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之有形或无形, 并非指权利而言, 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 资源 , 即客体 究竟有无外形。。 本文的作者认为 , 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其某 种利益所可 以实施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基本是没有外在 实体之主观拟 制的; 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 的本质区别, 不是所谓的该项权 利的无
形 性 , 是 其 客 体 即知 识 产 品 的非 物 质性 。 外 , 述 的 专 有 性 、 间 而 另 上 时 性和 地 域 性 , 知 识 产 权相 对 于其 他 财 产权 利 尤 其 是 所 有权 而 言 的 , 是 而并 非 都 是 知 识产 权 所 特 有 的 。 二 、 垄 断 法 的 基本 问题 概 述 反 ( ) 垄 断 法 所规 制 的 垄 断 一 反
承认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是一种私权。 这是 因为知识产权所反映 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与其他组织之 问的财产 关系和人 身关系 , 而这也正是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 对知识产权的 私权性质可从三个层面进 一步解读 : 首先, 它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 它是特 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最后, 它是允许追求合法的个人利益 的权利。0 法和司法活动更是带有极强的政策性 , 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和相 同国家的不同时期 的执行情况就可 能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 , 国家干预 性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 国家为弥补 民商法调整之不足而 自 觉地干预市场 。 以维护 自由、 公平 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制定的。 当然 ,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 国家干 预性 , 并不是对 民商法所确认的经营 自由和契约 自由的否定, 而是 为了更好地确保这种 自由。 正如博登海 默所言:任何 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 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 “ 因此为了 社会福利, 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 限制 , 而这就是 自由社会 的经验。无 限制的经济 自由也会导致垄 断的产生 。 人们 出于种种原因。 通常都乐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发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力,鼓励创新者获得回报;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并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损害。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二者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和互动。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和创造性产出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存在旨在鼓励创新和创造力,为创新者提供一种合理的回报机制。
1. 专利权的作用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利,它鼓励创新者将其技术和发明公开,以促进社会的科技进步。
专利权可以确保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技术和发明,从而获得商业上的竞争优势和回报。
2. 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用于保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辨别不同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并保证厂商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地位。
商标权的存在鼓励厂商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并建立品牌形象。
3. 著作权的作用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法律保护,鼓励作者创作原创作品并确保其享有权益。
著作权使得作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
二、反垄断法的定义和作用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并遏制其对市场造成的不公平影响。
反垄断法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自由和效率。
1. 阻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是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厂商控制着供应,并能够操纵价格和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来阻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垄断行为会导致商品或服务价格过高、质量下降以及选择减少等问题,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好的选择和更好的价格。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关系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VS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合法的知 识产权,防止他人侵犯;二是保护知 识产权的合理使用,防止权利人滥用 权利;三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竞争 ,防止市场垄断。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权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 争;二是限制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防止权利人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三是限制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
用著作权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02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
,以保障公平竞争和文化发展。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03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以保障公
共利益和促进文化交流。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保护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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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保护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 保护应当遵循国际条约的 规定,如世界贸易组织等 有关协议。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法对此进行了规制。同时,知识 产权的保护也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要方面之一,因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需要 平衡保护知识产权和限制知识产权的 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 造的重要保障,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 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需要对知 识产权进行限制。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不构成侵权 行为。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技术转移。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性质的矛盾和统一

Hale Waihona Puke 常常集体失声 。网络则给予 了公众充 分 自由的机会和领域 ,公 注。在传播 的公共领域 中 ,公众不再仅仅是信息的接受者 ,而 众在该领域内可以 自由地对事件 进行 质疑 、批评和肯定 。网络 是成 为了积极参与公共 事务 并对其产生影响的参 与者 。他们的 建构了一个真实存在的公共领域 。 声音不再是无足轻重 ,而是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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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产权 与 反 垄 断 法 的统 一 性 一
中 图分 类 号 :D 5 3 F 2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7 — 15 (09 1— 0 2 C 6 4 14 2 0 ) 5 0 7 一 2
一
现实生活中 ,知识产权这种 独 占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 经济 发展从 而在 总体上增 加消费者福利 ,还是通过对市场上的 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者支配地位 ,限制 了该市场的竞 争 , 假冒产品等侵犯知识产 权的制止或制裁使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 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 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 损害 ,都 可达 到保 护消费者的 目的。同样 ,各国反垄断法通常
1 .促进市场竞争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是对知识产权所 有人 可预期 的合理垄断利 润的保护。对反垄断法律而言 ,维护
平等竞争秩序是其存在 的根 源和 内在精神 ,促进有效竞争和经 知识 产权是一种无形 的智力成果 ,法 律通过授予发明人对 济发展是 其 目标和 归宿 。尽 管主要作为私法 的 《 知识产权法》 其发明专利在 一定 时间、一定地 域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回报 和主要作为公法 的 《 反垄断法》 对竞争的关注与调整 的角度和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扩大和深化,滥用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阻碍创新和经济发展。
制定反垄断法规来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的滥用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排他性协议:知识产权持有者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对市场的垄断控制。
2. 不合理定价:知识产权持有者通过定价手段,将产品价格提高到不合理水平,获取超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
3. 侵权诉讼:知识产权持有者滥用知识产权,对竞争对手提起恶意诉讼,以阻止竞争对手的合法经营。
4. 无效专利:知识产权持有者申请无效专利,通过专利诉讼手段排斥竞争对手,实现垄断市场。
5. 技术标准滥用:知识产权持有者滥用技术标准,通过垄断技术标准,排斥竞争对手,损害市场竞争。
以上这些行为都可能损害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针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制定反垄断法规来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1. 维护市场竞争:知识产权滥用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制约了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规,可以有效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 保护消费者利益:知识产权滥用可能导致产品价格过高,消费者利益受损。
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 反垄断法规制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协调:反垄断法规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应该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使二者相协调。
2. 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相结合: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既要考虑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要考虑产业发展的需要,综合运用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使得反垄断法规制更加科学和合理。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摘要】:拟在指出,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联系在一起的关节点,在于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限制了相关节场的竞争,而非”知识产权滥用”抑或”知识产权垄断”。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垄断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具有某种紧张、冲突的内在关系。
这种主张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由国家赋予的合法垄断权,这种垄断性权利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与反垄断法促进”竞争”的目标相悖,因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天然的存在矛盾。
当打破各种垄断、制定反垄断法的呼声渐高之时,人们自然想到了应该如何反对知识产权这种”垄断”。
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有人甚至将反知识产权”垄断”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保卫民族产业的高度,强烈要求反垄断法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这种”垄断行为”。
这些主张虽然其情可鉴,但更应冷静地探寻其法律原理,使其符合法律体系与专业性的要求。
反垄断法的这一原理实际上划清了法律上所禁止的”垄断”与日常用语中的”垄断”的界限,前者专指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后者则指一种独占的格局或状态,与反垄断法并无直接联系。
具体到”知识产权垄断”而言,实际上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者商业标记使用者对成果或标记拥有排他性权利或专有权,而这种专有权和其他的财产权(譬如所有权)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如果一定要将知识产权称为”垄断权”,那么所有权人对特定的所有物具有排他使用的权利也同样可以称为”垄断权”。
尽管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在获得的程序和要件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譬如通过买卖(如购买图书)或登记(如房产登记)能取得所有权,而知识产权则通常需要通过申请及批准等程序才能获取,但是,这一区别仅仅说明了各自取得法律承认所需要的要求和条件不同,权利性质却并无二致,都是对特定对象的独占和支配。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垄断”中的”垄断”与反垄断法要反的”垄断”,尽管文字相同,内涵却大相径庭。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一定是与整体的市场竞争相联系的,而在市场竞争中,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并不一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或者一定能够在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而且其即便拥有垄断地位,但只要没有实施垄断行为,则不会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构成实质性损害,当然不受垄断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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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中国外资》2008年第9期《反垄断法》已于今年8月1日生效,在前几期的“律师沙龙”中,我们对反垄断的三大实体制度: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进行了系统介绍。
除此以外,反垄断法还对一些特殊问题如知识产权等进行了规制,鉴于知识产权在当今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地位,本期中将再次介绍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法》在第八章中用一个条文对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为了鼓励竞争, 人们通过立法对可能限制竞争甚至造成垄断的行为加以禁止,反垄断法应运而生。
其理论基础应当是经济学理论,即自由的完全竞争环境可以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有效手段的帕累托效应。
为了鼓励创造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众多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关于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的专有权,这种权利即为知识产权。
那么,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如何理解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如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对这些都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知识产权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都制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如何理解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如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Wha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ti-trust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ow to comprehend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ulated by the anti-trust law? And how to restrict the behavior of abu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85Sep. 2008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特征之一就是具有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合法的“垄断”。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之一即是其专有性,也被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它表明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
2. 《反垄断法》中垄断的含义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地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范围,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3.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或垄断性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其基本价值就在于通过限制或破除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一深层次目标上是一致的。
然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又存在着冲突。
虽然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垄断权,但是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被称为“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油”,它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来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的,其毕竟是以某种程度地牺牲或限制竞争为代价的。
如果权利人为了谋求私益,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权利范围;或者凭借合法垄断地位欲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竞争优势地位,那么就会和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有效竞争的精神相冲突,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并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由此可见,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本身并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而知识产权的滥用则必然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挑战。
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竞争二者之间,很难说哪一个更重要。
事实上,它们二者是互为条件,有着相同和平等的地位。
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发明创造中付出了劳动,有权通过这些发明创造或者知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取得垄断地位,而且也应当有权通过合同方式将其智力成果转让给第三方,为自己获取一定的收益。
但在另一方面,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为了维护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的有效竞争。
而我们所关注的,就是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中,在保护正当、合法地行使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加以控制。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考察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判例和成文法中均得到了体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初就发展出“专利权滥用”(Patent Misuse)原则,在M. Witmark & Sons v. Jensen案中也首次承认“著作权滥用”原则的存在;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联邦司法部对于知识产权授权行为提出了著名的“九不”(the “Nine No-Nos”)原则,最集中反映美国反托拉斯法在这一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最新发展动向的即为上文提到的95指南。
欧盟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欧共体条约》中的第3条、第85条和第86条。
此外,欧共体委员会于1996年1月31日发布的《技术转让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240/ 96号条例》中,将与技术转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豁免条款”、“白色清单条款”、“灰色清单条款”和“黑色清单条款”,凡列入“黑色清单条款”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皆不予以豁免。
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行为。
该行为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人不正确地使用其权利,采取不实施或利用其优势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正当的交易方法的行为。
例如,不正当地拒绝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以消除或减少自己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在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附加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以获取垄断利益的行为等。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生产要素。
它要实现自身的价值,必须得与厂房、机器、劳动力、原材料等许多其他的生产要素相结合。
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的方式,允许他人甚至允许很多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以获取一定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转让一般是通过订立许可证协议的方式86《中国外资》2008年第9期进行的。
由于许可证协议的客体是无形财产权,而且被许可方只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内使用被转让的技术,这种协议一般都含有许多限制竞争的条款。
例如,转让专利或者转让技术秘密的含同规定,被许可人在合同限定的地域内不得将专利权或者技术诀窍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技术秘密的被许可人在许可证合同期间不得泄漏许可人的技术秘密。
这些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许可证协议一般都是有利于竞争的,因为这可以有效防止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或者有利于知识产权得到有效地使用。
但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或者受让人可在多大的程度上合法地相互限制对方,就某种专利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来说,人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例如,一个专利权所有人是否有权利给被转让人的产品定价?是否有权限制被转让人销售产品的地域?是否有权利要求被转让人接受一揽子许可?一个专利权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利要求禁止进口其他被许可人的专利产品?究竟何种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合法,何种行为为滥用目前中国反垄断法对其没有明确规制,但是从各国反垄断法和实践中可以对其有以下认识。
各国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和实践美国1969年,美国司法部对许可证协议中9种限制竞争条款一揽子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
这9种条款包括:(1)要求被转让人从转让人处购买与专利权无关的材料;(2)要求被转让人向转让人转让许可证协议生效后取得的所有专利:(3)限制专利产品销售中的买主;(4)限制被转让人就专利权之外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自由;(5)未经被转让人同意,转让人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授予许可:(6)要求被转让人订立一揽子许可协议;(7)要求被转让人对所有产品的销售,包括与专利权无关的产品销售支付转让费;(8)限制工序专利被转让人销售由这种工序生产的产品;(9)要求被许可人按照固定价格或者最低价格销售相关产品。
但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和法院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协议,表现出宽容的态度。
在对待9种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上,由过去的一概被视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现在则被视为“既存在反竞争从而值得谴责的因素,另一方面至少也存在潜在的有利于竞争的因素。
”此外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共同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可实施性提供了可行的依据。
欧盟欧盟法对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1)排他性约束,即技术转让协议可以规定许可人不得在合同地域使用被转让的技术,或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使用这种技术。
这种规定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是被许可人的利益,即保证被许可人在合同地域内独自使用新技术,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其购买新技术使用权的目的;第二是推动技术转让,提高市场竞争强度。
(2)地域限制,如被许可人不得在许可人的地域内使用被转让的技术;被许可人不得在其他被许可人的合同地域内生产协议产品或者使用协议工序等等。
(3)商品标识限制,即协议可以规定被许可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必须使用经许可人确定的商标或者装潢,但是被许可人有权做出自己是产品生产者的标识。
(4)生产数量限制,即协议可以规定,被许可人生产的协议产品仅限于为其自己的产品而必要的数量,或者被许可人只能将协议产品作为自己产品的零配件或者作为自己产品的关联产品进行销售。
这种豁免的前提条件是被许可人可以自已决定协议产品的生产数量。
FIC作者:徐胤 成岩天地和律师事务所编辑:舒朝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