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办法
煤矿自然发火管理制度

煤矿自然发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自然发火相关工作,防范和减少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内外煤矿的自然发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自然发火,是指因地质条件、煤体自身性质及运输过程等原因导致地下煤矿发生的无明火源的煤体自燃现象。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对煤矿自然发火进行监测、预警、防范、处理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和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章自然发火风险评估第四条煤矿应当定期进行自然发火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矿井的地质构造、煤层自燃倾向、气体组分、煤质状况等情况。
第五条自然发火风险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评估报告的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评估结果有可能影响到矿工的生命安全或者导致生产经济损失的,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自然发火信息收集系统,对矿井内的温度、氧气浓度、甲烷浓度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自然发火预警系统,对矿井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启动预警程序,通知矿工撤离。
第三章防范与处理第九条煤矿应当对矿井内的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通风系统畅通,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自然发火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对矿井内可能发生的自然发火事故进行演练和应急预案评估,确保能够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自然发火处理设备和器材,建立自然发火应急队伍,确保在发生自然发火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自然发火事故,煤矿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队伍投入到应急处理工作中,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自然发火事故处理过程中,煤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决策,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生产设备的完好。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对煤矿的自然发火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煤场自燃管理制度

煤场自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场自燃管理工作,确保煤场安全稳定运行,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单位1. 煤场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煤场自燃管理工作,落实相关措施,确保煤场安全。
2.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煤场自燃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煤场自燃管理工作,确保措施有效执行。
4. 职工:要严格遵守煤场自燃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三、风险评估1. 对煤场的燃烧性、可燃性、易燃性进行评估,制定风险评估报告。
2.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防控制措施、应急处理方案和应急装备设施。
3. 对不同类型的煤堆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煤场自燃风险等级体系,提高管控效果。
四、预防控制措施1. 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减少煤场内氧气浓度,降低煤的自燃风险。
2. 保持煤场内干燥,防止水分进入煤堆,导致自燃。
3. 定期清理煤场周围杂草、杂物,防止火灾蔓延。
4. 禁止在煤场内吸烟、使用明火,防止引发火灾。
5. 建立煤场自燃监测系统,定期对煤堆进行监测,预警可能发生的自燃。
六、应急处理1. 一旦发现煤场自燃的迹象,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2. 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迅速疏散周围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3. 使用灭火器、泡沫、泼水等方式进行灭火,防止火势蔓延。
4. 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工作,确保煤场火灾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七、监督检查1. 定期对煤场自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 对煤场自燃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3. 建立煤场自燃管理台账,做好记录和报表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八、处罚措施1. 对违反煤场自燃管理制度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依法追究责任。
2. 对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按法律法规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煤场管理单位。
3. 本制度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煤场管理单位审批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预防采空区、冒高处、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措施

预防采空区、冒高处、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措施预防采空区、冒高处、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安全技术措施为预防井下采空区、冒高处、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预防采空区自然发火(一)采空区遗煤自然发火的原因1、煤炭的自燃性能是采空区遗煤自然发火的基本因素。
①煤炭的自燃性能够发生化学变化而产生热量且不易散出,因而逐渐积聚形成高温。
②煤炭与氧气接触后,氧能使煤炭与之发生氧化作用产生热量,热量积聚时温度不断升高,逐渐促成煤炭自然发火。
③煤炭自燃后,遇氧再助燃,使火势继续扩大形成火灾。
2、采空区内遗留的大量遗煤为自然发火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由于下分层工作面放顶煤回收率低、丢煤多,造成采空区内留有大量遗煤,而且煤体呈破碎状态,增大了与氧接触的面积,使遗煤更易氧化,加速了遗煤的氧化生热进程,从而增加了自然发火的可能性。
3、漏风通道的存在为遗煤自然发火提供了良好的供氧条件。
分层开采不仅导致上下分层工作面之间存在漏风通道而直接漏风,而且相邻工作面之间的隔离煤柱由于集中压力大,其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使煤柱压裂压碎,导致相邻工作面采空区之间相互连通,从而形成了良好的漏风裂隙,为采空区创造了良好的漏风通道,为遗煤自然发火提供了良好的连续充足供氧条件,进一步增大了遗煤自然发火的可能性。
4、采空区漏风是遗煤自然发火的决定因素。
根据煤炭自然发火的规律性,采空区漏风量大小决定着遗煤自然发火低温氧化阶段和自热阶段,也就是说决定着引起发火的内热源温度能否达到自然发火界限。
如果漏风量太大遗煤氧化热量不易积聚,漏风量很小则氧化条件不良,这两种漏风情况均不易发生自然发火。
因此,抑制遗煤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就是尽可能增大漏风风阻和降低漏风风路两端的风压差。
5、采矿技术决定着自然发火的基本因素和决定因素。
采矿技术包括开拓方式、开采方法和通风方式,采矿技术是煤炭自然发火的外在因素,采矿时若采取正确的开拓方式、科学的采煤方法和合理的通风方式,并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就可以提高回采率,加快回采速度,减少煤体破坏和漏风等,从而能够有效地防止煤炭自然发火,防患于未然。
杨柳煤业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规定火区管理规定

杨柳煤业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规定火区管理规定杨柳煤业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规定杨煤通〔2021〕181号第八节火区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建立煤层自然发火报告制度,矿井发生自然发火事故或重大隐患(CO呈上升趋势或超限、水温上升,并超过正常温度),必需马上汇报矿平安生产信息中心,并由平安生产信息中心向矿主要领导汇报。
同时矿平安生产信息中心必需准时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室及通防处。
第五十四条矿井必需编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全部火区和曾经发火地点。
每一处火区都要根据发火时间先后挨次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档案。
火区管理档案必需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1)火区基本状况登记表。
(2)防火墙观测检查记录。
(3)灌浆、注氮记录。
(4)火灾处理措施及经过。
(5)火区位置关系图。
第五十五条火区封闭后,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灭火方案及平安技术措施,并乐观落实灭火方案,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四周30m进行采掘活动。
第五十六条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每个防火墙四周必需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必需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
发觉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特别变化时,必需实行措施准时处理。
(四)全部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需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工作面通风系统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发觉特别要准时处理。
(六)井下全部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第五十七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明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
以下(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煤层自燃发火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煤层自燃的预防、监测、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
三、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层自燃发火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二部分:预防措施一、建立健全煤矿煤层自燃发火的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煤矿的煤层气体组分、瓦斯含量、煤岩温度等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二、加强煤炭开采过程中的通风管理,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降低煤层自燃的可能性。
三、对矿井内煤层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发现煤层裂隙、温度异常等问题,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四、加强对煤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煤层自燃发火的风险。
第三部分:监测与预警一、建立完善的煤层自燃监测系统,对煤矿矿井内煤层气体、温度、压力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二、设立煤层自燃发火的预警机制,一旦监测到煤层气体组分、温度等指标异常,立即启动预警程序,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三、建立煤层自燃发火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监测数据传输至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防范煤层自燃的风险。
第四部分:处理与应急一、一旦发现煤层自燃发火的迹象,立即停止作业,疏散人员,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二、启动煤层自燃发火的应急预案,按照程序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和处理,以最快速度控制火情,减少损失。
三、对于无法控制的火情,及时报警求助,请求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一、建立健全煤层自燃发火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等相关信息,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定期进行煤层自燃发火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预防和处理能力。
三、对煤矿煤层自燃发火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总结:煤层自燃发火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大难题,要有效预防和控制煤层自燃发火,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防范措施,强化监测与预警,提高处理与应急能力,加强管理与评估。
煤堆自燃原因及预防措施3篇

煤堆自燃原因及预防措施3篇煤堆自燃原因及预防措施篇一煤大体上由有机物和无机物组成,主要可燃元素是碳(约占65%~95%),其次是氢(约占1%~2%),并含少量氧(约占3%~5%,有时高达25%)、硫(约占10%),上述元素一起构成可燃化合物,称为煤的可燃质。
除此之外,煤中还含有一些不可燃的矿物质灰分(5%~15%,也有高达50%)和水分(一般在2%~20%之间变化),这些物质称为煤的惰性质。
煤被空气中的氧气氧化是煤自燃的根本原因。
煤中的碳、氢等元素在常温下就会发生反应,生成可燃物co、ch4及其他烷烃物质。
煤的氧化又是放热反应,如果热量不能及时散发掉,将使煤的堆积温度升高,反过来又加速煤的氧化,放出更多的可燃质和热量。
当热量聚集,温度上升到一定值时,即会引起可燃物质燃烧而自燃。
煤堆发生自燃要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具有自燃倾向性。
煤的自燃倾向性是煤的一种自然属性,反映了煤的变质程度,水分、灰分、含硫量、粒度、孔隙度、导热性,是煤自燃的基本条件。
煤在常温下的氧化能力主要取决于挥发分的含量,挥发分含量越高,自燃倾向性越强,而且自燃时间也会相应缩短。
根据煤的氧化程度与着火点之间的关系,利用原煤样的着火点和氧化煤样的着火点的差值Δt 来推测煤的自燃倾向。
一般,原煤样着火点低,而且Δt大的煤容易自燃;Δt40℃的煤为易自燃煤;Δt20℃的煤(褐煤和长焰煤除外)是不易自燃煤。
从表1可看出,从褐煤到无烟煤,其着火点越来越高,自燃倾向性越来越弱。
(2)供氧条件。
煤堆暴露于空气中,表面与空气充分接触,而且空气通过煤块之间的间隙渗透到煤堆内部,给煤堆内部氧化创造了条件。
煤的块度越大,煤块之间的间隙越大,其供氧条件越好。
(3)氧化时间。
煤从氧化发展到自燃有一个过程,氧化时间达到自燃发火期才能自燃。
如长焰煤的自然发火期为1~3个月,气煤为4~6个月。
(4)储热条件。
煤在氧化的过程中放出热量,只有当放出的热量大于散发掉的热量时,才能使热量聚集,温度上升,达到煤的着火点就会自燃。
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为防止煤炭自燃和保障人员安全,需要进行以下管理规定:
1. 煤炭存储区域的规划和布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安全通道畅通,防止火灾蔓延。
2. 煤炭存储区域应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确保无杂物堆积,减少自燃风险。
3. 煤炭堆放应采用稳定的堆放方式,避免高堆堆放,减少自燃可能性。
4. 煤炭存储区域应设置防火墙或隔离带,以阻止火势扩散。
5. 存储煤炭的仓库或场地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6. 存储煤炭的仓库或场地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方便应急灭火。
7. 定期开展火灾防控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加强现场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以防止煤炭自燃。
9. 建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
10. 进行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一些常见管理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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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自然发火危险性及防灭火措施
煤层自然发火危险性及防灭火措施根据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2008年4月提交的《惠水县宁旺煤矿煤炭自燃倾向等级鉴定报告》,K煤层自然倾向性为Ⅲ级,不易自燃煤层。
矿井在预防外因火灾防治方面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二是在井下尽量采用不燃或耐热的材料和制品,三是设置消防、洒水管路和配备必要的防灭火器材。
一、煤层的自燃预防措施1开拓开采方面的措施1)布置在煤层中的巷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区段内倾斜长壁后退式回采,采煤工艺为电煤钻打眼、放炮、落煤,机械运输,以有效地防止煤层自燃。
3)在采煤过程中不丢顶、底煤,尽量不丢浮煤。
4)留设足够的区段隔离煤柱,各区段的隔离煤柱严禁回采。
5)煤层回采完毕即进行封闭。
矿井开采时,要注意观察,加强自燃征兆的早期识别工作。
6)人工攉煤,清扫浮煤,尽量使工作面回采率提高,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2、通风方面采取的措施1)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及时打上密闭墙,封闭采空区。
密闭上方必须留设观察孔,下帮设“U”型放水管。
2)加强对封闭墙的检修与维护,防止因密闭墙损坏导致漏风引起煤层自燃。
3)为保证安全,应配备水位器、温度计、CO监测器,随时监测采空区CO浓度、温度等,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煤层自燃。
4)在回采工作面回风巷距20~30米处设置防火监测站,随时对回采工作面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煤层自燃预兆,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3、监控系统在1101运输巷转煤点回风侧5-10m处设粉尘传感器1台,1101采面回风巷距采面15-20m 处设粉尘传感器1台,1102掘进工作面距作业面4-5m处巷道中部设粉尘传感器各设1台。
详见安全监测监控传感器布置图。
二、井下外因火灾防治外因火灾的主要特点是突然发生,来势凶猛,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出人意料之外。
由于这种突发性和意外性。
常使人惊慌失措而造成恶性事故。
矿井中一切能够产生高温、明火、火花的以及由于可燃材料制成的器材和设备,如使用不当都可能会引起外因火灾,绝大多数外因火灾是由于机电设备质量不高,安装不良,缺乏严格的检修、维护制度,长期带病运行而引起的,其中电气火灾、爆破和明火是造成外因火灾的主要原因。
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防止煤层自燃的措施
一、防止掘进工作面煤层自燃的措施
1、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进行湿钻,不得干打眼,供水必须可靠。
2、定期清洗岩石边坡和道路上的灰尘。
3、掘进面电气设备必须防爆,加强电器失爆检查。
4、掘进工作面的岩石装载现场必须浇水以减少粉尘,同时对掘进
回风地段进行定点喷雾捕尘。
5、在隧道巷道中钻孔和爆破时,必须使用水爆破泥浆,炮泥长度
必须符合规定。
二、防止采煤工作面煤层自燃的预防措施
1、合理布置采区长度和回采工作面的回采时间,及时封闭采空区,严格密闭墙的封闭质量,保持不漏风,实行专人管理,并揭示警标。
密闭墙要专人管理,随时观察封闭壁附近的气体排放和温度变化。
2、加强洒水防尘设施的管理,所有作业点必须配备洒水喷头,以
全面防尘。
水仓要保证足够的水量,随时保证采面洒水工作的正常进行。
3、采空区不留顶、底煤和浮煤。
采矿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
规定进行,尽量提高回采率,回采工作面不得随意丢失煤柱。
4、保持合理、畅通的通风系统,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实行合
理的开拓布置。
5、三级工作面结束时严格封闭采空区,本矿虽未发生过煤层自燃
现象,但经重庆煤科院检测C12煤层为二级自燃发火煤层,在开采C12煤层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煤层自燃一般都发生在回采
工作面。
6、重点做好回采工作面回风巷的温度检查。
温度升高表明矿区煤层有自燃的可能性,好及时进行灭火或封闭采空区。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技术措施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技术措施背景煤层自然发火是煤矿安全生产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煤矿生产过程中,煤层内的煤与空气接触形成氧化反应,产生热量,当热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发生自然发火。
这种现象不仅会使煤层失去采矿价值,更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煤层自然发火的发生与多种因素有关,如煤的品种、地质构造、气体含量、温度、湿度等。
为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和预防煤层自然发火。
预防与控制措施1. 加强煤层通风管理通风是控制和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关键措施。
通过适当的通风调节,可以使煤层内部保持良好的氧气平衡状态,减少氧化反应的发生,有效降低自然发火的风险。
具体而言,应加强煤层通风管理,增加通风孔、在适当位置设置通风机、进行封闭通风等措施,保证煤层内气流畅通,降低热量积聚的可能性。
2. 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在煤矿生产现场,应加强环境监测,并及时发现、处理煤层自然发火的隐患。
对于已经发生自然发火的煤层,在矿井内加强温度、气体等监测,做好隔离和隔离区的设置,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对于生产中产生的煤屑、煤炭等易燃物,应加强管理,减少其与氧气的接触,避免形成热源。
3. 应用现代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代技术手段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领域。
在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方面,也可以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实现更加精密和高效的管理。
如可以采用无线传感器技术,实时监测煤层内部的温度、湿度、气体含量等参数,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此外,还可以采用低温氧化降解法、微生物杀菌等技术和手段,对煤层内的热源和易燃物质进行治理。
结语在煤矿安全生产中,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了实现安全高效的煤矿生产,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强煤层通风管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应用现代技术手段等。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全面的防范措施,才能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生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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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矿务局防治回采面煤层自然发火管理办法前言防治回采工作面煤层自燃发火,尤其是防治高瓦斯易自燃回采工作面煤层发火工作是防止重大通风瓦斯事故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与矿井的采掘部署,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回采工艺、通风系统、通风方式、通风设施质量、防灭火措施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
为加强回采工作面煤层自燃发火工作的管理,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要求,结合矿井开采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职任制第一条防治回采工作面煤层自燃发火由业主(矿长)负全面责任,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技术领导责任,矿有关负责人或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条生产矿井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结合矿井采掘部署、水平开拓延深、采区及工作面设计,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治回采工作面煤层自燃发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在矿井范围内,业主(矿长)对防治煤层自燃发火负责协调解决所需的人、财、物等。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治煤层自燃发火工作的技术安全措施。
由矿井行政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的贯彻、落实。
安全矿长负责防治煤层自燃发火工作的检查落实和监督按措施作业。
第四条通风负责人或通风部门负责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的编制、预防和处理。
第五条生产技术负责人或生产技术部门负责采掘部署、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安全负责人或安全部门负责对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灭火措施在现场能落实到位。
第七条矿山救护队负责煤层自燃发火时期的灭火救护工作以及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发火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第八条供应负责人或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负责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十条回采队的班、队长负责本回采面防灭火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瓦斯检查员负责对回采面防灭火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采面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权停止采面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开采技术第十条开采自燃发火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煤层自燃发火的采掘部署和巷道布置方式。
1、采区上、下山及总回风巷等主要进回风巷原则上布置在底(顶)板岩石中,并实施不留煤柱跨上山开采,特殊情况经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布置在煤层中,必须有可靠的防止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2、高瓦斯易自燃煤层原则上不采用无煤柱开采,如特殊条件下要采用无煤柱开采,必须有可靠隔离采空区、防止漏风的措施,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3、高瓦斯易自燃近距离煤层群首采煤层原则上单独布置,单一超前开采。
同时,不得跳段留孤岛开采。
上层煤回采时不得提前布置下层煤回采巷道,以防止巷道被矿压压坏,漏风发火。
因治灾需要,确需布置下层局部巷道,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
非首采层的其余煤层开采,其巷道布置原则上要在上层开采卸压稳定后,才能滞后进行下层巷道布置和开采,原则上不采用联合布置和联合开采。
4、采区同一翼相邻区段的回采工作面不得同时开采,以防止相互漏风发火。
5、在掘进过程发生漏穿上层采空区或发生冒顶漏穿上层采空区时必须采取严密的封堵措施进行处理。
6、水平煤柱、采区隔离煤柱、区段煤柱等尺寸大小留设必须满足防火要求,并在设计中明确规定,防火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同一煤层相邻煤巷间的横川及横川的间距不得小于30m,必须支护完好,收净浮煤,及时封闭,密闭墙厚度不小于800mm,且必须保正气密性,防止漏风发火。
第十一条开采自燃发火煤层,必须选择巷道掘进工程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少,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
1、开采自燃发火煤层,不得选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和落后的采煤方法,否则必须编制防止煤层自燃发火的专门设计和技术措施,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2、开采高瓦斯自燃发火煤层,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并按规定收净浮煤,特别是开切眼、风机巷、瓦斯横川、结束边界等四周浮煤。
3、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尺寸大小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发火危险程度,自燃发火期长短,工作面回采速度以及所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采区一律采用中间上山双翼后退式开采布置方式,采区走向长度一般为800-1000m。
4、矿井应根据不同煤层、不同地点的煤层自燃发火期、采空区三带、特别是易燃氧化带的宽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回采最小推进速度。
5、回采装备和支护手段要与煤层厚度变化相适应,原则上采全高,条件限制不能采全高,一般要沿顶板开采(留底煤),同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回采工作面不得随意留煤墩或后风巷开采,否则必须制定专门的行之有效的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通风系统第十二条开采自燃发火煤层通风系统必须独立、畅通、稳定、可靠,断面符合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合理调整控制主扇工况,矿井通风阻力必须满足防灭火的要求。
否则,必须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调整和改造。
2、回采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
对已报废或无用巷道必须及时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3、在一个回采工作面中,原则上只送一条切眼,如因断层等需送穿机风巷的巷道时,必须用不少于2组风门控制风量,并安设符合要求的闭锁装置。
如果一个回采面中有多条与机风巷相通的巷道(上山眼)时,原则上只允许一条上山眼采用风门控制,其它多的巷道(上山眼)必须用密闭控制。
采用风门控制的上山眼,必须保证闭锁装置的正常使用,防止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并尽量减少风门开关次数,减少采空区的吸呼现象。
4、高瓦斯易自燃工作面只准采用U型通风方式;布置有瓦斯尾巷的工作面,原则上要构成尾巷掺风系统,以降低工作面通风阻力,减少漏风发火。
5、工作面风量配备以瓦斯不超限为原则,以尽量降低通风负压。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以及上下顺槽的断面积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保持畅通,合理控制风量,确保工作面进回风两端压差不得超过200Pa,以减小采空区漏风半径。
6、工作面回采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通风系统增减风量,并对重点工作面及其相邻系统的风量、风压进行定期测定。
确需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通风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各种通风设施的设置应按有利于防火的原则正确选择位置,并在通风系统图或通风网络图上标明设施的位置,以分析其各类通风设施位置的合理性,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设施阻力,尽量减少采空区、煤柱裂隙、密闭等的漏风风量。
第十四条各种设施的设置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技术措施上标明位置,施工完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不合格设施投用。
第十五条防火密闭,包括瓦斯道横川密闭,厚度不得小于0.8m,顶、底、帮四周刻槽深度不得小于0.2m,并见硬底、顶、帮,预留措施孔和放水孔,安设好取样管。
第十六条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并遵守下列规定:1、每个防火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2、防火墙内外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应定期测定和取样化验,其测定、分析周期由各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确定,随时掌握火区内的气体成分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的气密性,必须定期检查,检查时间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确定。
4、所有防火墙和火区内的气体测定和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防火记录薄中,矿通风负责人或通风部门应按时审查,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以及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第五章日常管理措施第十七条每个采区的每个煤层,重点工作面,地质构造复杂的重点区域,在投产前必须采煤样送有资质的单位(川南计量检定站)进行自燃发火倾向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对该面采取针对性的防火措施。
第十八条凡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煤层,每个工作面投产前都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和自燃发火处理预案,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执行。
在投产前必须对防火设施、措施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凡防火设施、(特别是与采面机风巷相通巷道的密闭强度和气密性)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不许投产。
第十九条高瓦斯易自燃煤层工作面,要进行预抽、卸压抽、采空区抽放瓦斯及煤体注水措施并编制专门设计。
第二十条生产矿井在防火手段上须用好现有防火装备和技术措施。
对严重自燃发火工作面为防止发生重大瓦斯爆炸恶性事故必须采用:1、预防性均压通风防火措施,要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
2、气雾阻化防火措施。
3、采空区预防性灌、洒浆(泥浆或粉煤灰浆)或洒阻化剂防火措施;重点灌、洒采场四周、横川和地质构造带。
4、在工作面风、机巷施工悬空密闭,间距按每月或每间隔30m施工一道,(急倾斜煤层只作机巷悬空密闭),厚度不少于0.8m,密闭必须封闭风机巷全断面并伸入采面不小于3m,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5、注淡气或惰性气体。
6、注洒高分子材料或凝胶。
7、其它切实可行的综合性防灭火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对工作面回风隅角及风巷、瓦斯尾巷、工作面周围相关密闭等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取样化验分析。
工作面一旦出现一氧化碳,必须对相关地点加强检查和取样化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灭火措施。
具体要求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确定。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炮采在10天之内、综采在30天之内回拆封闭完成。
结束密闭的厚度和质量按前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采用联合开采时,上、下工作面错距应满足矿山压力、矿井瓦斯治理、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要求,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采用底板穿层钻孔预抽及卸压抽瓦斯的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应及时对抽放钻孔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和对负压进行调整,防止抽燃采空区,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及时封堵抽放钻孔。
第二十五条严重自燃发火危险回采工作面,在进、回风巷适当位置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存贮足够的材料,做好快速封闭和注惰灭火防止瓦斯爆炸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巷道掘进过程中,片帮、冒顶空洞应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处理,严禁用煤块充填;发生突出后,突出孔洞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的防火处理。
第二十七条巷道贯通后,浮煤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并保持足够的通风风量。
未通风的巷道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对封闭的盲巷和通风微弱的巷道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维修巷道完工后必须及时把浮煤和可燃物清理干净。
第六章防火装备第二十九条生产矿井必须按要求设计和建立防尘、防火供水系统。
一、二级自燃发火矿井应建立采区移动灌浆系统和工作面气雾阻化系统。
第三十条矿井必须配备有足够的一氧化碳检查仪器,并逐步实现对自燃发火不同阶段的烷烃气体(乙烷C2H6、丙烷C3H8、丁烷C4H10等)和烯烃气体(乙烯C2H4、异丁烯和正丁烯C4H8等)的化验分析,以分析煤自燃氧化的阶段时间、温度和稀有气体产生情况,为自燃发火防治提供进一步的依据和寻求合理的治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