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许可与反垄断行为
论知识产权限制性许可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佛 山科 学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o s a ie st ( o i l ce c ii n) o r a f Fo h n Un v r i y S c a S in e Ed t o
品 , 者在 交易 时附加 其他 不合 理 的交易条 件” 属 或 ,
法 律规制 。 于此 , 文在分析 美 国、 盟 以及 日本 鉴 本 欧
是现 代 反垄 断法 的一 座里 程 碑 。在 该 案 中, 高 法 最 院拒 绝 了 S h n c win案 对 非价 格 纵 向限 制所 适 用 的 本身 违 法原则 , 而 主张适 用 合理 性原 则 。法 院对 转
相 关 反 垄断 法 审查 指 南 基础 上 , 合 我 国《 结 反垄 断
法 》 关 规定 , 知 识 产权 限 制性 许 可 反 垄 断法 律 相 对
规 制进行 分析 阐述 , 以期 为我 国将 来制 定反 垄 断法
相 关审查 指南 提供 参考 。
一
限制 的 , 论 是 水 平 效 果 还 是 垂 直 效 果 均 是 非 法 无 的, 而非 价格 垂直 性 限制绝 大 部分 都是 适用 合理 性 原 则 。( ) 3 限制性 协议 是 否 会有利 于 品牌之 间 的竞 争 。 利 于品 牌之间 竞争 的 限制性协 议通 常属 于合 有 理 性 范畴 。GT yv na案 的判决 受 到 了学者 和 E S la i 法 官 的普遍 认 同 , 实 上形 成 了以后 法院 在审 查可 的 反 垄 断 审 查
方 法
知 识 产权 许 可 中 的 限制 性 条款 是 否合 法 关键
在于其 是否属 于知 识 产权 的滥用 行 为 , 而一个 限 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1.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通过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来限制市场竞争。
针对这种现象,反垄断规制成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进行探讨。
2. 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通过将竞争对手的商标或其相关的投入到自己的广告中,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商业优势。
这种行为常见于互联网广告领域,特别是搜索引擎广告。
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常见情形是企业A购买广告,将竞争对手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加入到自己的广告词中。
这样一来,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时,搜索引擎会将企业A的广告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从而使企业A 能够将与企业B相关的用户流量转化为自己的销售机会。
3.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知识产权滥用给市场竞争带来了一系列的危害。
首先,它打破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使得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客户资源,从而获得了不公平的市场优势。
其次,这种滥用行为削弱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使得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价值逐渐下降。
此外,知识产权滥用还导致用户的信息获取受到干扰,给用户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误导。
4. 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反垄断规制可以有效限制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中的核心原则是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5. 反垄断规制的措施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5.1 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国家应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禁止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为打击该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5.2 强化执法力度国家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滥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5.3 加强跨部门合作反垄断规制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
知识产权许可与反垄断行为

、
但近年来 , 人们 意识 到 知识 产 权 许 可 是可 能 导 致 各互补要素的充分结合 ,反而会有 阻碍 限制 了竞争行为 。 作用 ,甚至破坏 了市场上 的实 际或潜在 价格歧视或拒绝许可并非必然 限制竞争 的有序竞争 。 这样一来 , 不仅危 害了市场 或减少社会福利 。规范 的经济学观点 的 经济秩 序 ,更有违知识产权法鼓励法鼓 把价格歧视看作是 中立 的现象 ,而不是 励创新 , 促进技术 进步的 目的。所 以 , 必 某种值得鼓励或抑制的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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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l 企业文化l r —le paCt C 。t ur —o u or — e
知讽产权许可与 反垄断行为
●李 青
知 识产权 制度 是创 新 的重要动 力 。 贸易的最重要 的形式 。世界上 9 %的技 0
如果没有对 知识产权 的保 护 ,投资者将 术 贸易都是跨 国公 司通过技术许可 的方
出异议 。
实施 自己的知识产权 。大部分 的企业都 难 ,现在仅能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这种 通过许 可来谋求最大 的市场份额 。特别 是 随着知识经济 的迅猛发展和贸易全球 化进程 的加快 ,知识产权许可成为技术 行为是 否限制 了竞争 。2 0世纪 8 0年代 的 I M反垄 断案 ,0年代末 的微 软反垄 B 9 断案的艰辛诉讼 历程 ,都证 明了知识产
须 对许 可中滥用知识产权 的行为予 以规
制。
知 识产 权滥 用 的一种 重要 方 式
在世界范围 内的对知识产权保 护不
断加强 的同时 ,知识产权 的滥用也引起
了各 国的重视。知识产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滥用 限制了
公平竞争 , 曲了正常贸易 。 扭 而知识 产权 许可是可能导致 知识产权滥用 的一种重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支付条款、价格歧视条款等。其受到规制的主要 原因在于这些 条款所 加的限制不属于知识产权 中规定的权利范围,其所包含 的恰恰是《 垄断法》 反 所规制的限制竞争性 内容。
反 垄 断 系 统 有 待 完 善
虽 然《 反垄断法》 已经正式实施 ,但 目前它仅是一些原则性
规 定 ,其顺 利 实施 并 发 挥 应 有 作 用 还 有 赖 于 大量 相 互 配 套 的法
尽 管表面上《 反垄断
限 制了知识产权 的自由许 可 ,但
后 来者 从事 技 术 创 新 的绊 脚 石 。 为 了保 障这 种 组 织 形 式 不 至 于
知识产权 制度和反 垄断 制度都是 为 了促 进创新 ,因而 它们在
本 质 上 是 统 一 的只 是 侧 重 点 不 同 。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要 目标 是 促
成 为妨碍技术和新产 品出现的障碍 ,可 以对其采取一系列规制 措施 ,包括会 员厂商之 间只能就互补性的技 术达成联盟 ,而加
入 联盟 的专 利技 术 则 可 以被 拥 有 它 的 企 业单 独 许 可 给 联 盟 外 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进创新 ,而提高创新效率则是现代反垄断法所追 求的 目标 。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滥 用 的 典 型 情 形
可对 象 、不 许 可 的 前 提 上 都 受 到一 定 限制 。搭 售 也 是 目前 知 识
尚不足以完成反 垄断执法 的制度构建。按照我国的惯例 ,一部
法律的实施 一般都需要 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 ,并由相 关部 门出
台 部 门 规章 予 以进 一 步 细 化 。 目前 ,这 两 个 层 次 的配 套 法 规 的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限 制 性 竞 争 行 为
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调整

一
、
反 垄 断 法 对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调 整 的
理 论 基 础
整 ?其二 是认 为 行使 知 识产 权 的行 为 仅在 例外 情
况下 才适 用 反垄 断 法 的规定 。这种 观 点 多来 自于
一
般认 为 ,知 识产 权 法 是调 整 因 知识 产 品 而
对 日本 等 国的反 垄 断法认 为 该 法不 适 用 于行使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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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与 法律
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 可的调整
口 叶卫 平 ★
摘 要: 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赋予专有权利使得研究、 开发的利益获得内部化, 从而促进创新和技术 进பைடு நூலகம்。 但对权利的滥用也可能妨碍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并最终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初衷。 反垄断法对
意 义上 对 知识 产 权 的性 质 加 以界 定并 没 有特 别 的 意义 。在这个意义 上 ,美 国 《 知识 产权许可 的反托
拉斯 指南 》认 为 :知识产权 与任何有形和无 形财产
一
样 适 用 相 同 的原 则 ,既 不 特别 受 到反 托拉 斯 法
的审查 ,也不特 别受到怀疑 ,而是适用统一 的标 准 和 法律 原 则 。这 种 观 点 的提 出反 映 了反 托 拉斯 执
何 种意 义上 的 “ 垄断权 ” 。从 文 义上看 ,如 果是财 产权 意义 上 的垄 断权 ,为什 么不 将 其他 的财产 权 形 式 统统 称 为垄 断 权? 如果 是 反垄 断 法意 义 上 的 垄断 权 ,为 什么 会有 反 垄断 法 对知 识产 权 的再 调
作 出合 适评 价 ,进 而对 我 国相关 制 度 建设 产 生借
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规制

试论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的规制摘要:对于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如今普遍的共识是二者共享相互促进、共享效率价值目标,而非早期所认为的二者处于对立的关系。
而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是否因许可标的为知识产权而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亦或者格外从严的审查受到关注。
本文试从知识产权许可角度对垄断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立法规制进行论证。
关键字: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力一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概述(一)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中的三类市场界定知识产权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将特定技术允许被许可人使用从而制造、销售某类产品。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讲,许可行为可能产生对竞争和创新的影响可能发生在该许可技术的技术市场,或者该类产品的产品市场领域内。
由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将创新作为共享价值,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规制亦以促进创新作为基本政策目标。
因此,在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市场要分别考察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三个方面。
第一,产品市场。
在知识产权许可在产品市场中,其界定与其他反垄断法领域的产品市场的界定相同--可分为事实上的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第二,技术市场。
技术市场是指当被许可的技术可以从包含该技术的产品独立出来时所形成的许可市场。
第三,创新市场。
创新市场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只有在从事相关研发的能力与特定公司的特点资产或禀赋相联系时,才需要考虑许可行为对创新市场的竞争性影响。
(二)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反垄断法中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主要是指某种市场支配地位主体滥用其优势,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通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来进行判断。
(三)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大致分为四类: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条款、效力质疑条款四类。
垄断行为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垄断行为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近年来,垄断行为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备受关注。
垄断行为是指市场上某一企业或少数几家企业通过控制市场资源和制定不公平的市场规则,从而限制竞争,获得超额利润的行为。
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指对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以鼓励创新并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关系。
一、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首先,垄断企业借助其市场支配地位,可能滥用知识产权,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限制竞争。
例如,某一企业通过滥用专利权,阻止其他企业开发类似技术,从而垄断市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阻碍了创新和技术进步。
其次,垄断企业可能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来抑制竞争。
他们可以通过专利交叉许可、专利池等方式,与其他企业达成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的市场准入。
这种行为既有可能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也有可能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导致市场效率低下。
此外,垄断企业还可能滥用知识产权,通过不正当手段扩大市场份额。
例如,他们可以在专利诉讼中滥用专利权,以达到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
这种滥用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对经济发展不利。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垄断行为的制约尽管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但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能够对垄断行为进行制约。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加市场竞争。
当企业知道其创新成果会受到法律保护时,他们会更加积极地进行研发和创新,从而推动市场竞争,减少垄断行为的可能性。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可以明确创新成果的归属权和使用权,防止其他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样一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更加公平,不会受到垄断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垄断行为进行制约。
例如,当垄断企业滥用知识产权时,其他企业可以通过反垄断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摘要]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
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經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
①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当前,知识产权滥用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拟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认定分析原则的适用为出发点,为我国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进一步增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规制的法律确定性提出思路。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及在反垄断法中的适用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通常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权利的不正当使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法律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基于知识p《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典型的表现形式:(一)拒绝许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授予竞争对手合理地使用许可,从而排除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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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与反垄断行为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的重要动力。
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投资者将失去技术创新并将创新成果投放市场的激励,从而会使风险资本的来源枯竭,造成投资环境恶化,损害公平的经济秩序,最终破坏到科技和经济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加强。
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签署了数十项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世界贸易组织也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个协议为保护知识产权构建了一个适当的体系,促进了对知识产权有效和充分保护。
一、知识产权许可是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的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的同时,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引起了各国的重视。
知识产权的滥用限制了公平竞争,扭曲了正常贸易。
而知识产权许可是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的企业都在不断的拓展市场。
而拓展市场的常见选择就是发放许可证,允许其他企业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
大部分的企业都通过许可来谋求最大的市场份额。
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许可成为技术贸易的最重要的形式。
世界上90%的技术贸易都是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实现的。
相对于有形商品的货物贸易,知识产权许可是一种无形商品的特殊交易。
许可作为一种合同,只要当事人自愿同意并形成书面形式,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就有效。
知识产权的滥用在知识产权的许可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知识产权是生产过程许多要素中重要的一种,其价值来源于和各种互补性要素的结合。
知识产权许可人通过许可安排将知识产权同其他必要要素进行结合,创造出比提供这些互补性要素更大的商业价值,许可人便会在许可中附加领域、地域、以及其他限制,若该限制不合理,则不能促进各互补要素的充分结合,反而会有阻碍作用,甚至破坏了市场上的实际或潜在的有序竞争。
这样一来,不仅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有违知识产权法鼓励法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
所以,必须对许可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规制。
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可能受到反垄断条款质疑的行为要准确的界定知识产权滥用十分困难,现在仅能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这种行为是否限制了竞争。
20世纪80年代的IBM反垄断案,90年代末的微软反垄断案的艰辛诉讼历程,都证明了知识产权反垄断行为的界定难度。
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可能受到反垄断条款质疑的行为主要有价格歧视和拒绝许可,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回授条款,标准滥用和搭售等。
在早期,价格歧视或拒绝许可必然限制了竞争行为。
但近年来,人们意识到价格歧视或拒绝许可并非必然限制竞争或减少社会福利。
规范的经济学观点的把价格歧视看作是中立的现象,而不是某种值得鼓励或抑制的东西。
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知识产权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一般而言,这种知识产权许可方式是有利于竞争的。
但是这种许可协议被用作一种明显的实现固定价格分配市场和顾客机制时,就会对竞争产生严重的妨碍作用,必然引起了反垄断问题。
专利的交叉许可和联营另一个可能阻止竞争的地方在于它抑制了对手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回授条款是专利权人在许可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合同中要求被许可人同意将其所作的改进再许可给许可人使用。
回授条款分为独占性回授条款和非独占性回授条款两种情形。
独占性回授条款就是,许可人要求被许可人将其所有的改许可给许可人,制约了被许可人对技术进行改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限制了创新,因而各国一般都禁止独占性回授条款。
技术标准化已经成为很多大型企业梦寐以求的目标。
实质上技术标准化是专利联营的最高形式,因而具有联营许可的诸多优点,也可能存在限制竞争的行为。
例如列入标准的专利具有可替代性,标准的各项许可是独占性的,制定标准未尽到专利披露义务等等。
搭售是一种被禁止的典型知识产权滥用情况。
所谓搭售是专利权人在出售其专利产品时,要求买者购买与专利产品相关的产品,但不是专利产品。
例如,油印机的专利权人要求购买油印机者必须使用其纸和墨,而纸和墨并不是他的专利产品。
三、美国、欧盟和日本反垄断法立法实践反垄断规制的是知识产权行使中导致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做法。
知识产权的行使包括行和禁两个方面。
行就是权利人自己行使权利,禁就是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行使权利的侵权行为。
反垄断主要针对的是行的方面,即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滥用权利的行为。
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拥有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的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协议中限制竞争条款的规制都是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进行的。
各国的立法以及规制模式不尽相同。
但在对知识产权协议的反垄断政策上,各国的趋势是一致的。
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美国无疑是立法和司法的典型代表。
经过上百年的实践经验,形成了其独特的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律框架。
美国的反垄断法律散见于众多法律之中,最基本最早的反垄断法律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
它禁止两类限制竞争的行为,即以契约,联合或共谋的方式限制贸易的行为(第1条)和从事垄断或企图垄断的行为(第2条)。
对于第一条,美国最高法院在1911年的标准石油案判决中明确原则上只有不合理的限制行为才属于该条的禁止范围,即“合理原则”。
最高法院同时又限制了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推定某些特别有害于竞争的行为是自愿违法的。
美国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判断基本分为三步:是否处于安全区,如果不是,是否属于自身违法:如果不是,就依合理原则进行判断。
大多数知识产权许可安排都是适用合理原则来做结论的。
合理原则是一个基本原则,而自身违法和安全区是例外。
总体来说,美国的反垄断法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和笼统,并具有巨大的活力和弹性。
因为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美国法院在这个领域的判例构成了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因为如此,美国的反垄断法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并根据新的经济学说进行调整。
欧盟的反垄断法是欧盟竞争政策的具体化。
欧盟的竞争法不只是指1992年各成员国为成立欧洲联盟签署的欧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还包括早在1951年签订的罗马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的竞争法规范。
主要体现在”罗马条约”第85条至92条,一般称为”欧盟竞争法”。
欧盟竞争法的实体法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禁止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第81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82条)以及控制企业合并等,统称”欧盟卡特尔法”;二是禁止国家对市场竞争的不正当干预。
欧盟竞争法在内容上列举了禁止性的事项以及处理跨国性的问题上,比美国的谢尔曼法先进。
与欧盟的做法相比,美国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规制,在确定性的程度上也是较低的。
日本反垄断法称为”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其实体法包括三大禁止行为:禁止私人垄断,禁止不当的交易限制和禁止不公正的交易方法。
日本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制,主要源于第6条关于禁止”签订以属于不正当交易限制和不公平交易方法的事项为内容的国际协定和国际契约”的规定。
日本的反垄断法明显借鉴了美国反垄断法和欧盟的竞争法,并充分结合了自身的贸易活动特点。
综观各国的反垄断法,竞争法,立法的宗旨就是”竞争”。
这是反垄断法最重要的精神。
在处理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上,垄断法没有指责知识产权的市场支配力违反垄断法,也不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更不是反垄断法的例外,而是认为企业可以凭借其高超的技术,远见,勤奋在诚实竞争中赢得胜利,从而取得垄断地位。
只有当公司通过非法,不适当或者掠夺性的方法获得,维持或者扩张其垄断地位,或者它企图或共谋实施或企图实施垄断,才可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四、中国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和反垄断法立法建议在2007年之前,中国还没有一部比较完整的规制许可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唯一比较接近的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但是该法涉及知识产权内容主要是对注册商标的假冒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而对于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缺乏实践和经验,由于立法比较早,涉及的内容比较少,也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最近几年的其它法律的制定中,开始注意了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主要有“合同法”,“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可是,受法律涉及领域的限制,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定是分散的,不完整和不全面的。
但是我国在短短的20年就走完了西方几百年走完的立法路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达到了较为成熟的保护水平。
这种情况既有内在的动因,又有外在的压力。
国外学者认为,中国引进知识产权法的根本动机是来自对外开放政策的驱使,中国需要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以及从西方获取迫切需要的技术和设备。
国内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由于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
缺乏反垄断法作为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的监护者,这样的法律制度既不利于引导知识产权人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知识产权许可法与被许可人缔结权利义务较为平衡的契约,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享有专利权所形成的优势地位,还可能妨碍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从而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初衷。
从应对国际竞争角度看,我国目前主要是技术输入国,许多民族工业处于成长阶段,科技投入不足,科技成果匮乏,在比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就可能面临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的追索和知识产权诉讼。
比如,我国的DVD产品在国外打开市场后所面临的巨额知识专利使用费追索;2003年我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面临全球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思科系统公司和思科技术公司的起诉。
在中国的跨国公司还可能在知识产权许可中通过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掠夺定价,过高定价等方式达到打击竞争对手,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为目的。
怎样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或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企业,达到平衡保护知识产权许可和被许可的利益,为民族企业赢得一个公平的发展空间,都是我国反垄断规制的重要使命。
加快这个领域的立法,不仅对保护自主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对建设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反垄断法有其明显的阶段性、局限性,但是这部法律的颁布体现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
中国的反垄断法也必将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中国市场经济共同成长。
要重视政府的规章和指导性文件的作用。
由于这个领域的复杂性,除了在法律中明确知识产权许可中反垄断行为的主导思想,原则和对主要行为的规制外,主管知识产权和商务或国际贸易的政府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制定有关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类似指南性质的指导性文件,这有助于我国的企业掌握这个领域的知识,法律和国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