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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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

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

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主体部分已经完成,该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分配、预防和减少侵权民事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主要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为例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不足;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部分规定内容有错误《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其他方法计算”,按立法者意思,如果财产有市场价格,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算,没有市场价格才用其他方法计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的市场价格是浮动的,有的财产如汽车买到手就贬值,有的财产如不动产则不断升值。

如房屋毁损,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两千元或者三千元,但到法庭审理案件的时候同样的房屋价格已经涨到了每平方米八千元或者一万元。

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两千元来计算合适否?我建议通过解释方法来弥补其失误。

我们可以把按照市场价格和采用其它计算方法,解释为供法庭选择的两种方法,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算,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计算。

①二、概念用词不准确比如,第37条中的“公共场所”概念就不妥当。

本条适用范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而是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

再比如,采用“侵权人”、“被侵权人”这对概念,取代侵权法专用的“加害人”、“受害人”概念,也不见得科学。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规定有漏洞(一)已有的规定责任不明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不得而知。

1.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

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

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法学论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秋婷2022年12月2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中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全国各地研究侵权责任法的专家、学者欢聚一堂,畅谈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和闪光点,研究了宣传和贯彻这部法律的主要措施。

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在理论上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方面,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初见雏形。

这部法律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到了支架性作用,地位极为重要。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全面保护私权的法,是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的法,是我们每个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性与科学性。

法学论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它赋予中国新时期民事立法的可裁判性,《民法通则》是改革开放早期的立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现在,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要有更好的保障。

《侵权责任法》应运而生,超越了《民法通则》的时代,对于新时期的中国民法赋予了更强烈的可裁判性。

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结束了中国司法实践中没有一部完整侵权法的历史,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化。

此外,《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将会增强社会的权利意识,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重要成果与会专家学者认为,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特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责任法》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成果,其中凝结了广大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以及法学工作者的智慧和贡献,是民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集体智慧结晶。

杨立新教授起草的侵权责任法181条

杨立新教授起草的侵权责任法181条

杨立新教授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分为总则、过错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事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共6章181条,详细规定了24大类100多小类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条【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有意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

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

第三条【损害】受害人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而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利后果,为损害。

损害虽未现实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可以请求造成现实威胁的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四条【因果关系】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受害人只须证明因果关系的盖然性存在;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第五条【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相冲突的,可以优先适用该规定,也可以由受害人选择适用相应的规定。

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二节数人的侵权行为第六条【共同侵权行为】数人故意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学]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文字稿

[法学]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文字稿

[法学]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文字稿目录杨立新简介《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杨立新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通化师范学院教授,台湾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1975年从事司法、法律研究工作,历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烟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

近年来多次到早稻田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等院校访问讲学。

著有《侵权法论》(已出第三版)、《人身权法论》(已出第三版)、《人格权法专论》、《亲属法专论》、《侵权行为法专论》、《合同法专论》、《物权法新概念与新规则》、《大众物权法》、《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1—8集)、《共有权理论与适用》、《民事裁判方法》、《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等专著60余部,主编《物权法》、《债法总则研究》、《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1—14集)等著作、教材70余部,参与《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工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报刊杂志发表法学论文400余篇。

《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前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杨立新)

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前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杨立新)

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前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杨立新2006年7月5日上午,杨立新教授接受了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Tom Kellogg、研究人员彭亚楠的访问。

他们的访问目的,是因为我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邀请他们访问中国,并就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问题,征询他们的意见。

为了向中国立法机关提供更好的咨询意见,他们要了解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以及中国侵权行为法研究的一般情况。

杨立新教授向美国同行详细介绍了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制订和修改过程,现行规定的优缺点,以及对近期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评价和意见。

作为这次会谈的背景,下面是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葛维宝教授给杨立新教授的信:“我此次给您写信,是要询问您是否能够在侵权法方面给予我们以某些帮助。

就像您所知道的,我们已经接受贵国人大法工委邀请,与他们一道共同研究起草中国新的侵权行为法,我们已经和该委员会在过去的几年里做了些准备工作。

作为合作工作的一个高峰,我们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将会派一个美国侵权法的高级专家小组去北京,与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做为期两天的密集型专家研讨。

考虑到您非凡的侵权行为法造诣,在同人大法工委研讨之前如果能够同您进行会谈,了解您在侵权行为法起草过程中对起草者仍然面对的重大问题的深刻洞见,对于我们而言将会有巨大的帮助。

就像所有我们的合作一样,我们在研讨会之前竭尽全力组织我们的美方专家,以便他们能够在讨论期间进行最充分的交流。

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对中国方面有最充分的了解,包括将要在中国进行的有关侵权法的研讨。

”“我们已经获得法工委的极大帮助,我们已经对中国法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研究。

但是,在中国除了您没有其他人能够帮助我们更充分、更准确的理解目前侵权法起草过程中仍然十分重要的问题。

”“由于我不在北京,所以我想知道您是否愿意和我们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在北京的两个研究人员——Jeffrey Prescott(我不确定您是否记得他参加上次会议)和Tom Kellogg(非常杰出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今年一月开始在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工作)进行一次非正式的会谈。

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材二版)

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材二版)

法定的特定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母亲对于哺乳期子女有抚养义务,亲属之间负有扶 养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等 2、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如修建地下工作物应负预防危险的作为义务,游泳 场救护员负有抢救落水者的作为义务等 3、行为人先前的作为 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对此必须 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
过错责任说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任何人,故 意或过失以违反法律的方式损害他人生命、 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即应对他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见义勇为案件
2012年6月1日,广东云浮云市新兴县六祖镇,冯 开雇请工人为其清理荒废多年的腌制凉果废渣池, 没想到废渣池却发出浓烈沼气,工人李卫堂很快晕 倒在池中。冯开的大儿子冯柄辉下池施救,随即晕 倒。正在同一个厂房内焊钢窗的李聪森和李摄森闻 声下池救人,不幸兄弟俩也晕倒在池内。村民苏自 等随后赶到,他们先用电风扇通风,再下池将四人 全部救起。李卫堂、冯柄辉、李聪森三人陆续治愈 出院。李摄森疑因窒息过久,昏迷不醒至今成植物 人。出事后,李家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起诉冯开、 冯炳辉和李卫堂,要求赔偿损失。经过法院一审、 二审,冯开、李卫堂、冯柄辉需共同承担总计28万 余元的李氏兄弟经济损失。
权利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利益, 利益表现为一种消极的权利
合法利益的保护方式
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一 般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 如:在我国没有正式确认隐私权这一权利型 之前,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作为自然人的名 誉权的一个内容予以保护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 规定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以作为或不 作为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 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 违法行为

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

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内容提要:民法法典化是实现中国民法体系化的基本路径,也是数代法律人的孜孜追求。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和制定从一开始就成为广受关注的立法议题。

自2008年启动侵权责任法进程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召开了一系列立法专家研讨论证会,已经先后起草了多部《侵权责任法(草案)》。

目前,侵权责任立法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据知情人士透露,新近《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基本成熟,该法律有望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作为此立法进程的全程参与者、见证者和推动者,对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发展动态有着全面深入的了解。

10月14日晚,应民商法前沿论坛之邀,三位教授将共聚前沿论坛,结合参与侵权责任立法的亲身经历和长期思考,共议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最新动态。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主持人: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时间:10月14日(周三)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主持人熊丙万: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民商法前沿论坛。

今天来参加我们论坛的老师和同学很多,座无虚席,我作为主持人,甚为大家的热情所感动,我也代表民商法前沿论坛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对我们论坛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我们论坛今天的选题,我想不用我做过多介绍。

制定我国侵权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不言待。

大家的热情出席,就已经表明了这个话题的重要时代性意义。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中,确定了要制定单独的《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并且将来要在民法典中作为单独的一编,使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与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一样,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

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侵权责任法》就会面世,成为正式的法律。

那么,正在制定的中国《侵权责任法》究竟有哪些特点呢?对此,我做以下介绍。

一、在体例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做法使侵权责任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一个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编当中。

这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传统模式。

在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相对应的侵权行为法,是一个民法的独立部门,是与财产法和合同法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债法或者合同法的组成部分。

现行的中国侵权行为法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

《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就已经与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有所区别,不是放在债法中,而是单独地规定民事责任,在其中规定侵权责任法。

20年来,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不断作出重要的适用侵权行为法的司法解释,已经具有了完善的内容,其保护的领域和适用的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调整领域,成为一部具有广泛调整范围的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熟知,人民群众把它作为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

在起草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几乎所有的民法专家都认为,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不能沿袭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传统模式,将其规定在债法编当中,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规定为债法的内容。

对此,都认为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的做法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杨立新最新讲座: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

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6月10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以“和而不同——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为题,向我校师生作了精彩的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BUKAS)获得者朱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此次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杨立新教授主要就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以及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这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针对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问题,杨立新教授主要阐述了自己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看法。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概括了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分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逻辑结构,其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侵权责任法草案第7条、第8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中最主要的部分,即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2、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7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中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相对应其他七种侵权责任;3、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2条规定的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如张新宝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一个具体责任形式问题,而王利明教授则认为,这是和过错原则具有完全一致地位的归责原则;4、制定侵权责任法草案时无法预料到的新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具有以下四点优势:1、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概括了全部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大的弹性和广阔的空间,能够预见到将来出现的任何侵权行为;2、包括了全部侵权责任方式;3、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民事权利以及民事利益;4、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涵盖,不仅仅包括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把这些全部都概括在里面,这样的侵权行为法,能够张开逻辑性,把整个侵权法都概括到里面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说明(杨立新)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说明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上传时间:2002-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中的侵权行为法编,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内容,担负着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重要任务。

这一部分内容极为复杂。

起草工作是由王利明教授主持,众多专家集体起草的。

我作为主要的起草人之一和统稿人,对侵权行为法编作以下说明。

一、起草侵权行为法编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一)起草专家建议稿的总体指导思想1、关于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最重要的就是确定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问题。

可以参照的立法例,有两种基本的思路,这就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和英美法系部门民法的非法典化法律体例。

大陆法系各国在制订民法典中确定侵权行为法地位的基本思路,都是把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具体内容来考虑的。

其基本做法就是把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法之中,作为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编制。

例如,《法国民法典》虽然将侵权行为法放在一个独立的编中,但是其标题是“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认其为债的性质。

《德国民法典》则将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法的第七章“各个债的关系”中,作为最后一种债的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加以规定。

《日本民法典》突出侵权行为法的地位,将侵权行为法与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并列,认其为侵权行为之债。

《意大利民法典》的做法则与《日本民法典》基本相同。

而中国台湾民法典的做法,则是将其作为债的发生根据,规定在债法中的“债的发生”一节。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在债法编中的合同总则之后,规定“非契约责任与不当得利”,即第十三题,其中用两节规定侵权行为之债。

新编制的《俄罗斯民法典》将侵权行为法作为债的一种形式,规定在债编之中,为“因损害所发生的债”。

这些做法的基本立意,在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本质相同,因此同属于债权法,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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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7-8目前,我们已经有四个版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虽然我们这个版本是第五个版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但我们这个版本有一个后发优势。

这个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主要体现了我对侵权责任法的研究思想和研究成果,可以说这个版本的主要思想资源来源于《侵权法论》、《人身权法论》和《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

一、基本指导思想2002年接受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任务的时候,我就想好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一个指导思想,即“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

(一)大陆法系为体我们是一个大陆法国家,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一定是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法。

坚持大陆法系为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坚持成文法。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坚持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我们一直也在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从立法方法上来看,大陆法系是一个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其侵权责任法都有一个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法的质量问题。

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是一个类型化的方法,他们的侵权责任法当中看不到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主要是具体侵权行为。

相比较而言,我们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当然应该采用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第三个方面,我们应该坚持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简明、操作性比较强的立法方法,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典型特点就是简明,最简明的就是《法国民法典》只有五个条文,当然现在增加了一些;《德国民法典》只有二十几个条文;《日本民法典》只有十几个条文;最多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有一百三十多个条文。

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大概有一千多个条文,只是具体规则太繁琐了,如果侵权责任法写一千多个条文,那我们的民法典就要写五千多个条文。

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只有六十八个条文。

(二)英美法系为用英美法系为用主要也是体现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是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的民法部分,不像大陆法系有的国家把侵权责任法放在债法当中,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是两个并列的法律。

我们现在也要把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性借鉴过来,在民法典中把侵权责任法规定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这一点现在大家也都基本接受了。

第二个方面,借鉴类型化的立法方法,不实行全面类型化,但在一般化的基础上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定。

我们知道,只有类型化才能够具体化,我们现在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相比较,法工委草案类型化应该说做得非常不够,从第四章到第九章只规定了六种基本侵权行为,第十章又规定了其他侵权行为,这对侵权行为类型的列举真的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做法,把侵权责任法行为的类型化做一个比较全面的类型化。

第三个方面,要吸收英美法的一些优秀制度。

英美法系为用就是把他们一些好的东西借鉴过来,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加以研究吸收。

(三)广泛吸纳司法经验在这一点上我与王利明教授有一个非常相同的看法,我们在写侵权责任法的时候,要把司法实践当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吸收进来。

《民法通则》当中的法条仅仅是我们现在侵权责任法的一个局部,我们现在司法实践当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应该远远超出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内容,我们应当更好的总结司法实践当中的经验,然后把它写进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当中来。

这方面我觉得主要有两点:其一,要对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把好的东西纳入到侵权责任法当中来,这样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就更具有活力和更具有可操作性。

其二,应该说侵权责任法的起草比物权法的起草容易得多,尽管侵权责任法有无数具体的问题等着我们解决,但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技术性的,比如说法工委一直比较困惑的“保护利益需要规定多大的范围”,还有关于机动车的责任到底应该怎么来确定,但这些问题都是技术性的,这不像物权法涉及到政治考虑。

我们都说对人民的权利要进行保护,我不相信还会有什么样的教授再站起来说,人民权利不应该保护。

侵权责任法应该是一个权利保护法,一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最终都要体现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上,我们用这样的指导思想来起草侵权责任法应该说目的很明确。

二、立法模式我们现在的侵权责任法是采取埃塞俄比亚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

大陆法系尽管都是采用侵权行为一般化的立法方法,但是也存在两种不同的一般化模式。

在法国和德国的侵权法当中采用的一般化是一般条款仅仅概括一般侵权行为的方法,像张新宝教授说的那样,他们是一般条款加上特别列举构成全部的侵权行为法。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所概括的是一般侵权行为,特别列举的是特殊侵权行为,这是法国式立法的方法。

这样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仅仅概括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特别侵权行为要用特别规范来进行规定。

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现的新的一般化的方法是埃塞俄比亚的立法方法,这个方法使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括全部的侵权行为,在全部的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下面采用英美法的方法,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列举。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下面规定三种侵权行为类型:过错的侵权行为、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以及替代责任。

在作出了这三种划分以后,再对侵权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

这种方法与法国所采用的方法相比较而言,应该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所采用的方法更先进、更合理。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最主要的好处在什么地方呢?第一,《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跨度特别宽,涵盖面特别广,因此它的弹性就特别强,能够把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概括到里面去。

第二,在《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整个一般条款下面,把所有的侵权行为做了一个类型化的划分,这样就有了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增强了它的可操作性。

这种高度列举和高度弹性相结合,使得侵权行为法更加具有操作性。

所以,我认为与时俱进的侵权行为法应该采用《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所采取的方法。

因为其规定的一般条款弹性极大,概括了所有的侵权行为,不管具体侵权行为类型规定得如何,即使出现了新的侵权行为或者漏掉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都可以概括。

法国、德国采取的方法稍微的差一些,因为其仅仅概括一般侵权行为,出现新的侵权行为就必须要特殊侵权行为来补充。

因此,我们倾向采用埃塞俄比亚的方法。

有三个例证可以证明采用这种方法的好处,一个是欧洲的《统一侵权法草案》采用了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所适用的方法;还有一个例证就是,有人说,如果法国今天愿意修改他们的民法典的时候,它的侵权行为法也会采用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的做法,因为《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是法国人所写的。

还有一个例证就是,我们学者现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的草案差不多都是采用的这种方法。

但《民法通则》采用的不是这种方法,《民法通则》的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大体上概括一般侵权行为,我们把它作为一般条款,特殊侵权行为都规定在具体的内容当中,从《民法通则》第121条到127条、再加上第133条,这些都是侵权法的具体规定。

也正是这样,把《民法通则》的第106条第2款再加上这些特别的列举才等于全部的侵权行为法,这种方法完全是法国和德国式的,这样的方法不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所采用的做法先进。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当中,也仍然没有离开《民法通则》的方法,它在第1条当中规定的是过错责任,这应该说是一个一般条款,第二条规定是无过错责任,从第四章到第九章当中有一些侵权行为的列举,都是对特殊侵权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没有对全部侵权行为做出类型化的划分。

这两种做法应该是一脉相承的,这一点倒是体现了立法的一贯性,也就是说,能够不改的就不改,这与我们学者的想法正好是相反,能够进行创新的干嘛不创新呢?我们现在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建议稿所采用的就是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的做法,我们在第1条规定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差不多相当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所规定的内容,这就是规定了一个全面列举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能够概括全部的侵权行为,使得它具有更大的弹性,能够覆盖所有的侵权行为,我们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就是采用这种方法。

2005年召开海峡两岸研讨会讨论侵权法的有关问题,台湾地区著名学者曾世雄先生就给我们提了一个意见,他认为,大陆的侵权行为法没有必要写这么多条文,侵权行为法一个条文就可以了!这一条就写一般条款,把一般条款概括起来以后,什么内容都不用再写。

但这一条下面有五款: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等等。

我相信,曾世雄先生深深的知道法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精髓,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精髓就在于一般条款,只要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写好了,那么这个侵权行为法就有了灵魂了。

所以我认为,我们这个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建议稿就做到了这一点。

三、确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几个体系,在理论上大概有五种:第一,一元论。

这是政法大学张学林教授提出来的,就是一个过错归责原则。

第二,二元论。

这是政法大学米健教授提出来的,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三元论。

其中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第四,这种观点是王利明教授提出来的,那就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王利明教授不承认无过错责任是一个归责原则,它仅仅是一种责任形式。

第五种观点是我提出来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否定了公平责任是一个归责原则。

现在我的这种观点逐渐被更多的学者所接受。

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同的归责原则就有不同的具体规则,法官在审理具体的侵权案件的时候,他必须要确定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只有确定了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他才可以按照所选择的归责原则办理案件。

如果在选择归责原则时出现错误的话,这个案件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

所以,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这三个不同的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都不一样,但为什么要说这个体系是最好的体系呢?这主要是考虑到它们具有充分的实践性,法官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是什么样的侵权行为,然后适用具体的归责原则来审理案件。

但为什么要否认公平责任呢?在起草《民法通则》之前,所有的稿子都没有讲到公平责任原则。

在《民法通则》快要定稿的时候,就有人翻译过来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就是《南斯拉夫新债法的责任及其新制度》,这篇文章特别提到了南斯拉夫新债法当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并且把它说得非常好,这篇文章影响到了起草《民法通则》的专家,公平责任最后就被写到了《民法通则》当中,具体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32条。

但这条并没有规定很宽的适用范围,我们看看它所规定的位置就可以看出。

《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都是规定在第106条,但是在“民事责任”部分倒数第二条规定了公平责任,这也说明立法者并没有把它当成一个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仅仅把它当作一个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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