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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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选举的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组成。

第二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根据居民会议授权,讨论有关居务方面的具体事项。

(一)讨论修改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草案,然后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评议居委会和居委会成员的工作;

(三)审议批准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四)讨论决定本社区的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

(五)讨论决定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审查重要的经济合同;

(六)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

(七)讨论决定新上、扩建工农业建设项目,以及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事业;

(八)审查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

(九)讨论决定机、电、水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十)讨论决定村级建设;

(十一)讨论决定居民代表会议认为需要由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居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

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四条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涉及居民委员会成员利益的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议题通告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征求居民意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委会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情况,居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意见。采取举手表决,但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第七条召开居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居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更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居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九条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后,要尽快向广大居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第十条居民代表应积极发挥作用:一是参政议政;二是与推选自己的居民保持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负责向居民传达会议决定;四是动员、组织、教育和团结居民。

第十一条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并接受居民和居民代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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