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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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化中的滥用专利行为的法律分析

技术标准化中的滥用专利行为的法律分析

技术标准化中的滥用专利行为的法律分析【关键词】技术标准化;滥用专利行为一、问题的提出在知识经济引领世界发展的客观环境下,拥有标准者得天下。

技术标准和专利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一旦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被许可人的某项专利被写入了该技术领域的标准里,并成为事实标准,则该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就很可能获得支配市场的力量,即垄断利益的最大化。

专利权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适用存在,一旦通过技术标准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便可实现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从专利技术到结合了技术的标准化进程再到经过标准化而达到垄断,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各个国家国力竞争的典型体现。

世界各国实际上早就打响了这个标准化争夺之战。

比如在abi最新发布的lte标准专利报告中,华为和爱立信组成的第一集团正引领着lte及lte-advanced标准专利的发展,其他主要贡献公司还包括诺基亚、阿尔卡特朗讯、高通和三星。

业界各大电信设备商都在加大lte标准的投入,力求在lte时代占有一席之地。

业界知名分析机构abi经过几个月时间的准备,调研了2005年至2011年期间在lte和lte-advanced的研发和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所有标准专利,并收集和整理出对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lte核心标准的做出最大知识产权贡献的主要公司①。

再比如思科占领世界路由器市场的76.9%仅2001到2002年一年间的毛利由52.3%上升至67.7%。

②各国都积极的致力于将自己国家制定的标准推向世界,希望成为被普遍接受的标准,比如欧洲制定了dvb标准,并推广到新加坡,印度等国家;美国制定了atsc标准,并推广到了韩国阿根廷等国家;日本正努力推广自己的isdb标准③,只要这些标准被普及开来,使用其标准的企业就必须要向专利拥有方缴纳技术转让费或专利许可费。

我们知道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性,当这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之后,权利滥用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而另一方面,技术标准具有的公益性和专利权具有的私权性又有天然的矛盾和冲突。

中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

中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
准 垄 断 的 法律 规 制
获取最大利益的欲望 , 于是 , 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 通过标准 的推广抢 占市场 , 获取巨额利益 , 成为大企 业追求的 目标。同时, 在移动通信 、 数字 电视等高新技术领域 , 由于技术 的庞大性和竞争的压力 , 任何一
基金项 目: 本文是笔者主持 的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生物技术垄 断的法律控制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项 目编号 : 1 1 B F X 0 5 8 ) 。
作者简介 : 吕明瑜( 1 9 6 2 一 ) , 女, 河南西峡人 ,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河南省特聘教授 , 郑州 大学私法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法学博士 ,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竞 争法 、 知识产权法 。
以 回应 “ 如何 ” 规 制 为切人 点 , 拟 从 中 国技 术标 准垄 断 法律 规 制 的一 般 原 则 、 制度 模 式 以及 技 术 标 准 垄 断 中具体行 为 反竞 争性 审查 的方法 等方 面进 行探 讨 , 以期对 有效 规制 中国技 术标 准垄 断有 所裨 益 。
中 国技术标 准 垄断 法律规 制 的背景
要不是依靠资源优势和劳力优势 , 而是凭借以专利为基础 的创新优势和以商标为基础的品牌优势 , 它们 是一批能够创造和制定技术标准或规则从而使其他众多企业去追随 、 遵循的技术标准主导者 , 与其他企
2 0 1 3年 1 0月 , 持 续近 两年 的 中 国首 例技术 标准 垄 断案— — 中 国华 为公 司诉美 国交 互数 字公 司 ( I n .
t e r D i g i t a 1 ) 滥用垄断地位案 ,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饱受美 国交互数字公 司技术标准垄
断之苦 的中 国华 为公 司在 该诉 讼 中获胜 , 被判 获得 2 0 0 0万 元人 民币 的垄 断赔偿 金 。该 案 由标 准 必要 专 利 许 可引发 的许 可 费垄 断高价 、 差别 待遇 等 纠纷 , 涉及世 界 范 围内知识 产权 与反 垄断法 交叉 领域 最前 沿

知识产权垄断

知识产权垄断

知识产权垄断一、知识产权垄断概述1. 知识产权垄断的概念知识产权垄断是指知识产权拥有者凭借知识产权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妨碍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或状态。

特点:垄断力来源是知识产权;可以表现为行为,也可以表现为状态;因危害竞争而依法应予以规制。

(三种危害,排除竞争,限制竞争,妨碍公平竞争秩序)2. 知识产权垄断分四大类知识产权垄断中的标准限制,联合限制,拒绝交易,许可限制。

3. 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导思想兼顾鼓励创新与保护竞争双重价值目标4. 知识产权垄断的理论基础法哲学视角的分析——权利限制理论(权利位阶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知识产权视角的分析——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主要目标当让是合理确定知识信息的首创者或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信息的私人占有与公众的信息利用权之间的协调,即平衡个人私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反垄断法视角的分析——竞争理论(竞争的意义,垄断的后果)4. 知识产权垄断法律规制的一般原则@ 在判断是否构成垄断时对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权同等对待原则@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分类规制原则(合法性限制,依一定原则审查的限制,违法性限制)欧盟三类1专利许可可豁免白色合法条款,2专利许可不能得到集体豁免的黑色违法条款,3许可协议中即不属于白色不能豁免又不属于黑色不被直接禁止,需依照通知异议程序予以处理的条款,灰色条款。

日本把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划分为三类1合法限制(白色清单)2以合理分析原则判断的限制(灰色清单)3非法限制(黑色清单)1999《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中的不公平交易方法的指导方针》黑白灰名单美国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分析原则需要推定是合法的限制竞争行为分为本身违法、合法、需依合理分析原则判断是否合法三种类型。

《反托拉斯指南》分别从货物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三方面规定了安全区的具体范围。

专利申请与技术标准应对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申请与技术标准应对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申请与技术标准应对标准必要专利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专利成为了各行各业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应用和管理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专利申请与技术标准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应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挑战。

一、专利申请与技术标准的关系专利和技术标准是密不可分的。

专利保护了技术创新,而技术标准则规定了实施这些技术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在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专利技术,这些专利技术即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需得到专利持有人的许可,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不同利益方之间的纠纷。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挑战标准必要专利所带来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FRAND原则:FRAND指的是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需要按照FRAND原则对他人许可专利使用权,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不能歧视性地限制特定企业或个人使用专利技术。

然而,在实践中,FRAND原则的界定和执行仍然存在争议。

2. 专利受让与许可:为了更好地推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部分专利持有人会选择将自己的专利授权给标准制定组织,使得该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

然而,专利受让与许可涉及到利益的分配和权力的平衡,对于专利持有人和标准制定组织来说都是一项挑战。

3. 反垄断问题:标准必要专利涉及到的技术往往是市场上的核心技术,因此,专利持有人有可能通过滥用专利权来垄断市场。

相关的反垄断法律与标准必要专利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如何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滥用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三、应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策略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带来的挑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策略来加以应对:1. 合理许可机制:建立合理的专利许可机制,使得专利持有人和使用方可以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许可谈判。

在许可过程中,双方应秉持合作的态度,共同促进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2. 加强合作: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持有人和使用方之间的合作是有效应对标准必要专利挑战的关键。

标准必要专利 反垄断

标准必要专利 反垄断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标准必要专利(SEP)是指在某一技术领域中,为了符合行业标准而必须采用的专利。

这些专利通常由标准制定组织或行业协会确定,并且在产品或服务中必须被使用,因此对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随着SEP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些公司滥用SEP来实施反竞争行为,这就需要反垄断机构进行干预和监管。

在SEP领域,反垄断问题主要集中在专利持有者对于使用其SEP的条件和价格上。

一些专利持有者可能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要求过高的专利许可费用,或者设置不合理的使用条件,从而限制其他公司的市场准入,损害市场竞争。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其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这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创新受到限制,甚至产品质量下降。

对于SEP的反垄断监管,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反垄断机构应该对SEP持有者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其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和价格。

其次,应该建立SEP许可的公平、公开、透明的机制,确保所有企业都能够公平获得SEP许可,避免垄断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需要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因SEP许可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除了反垄断监管外,SEP的标准制定也需要更加注重公平、公开和合理性。

标准制定组织应该更加注重SEP的合理许可和使用条件,避免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SEP的技术评估和专利质量审查,避免低质量的专利成为SEP,从而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

在国际上,SEP的反垄断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各国反垄断机构需要加强合作,共同监管跨国公司在SEP领域的市场行为,避免出现国际垄断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SEP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建立全球范围内的SEP许可和监管机制。

总之,标准必要专利在现代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其滥用可能会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反垄断机构需要加强对SEP领域的监管,确保SEP的合理许可和使用,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问题作者:郑柏超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标准必要专利为推动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掌握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利用日益增长的市场影响力,在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本文就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违反专利披露义务或虚假承诺引起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法;标准;专利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64-01作者简介:郑柏超(1991-),男,汉族,湖南邵东人,湘潭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通过制定可以共同使用、重复使用的条款,以此简化一些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实现产品和服务的通用性,降低生产生活成本。

按标准化的对象来划分,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及工作标准。

标准必要专利主要涉及的是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包含了细节性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方案,规定了进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安全标准或准入要求,代表了制定标准时的技术发展和商业化水平。

专利集中体现了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道,全球每年90%左右的最新科研成果在专利文献中公开,而其中70%左右的技术方案从未在其他文献上发表。

在标准制定中,在技术上没有可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如果刻意回避专利,就相当于回避了更为先进的科技成果,进而影响到标准实施者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导致这些标准的废弃,这与标准化活动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因此,在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当代,标准与专利的结合既是无可避免的事实,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为标准所采用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我国相关法律将其定义为实施某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国际电信联盟将其定义为任何可能完全或部分覆盖标准草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美国电器及电子工程师学会则认为其是实施某项标准草案的标准条款一定会使用到的专利权利要求。

论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及互动

论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及互动
*作 者 简 介 :杨 三 正 ,兰 州 大 学 教 授 ,法 学 博 士 ;苟 学珍 ,兰 州 大 学 经 济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 [1] 许 承 光 、蒙 柳 :《知 识 产 权 与 反 垄 断 法 关 系探 析 》,载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06年 第 6期 产 权 ,具 有 特 殊 的 排 他 性 ,其 行 使 极 易 与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 垄 断法 》 (以下 简 称 《反 垄 断 法 》) 所 追 求 的 目标 相 背 离 。《反 垄 断 法 》是 反 对 非 法 垄 断 与保 护 合 法 垄 断 的统 一 。除 了 知识 产权 制 度 本 身 要 对 其 所 确 认 的 独 占权 进 行 自我 限 制 之 外 ,反 垄 断法 这 种 外 在 的 制 度也 要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滥 用 加 以 规 制 。¨ 因 此 ,当 知 识 产 权 不 当行 使 到 一 定 程 度 时则 会 触 动 反垄 断法 所 容 忍 的 底 线 ,导 致 二 者 冲 突 的 产 生 。 自 《反 垄 断 法 》 实 施 以来 ,不 管 是 学 界 还 是 实 务界 都 在 积 极 致 力 于 解 决 二 者 的 冲 突 。 国 务 院反 垄 断 委 员 会 早 在 2009年 就 着 手 安 排 起 草 该 领 域 的适 用 指 南 ,并 于 同年 产 生 了 指 南 学 者 建 议 稿 (第 四稿 )。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于 2015年 4月 公 布 了 《关 于 禁 止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排 除 、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历 经 8年 ,在 《反 垄 断 法 》实 施 十 周 年 之 际 , 国务 院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于 2017年 3月 23 日公 布 了 《关 于 滥用 知识 产 权 的 反 垄 断 指 南 》 (征 求 意 见 稿 ) (以下 简 称 《意 见 稿 》 )。 《规 定 》 和 《意 见 稿 》 的相 继 出 台 ,进 一 步 明确 了 正 当 的权 利 行 使 行 为 和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的滥 用 权 利 行 为之 间 的界 限 ,从 而成 为顺 利 解 读 《反 垄 断 法 》第 55条 以 及 实 现 反 垄 断 与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有 效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如何应对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如何应对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如何应对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交易作为促进知识传播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反垄断问题也随之产生。

如果不能妥善应对,不仅会损害市场竞争秩序,还可能阻碍创新和经济的发展。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知识产权交易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它赋予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利,以激励创新和创造。

但这种垄断权是有限度的,如果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滥用其权利,排除、限制竞争,就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拒绝许可。

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他人许可其知识产权,从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二是过高定价。

在知识产权许可交易中,权利人索取过高的许可费用,使得潜在的被许可方难以承受,从而限制了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三是限制交易。

权利人通过在许可协议中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款,如限制被许可方的研发活动、销售区域等,限制了市场竞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交易中反垄断的具体规则和标准。

这需要对知识产权的特性和交易模式有深入的理解,以制定出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其滥用权利损害竞争的法律条款。

同时,要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使其能够准确判断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垄断行为,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

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时,也应当增强自身的反垄断合规意识。

在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文件之前,应当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不存在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的内容。

例如,避免设置过高的许可费用、不合理的限制条款等。

此外,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对知识产权交易等可能涉及反垄断问题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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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onopoly andAnti-Monopoly Questions in the Technical StandardNIU Xiao-pei(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s ,Wuhan430060,China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s necessity of both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also become a consensus in the industry.The combination bring enormous economic benefits ,but has also produced a series of th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To avoid these consequences of monopoly and the negative impact ,the article has introduced the anti-monopoly measures and explored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monopoly regulations ideas.Keywords :technical standa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monopoly ,anti-monopoly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问题牛晓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摘要: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必要性已在业界达成共识,两者的结合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垄断后果。

为了规避这些垄断后果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文章介绍了反垄断对策并对相关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专利;垄断;反垄断收稿日期:2008-09-14作者简介:牛晓培(1984-),女,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标准化管理。

1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1.1技术标准对专利的需要技术标准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过去,设定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其本身是与独占性的权利没有关系的。

但是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技术)日益与技术标准相结合。

一方面,由于标准的拥有者总是把实现这种标准的最佳路径注册为专利,要想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就必须使用其专利技术;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更新频繁,避开现有的专利技术去设定技术标准已不现实。

虽然专利技术仅仅是技术标准中的一些技术性的内容,但专利是垄断性的权利,所以许可使用专利就演变成许可使用技术标准。

这实质上是利用专利控制了技术标准,使技术标准成为一种私有资源和控制市场竞争的工具。

技术标准已离不开专利技术的有效支撑,而其本身也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

2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所产生的影响2.1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传统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有标准。

在知识经济时代,往往是技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

正因为如此,技47术标准已经成为产业竞争的制高点。

由于技术标准与专利的捆绑,技术标准影响的不再是几个企业的利益而是整个行业的利益。

企业要在当今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取胜,最好的途径就是使自己的专利能被纳入该行业的技术标准中,使其成为该技术标准的核心专利技术之一,让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在技术标准推广的过程中被迫地承认,从而在该行业中取得重要的一席之地。

专利技术纳入到技术标准中不仅成为企业参与竞争的砝码之一,更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

在这方面,发达国家通常把技术标准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虽然属于企业的战略,但绝对又是国家战略的一个部分,国家是必须干预的”已成为这些国家的共识。

事实上,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已成为一种贸易保护方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且主要为发达国家所利用。

2.2限制竞争,阻碍创新在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为一个整体时,技术标准的公共性与专利权的私人性的冲突必将现实地表现出来。

技术标准组织有很多是带有公益性质的,他们旨在以最低的成本使最大的集体受益,所以他们总是希望能够低价甚至无偿从专利权人那里得到许可。

专利权人当然不愿意将自己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专利权拿出来和整个社会分享,因为这样不但无利可图,而且会削减自己的垄断地位。

所以专利权的垄断性与追求独占性利益的排他性与技术标准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技术标准的统一性在专利权的控制和驱使之下,反而成为了专利权人谋求最大垄断利益的工具。

由于技术标准与专利代表不同的利益,它们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

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了滥用专利权行为(垄断)的发生。

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限制竞争伴随着技术的进步,一个产品的技术集成度也越来越高,使得某一公司完全垄断一项产品全部制造技术的可能性越来越低,更多的是几个大公司共同拥有制造一项产品的一系列核心技术。

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就是指两个或多个不同知识产权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规定合同各方可以使用其他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指出,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通过将互补性技术组合起来,减少商业交易的成本,避免侵权诉讼的成本,可以起到促进经济、增强技术传播的积极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这样的协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协议各方基于共同的意思,实施了共同的行为。

它们往往通过建立标准而联合起来,通过标准组织实行共谋以固定价格、瓜分市场。

标准的建成将会使该标准组织在市场上获得独占地位,从而排斥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竞争,给消费者和市场带来影响。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涉及的范围是很广的,是否属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需要有具体的分析。

(2)拒绝许可虽然多数标准化机构都倾向于使用无专利权的技术,但在新技术领域特别是高科技领域还是无法回避与专利权人的联系,甚至一些标准必须以某项或某几项专利为“必要专利”。

出于降低交易成本和统一市场秩序的考虑,标准化机构希望对专利权人的许可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使其在“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许可(RAND许可)。

但是有时专利权人并不乐意给予许可,特别是专利权人的专利具有唯一性,即具有市场竞争力而无需利用标准来进行推广时,更是如此。

因为这样一则会使专利权人无法选择许可对象而使自己的竞争对手也得以使用自己的发明创造;二则可能失去一部分可期待的专利许可费。

由此专利权人往往以拒绝许可来抵制相关技术标准的推行,以保证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较高利润。

所以在各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都规定专利在标准的实施中被使用,专利权人应当得到适当公平的回报,大部分的标准组织都规定了在“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下实施专利权许可。

但是如何确定公平、合理、非歧视的专利许可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标准与专利的结合,引起了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对于专利许可而言,如果针对的是某个标准的必要专利,情况就更为特殊了。

由于专利权人的拒绝许可,极有可能导致整个技术标准的搁置。

(3)捆绑销售捆绑销售也称为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包括技术)捆绑成一种产品(包括技术)进行销48售,以至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商业行为。

搭售的经济恶果不是源自单纯的两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捆绑,而是源自此种捆绑设计的强制性。

知识产权中的搭售以许可协议的形式出现,某些情况下的搭售行为有一些合理的因素,如产生最佳经济技术效益、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等。

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搭售的危害是很明显的。

它一方面限制了顾客和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又排除了其他市场竞争者。

(4)联合抵制技术标准具有科学性。

当出现能更好地实现其目的的新的技术方案时,原有的技术标准就应该积极修改采纳新的技术方案。

但拥有原有技术的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修改标准不仅意味着其无法再利用技术标准实施其知识产权,更意味着替代技术将凭借技术标准占据优势地位,从而淘汰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为了避免这种后果的出现,拥有原来技术的知识产权人很可能通过其在标准化组织中的地位联合起来,共同抵制新技术,阻止新技术进入市场。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人还可能采用其他方式联合抵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

例如组成封闭性标准化组织,彼此统一技术,拒绝竞争者的加入,使其技术无法与之兼容而被排挤出竞争市场。

(5)事实标准中的垄断风险———“私有协议”标准有“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两类,事实标准又有开放性和封闭性两种。

封闭性的事实标准就是所谓的“私有标准”或“私有协议”。

它是指在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建立相关标准和规范之前,某公司由于先期进入市场,而自己形成的一套标准。

其在本质上是企业内部发展、采用的标准,除非授权,其他企业一般无权使用该协议。

例如思科为实现通讯网络的互联互通而建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从思科的角度来看,“私有协议”是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

思科首先就其“私有协议”寻求获得专利权,而且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也确实授予了其5项专利权。

然后,思科又凭借其垄断地位而使该协议成为事实上的标准,这样就将标准和专利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强化了其垄断地位。

而其他后进的企业,为了能够将设备卖进现行网络,也不得不支持这些私有协议。

思科的私有协议造成了用户严重依赖单一供应商的局面,阻碍了其他企业公平竞争和自由发展的权利,这不仅损害了用户的利益,阻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机制,而且也会严重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

(6)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有些企业在加入标准化组织时,隐瞒其拥有的专利技术信息,并参与到技术标准制定的讨论中,但是一旦含有其专利权的技术通过协商成为技术标准或已成定局的情况下,退出标准化组织,再以专利权人的身份要求专利许可使用费。

而技术标准的设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且一旦标准设立,其他成员在技术、设备上已经进行了相当大的投入,在这样的情况下,放弃该标准的代价相当大,标准化组织成员将不得不支付原以为是公开技术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3反垄断对策3.1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信息披露(1)技术标准设立过程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律中进行的一场所谓“正当程序革命”,大体上就是从程序本位的角度来强调法律程序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意义。

因此,从法学角度来说,考察程序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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