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onopoly and

Anti-Monopoly Questions in the Technical Standard

NIU Xiao-pei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s ,Wuhan

430060,China )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s necessity of both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also become a consensus in the industry.The combination bring enormous economic benefits ,but has also produced a serie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To avoid thes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 and the negative impact ,the article has introduced the anti-monopoly measures and explored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monopoly regulations ideas.

Keywords :technical standa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monopoly ,anti-monopoly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牛晓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60)

摘要: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必要性已在业界达成共识,两者的结合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垄断后果。为了规避这些垄断后果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文章介绍了反垄断对策并对相关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垄断;反垄断

收稿日期:2008-09-14

作者简介:牛晓培(1984-),女,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标准化管理。

1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1.1

技术标准对专利的需要

技术标准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过

去,设定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其本身是与独占性的权利没有关系的。但是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日益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一方面,由于标准的拥有者总是把实现这种标准的最佳路径注册为专利,要想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就必须使用其专利技术;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更新频繁,避开现有的专利技术去设定技术标准已不现实。

虽然专利技术仅仅是技术标准中的一些技术

性的内容,但专利是垄断性的权利,所以许可使用专利就演变成许可使用技术标准。这实质上是利用专利控制了技术标准,使技术标准成为一种私有资源和控制市场竞争的工具。技术标准已离不开专利技术的有效支撑,而其本身也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

2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所产生

的影响

2.1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传统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

有标准。在知识经济时代,往往是技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正因为如此,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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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标准已经成为产业竞争的制高点。由于技术标准与专利的捆绑,技术标准影响的不再是几个企业的利益而是整个行业的利益。企业要在当今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取胜,最好的途径就是使自己的专利能被纳入该行业的技术标准中,使其成为该技术标准的核心专利技术之一,让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在技术标准推广的过程中被迫地承认,从而在该行业中取得重要的一席之地。专利技术纳入到技术标准中不仅成为企业参与竞争的砝码之一,更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在这方面,发达国家通常把技术标准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虽然属于企业的战略,但绝对又是国家战略的一个部分,国家是必须干预的”已成为这些国家的共识。事实上,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已成为一种贸易保护方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且主要为发达国家所利用。

2.2限制竞争,阻碍创新

在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为一个整体时,技术标准的公共性与专利权的私人性的冲突必将现实地表现出来。

技术标准组织有很多是带有公益性质的,他们旨在以最低的成本使最大的集体受益,所以他们总是希望能够低价甚至无偿从专利权人那里得到许可。专利权人当然不愿意将自己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专利权拿出来和整个社会分享,因为这样不但无利可图,而且会削减自己的垄断地位。

所以专利权的垄断性与追求独占性利益的排他性与技术标准设立的初衷相违背。技术标准的统一性在专利权的控制和驱使之下,反而成为了专利权人谋求最大垄断利益的工具。由于技术标准与专利代表不同的利益,它们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了滥用专利权行为(垄断)的发生。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限制竞争

伴随着技术的进步,一个产品的技术集成度也越来越高,使得某一公司完全垄断一项产品全部制造技术的可能性越来越低,更多的是几个大公司共同拥有制造一项产品的一系列核心技术。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就是指两个或多个不同知识产权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规定合同各方可以使用其他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指出,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通过将互补性技术组合起来,减少商业交易的成本,避免侵权诉讼的成本,可以起到促进经济、增强技术传播的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这样的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协议各方基于共同的意思,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它们往往通过建立标准而联合起来,通过标准组织实行共谋以固定价格、瓜分市场。标准的建成将会使该标准组织在市场上获得独占地位,从而排斥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竞争,给消费者和市场带来影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涉及的范围是很广的,是否属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需要有具体的分析。

(2)拒绝许可

虽然多数标准化机构都倾向于使用无专利权的技术,但在新技术领域特别是高科技领域还是无法回避与专利权人的联系,甚至一些标准必须以某项或某几项专利为“必要专利”。出于降低交易成本和统一市场秩序的考虑,标准化机构希望对专利权人的许可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使其在“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许可(RAND许可)。但是有时专利权人并不乐意给予许可,特别是专利权人的专利具有唯一性,即具有市场竞争力而无需利用标准来进行推广时,更是如此。因为这样一则会使专利权人无法选择许可对象而使自己的竞争对手也得以使用自己的发明创造;二则可能失去一部分可期待的专利许可费。由此专利权人往往以拒绝许可来抵制相关技术标准的推行,以保证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较高利润。

所以在各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都规定专利在标准的实施中被使用,专利权人应当得到适当公平的回报,大部分的标准组织都规定了在“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下实施专利权许可。但是如何确定公平、合理、非歧视的专利许可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标准与专利的结合,引起了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对于专利许可而言,如果针对的是某个标准的必要专利,情况就更为特殊了。由于专利权人的拒绝许可,极有可能导致整个技术标准的搁置。

(3)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也称为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包括技术)捆绑成一种产品(包括技术)进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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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以至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商业行为。搭售的经济恶果不是源自单纯的两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捆绑,而是源自此种捆绑设计的强制性。知识产权中的搭售以许可协议的形式出现,某些情况下的搭售行为有一些合理的因素,如产生最佳经济技术效益、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等。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搭售的危害是很明显的。它一方面限制了顾客和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又排除了其他市场竞争者。

(4)联合抵制

技术标准具有科学性。当出现能更好地实现其目的的新的技术方案时,原有的技术标准就应该积极修改采纳新的技术方案。但拥有原有技术的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因此而受到损害。修改标准不仅意味着其无法再利用技术标准实施其知识产权,更意味着替代技术将凭借技术标准占据优势地位,从而淘汰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为了避免这种后果的出现,拥有原来技术的知识产权人很可能通过其在标准化组织中的地位联合起来,共同抵制新技术,阻止新技术进入市场。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人还可能采用其他方式联合抵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例如组成封闭性标准化组织,彼此统一技术,拒绝竞争者的加入,使其技术无法与之兼容而被排挤出竞争市场。

(5)事实标准中的垄断风险——

—“私有协议”

标准有“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两类,事实标准又有开放性和封闭性两种。封闭性的事实标准就是所谓的“私有标准”或“私有协议”。它是指在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建立相关标准和规范之前,某公司由于先期进入市场,而自己形成的一套标准。其在本质上是企业内部发展、采用的标准,除非授权,其他企业一般无权使用该协议。例如思科为实现通讯网络的互联互通而建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从思科的角度来看,“私有协议”是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思科首先就其“私有协议”寻求获得专利权,而且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也确实授予了其5项专利权。然后,思科又凭借其垄断地位而使该协议成为事实上的标准,这样就将标准和专利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强化了其垄断地位。而其他后进的企业,为了能够将设备卖进现行网络,也不得不支持这些私有协议。

思科的私有协议造成了用户严重依赖单一供应商的局面,阻碍了其他企业公平竞争和自由发展的权利,这不仅损害了用户的利益,阻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机制,而且也会严重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

(6)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

有些企业在加入标准化组织时,隐瞒其拥有的专利技术信息,并参与到技术标准制定的讨论中,但是一旦含有其专利权的技术通过协商成为技术标准或已成定局的情况下,退出标准化组织,再以专利权人的身份要求专利许可使用费。而技术标准的设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且一旦标准设立,其他成员在技术、设备上已经进行了相当大的投入,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弃该标准的代价相当大,标准化组织成员将不得不支付原以为是公开技术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3反垄断对策

3.1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信息披露

(1)技术标准设立过程的反垄断审查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律中进行的一场所谓“正当程序革命”,大体上就是从程序本位的角度来强调法律程序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意义。因此,从法学角度来说,考察程序是必要的。具体从标准设定过程来看,介入反垄断的监察的意义在于判断标准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排除特定的主体参与竞争,从而导致最终利益向参与特定利益主体倾斜的现象。如果设定标准的本身为个别特定的竞争者所操控,牺牲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则会出现反竞争的结果,即使过程中没有表现反竞争意图的设计或者行为,某标准设定机构制定的规则内容也有可能带来反竞争的后果。关注正当程序使得在标准的反垄断判断上更为简易。首先,程序比复杂的市场力量和反竞争影响更为透明。其次,缺少程序或程序违法可以为反竞争动机和企图提供强有力的证据。第三,当买方的观点也结合在正当程序中的时候,将赋予标准更强的合法性。

(2)专利权的信息披露

由于知识产权人在标准制定时隐瞒对技术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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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专利权,这导致标准制定机构可能通过一项具有财产权的标准,但是自己却不知道,还认为是一个开放标准,从而帮助知识产权所有者控制市场。有两种方法可应对这种问题:一是在标准制定机构章程中规定相关的惩罚措施;二是让机构自身去规定违背机构章程的惩罚措施。例如,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就曾规定,所有成员必须统一在“公平、合理以及非独享”的条件下将其专利许可给本协会的其他成员使用。如果拒绝这样做,那么它将失去从其他所有成员那里得到的知识产权。同样,其他标准制定机构也试图通过明确规定违背机构章程的惩罚措施,以达到对社会其他人所遭受的损害加以救济的目的。

(3)违反信息披露禁止反悔原则的相关措施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各专利所有权人没有履行披露义务,则可以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进行处理。所谓禁止反悔原则,简言之,即一个人的言行应前后一致,若其言行前后矛盾而损害了依其先前的言行行事的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应予以禁止。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审议的一个戴尔(DELL)案就属这一类,戴尔公司先前的言行误导了技术标准的制定者VESA,所以戴尔无权再就自己的专利权主张反悔,而只能同意无偿许可其专利权。

如果标准发起人在标准设立过程中故意隐瞒可能涉及到的核心专利,或者通过不作为的形式不作专利检索,但在标准推行后又主张其在这一技术领域的核心专利权,则可以认为其违反了披露义务,并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

3.2对专利联盟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专利联盟为避免垄断必须体现的法律特征:

(1)专利的非替代性

一般认为,在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该是在某一技术领域内互相补充的专利,即某一标准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的专利。两个公司彼此拥有对方需要的互为支撑的专利,且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独立开发避开对方所拥有的专利时,这两个公司之间被认为存在完全的垂直关系。对这些补充性的必要专利进行专利联营,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并避免标准推行过程中的专利侵权诉讼问题。然而,当企业享有的专利是替代性的专利时,即它们之间为水

平竞争关系,替代性专利拥有者进行专利联营可能达到某种妥协,并产生消除竞争的后果,这是反垄断法所不允许的。

(2)专利的必要性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在商务意见书中指出了专利联营中只应该包括障碍性或者补充性的专利,而不应包括替代性专利。这些专利对标准而言必须是“必要的”,反垄断司对“必要”这一概念的限定提供了两种衡量方法。一是在技术上是必要的,即此种专利权与相关产品的规格直接相关;另一种为“应用上是必要的”,即如果不使用该项专利需要付出非常大的成本投入。

(3)专利联盟模式的开放性

专利联营模式的开放性有其深层次的反垄断的考虑。封闭性的专利联营会使标准成为成员进行行业垄断的工具,另外,封闭性的专利联营也影响技术创新,标准成员因其享有的垄断地位获得的固定利润而无需进行技术创新,而标准外的专利技术创新因为无法加入标准而无法进行产业推行,从而影响其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另外标准中的必要专利的重要性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发生变化。标准最初设立的依据是当时已知的在某一技术领域的必要技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创新,某些设立时的必要专利已经不能再作为该标准的必要专利而存在,因而需要对专利的必要性进行重新评估与更替。

(4)专利加入联盟的RAND原则(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ry principle)

这包括合理许可费和非歧视性两方面。该原则是参与某一标准的必要专利所有人对标准组织进行专利许可时所必须遵循的最低原则。关于许可费的合理性,美国司法部在对DVD专利联营的商业意见中提到的解释是许可费相对于产品生产成本而言只占很小的比例。与这一概念相关的是时间的推移对专利许可费的影响,随着下游产品生产成本的下降,最初相对而言所占比例较少的许可费会在产品生产成本中占有更多的比例,尤其在高科技产业中更是如此。另外,当生产商需要从多个标准组织获得许可生产某一产品时,许可费累加起来相对于产品生产的成本也可能很大。比如DVD生产商通常需要在MPEG、DVD-3C和DVD-6C等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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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获得许可,并支付每个标准的许可费用,此情形下合理性的衡量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关于非歧视性条款,一般表述为对所有同等条件下的必要专利的被许可人提供非歧视性的同等待遇。非歧视原则适用的对象为同等条件下采用标准的被许可人,所有竞争性产品在获取联合专利许可时应当同等对待。另外专利联营模式不排斥参与人就其必要专利单独进行许可,但单独许可也应遵循RAND原则,不允许其在单独许可时收取高于专利联营的费用。

3.3私有协议的反垄断考察

欧盟最高法院在微软垄断案判决后公布的“三原则”,表明了欧盟对拒绝许可行为所持态度的最新进展。38欧盟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一家公司拒绝将其受专利权保护的材料授权给竞争对手使用,要判定该公司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律,有3个“特别的条件”需要满足。这3个条件是:拒绝授权造成一种新的产品或者服务不能问世而且市场对这种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潜在的需求;拒绝授权没有“客观公正的理由”;授权非常关键,如果没有它,就会造成相关市场竞争的缺失。在反垄断法框架下分析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特别是对我国在相关立法和司法中如何处理类似问题(包括思科的“私有协议”)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

4.1建立标准化专利信息披露制度要注意的要点

标准化专利信息披露是一个内容很宽泛的概念,其要求披露与将要被纳入标准的专利有关的所有信息,专利的信息披露制度由许多原则组成。

(1)强制披露原则

参加标准制定的企业必须披露相关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情况,即使标准化组织没有在规则中明确要求这样的披露,上述披露义务也存在。强制披露同样也适用于与商标和版权有关的技术。

(2)即时披露原则

当标准制定的参与者知道标准化组织正在考虑将其技术纳入制定中的标准或者需要这些技术来建立标准时,应该立即披露相关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情况。

(3)无调查义务原则

标准的参与企业没有义务对自己所有的专利进行清查,以确定是否有专利技术包含在正在制定的标准当中,除非标准化组织规定了这样的义务。然而,参与企业不能有意隐瞒他们的专利信息。

(4)禁止返回原则

如果标准参与人在标准设立过程中故意隐瞒可能涉及到的核心专利,或者通过不作为的形式不披露专利信息,则认为其作出了技术标准中不包含其专利技术的表示。如果在标准推行后主张其在这一技术领域的核心专利,应该判定其不得反悔当初的表示,不得对采用标准的生产商主张专利权。

(5)强制披露技术改进的专利申请

参加标准制定的企业不能在明知标准化组织为了采纳某项技术而进行技术改进的时候,将该项改进的技术申请专利,除非在讨论技术改进之前或者同时该企业声明了申请专利的意图。

(6)披露许可协议的条款

标准化组织可以要求专利权的所有者披露其许可协议的条款,即专利所有人把他的专利技术转让给未来标准采用者使用的许可协议条款。如果专利所有人在标准生效前拒绝提交许可合同,那么可以认定为对标准化组织拒绝许可专利技术。

(7)允许集体订立许可条款

可以由标准化组织订立统一的专利许可合同,如果专利所有人不同意标准化组织提出的特定条款,标准化组织可以拒绝采纳其某项专利技术,但是标准化组织不得订立使部分参与者受益而其他参与者受损的许可条款。

(8)限制许可的条件

标准参与者与生产商谈判采用其专利技术时,不得接受被法律禁止的许可条款。一般来说,为了标准实施而订立的专利许可条款不能牵涉到与使用标准无关的行为。

(9)专利交叉许可的披露

如果标准的参与者与其他企业订立了交叉许可的协议,致使相关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后,那些与标准参与者进行交叉许可的企业不需要支付使用费,那么该参与者必须告知标准化组织此情况。

(10)可替代的争议解决方法

应该鼓励标准化组织采用多种可供选择的争议解决程序以解决许可条款争议。例如,对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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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许可条款是否合理且无歧视,或者判断是否与专利所有人的担保或标准化组织的政策符合,ADR 原则就非常有用。

以上原则仅仅是一个起点,要确保任何原则都不至于无形中鼓励某些许可条款的制定,使得一些参加标准的企业获得不正当的竞争利益,而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为制定标准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综合法律问题,牵涉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和标准化法。鉴于信息披露制度是关于标准的建立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最适合于在标准化法中加以规定。

4.2完善对技术标准垄断行为的规制

4.2.1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政策

在美国,其法律体系包括开创现代反垄断法先河的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案》、1936年的“Robinson Patman Act”及1995年由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法指南》等。

在日本,有1947年《禁止私人垄断和保持公平贸易方法》、1989年《关于管制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导方针》(1999年修改)。

在欧盟,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是欧盟竞争法,《欧共体条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欧共体针对《欧共体条约》颁布了实施规章,其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主要有《技术转让规章》(1996年)等。

各国的反垄断政策还涉及如下内容:

①限制技术许可中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

②限制恶意闲置专利,促进技术利用;

③利用反垄断法补充知识产权法律。

4.2.2标准化组织防止垄断的知识产权政策

标准组织应要求每个标准体系成员履行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义务。在发现或得到报告某技术可能会成为标准体系中“必要专利”时,应安排专家技术评估小组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弄清楚该专利权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成为“必要的专利”。

当专利权人拒绝许可时,标准组织应重新审查这项专利的必要程度,并且通过寻求一种替代的技术来满足标准体系。若没有可替代的技术存在,确认标准体系真正地非常需要此项专利,则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如未通过,则不得

在技术标准中设立此项技术。

实际上,对于技术标准与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不少技术标准组织早就有所准备,他们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订立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去应对这些问题。

4.2.3我国关于技术标准反垄断的现状

我国有关技术标准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1985年《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8年《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合同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中,但迄今为止,有关知识产权的反垄断不够具体,所以建议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立法,可以综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出台一部针对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定具体的垄断行为适用的反垄断措施和相应的惩罚。另外标准化组织也应该不断完善其知识产权政策,例如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和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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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软垄断案说起[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2007,22(5).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哈萨克斯坦进行技术立法改革

目前,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总统令,正在对国家技术立法工作进行改革,其要点是:①承认技术法规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地位;②对各类政府机构制定发布技术法规的权限进行授权与分工;③将最低安全要求纳入技术法规中,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标准,以保证最低要求付诸实现;④最大限度地使制定出台的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以及经济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趋同接轨。按照要求,将对33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责成工贸部、交通运输部、紧急状态部、环保部、国防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安全委员会等14个政府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承担技术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2008至2009年间,计划制定发布100多项技术法规,其中98项直接涉及产品、13项涉及产品生产过程。《机械设备安全法》、《玩具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化工产品安全法》等4项大法已制定发布;

有关汽车、建筑物与构筑物、谷物、低压电器、汽油柴油重油、石化工业设备等的安全法规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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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基础期末试卷

2016--2017第二学期期末考试(A卷) 《经济学基础》 一、填空题(本题共10空,每空1分,共10分。) 1.经济学根据其研究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和 ()。 2.资源是指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需的生要要素,包括()、土地、()、企业家才能。 3.经济学根据竞争激烈程度与厂商数量的程度,把现实中的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 4.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是()。 5、一个经济周期一般要经历()、()、()和复苏四个阶段。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经济学可定义为()。 A.研究政府对市场制度的调节问题 B.研究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问题 C.研究企业如何赚取利润的问题 D.研究如何使人变得更无私,以缓解资源稀缺性问题 2.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 A.实际支付的金额 B.愿意支付的金额 C.愿意支付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差 D.获得额外的满意程度 3.以下那种情况指的是边际效用()。

A、张某吃了第二个面包,满足程度从10个效用单位增加到了15个效用单位,增加了5个效用单位

B、张某吃了两个面包,共获得满足15个效用单位 C、张某吃了四个面包后再不想吃了 D、张某吃了两个面包,平均每个面包带给张某满足程度为7.5个效用单位 4.咖啡价格上升一般会导致()。 A .咖啡需求曲线向右移动 B .咖啡伴侣等咖啡互补品需求增加 C .茶等咖啡的替代品需求减少 D .茶等咖啡的替代品需求增加 5.经济学中,短期是指()。 A.一年或一年以内的时期 B.在这时期内所有投入量都是可变 C.在这时期内所有投入量都是不可变的 D.在这时期内,至少有一种投入量是固定的,也至少有一种投入量是可变的6.某商品价格下降导致其互补品的()。 A.需求曲线向左移动。 B.需求曲线向右移动。 C.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D.价格上升。 7.以下属于纯公共物品的有()。 A.私人汽车 B.无线广播 C.河流里的鱼 D.草坪 8.经常项目帐户的顺差意味着()。 A.出口大于进口 B.出口小于进口 C.出口等于进口 D.出口的增加大于进口增加 9.如果某人刚刚进入劳动力队伍尚未找到工作,这属于()。 A.摩擦性失业 B.结构性失业 C.周期性失业 D.永久性失业 10.下列哪一种方法是提高增长率的最好方法()。 A、发现新的自然资源供给 B、提高人口增长率 C、发展新技术 D、降低人口增长率

知识产权许可与反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许可与反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如果没有对知识 产权的保护,投资者将失去技术创新并将创新成果投放市场的激励,从而会使风险资本的来源枯竭,造成投资环境恶化,损害公平的经济秩序,最终破坏到科技和经济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加强。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签署了数十项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 约和条约。世界贸易组织也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个协议为保护知识产权构建了一个适当的体系, 促进了对知识产权有效和充分保护。 一、知识产权许可是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世界范围内的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的同时,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引起了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的滥用限制了公平竞争,扭曲了正常贸易。而知识产权许可是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的企业都在不断的拓展市场。

而拓展市场的常见选择就是发放许可证,允许其他企业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大部分的企业都通过许可来谋求最大的市场份额。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许可成为技术贸易的最重要的形式。世界上90%的技术贸易都是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实现的。 相对于有形商品的货物贸易,知识产权许可是一种无形商品的特殊交易。许可作为一种合同,只要当事人自愿同意并形成书面形式,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就有效。知识产权的滥用在知识产权的许可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知识产权是生产过程许多要素中重要的一种,其价值来源于和各种互补性要素的结合。知识产权许可人通过许可安排将知识产权同其他必要要素进行结合,创造出比提供这些互补性要素更大的商业价值,许可人便会在许可中附加领域、地域、以及其他限制,若该限制不合理,则不能促进各互补要素的充分结合,反而会有阻碍作用,甚至破坏了市场上的实际或潜在的有序竞争。这样一来,不仅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有违知识产权法鼓励法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所以,必须对许可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规制。 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可能受到反垄断条款质疑的行为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党的一项重大思维革新,无疑会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方向产生巨大的影响。今后一系列立法、修法活动都将在“人本论”和“统筹论”的背景下展开。已经酝酿十多年的《反垄断法》要体现科学发展观,这更应成为《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贯彻的原则精神。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义,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统筹的精神,对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即规制对象作一番梳理和分析,使我们对《反垄断法》出台的意义和目的能从新的角度得到深化。 一、反垄断法本质上是和科学发展观契合的 纵观历史,反垄断法的出现时期是19世纪末12世纪初,那时正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垄断时期。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市场竞争变得异常激烈而残酷,传统民法所捍卫的契约自由蜕化为市场优势主体盘剥公众的利器,种种垄断行为使得中小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的发展权受到了极大抑制,消费者的权益被藐视,社会公益被虚化。在此背景下出现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必须具备经济和社会两个层面上发展的双重任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福利。也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是“经济效益和平民主义者的要求”①。 一百多年过去了,这两大社会基本诉求对法律的呼唤并没有减弱,相反,伴随着二战后各国经济交往的增加和竞争程度的提高,以及各国人民民主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经济效益和人本意识更成为人们所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因此,“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理念在各国赢得了共识。 在以调整市场和政府“双失灵”为目标的经济法的视野中,“以人为本”可以说主要是落实在对市场中的自然人或者少数自然人组建的团体的关怀之上的,具言之,就是消费者、中小企业以及其他部分的社会公众。他们是市场活力的重要来源,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基础性力量。从保护市场中的中小企业的竞争权,到近年来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反垄断法》可谓早已浸淫着“以人为本”的精神。 “统筹”同样是反垄断法中早有的基本之意。因为各国反垄断法对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实施规制,一般都是在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力量对比进行了全盘考虑后,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的目的而做出的。也就是说,如何使经济和社会得到科学的发展,正是制定和适用反垄断法的意义所在;而对各种因素的统筹结果,则决定了反垄断法发挥效力的方向和力度。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精神的契合并不意味着科学发展观下对反垄断法的实际研究任务的减轻,考虑到新时代的瞬息万变和市场规制需求的不断演化,如何结合当前城乡、区域、国内外、经济社会、人与自然趋向一体化又矛盾重重的复杂形势,确定我国最终出台的这部1!世纪的《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仍然是一个需要认真分析的课题。 二、从科学发展观看三大传统经济垄断行为 各国现有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般都包括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大块。1221年的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写道:“本法所称的垄断,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企业兼并造成过度集中(或者企业过度集中)的行为”。 这三类行为的弊害在传统理论上得到了较多的论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十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生活实际的变化,出现了不少具有影响力的新学说,如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使得人们对这些行为的认识和规制的必要性又有了一些调整。各国司法实践中,“合理原则”逐渐得到了比“本身违法原则”更多的运用。然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趋向于不确定,因为在判断反垄断法是否需要对某些行为或状态进行规制的时候,有一条标准是恒定的,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相对的合法垄断权,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除外。但是权利人若滥用知识产权则会妨碍有效竞争的发展,我国在反垄断法上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很少,本文欲从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滥用的研究来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完善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属权利,其具有独占性,它是法律对于人们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和激励。其貌似与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的目标相违背,但二者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如在价值目标上都是维护自由平等合法的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一致性等。当然也不可避免的具有冲突,如知识产权的滥用。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界定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最初是以“垄断概念”起源于英国专利法。①而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只存在于美国法中,是根据“专利权滥用”等相关概念发展起来的,后来逐渐形成了一套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

理论体系,但至今为止,各国都未对此形成一个准确的概念。在我国,王先林教授对知识产权滥用定义的概念被广大学者所认同,即:“相对于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而言,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②另外,王先林教授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本身特点和违反的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违反知识产权法本身的知识产权滥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和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等。③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表现在搭售、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滥用独立性回授条款 三、建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建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主要从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性上来体现: (一)不利于市场的有效竞争 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而知识产权产权滥用行为是利用知识产权做掩护,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对某一产品市场设障碍或门槛,使本应自由、平等、公正的竞争秩序受到了不正义的牵制和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许可条件过于苛刻,或者掠夺性定价等行为,都会严重影经济交易的公平正义,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降低社会经济效率

《制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

制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 前言 专利和标准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至关重要。标准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广泛传播,确保了技术之间的互通性和安全。专利为研发提供激励,使得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对其投资能够获得适当的回报。标准[1]通常会涉及到被专利权保护的技术。保护一项标准中必要技术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SEP)。因此SEPs保护那些对于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基于该标准而市场化的商品来说必不可少的技术。 标准支撑了欧洲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特别是数字技术的互通性,这是数字统一市场(Digital Single Market, DSM)的基础。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智能手机以及平板电脑,或者通过诸如长期演进(long-term evolution, LTE)、WiFi或者蓝牙这样的标准化技术与互联网相连的其他设备,所有的这些都被SEPs所保护。没有这些标准技术的广泛使用,也就没有这样的互联互通性[2]。 在这个高度互联的时代,互联互通性变得尤其重要。为了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例如,智能住宅设备),也为了能为欧洲企业创造新的商业机会,一系列广泛的新产品需要互联互通。 经济的数字化为欧洲产业创造了大量的机会。据预测,到2025年,物联网应用设备的经济潜力在发达国家将会达到9万亿欧元每年[3],这些物联网应用设备将会连接人、家、办公室、工厂、工地、零售场景、城市、交通工具、户外。在接下来的5年,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每年能够为欧洲经济增加超过1100亿欧元的收入[4]。互联的设备和系统一起发挥作用的能力对于经济潜力最大化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标准带来的互联互通性,由物联网带来的潜在收益的40%都会损失掉[5]。没有正式的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就不会有像联网交通工具这样的事物,也不可能有远程诊断、远程手术以及信息交换。 标准发展组织(standard developing organizations, SDOs)中的专利权人为标准的开发提供技术。标准建立之后,SEPs持有人做出(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许可承诺,任何潜在的标准使用者都可以获得该标准技术。保障标准技术能够以FRAND的方式获得,对许可实践和奖励专利权人来说至关重要,只有如此,其才会持续地进行技术创新以及参与标准化活动。这反过来对构建一个互联互通的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传统信息通信技术之外的新市场主体(家用设备、车联网等的生产者)也需要获得这些标准技术。 然而,有证据表明SEPs的许可和获得并非天衣无缝,也可能导致冲突。技术使用者起诉SEPs持有人对低端专利包收取过高的费用以及使用诉讼威胁。SEPs持有人认为技术使用者对其发明创造"搭顺风车",没有善意地进行许可谈判[6],故意侵犯其知识产权。在市场主体来自新兴产业领域,其对传统信息通信

经济学基础思考题答案

经济学基础思考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 1. 一般的,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无限欲望而言,生产人类所需物品的资源总是不足的。这就是资源的稀缺性。资源的稀缺性不是指资源绝对数量的多少,而是指相对于无限的欲望而言,再多的资源也是不足的。即稀缺性是就相对意义而言的。 欲望的基本特点在于无限性,即人们的欲望永远没有完全得到满足的时候,人的欲望要用各种物品或劳务来满足,而物品要用各种资源来生产,这些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然而,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这样无限的欲望与有限的资源的矛盾就形成了经济学所说的稀缺性。 2. 面对资源稀缺性的事实,人类社会都必须面对和解决三个基本的经济问题。他们是: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 (1)生产什么商品和生产多少。一个社会必须决定,在诸多可能的物品和劳务中,每一种应该生产多少以及何时生产,生产多少消费品和投资品。 (2)如何生产物品。一个社会必须决定谁来生产,使用何种资源,以及采用何种生产技术。 (3)为谁生产。谁来享用经济活动的成果?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吗?社会产品如何在不同的居民之间进行分配?是否会出现贫富差距? 3. 微观经济学以单个经济单位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和相应的经济变量数值的决定来说明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可见,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即家庭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微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配置;微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个量分析。 相对而言,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经济中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资源如何才能得到充分利用。可见,与微观经济学的几个方面相对应的,宏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整个经济,而不是经济中的各个单位;宏观经济学解决的问题是资源利用,它把资源配置作为既定的前提,研究现有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原因,达到充分利用的途径,以及如何增长等问题;宏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总量分析,总量是指能反映整个经济运行情况的经济变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在研究对象、解决问题、中心理论、研究方法等方面具有不同点。但并不是说二者是完全割裂开的。实际上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有着密切的相互联系。可以说,微观经济学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对总体的分析离不开对个体的分析,但宏观经济学不是微观经济学的简单相加,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4. 在经济学中,经济分析的基本工具是模型。在经济学中的模型是一种组织框架,它可以搭建我们思考问题的途径。模型可以忽略现实世界的某些细节而集中研究本质问题,以达到简化的目的。现实生活中的模型很多,比如地图。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之为适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具体来讲,其一,恰当界定适用除外行业,在实行

论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参考文献”著录书写顺序为: (1)文献是期刊时,其格式为:[序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号(若期刊无卷号,则为:年份、期号)页码。 (2)文献是图书时,其格式为:[序号]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 一选题依据

简述该选题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包括在我国应用的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面临了自改革开放确立以来最大的外来冲击。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的承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必须在一定时期内达到世贸组织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我国以往按部就班发展的社会经济制度、相对平稳、缺乏竞争的经济环境和缺少竞争的国内经济体均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随着我国的经济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参与到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的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一些弊端日益显现出来。这些具有外国血统的经济体—特别是西方跨国公司,充分利用了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于经济竞争制度、垄断现象的法律保护没有经验,凭借其自身强大实力,以其先发展优势在我国取得大量的知识产权,并以各种方法扩大稳知识产权的影响,直至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知识霸权。影响我国的正常市场经济竞争,打压竞争对手,破坏竞争秩序,攫取超额利润,迟滞中国的发展。 鉴于上述原因,本文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通过揭示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关系及它们间的制度冲突,探讨应如何避免、规制在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滥用现象、约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规范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市场行为,以保护我国经济运行安全,社会不断发展,国家长治久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周春慧(2006)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含义,其宗旨就是鼓励创新并保护创新成果。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其异化程度愈来愈严重。从人之本性来讲,权利的滥用是必然,因此完善的限制权利滥用的制度设计与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同样重要。 霍倩雅(2008)针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认为要从知识产权立法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多方面共同保护与抑制知识产权滥用现状 乔生和陶绪翔(2005)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将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考虑权利各方的利益,特别注意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调,同时,应该设置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加以规制。 Tina Hart和Linda Fazzani介绍知识产权与竟争法的关系,详尽分析了英国竟争法及欧盟竟争法对知识产权垄断的规制。 罗伯特和托马斯从经济学角度考量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理由:如果不赋予发明创造者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发明创造者的智力成果,就不会再有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从事智力成果的创造,就很难有科学技术的进步。因此,创立知识产权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是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经济学基础2012年试卷

《经济学基础》 试题 班级 姓 学 第 页 学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试题 一、判断正(√)、误(×)题(2’×) ( ). 当经济学家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时,他们指的是所有经济决策都涉及权衡取舍。 ( ).生产技术进步引起生产可能性边界向外移动。 ( ).如果苹果和橘子是替代品,苹果价格的上升将使橘子的需求减少。 ( ).像钻石这样的奢侈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往往很大(大于)。 ( ).预算约束线是向消费者提供了同样满足程度的一组商品组合。 ( ).如果一个企业在同等规模的工厂内雇佣更多的的工人,最终会边际产量递减。 ( ).短期中企业的产品价格低于其生产的平均成本,该企业应该停业。 ( ).对于垄断者来说边际收益总是低于产品的价格。 ( ).折旧是经济中设备和建筑物磨损的价值。 ( ).如果(边际消费倾向)是,那么乘数的值是。 二、单项选择题(2’×) .经济学是研究( )。 .如何完全满足我们无限的欲望 .社会如何管理其稀缺资源 .如何把我们的欲望减少到我们得到满足为止 .如何避免进行权衡取舍 .下列那一项不是去度假的机会成本的一部分( )。 .如果你留下来工作可以赚到的钱 .你用于买食物的钱 .你用于买飞机票的钱 .你看百老汇表演所花的钱 .以下各项都使手表供给曲线向右移动,除了( )。 .手表价格上升 .用于制造手表的技术进步 .用于制造手表的工人工资下降 .制造者预期未来手表价格下降

.低档物品是收入增加引起的哪一种变动的物品?().供给增加.供给减少 .需求增加.需求减少。 .需求价格弹性的定义为()。 .一种物品价格变动的百分比除以该物品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收入变动的百分比除以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 . 一种物品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除以该物品价格变动的百分比. 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除以收入变动的百分比 .一般来说供给曲线越陡峭,越可能的情况是()。 .富有价格弹性.缺乏价格弹性 .单位价格弹性.以上各项都不对 .无差异曲线上任何一点的斜率称为()。 .权衡取舍率 .边际替代率 .边际权衡取舍率 .边际无差异率 .消费者任何两种物品的最优购买量是()。 .在预算约束线不变时消费者达到最高无差异曲线的一点 . 消费者达到最高无差异曲线的一点 .两条最高无差异曲线的交点 .预算约束线与无差异曲线相交的一点

我国应建立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

内容提要:无线通信企业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经常以国际平行诉讼的方式展现。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寻求向外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要求命令对方当事人撤回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不得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以阻止案件在我国法院进行审理或执行。外国法院的禁诉令已给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正常行使权利造成很大妨碍,同时亦对我国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造成较大冲击,我国应积极予以应对。文章通过介绍域外禁诉令制度的起源和设置的目的,以及域外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的颁发和反制实践,明确提出我国应在对等和国际礼让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禁诉令制度,以保护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先在个案中积极而审慎地实行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并注意与相关配套制度配合适用。通过不断积累适用禁诉令制度的经验,最终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民事立法的方式,建立完善的禁诉令制度。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平行诉讼禁诉令司法主权对等原则 前言 当今世界,人与人之间信息的交流越来越依靠无线通信技术,而无线通信技术作为信息交流工具被国际社会广泛应用的原因在于:在3GPP等国际标准组织的竭力推动下,各国无线通信技术逐渐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无线通信由此实现了互联互通,这为跨国无线通信的信息传输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经过数十年的大力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举足轻重的无线通信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市场。一方面,许多外国企业在我国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从事无线通信产业的经营活动,在促进我国无线通信技术与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收获了丰厚的利润回报;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的无线通信技术及产业亦快速发展,许多企业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实力不断增强。这些企业除了积极参与我国无线通信领域的市场竞争之外,亦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国际上取得了一定市场竞争优势。伴随着激烈的国际、国内产品与服务市场竞争,我国境内的各无线通信企业相互之间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越来越频繁,各企业之间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onopoly and Anti-Monopoly Questions in the Technical Standard NIU Xiao-pei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s ,Wuhan 430060,China )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s necessity of both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also become a consensus in the industry.The combination bring enormous economic benefits ,but has also produced a serie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To avoid thes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 and the negative impact ,the article has introduced the anti-monopoly measures and explored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monopoly regulations ideas. Keywords :technical standa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monopoly ,anti-monopoly 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牛晓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60) 摘要: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必要性已在业界达成共识,两者的结合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垄断后果。为了规避这些垄断后果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文章介绍了反垄断对策并对相关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垄断;反垄断 收稿日期:2008-09-14 作者简介:牛晓培(1984-),女,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标准化管理。 1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1.1 技术标准对专利的需要 技术标准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过 去,设定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其本身是与独占性的权利没有关系的。但是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日益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一方面,由于标准的拥有者总是把实现这种标准的最佳路径注册为专利,要想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就必须使用其专利技术;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更新频繁,避开现有的专利技术去设定技术标准已不现实。 虽然专利技术仅仅是技术标准中的一些技术 性的内容,但专利是垄断性的权利,所以许可使用专利就演变成许可使用技术标准。这实质上是利用专利控制了技术标准,使技术标准成为一种私有资源和控制市场竞争的工具。技术标准已离不开专利技术的有效支撑,而其本身也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 2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所产生 的影响 2.1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传统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 有标准。在知识经济时代,往往是技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正因为如此,技 47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题目: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姓名:张瑞桐 学号:1307714011 专业:旅游管理 年级:2013级 班级:13715 任课教师:秦喜杰 20 15 年 5 月

内容摘要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效,作为确立市场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将是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里程碑。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对行政垄断等制度。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反垄断法也存在很多不足,但反垄断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互配合,相互发展,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颁布背景,内容及其修改和实施效果来论述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经济;实施效果

目录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1)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1)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1) 二、中国反垄断法的具体细则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联系 (2) (一)具有针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细则分析 (2) (二)其中的主要指导思想 (4) 三、实施情况 (5) 参考文献: (6)

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反垄断法颁布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 (一)当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入世对健全经济法的影响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具备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条件: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被打破,市场竞争已普遍存在;二是企业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三是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享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四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立健全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1993年,国家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急需出台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适当的企业合并等进行禁止,并对行政垄断和地方封锁等妨碍充分竞争的行为进行必要抑制,以创造充分竞争的法律环境。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这一重大事件不仅标志中国的经济体制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而且还标志中国的经济越来越融入了世界经济,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全球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也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问题,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的竞争和国际市场的竞争。为此,中国在入世前后很短的时间内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并且在2002年6月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颁布反垄断法必要性 事实上,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反垄断法,决定性是它的经济体制。如果一个国家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这个国家就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反垄断立法在中国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

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法是市场管理法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则被视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放弃了传统的“守夜人”的角色,而成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本文从规则的制定入手,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对其进行分析,阐明反垄断法的规则本身就是政府和企业博弈的结果,旨在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方法上的建议——博弈分析。一博弈理论简介(一)博弈论的名称 博弈论,英文名称为Game theory是研究各方策略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博弈论刚被介绍至我国时,曾有过多种译法。有的学者根据其英文名称,直译为游戏理论;有的学者则从该理论本身的研究对象出发,转译为对策论或对策运筹论。近年来,学术界越来越多地接受了博弈论这一名称。这除了由于博弈这个带有文言味的词本身的学究气浓郁而给人的第一印象较为深刻外,更重要的是博弈一词能更准确、全面地体现策略选择、依策而动以及最终结果三者的统一。 (二)博弈的要素 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含如下四项要素:1,博弈的参加者(player)。也称局中人或博弈方。是指博弈中能独立决策、独立行动并承担决策结果的个人或组织。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跨国公司乃至一个国家,

只要能独立决策和行动,都可视作一个博弈方。比如柯达与富士公司的竞争,就可看作一个有二个博弈方的博弈。一般说来,博弈的参加者越多,情况就越复杂,结果越难预料。2,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是指各博弈方可选择策略的集合。strategy直译应为战略,不过战略一词对大多数博弈来讲显然过于抽象和宽泛了。每一个策略都对应一个相应的结果。因此每个博弈方可选的策略数量越多,博弈就越复杂。3,进行博弈的次序(the order of play)。博弈中各博弈方行动的顺序对于博弈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同样的博弈方、同样的策略空间,先后决策并行动和同时决策行动,其结果是大相径庭的。4,博弈的信息(information)。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可见信息对博弈的重要性古人早已知之。博弈中最重要的信息是有关对手策略以及各博弈方得益的信息。例如,在各博弈方同时决策的博弈中,必须保证不能让对手知道自己采取何种策略,否则自己将永远是博弈的输家。得益(play off),也称支付,是指博弈方策略实施后的结果。有关得益的信息是促使某博弈方选择某种策略的关键参考值。理性的博弈方总是选择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得益的策略。一旦确定了以上四要素,一个博弈也就随之确定了。值得注意的是,博弈论特别强调“理性人”的前提假定,即参加博弈的各博弈方始终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除非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需要,否则不会考虑其他博弈方或社会利益。 (三)博弈论的结构 由于一个完整的博弈需具备上述四要素,因此博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成不同类别:1,按博弈方划分,可分为单人博弈和多人博

经济学基础期末考试试题

《经济学基础》期末考试试题A 专业:班级:学号: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从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正确的,将其标号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30分) 1.经济学上所说的稀缺性是指() A.欲望的无限性 B.资源的绝对稀缺性 C.资源的相对有限性 D.欲望的相对有限性 2.下列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最小的是() A.小汽车 B.时装 C.食盐 D.化妆品 3.基数效用论采用的方法是() A.边际效用分析法 B.无差异曲线分析法 C.等产量线分析法 D.成本收益分析法 4.一般来说,菲利普斯曲线是一条() A.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 B.水平线 C.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 D.垂线 5.经济学分析中所说的短期是指() A.1年内 B.全部生产要素都可随产量而调整的时期 C.只能根据产量调整可变生产要素的时期 D..只能调整一种生产要素的时期

6.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如果某行业的产品价格等于平均成本,那么() A.原有企业退出该行业 B.新的企业进入该行业 C.既无企业进入该行业也无企业退出该行业 D.既有企业进入该行业也有企业退出该行业 7.劳动的供给曲线() A.向右下方倾斜 B.向右上方倾斜 C.向后弯曲 D.是一条水平线 8.当某项经济活动为别人带来好处,又不用获得好处的人付出任何代价,这叫做() A.正外部性 B.负外部性 C.公共物品 D.搭便车 9.-年内本国常住居民所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的总和被称为() .A.国民生产总值B.实际国内生产总值 C.国内生产总值 D.国内生产净值 10.在影响总需求的财产效应、利率效应和汇率效应中,最重要的是() A.财产效应 B.利率效应 C.汇率效应 D.财产效应和汇率效应 11.根据乘数理论,在边际消费倾向为0.80时,1亿元的自发总支出增量将使国内生产总值增加() A.2亿元 B.3亿元 C.4亿元 D.5亿元 12.供给推动的通货膨胀可以用总需求一总供给模型来说明()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相互关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015071621.html,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相互关系 作者:夏海潮孙焱 来源:《新纪实》2019年第10期 【摘要】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专利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关键词】反垄断;保护;知识产权 一、玛吉尔案件分析 案件的起因是,玛吉尔电视指南为名出版了一个周刊,预告在爱尔兰可以收视的所有电视节目。在玛吉尔出版每周电视节目预告之前,这三家电视台分别通过报纸预告它们当日节目或者双日节目。此外,根据爱尔兰法和英国法,这种周期性的节目预告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当玛吉尔电视指南预告了电视节目的名称、频道、日期和时间之后,这三家电视台就以玛吉尔公司侵犯了它们的著作权为由向爱尔兰法院起诉,法院以保护著作权为由禁止玛吉尔公司出版其电视指南。 玛吉尔案件影响,玛吉尔案件是欧共体法院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最重要的判决。这个判决对于软件业、数据库、电信业以及信息技术产业等高科技产业的企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这个判决,一个企业只要在某种产品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它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管制,特别是不得凭借其知识产权将其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地扩大到相邻市场上。 二、如何协调和避免矛盾 既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冲突,那么就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协调和避免这种矛盾和冲突。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是私权,尽管它也有公益目标,但主要和直接的还是为了私益目标。而反垄断法则主要是公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主要为了社会公益目标。因此,两者的潜在冲突在实质上反映了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冲突。尽管市场经济要求遵行民事权利的充分和一体保护的原则,但在社会个体行使民事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现实的冲突时,则要求这种个体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说来,当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超出法定范围,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所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应当优先适用,以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这是符合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性质和宗旨的。因为,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经济法的调整“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前,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力度日趋加强,甚至在很多市场经济并不发达的国家,亦纷纷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法。经济学的分析对于反垄断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章旨在在从经济学视角对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反垄断;经济学;法学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现代反垄断法出现之前的历史 反垄断经济观的萌芽,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一是关于粮食商业的法律规定了对粮食擅自提高价格的禁止。二是在公元482年颁布的宪法中对提高价格在内的垄断的禁止,这时主要以保护公平价格为中心。当时的观念认为,营业者所得利润太多,价格自然就不会公平,因此,法律应干预有悖道德的获利。① 对于现代美国及欧洲反垄断立法有影响的是19世纪后期之前的英国普通法中有关反垄断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涉及对贸易的限制。相关的判例主要涉及两类行为:一类是限制贸易的合同,另一类是垄断性行为。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为条款违法,而是考察该条款是否与合同的中心相一致。如果为服务于合同的中心目的所必需的,则不认为违法;如果偏离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则裁定该条款无效。这种分析方法也被美国早期法院在处理反垄断问题时采用。 (二)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 现代社会第一部专门的反垄断立法是加拿大在1889年颁布的《预防和制止限制贸易之联合行为的法律》。但是这部法律并未被有效实施,也没有产生多大影响。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不仅奠定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为后世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树立了典范。② 1890年,时任美国总统哈里逊签署了《谢尔曼法》。《谢尔曼法》全文共8项条款,但最重要的是前两款:禁止企业间限制贸易的协调性行为,禁止垄断及试图垄断的行为。《谢尔曼法》的实行,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垄断组织的某些极端劣行,限制了垄断资本的恶性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谢尔曼法》的诞生为此后反托拉斯政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对于美国经济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当年立法者的预想。③ 在美国《谢尔曼》法颁布至今的一百多年里,世界上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越来越多,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建立和发展。④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垄断法或与公平竞争有关的法律。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各国以及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韩国等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也包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在实现有效竞争目标上的离合 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功能是在人类智力成果和信息资源方面确立产权,以保护“信息”这种最有价值和非同寻常的无形资源。新信息的生产者在一个不受管制的市场中回收它的价值是困难的,只有通过给予一定的垄断权,该生产者才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思想(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知识产权法是这种智力成果垄断权的“授权法”,通过“禁”和“行”两方面的详细规范,赋予信息生产者或创作者个体在一定地域和时间内排除他人使用其信息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保护,如保护文化创作的版权及其邻接权、保护技术创新的专利权等,而且及于法律对产业公平竞争秩序所为的保障,如商标权、商誉权、产地标志、商业秘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从法律功能上看,知识产权法通过个体垄断权利的赋予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的增长,并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市场有效竞争。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通过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另一方面,直接赋予权利人反不正当竞争权。 如果说,知识产权法主要运用私法的方法-以个体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表达对竞争价值的关注,那么有“自由企业大宪章”之称的竞争法则主要以公法的方法来介入和调整存于私法领域的竞争关系。反垄断法具有国家权力性、强制性的禁止、许可、承认等调整手

段(注: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着眼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整体秩序,更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保障在企业市场上的总体自由,既保护竞争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竞争这一点上,有竞合、趋同的一面,可谓殊途同归。但是,由于两法调整手段和目标重心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本身即为垄断权的性质,其经济权能的行使与促进有效竞争的要求之间,势必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内在冲突,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财产权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的目的,从而直接触犯了竞争法。 知识产权与经济竞争的潜在冲突,实质上反映着特定情况下私人财产权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现代法制的发展使这个矛盾并不难解决。从利益衡量角度看,在现代社会权利、义务双重本位和社会、个人双向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下,“正义要求,赋予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注:[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96页。)从法律效力等级上看,竞争法作为体现公共利益的公法规范,可以直接干预私权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使自应服从竞争法的必要干预。因此,为实现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兼顾与平衡,对知识产权领域违背竞争法精神的滥用权利行为施以严格的规制,即成为许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竞争立法与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而使两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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