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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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公司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收益分配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收益分配活动,包括利润分配、股利分配等。

第三条公司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收益分配的基本规定第四条公司的收益分配应当以净利润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四)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六条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净利润的10%,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公司股利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二)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保证公司具备一定的现金储备能力;(四)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的稳定。

第三章收益分配的程序第八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30日,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收益分配的监督第十二条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收益分配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收益分配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改变收益分配方案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等特殊情况,公司收益分配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合并、分立:公司合并、分立后,原公司的股东权益按照合并、分立协议进行分配;(二)减资:公司减资时,按照减资比例对股东进行分配;(三)增资:公司增资时,按照增资比例对股东进行分配。

收益分配管理制度范本

收益分配管理制度范本

收益分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收益分配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股东的收益分配管理,包括利润分配、公积金提取、股利支付等事项。

第三条公司收益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需要、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利润分配第五条公司利润分配应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后尚有盈余的,应按照税后净利润的5%至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考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返还投资者投资;(二)支付优先股股利;(三)提取公积金;(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确保公司股东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三章公积金提取第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九条公司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增加公司资本或者转为其他长期资金。

第四章股利支付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确定股利支付比例、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股利支付方式可以为现金、股票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支付股利。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公告,包括利润分配比例、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支付股利前及时公告,包括股利支付比例、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收益分配方案

公司收益分配方案

公司收益分配方案公司收益分配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员工福利及公司发展。

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发展,提高公司利润,公司决定制定新的收益分配方案。

二、分配原则1. 公司收益的分配应以员工的工作表现为基础,综合考虑其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因素,进行科学公正的分配。

2. 分配应当根据各个岗位的实际贡献情况进行差别化分配,不同岗位的员工应有相应的差别待遇。

3. 分配应当按照工作成果、业绩贡献进行分配,尽可能地将绩效与奖金挂钩,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分配方式1. 差别化工资制度。

公司将员工按照其工作职能和实际表现进行分类,按照岗位不同进行不同程度的薪酬调整。

2. 绩效奖金制度。

公司将员工的工作绩效与公司的业绩挂钩,按照绩效大小进行奖金发放。

3. 股权激励制度。

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为公司业绩突出、贡献显著的员工提供股权激励。

四、实施方法1. 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通过考核、评价等方式评定员工工作表现,为分配提供依据。

2. 加强员工与公司的沟通交流,让员工了解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发展规划,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3. 公开透明地进行分配,让员工了解分配原则和流程,消除员工的分配疑虑和不满。

五、评估和调整公司将定期对收益分配方案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反馈意见进行调整,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六、结语公司收益分配方案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公司将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加强员工与公司的沟通交流、公开透明地进行分配等方式,为员工提供公正合理的收益分配,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发展,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

公司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收益分配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分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收益分配,是指公司对投资所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等收益的分配。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四条公司投资收益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投资收益分配应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二)合法合规原则:投资收益分配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三)稳健经营原则:投资收益分配应与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需要相适应。

(四)风险控制原则:投资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财务稳健。

第三章分配范围第五条公司投资收益分配范围包括:(一)投资所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等收益;(二)投资资产处置所得的收益;(三)其他投资收益。

第四章分配方式第六条公司投资收益分配方式如下:(一)现金分红:公司将投资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

(二)股票股利:公司将投资收益以股票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增加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

(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将投资收益转入资本公积金,在特定条件下转增股本。

第五章分配比例第七条公司投资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公司盈利能力:投资收益分配比例应与公司盈利能力相适应。

(二)公司发展战略:投资收益分配比例应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三)公司财务状况:投资收益分配比例应充分考虑公司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八条公司投资收益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0%,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分配程序第九条公司投资收益分配程序如下:(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原则及分配比例,提出投资收益分配方案;(二)公司监事会对投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四)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五)公司按照实施计划,进行投资收益分配。

西北大学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西北大学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2.学校举办的MBA、MPA、工程硕士、法律硕士等各类专业学位学费的分配比例如下:
MBA国家班学费分配比例为学校50%,院系50%;
MBA陕西班、MPA、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工程硕士学费分配比例为学校40%,院系60%,其中:MBA陕西班学费分配给院系的60%部分中含给陕西省工商管理学院的10%部分;全日制法律硕士学费除奖学金外分配比例为学校37.6%,院系56.4%;
第十条财务处每年6月和12月两次对学校收入进行分配,确保学校利益的同时下拨分成部分,保证创收单位利益。
第十一条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基金部分,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在不违反财经纪律的前提下,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凡以学校名义或资源取得的各项短期委托培养和办班收入,要按规定期限,即本市十天、外地三十天内,将全部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学校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学校实行统一核算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私分和挪用各项资金,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西北大学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益是指学校及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在校内外进行的合法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各类经济收益。
第三条收益分配坚持有利于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有利于调动校内各单位增收的积极性,并遵循责任与利益相联系、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的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应由财务处或经财务处授权的学校工作人员收取。收费票据在财务处申领。
第十四条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制收费票据、自行组织收入,否则视同“小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投资公司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投资公司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公司收益分配行为,确保公司收益合理、公平地分配,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投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所有收益分配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收益分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公平性原则:收益分配应公平合理,保障投资者权益;(三)透明性原则:收益分配过程公开透明,接受投资者监督;(四)激励性原则:通过收益分配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收益分配范围第四条公司收益分配范围包括:(一)公司净利润;(二)子公司、分支机构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三)其他收益。

第三章收益分配方式第五条公司收益分配方式包括:(一)现金分红: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资本公积金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二)股票分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股票分红;(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六条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减去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二)现金分红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三)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收益分配程序第七条收益分配程序如下:(一)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收益分配方案;(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收益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收益分配方案;(四)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进行收益分配。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财务部门对收益分配活动负有监督责任,确保收益分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益分配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收益分配管理细则

公司收益分配管理细则

公司收益分配管理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公司内部收益分配事务,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所有公司内部部门和员工在收益分配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规定。

二、收益分配原则
公司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以携手共进、共同发展为宗旨,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三、收益分配流程
1. 收益计算
公司对营业收入、成本、税费等进行全面核算,计算出公司的净利润。

### 2. 利润分配按照公司规定的分配比例,将净利润分配给各个部门或个人。

### 3. 分
配结果确认由公司财务部门核对分配结果,确保准确无误。

### 4. 分配执行各部
门或个人按照实际分配结果执行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责任
1. 公司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和完善分配方案,确保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

### 2. 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执行,保障公司整体利益。

### 3. 员工责任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规定,诚实守信,努力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五、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公司收益分配管理细则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罚款、调整收益分配比例等。

六、附则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任何疑问,可向公司董事会或管理部门咨询。

以上为公司收益分配管理细则,各部门和员工应当严格遥行遵守,共同维护公
司的利益和稳定发展。

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一、背景随着城市化的进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居住。

为了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很多社区建设了共有公用物业,例如公园、健身房、游泳池等,这些设施通常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和运营。

收益分配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一个重要议题,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制定一份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非常必要。

二、管理实施办法1. 业委会的成立每个小区都需要设立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由所有业主自主推选产生。

业委会的职责是管理和维护小区的共有公用物业,并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2. 收益的分配方式共有公用物业的收益是由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的,“共有”即是指所有业主都有平等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在收益分配方面,应采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业主进行平均分配。

具体分配方式如下:•(1)收益进行定期分配,每年一次,分配比例按照小区业主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划分。

例如,如果A业主出资5万元,总出资额为100万元,那么A业主在收益分配中将占有5%的比例。

•(2)物业公司可以对收益进行抽成(抽取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转和管理费用,并要在分配方案中规定抽成比例。

•(3)如果共有公用物业的运营利润较低,导致无法进行分配,则应将剩余的利润用于维护和改善共有公用物业,同时在下一年度进行补偿分配。

3. 分配管理的程序收益分配程序应该非常规范,以保障业主的利益和权益。

具体程序如下:•(1)每年度的收益分配应该在业委会的组织下进行,应当及时、公开、透明。

•(2)业委会应当公布收益分配及其依据,向业主进行报备。

•(3)物业公司应当接受业委会监督,应及时向业委会提供收益分配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执行。

•(4)对于业主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异议,相关问题应及时向业委会反映,并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三、总结收益分配是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对于保障业主的利益和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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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集团)对所投资企业(下称企业)收益分配的管理,落实长安集团作为出资人的收益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安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收益分配,是指长安集团以出资人的身份依法取得的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分公司应当上缴的利润;
(二)利润分配,即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和参股公司由长安集团所持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益。

长安集团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企业收益分配管理。

第三条长安集团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收益分配、上缴、使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收益的分配
第四条收益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长安集团依法行使对企业的投资收益权,通过派出董事向企业董事会会议提出收益分配的议案,按企业的决策程序办理。

长安集团的派出董事,在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必须遵循长安集团的决策意向,保证长安集团的合法权益。

(二)兼顾长安集团的整体利益与企业发展的原则
对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以维护长安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与长安集团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同时兼顾企业的发展等局部利益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长安集团对企业投资收益的分配方案,按企业组织形式和长安集团持股比例分别确定。

(一)分公司以经审计后的当年实现净利润为计缴基数,根据当年长安集团确定的上缴比例核定上缴金额。

(二)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以当年经审计后的可分配利润为计缴基数,根据当年长安集团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三)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由长安集团财务会计部与企业派出董事协商制定。

利润上缴(分配)比例由长安集团根据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情况
综合确定,企业原则上采用同一利润上缴(分配)比例。

(四)参股公司中长安集团的派出董事应主动与其他董事沟通,提出长安集团要求进行利润分配的意见。

对其他董事关于利润分配的意见,要及时上报。

第六条长安集团派出董事应在董事会和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按照长安集团总裁办公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行使表决权。

未经长安集团总裁办公会决定,长安集团派出的董事不得擅自提交利润分配方案给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上擅自同意不符合长安集团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七条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为产权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费用(主要包括交易手续费、信息披露费、评估审计费用、相关税费等)的余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根据产权结构将长安集团所属部分全额上缴。

第八条长安集团财务会计部于每年4月底初步确定上年度利润上缴(分配)比例,最终比例经长安集团总裁办公会确定。

企业在收到收益分配通知后的30日内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后的30日之内将长安集团应分利润足额上缴。

第九条国有产权转让收益须在获得产权转让收入后7日内上缴长安集团。

第三章收益的使用
第十条长安集团收取的投资收益用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备选计划的重点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等。

第十一条企业有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同时各年度均按长安集团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了投资收益的,可以申请使用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长安集团发展战略部、财务会计部对企业使用投资收益的申请进行初审,报长安集团总裁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投资收益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自资金拨付企业次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

经批准转为股本或对分公司拨付资金的,自企业股东会决议批准之日或长安集团总裁办公会批准日起,停止计收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收益的管理
第十四条保证长安集团作为出资人合法履行收益权是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

(一)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总经理)是向长安集团上缴收益的第一责任人,委派的高级财务人员对向长安集团上缴收益负有监督责任;
(二)控股子公司法人代表是向长安集团上缴收益的第一责任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总经理)对向长安集团上缴收益负有经营责任,
委派高级财务人员和长安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对向长安集团上缴收益负有监督责任。

(三)合营企业和参股公司中长安集团派出的第一负责人是向长安集团上缴收益的第一责任人,委派的高级财务人员和派出董事、监事对向长安集团上缴收益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长安集团将上缴收益指标列入经营责任书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并与业绩评价和年度绩效收入挂钩。

对长安集团派出的董事、监事,将其履行上缴收益责任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内容。

对委派的高级财务人员,将其履行上缴收益责任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时专业考核的重点内容,并与业绩评价和年度绩效收入挂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长安集团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南方工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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