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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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

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

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一、引言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依法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教育或改正的权力。

教师惩戒权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学校的纪律秩序和校风形象,保障学生的学习与成长。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如何正确行使教师惩戒权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公正、公平,不得歧视任何学生,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

2. 教育性原则:教师惩戒权的目的应当是教育与改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3. 适度原则:教师惩戒权在行使时应适度,不能过度使用或滥用惩戒权。

4. 预防原则:教师惩戒权应该加强预防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班级管理措施,减少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生。

5. 程序原则: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依法进行,尊重学生的权益,遵循正当程序。

三、教师惩戒权的限制与挑战1. 法律约束:教师惩戒权必须依法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在行使过程中需遵循法律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 权责界定:教师惩戒权与学生权益之间存在权责界定的问题,即教师如何正确行使惩戒权,同时尊重学生权益。

3. 教育改革: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教师的惩戒权受到了更多的挑战,如学生权益保护、品德教育等方面的要求。

4. 教师素质提升: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如沟通能力、情绪管理能力等,但目前教师培训方面仍存在不足。

四、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路径1. 规章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和范围,以及学生权益的保护机制。

2. 理论指导: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有理论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心理学的知识,保证行使惩戒权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专业培训:学校应加强教师的惩戒权培训,提高教师的惩戒权行使能力,注重培养教师的情绪管理和沟通能力。

4. 合作与沟通: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应与学生家长和其他教育相关人员保持密切合作与沟通。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分析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分析

2019年2月,《教育部教师工作司2019年工作要点》印发,指出教育部于2019年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修订工作。

在此次修订工作中,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明确规定是一项重要任务。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要求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7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就《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指出教育部将抓紧修订《教师法》,制定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明确其基本原则、实施范围、程度与形式,改变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的现状。

因此,本文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的立法分析,就是指从可操作性的层面上探析《教师法》应如何规制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这涉及《教师法》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定义、种类、性质以及基本原则的界定,也包括《教师法》应如何建构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必要性当下立法条款的不足既导致教师难以规范地行使惩戒权,也令司法权力难以有效介入并展开规制。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教师法》有必要对此作出回应,进而充分发挥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教育价值。

(一)相关立法条款较为笼统目前,涉及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条款主要包括《教师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6条、《小学管理规程》第15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27条、《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第6条。

此外,2017年3月开始实施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这是我国地方立法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首次规定。

2019年6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其中规定,针对中小学生的部分违规、违纪行为,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但是,上述条款都没有为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建构细致可行的操作路径。

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

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

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
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适
当惩罚的权力。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可以有效维护学校纪律,提高教育教学效果,促进学
生身心健康发展。

然而,教师惩戒权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教师惩戒权容易导致教师的滥用。

在一些情况下,教师可能会过度惩戒学生,
或以个人偏见为基础惩罚学生,这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损害学生的利益和形象。

因此,教师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遵守纪律,依法行使惩戒权。

其次,教师惩戒权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师的惩戒行为必须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超出法定权力范围。

如果教师在惩戒过程中违法违规,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需要考虑到学校的规定和法律法规。

最后,教师惩戒权对教师的个人形象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师是学生的榜
样和引路人,其言行举止会对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

教师在惩戒过程中应该讲究方式方法,言出必行,言行一致,做到严肃公正,以便在学生心目中树立正面形象和职业道德。

同时,教师也应该摒弃任何对学生的歧视和不公,即使是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错误和缺陷,也应该
及时反思和纠正。

总之,教师惩戒权是维护学校纪律和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但是教师在行使惩戒
权时需要注意法律风险和职业道德和形象。

只有掌握恰当的方式方法,才能更好的保护学
生的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关于教育惩戒的立法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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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关于教育惩戒的立法思考.doc关于教育惩戒的立法思考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正面的教育和反面的惩戒都是必不可少的。

正如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

因为教育本身就包含惩戒的因素,经验不仅意味着提高人的道德水平和知识水平,同时也意味着按文明社会与他人交往的准则规范人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养成教育,具有强制性。

通过必要的惩戒,使犯错误的学生知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体验过错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增强其责任感和是非观念。

近年来,在平等、民主和尊重人权等现代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在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教育氛围中,社会各界都对学校对学生的某些惩戒提出批评,网络媒介上也不时炒作个别恶师事件;与此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又三令五申地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育惩戒正在陷入两难境界。

事实上,赏识和激励并不意味着不能批评学生,并不意味着连打预防针也得抛弃。

实践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教育理念都不是万能的,没有批评和惩戒的教育是苍白无力的,让人无知无畏的教育更是失败的。

一、正确理解教育惩戒:惩戒体罚《辞海》对惩戒一词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1 / 7来。

也就是说,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规范的言行采取强制性的纠正行为,从而避免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以促进合乎规范的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因此,教育惩戒是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原则而进行的强制性教育活动。

而体罚则是对学生的肉体和精神施加直接侵害,给予学生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和心罚。

可见,教育惩戒实质上是通过消极的惩促进学生不良行为的戒,而体罚却是有罚无教,二者在目的、手段、方式和效果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考量

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考量

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考量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然而,如何制定合理的立法方案,确保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立法方案。

制定合理的行政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

因此,在制定行政处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合法。

同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如经济处罚、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建立失信惩戒制度。

失信惩戒制度是指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制度。

在制定失信惩戒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确保失信惩戒的公正、合理和合法。

同时,应当根据失信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列入黑名单等,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衔接。

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

因此,在制定立法方案时,应当加强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的衔接,确保两者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执法合作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从而更好地发挥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的作用。

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立法方案应当以公正、合法和有效为原则,制定合理的行政处罚标准和失信惩戒制度,并加强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衔接,以确保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制定立法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利益和需求,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随着劳务派遣制度的普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行使惩戒权方面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就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惩戒权问题的现状、原因以及解决方案进行深入探讨。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行使惩戒权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劳务派遣员工往往因为各种原因遭受用工单位的惩戒,如迟到、早退、旷工、工作失误等。

对教师惩戒权合理性的分析与思考

对教师惩戒权合理性的分析与思考

强减, 参官疆性的
赞 置考
口 于云 荣
( 坊 师 范 学 院 , 北廊 坊 廊 河 05 0 ) 60 0
教师惩 戒权是 教师 在教 育过 程 中依 法拥 有 对 罚是惩戒滥施 的另一种 表现 , 它是 指教师实施惩 戒
学生的错误进行处罚 , 以避免失范行 为再 次发生 的 时 ,有损 于学 生 的心理健 康或者 有辱 于学 生 的人
力U. 津教育 ,0 58 . ]天 20 ( ) [ 秦 选强.构建走进 学生心灵 的惩罚教 育U. 5 】 1
我们经常把教师 比喻成 辛勤 的“ 园丁” 看 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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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 ” 再犯 错 ; 从性 质上看 , 惩戒是 一种教育 矛盾的 , 而是辩 证统 一的。 惩戒要 与尊重相结 合 , 一 从 而“
而惩罚 则是一种违法行 为 ; 手段上看 , 从 虽然 方面 , 惩戒的强 度必须 足以警戒学生 ; 另一方 面 , 实 方式 ,
但 施惩戒 还应注意场合与火候 , 必须避免损伤学 生的 二者都是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 到最终 目的 ,
康, 而有的教师又缺施惩戒权 放任纵容学生 。 因此 , 方面 , 它会严 重摧 残学生 的身 心健康 , 无助 于学生 同时 , 教师也 不能让 惩戒 缺施 。 所谓 惩戒 缺施 是指 中小学教师在实际 的教 育教学 中 , 由于种种原
乏, 对犯 错 的学 生抱 一种 听之任 之 的态 度 。 师 面 教
韵 ~ 一
戒缺施的主要表 现。 另外 , 课堂混乱 , 学生上课 期间 权利 主体可 以行使 , 也可 以放弃 , 但权 力要求 主体

我国教育惩戒权行使问题及对策探析-2019年文档

我国教育惩戒权行使问题及对策探析-2019年文档

我国教育惩戒权行使问题及对策探析1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现状及问题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提倡学校实行自觉纪律,坚持说服教育,并多次明令严禁体罚学生,以有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过于概括和简略,对相关概念没有做出清晰明确的界定,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具体制度体系,教师教育惩戒缺乏法律指引,这事实上给我国教育界尤其是中小学领域教师实施教育行为、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相关问题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惑,造成了实践中的困境。

在当前教育实践中,教育惩戒面临着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惩戒权的缺失”和“惩戒权的滥施”的问题。

1.1 惩戒权的缺失“当前,我们在解构教师神圣权威、张扬学生主体地位以及建立新型师生关系的进程中,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

”致使一些教师由于考虑到社会舆论、教育行政部门的处分以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制裁等各方面的压力,干脆采取消极态度,完全放弃教育惩戒。

当学生出现违规行为时,教师要么漠然视之,要么进行单一而无效的说服教育,极力注意避免惹祸上身。

例如2008年6月12日,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七(2)班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经贵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

这种行为不仅仅会导致教学秩序的混乱,无法实现教育教学目标,还会导致其他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损害,并且,教师的放任不管对违规学生来说同样也是一种利益的损害。

1.2惩戒权的滥施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教育惩戒权缺乏内涵、范围的明确界定,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往往无章可循。

“教师惩戒行为的随意性大,在确定采用何种惩戒形式时无固定的标准,缺乏科学性”,导致教师过度惩戒或以体罚的形式滥用惩戒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之事屡禁不止。

一些教师甚至出自主观故意将自己的情绪渲泄在学生身上,对那些一贯违反纪律的、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以粗暴的方式加以惩罚。

如2011年3月14日,浦城三中高一学生张志鹏因上课玩手机被其班主任用及其恶毒的言辞进行人身攻击,导致学生不忍其辱而跳楼自杀。

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

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

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一、背景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处置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家长违反教育要求时,对其实施适当程度的惩戒行为的权利。

教师惩戒权是教育教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既是维护教师权威的必要手段,也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顺利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但是,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容易引发争议和冲突,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教师惩戒权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教师惩戒能力,维护教育秩序,保障学生权益。

二、教师惩戒权的含义和范围教师惩戒权是教育教学中的一项权力,包含对学生、家长进行适当程度的惩戒的权利。

其范围涉及的学生、教师和家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及其家长学生在校纪校规和课堂纪律方面的违规行为,教师有权对其进行适当程度的惩戒。

例如,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学科成绩扣分、课堂留下听课笔记等行为;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也可以采取校内禁闭、禁赛等措施。

同时,教师还可以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或者提供举报渠道等,来维护学生的安全和利益。

2.家长在家长违反教育要求或不配合学校规定方面,教师有权对其进行适当程度的惩戒。

例如,对于家长不配合学校纪律规定的情况,教师可以进行个别谈话、书面警告等措施;针对家长打闹、冲突的情况,也可以联系校领导进行处理。

3.教师本身教师在教学方面不符合标准或者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学校或者相关部门也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例如,应对教师未按时完成教案、未按时到岗、说话不当等问题,学校可以进行口头警告、书面通知等方式予以处理。

三、教师惩戒权的依据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行使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章制度等,保障权威的同时,也需要注意法定程序,确保惩戒措施的合法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赋予了教师惩戒权。

在合法、必要、适度的情况下,教师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对学生进行教育,维护教育秩序。

2.学校规章制度根据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教师可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对学生、家长进行适当程度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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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分析作者:左崇良来源:《现代教育科学》2022年第02期[摘要]教育惩戒是复杂而敏感的教育议题。

我国《教育惩戒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教师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在即,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仍需探讨。

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区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教育惩戒权既要有教育基础,又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的确权和赋权。

用法律制度来规约权力、保护权利已成为新常态,教育惩戒权应明晰其法律属性。

教育惩戒权体现出很强的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和权义复合性。

教育惩戒权可分为学校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

高校教育惩戒权与中小学教育惩戒有所不同,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现代学校教育秩序的构建,应通过“良法”之治和人治结合,实现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律规制。

[关键词]教育惩戒;学生管理;教师惩戒权;教育惩戒权;法理分析[中图分类号]{G40-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22)02-0007-07[DOI]10.13980/ki.xdjykx.2022.02.002教育惩戒权是一个跨学科领域的复杂问题,多年来教育学和法学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对其予以了共同关注。

我国学校环境中的教育惩戒存在着失范与失效的双重现象,教育惩戒效果不甚理想。

教育矛盾错综复杂之时,便是反思教育实践的理论基础之时。

法理分析是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范式分析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或理论命题。

法理学的功用在于其回应现实以及解释其他理论问题的能力。

教育惩戒权的法理证成,需要运用跨学科的理论对之进行价值分析和论证,探讨教育惩戒的丰富内涵,探究教育惩戒入法的发展规律,探究教育惩戒权的本质、作用、产生、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教育惩戒相关法律制度的创制和实施,研究教育惩戒的正当程序与合理使用,研究教育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以达到对教育惩戒权的充分理解。

一、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教育惩戒是一个有关法和道德的命题,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是教育惩戒权存在的根基。

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分析,应首先明晰教师惩戒权的概念以及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教育惩戒权的涵义正确理解教育惩戒,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及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

教育惩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惩戒,可以泛指所有指向教育目的的惩戒行为,有家长的教育惩戒、社会的教育惩戒、国家的教育惩戒和学校的教育惩戒。

狭义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及其教师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即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学校教育惩戒可分为学校的教育惩戒和教师的教育惩戒。

最狭义的教育惩戒,专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和学生管理过程中针对犯错学生的教育惩戒。

一般意义上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的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以法定的教育惩戒权为依据,以法定限度内的惩罚为手段,依法对破坏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做出否定性的评价,采取具有制裁性的行为手段。

教育惩戒权是国家赋予学校及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的职权,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来源于国家教育法律规定,学校和教师基于法律的概括性授权,与学生形成了事实上的特别权力关系以进行教育惩戒活动,教育惩戒权可视为教育主体的一项“职权”。

教育惩戒权融合了公法的基本标准和私法中教师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自治规则,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特征。

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认可教育惩戒,许多国家在否定教师对学生身体直接施加体罚和不符合教育正当目的之侮辱性语言的基本前提下,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轻重程度,设置了适应学生身心特点且必要的惩戒措施。

(二)教育惩戒权的价值分析对教育惩戒权进行价值分析,旨在唤醒人们对教育惩戒意义的认识。

教育惩戒权的价值分析不能仅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还必须采取价值分析和价值判断的方法来探究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才最符合学校、教师和学生的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先行探讨教育惩戒权的教育属性和法律特征。

1.教育惩戒的教育意义。

教育惩戒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手段,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

在儿童由自然人向社会人逐渐转变的过程中,教育惩戒必不可少。

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教育惩戒对学生思想和行为起着鞭策的作用。

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的教育手段,对于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具有独特的道德发展价值、意志培养价值和个体社会化价值。

教育惩戒具有教育性、惩罚性、警戒性。

学校和教师能否对犯有过错的学生施加教育惩戒?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坚守“教育学的立场”,因为教育惩戒发生在教育领域,针对的是心智尚不成熟的少年儿童和犯有过错的学生,教师在思考该不该罚、如何惩罚的问题上,必须始终牢记“教育的宗旨与使命”,贯穿和体现“教育的根本精神”[1]。

教育家洛克的教育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育惩戒思想。

他反对体罚,重视惩戒及惩罚的替代方式。

洛克的教育惩戒思想折射出教育惩戒的教育意义,对我国的教育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为保障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需适当引入惩戒这种教育手段,探寻惩戒的替代性方式,并注意教育惩戒中对“度”的把握。

2.教育惩戒权的有法可依。

教育惩戒的实施要做到有法可依。

法律是严谨、规范的。

2020年12月28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懲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为防止教育教学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的措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7类不当教育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2]。

在我国,教育惩戒权已正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法定职权,作为一个合法的存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产生了事实上的影响。

《规则》赋予教师惩戒权,不仅是对教师履职育人的支持与鼓励,更是对学生成长规律的尊重与负责。

教育惩戒权的出台为教师管理学生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提升了教师开展学生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我国教育法律框架中,保障教师合理权利和学生合法权益是最核心最重要的议题。

任何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都需要“法出有源”。

教育惩戒权的界定在法律层面须具有依据,且不得抵触上位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7条、第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教育惩戒权持认可的态度;为确保教育惩戒活动的合法性,教育惩戒规章在实施原则、惩戒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程序和纠纷解决等5个方面都不得抵触上位法[3]。

在法律制度中明确教师惩戒权,是对当前错误教育管理理念的拨乱反正,它充分保障教育惩戒中师生的合法权益,既能保证教育管理的惩戒有度,又有利于塑造学生的优良道德品质[4] 。

二、教育惩戒权的分类与比较教育惩戒权,通常是指学校教育中的惩戒权,按照实施主体来划分,主要包括学校的教育惩戒权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一)学校的教育惩戒权学校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对学生的违纪或者不规范行为实施的教育、批评、纠错行为。

学校的教育惩戒权是法律赋予学校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在学校中的体现,具有明显的公法特征。

学校的教育惩戒权主要包括中小学的教育惩戒权和高校的教育惩戒权。

1.中小学教育惩戒权。

中小学的教育惩戒权是教育领域的热门话题。

我国中小学频繁出现学生间乃至师生间的校园暴力事件,学校和教师该不该对犯错学生采取教育矫治行为,引起了人们对教育惩戒权的思考。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教育惩戒权本质内涵的不同理解,以及惩戒权立法的缺失导致了惩戒缺失和惩戒滥用同时并存的局面,中小学一线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极易陷入道德伦理的泥淖之中。

犯错受罚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意识形态,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

欧美发达国家注重以制定法律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通过教育惩戒的立法与实践,构建教育秩序。

如英国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措施有3个层面:政府颁布教育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制定学生行为准则;教师层面合理规范地执行惩戒措施。

法国中小学依照《教育法典》相关法令法规,通过教育惩戒的方式教化、规约和矫治学生的失范行为,从而引导教育良性发展[5]。

同期,美国的教育惩戒也成为强化学校管理、维护校规校纪、保障学校秩序的一种制度化的实践手段。

从法理分析来看,中小学教育惩戒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多年来我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现实困境在于: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教育惩戒权,缺乏可操作的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教育惩戒的实施可能会引发新的不公平。

教育惩戒须依规而行。

2017年2月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在国内首次以地方规章的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权,引发舆论热议。

调查表明,教育惩戒权“入规”为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所赞同,且对教师惩戒意向影响较大;破解教育惩戒权困局,既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教育惩戒的法律规范,也要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充分发挥管理规约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制作用[6]。

中小学教育实践中存在的不敢惩戒和滥用惩戒的两极乱象表明,有必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教育惩戒规章。

面对人民群众的期盼,我国开始在法律法规中对教育惩戒权做出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主要针对的就是中小学教育惩戒。

2.高校的教育惩戒权。

高校教育惩戒权目前还不是我国立法中的规范术语,各高校所规制的惩戒行为在范围上仍存有较大差别,无法达成概念共识。

传统观点认为,高校惩戒权是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基础的一种非对等性权力,这种权力排除了被惩戒人的人权保障及司法救济。

这种观点强调高校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权,但无法解释当前行政权、司法权对高校管理的干预和介入,也与我国依法治教的顶层设计有冲突。

因此,我们应在立足法治原则的基础上,重新检讨高校惩戒校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探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探讨高校惩戒行为的含义和法律性质及类型。

目前我国并无专门法律法规对高校教育惩戒的概念、性质进行界定,对惩戒的程序、救济制度也缺乏规定。

各高校对教育惩戒没有取得一致性的认识,高校管理中存在着教育惩戒不合法、迎合学生不敢惩戒、部分高校纪律处分过于严厉等现象。

近年来,高校学生考试作弊、打架、偷窃等事件频繁出现,学生违纪行为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等特点,这给高校的管理造成了重大影响。

一些高校出于教育管理的需要,制定了本校的若干规范和准则,对违反或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学生采取某些方式施以惩戒。

高校适当地运用教育惩戒,有利于严肃校纪,养成学生的规范意识。

但是,高校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尚存在缺乏法律制度保障、不合情理、缺少监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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