大2倍,需要加大投资。担由于资金准备不到 位,再加上周边项目建设无法跟上,广场建设被迫停工。新一届领导上台以后,经过认真 分析,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这个广场存在的关键问题是选址不当,当即拍板另行选址建设。
分析:《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 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 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 华厦公司在新华日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建华荣大厦, 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未作维护工程即开始敞开式 开挖,大量抽排地下水,初期发现问题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亦未能 完全阻止不均匀沉降,致使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和设备基础地面发 生沉降,厂房及进口胶印机严重受损,其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分析:本案焦点问题:由于甲方的违法行为,使其不但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 处罚,而且还被乙方提出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四十三条规定:
甲方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擅自向南平移2m后开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此两项规定。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迁花房,创造施工条件, 或按保留花房去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 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 施工图批准后有擅自修改设计的;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等。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

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

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

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

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

整个外滩花园7万m²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

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

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

”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

建设法规(新)2024年5月试题及答案

建设法规(新)2024年5月试题及答案

建设法规(新)2024年5月试题及答案一、案例分析(每题参考分值5分)1、2008年10月5日,原告某市帆布厂与被告某市区修建工程队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被告为原告建筑框架厂房,跨度为12米,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3月10日。

自工程开工至2008年底,原告付给被告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

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被告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因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此案该如何审理?正确答案:本案被告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而其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为框架厂房,该合同因主体不具备特定资格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和工程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固有的特殊性,本案只能通过概算进行折价,建筑物归发包方所有。

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工程款:101.6+11.7-98.9=14.4万元。

被告支付返工费5.6万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建筑法》第65条对被告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某建筑公司在城市市区承担一商厦工程施工,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了2米高的围挡,但因施工日久失管,有几处已破损成洞。

某日,有2个男孩淘气从洞处钻入工地现场玩要,不小心被堆放的钢筋等材料碰伤,引起了孩子家长与该建筑公司的赔偿纠纷。

建设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建设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违规建设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居民生活。

本案例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建设为例,分析其违规行为、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取得一块位于市区中心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一栋住宅楼。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采取了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建筑设计方案,将原本规划的住宅楼层数由18层增至24层。

2. 未按规划要求进行绿化。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导致绿化面积严重不足。

3. 未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地下停车场、公共设施等配套设施。

4. 违规使用建筑材料。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安全隐患。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设计方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绿化面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四、处理结果1. 规划部门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违规建设,并依法撤销了其规划许可证。

2. 建设部门对开发商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进行了没收,并处以罚款。

3. 绿化部门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4. 质量监督部门对开发商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其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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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应于签订合同30日内到法定房产交易所提出登记申请。
(3)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4)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发过户单。
在本案中,刘军与李全签有书面转让合同,并且在30日内到该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了交易,缴纳了有关税费,而且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发了过户单。
2.房管局产权处的做法是妥当的。
3.本案处理方法有两种:
(1)如果李全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解除对李全房屋的查封。这时,刘军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如果李全与原告不能协议解决,刘军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有可能拍卖原属李全的房屋以解决经济纠纷。
四、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
1.“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本案中,A公司为一级资质,具备承接该污水工程的资质,但由于B公司为国有公司,该项目为环境保护项目,其所用资金900万元为国有资金。B公司在发包该工程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私下将工程发包给A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所签合同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法律上的这些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房地产抵押后并不能转移占有,这种权利只有经过权属登记,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通过登记后,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才能使这一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本案中,张某与刘某的抵押虽有合同,但未经登记。因此,张某不能把刘某的房子卖掉,这时刘某依然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并非谁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就是谁行使权利。
在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虽曾口头允诺该中介公司可以代理销售,但已声明要待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后方可代理。并且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擅自代理销售房屋,是违反规定的。
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而该案例中,中介服务公司却以自己名义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2.刘某不能挂失,也不能补发房屋产权证书。依照有关规定,所有权证书遗失时才能申请发证,而刘某产权证书在张某处,事实上并未遗失,没有补发的依据。因此,房管机关不能给其补发房地产权证书。
五、1.中介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委托中介公司代销房屋,但委托代理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本案业主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赵先生等业主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主体的错位。占用绿地盖楼是开发商所为,与物业公司没关系,即主体错位;而造成自来水有时混浊、有锈属于正常现象,而且物业公司每次停水或清洗水箱前都事先有通知,所以物业公司没有责任,这是由于事实不清而造成的误会。
首先,赵先生等业主应尽快交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已经违约,否则物业公司将起诉赵先生等业主)。然后,找开发商交涉,如协商不成,可以走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开发商的侵权违约行为。
三、
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
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二、郑某与陈某在其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是否允许转租的条款,应认为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擅自转租,应构成对租赁合同义务的违反,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陈某将房屋转租张某的过程中,每月获取的400元属非法所得,应将4个月的非法所得返给郑某。而且陈某在转租时获得的全部租金即每月1000元不能全部看作不正当所得,承租人支付租金后有权对租赁物进行使用,而出租人对房屋已不能进行使用,承租人既然已经向出租人支付了一笔租金,那么,在转租中,承租人获得的租金应扣除该笔租金。张某擅自装修房屋,已构成了对房屋的损毁,构成对郑某的侵权,郑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2.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要求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1.黄某身为中介公司的法人代表而隐瞒身份与姜某签约,属骗买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
2.黄某与李某签约是在自己无房产权证情况下,违反了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由于黄某自己无房权证,所以,黄某与李某签卖姜某房屋的协议,主体不合格,自然无效。此合同也可以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这种行为应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因房屋买卖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登记机关未核准登记前,要求协助其执行裁定的,房管局作为行政机关应该给予配合。
综上所述,刘军即使有权利可以办理登记手续,但在法院解除查封前,该房产登记处无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建设法规《建筑法》
附: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
一、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
(1)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2)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乙和丙之间是总包和分包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应追加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2.在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应对购房者刘某负责退还购房款和负经济赔偿责任。
3.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规定,即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应责令刘某在限期内迁出,该房屋应由张某入住。因为根据本案事实,张某已向市房管局办理了产权登记申请,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张某才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二、
1.香港某房地产公司将光华大厦整个项目转让,属于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第八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之间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不因该项目的整体转让受到影响。总承包单位单方解除该合同属单方违约,安装公司可以据此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即安装公司前期配合所花费的所有费用,还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即安装公司预期可得利润。
原告已将被告交付的2000平方米房屋用于安排被拆迁户及解决其单位的住房困难户。法院在对双方调解不成后,作出判决如下: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售住宅协议书》无效。
(2)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投资利率偿付该款银行利息损失。
(3)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据群众举报,某市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经一、二审法院依法审理,王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纺织公司非法所得的800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被处以100万元罚金。

原告因本身损失巨大,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被告按协议向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虽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它的经营范围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
二、李强的做法不合法。本案中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开发商、物业公司、李强。房屋质量问题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构成违约;而李强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就应该交物业费,否则他也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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