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太原市是山西省的省会,也是中国的重要工业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供热管理成为了城市经济和居民生活的重要方面。
为了推动供热事业的规范发展,太原市制定了一系列供热管理规定,以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供热设施管理太原市要求所有供热设施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保证供热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二、供热服务管理太原市要求供热企业必须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确保居民能够获得舒适、安全的供暖条件。
供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供热服务体系,实行供热服务“一站式”管理,为用户提供及时、方便的服务。
三、供热价格管理太原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供热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供热价格。
供热价格应当合理,确保供热企业的合法利润,同时也要保护用户的权益。
四、供热质量管理太原市要求供热企业必须确保供热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避免供热出现停暖、温差大等问题。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监测和检修,及时排除设备故障,保证供热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五、供热安全管理太原市将供热安全管理作为重要任务,供热企业必须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测。
供热企业要建立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供热过程中不出现安全事故。
六、供热环保管理太原市要求供热企业在供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燃煤污染,保护环境。
供热企业要加强对燃煤设备的监控,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供热过程的环境效益。
以上就是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太原市将进一步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太原市供热管理,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供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切实维护供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的供热单位和供热用户。
第三条太原市供热管理应坚持“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原则,推动供热方式向清洁高效方向发展,提高供热效益和环境质量。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供热质量检验标准和技术标准,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供热服务。
第二章供热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供热资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制定供热规章,明确供热服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热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供热质量。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用户需求和合同约定,提供稳定温度、稳定压力的供热服务。
对于供热设备故障或停热的情况,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提供解决方案。
第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管网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热管道畅通无阻。
对于供热管道的漏水、冻结等问题,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供热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供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热费用。
供热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供热单位制定的费用标准计算。
第十条供热用户应当合理使用供热设备和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热源和热水管道,不得损坏供热设备和管道。
第十一条供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单位的要求配合进行供热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供热用户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问题、故障和设备损坏等情况。
第十三条供热用户不得私接燃气、电力设备,不得私自改动供热设备和管道。
第四章供热服务管理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管理制度,明确供热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供热服务人员进行服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供热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回复用户问题和解决用户投诉。
太原供暖费收取标准

太原供暖费收取标准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冬季气温较低,供暖费的收取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太原市政府相关规定,太原市的供暖费收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供暖费计费方式。
太原市的供暖费计费方式主要分为集中供暖和分户供暖两种方式。
集中供暖是指由供热公司统一供热,按照面积或热量计费;分户供暖是指由居民自行安装供暖设备,自行承担供暖费用。
二、供暖费收费标准。
1. 集中供暖的收费标准。
太原市的集中供暖费用按照供热面积或热量计费,具体标准由供热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府相关规定确定。
一般来说,供暖费用会根据供热面积进行计算,按照每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会在每年的供暖季前由供热公司公布。
2. 分户供暖的收费标准。
分户供暖的收费标准主要由居民自行承担,包括供暖设备的购买、安装和使用费用。
居民可以根据自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供暖设备,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三、供暖费缴纳方式。
太原市的供暖费缴纳方式一般包括线上缴费和线下缴费两种方式。
居民可以通过手机App、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线上缴费;也可以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地点进行线下缴费。
供热公司也会定期发送供暖费账单给居民,提醒他们及时缴纳供暖费用。
四、供暖费的优惠政策。
太原市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供暖权益,实行了一系列的供暖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享受政府补贴或减免部分供暖费用,具体优惠政策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总之,太原市的供暖费收取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居民收入水平和政府政策来制定的。
希望居民们能够理解并支持相关政策,合理缴纳供暖费用,共同营造温暖舒适的生活环境。
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1.doc

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1 太原市出台《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来源:山西日报作者:丁园2010-11-04 09:06:27抢沙发我要分享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于今冬供暖季正式执行。
该办法对之前标准不一的特殊层高建筑供热费收费和供热分户计量收费进行了明确,对如何办理停热做了具体要求。
太原市居民建筑层高超过2.8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
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可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仍实施按面积计价收费。
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用户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
前者的计算方法为基本热价×供热面积(建筑面积),后者的计算方法为计量热价×热表读数。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以按面积收费方式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热费。
供热单位于次年4月30日前,将用户该采暖期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在次年5月31日前,供热单位依据每户结算单与用户结算,多退少补。
用户提出停止用热的,应向供热单位提出停热书面申请(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在每年10月10日前,未实行分户控制的在9月30日前)。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供热单位于收到停热申请后10日内与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协议,但停止供热用户还应缴纳基本热费。
对于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对于整栋、整单元未售出的房屋,经房屋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办理停热,但应缴纳基本热费。
对已部分入住并实施供热的建筑,未售出或未入住的房屋第一个采暖期不能停热,由房屋建设单位按供热面积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
新入网的建筑,第一年进行供热热态试验,运行一个采暖期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用户可根据需要申请停热。
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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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第七条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
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
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工程竣工后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与热网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或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2023年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2023年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太原市供热行业的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辖区内所有供热企事业单位的供热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太原市供热行业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太原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供热行业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居民和用户的沟通,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供热设施,确保全市范围内供热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第七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八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设施巡检机制,定期检查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九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供热设施的运行效率,降低能耗和运营成本。
第三章供热服务管理第十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供热服务,确保供热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管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向用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供热服务的宣传,向用户提供供热操作指南、安全知识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用户临时供热措施,确保用户在供热中断期间的生活需求。
第四章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供热管理和运营。
第十五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提倡用户节约能源,倡导用户合理使用供热设施和热量。
第十六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供热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太原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管,确保供热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八条太原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行业的监督机制,对供热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已经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
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
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工程竣工后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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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出台《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山西日报作者:丁园 2010-11-04 0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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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于今冬供暖季正式执行。
该办法对之前标准不一的特殊层高建筑供热费收费和供热分户计量收费进行了明确,对如何办理停热做了具体要求。
太原市居民建筑层高超过2.8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
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可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仍实施按面积计价收费。
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用户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
前者的计算方法为基本热价×供热面积(建筑面积),后者的计算方法为计量热价×热表读数。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以按面积收费方式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热费。
供热单位于次年4月30日前,将用户该采暖期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在次年5月31日前,供热单位依据每户结算单与用户结算,多退少补。
用户提出停止用热的,应向供热单位提出停热书面申请(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在每年10月10日前,未实行分户控制的在9月30日前)。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供热单位于收到停热申请后10日内与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协议,但停止供热用户还应缴纳基本热费。
对于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
全运行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对于整栋、整单元未售出的房屋,经房屋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办理停热,但应缴纳基本热费。
对已部分入住并实施供热的建筑,未售出或未入住的房屋第一个采暖期不能停热,由房屋建设单位按供热面积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
新入网的建筑,第一年进行供热热态试验,运行一个采暖期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用户可根据需要申请停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