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高校处分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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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

学生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

学生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在教育领域中,学生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对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干扰,也对学生的成长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维护学校的良好环境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各个学校都建立了相应的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一、背景介绍学生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校园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旷课、迟到、打架等。

这样的行为不仅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人际关系,更可能导致学校内部的纷争和不和谐。

二、制度目的学生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变学生的不良行为,促使其认识到错误,并且通过适当的惩罚和教育重塑学生的品行,使其成为社会有用的人。

三、制度内容学生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分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道歉、留校察看、记过、记大过、开除等。

2. 补救措施:根据不同的违纪行为,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如参加道德教育课程、劳动教育、心理辅导等。

3. 公示与通报:将重大违纪行为公示并通报给学校全体师生,起到警示作用。

四、制度实施者学校的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一般由学校管理部门领导和教师共同参与实施。

学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制度并监督执行,教师则负责具体的处分与补救工作。

五、制度的运作过程制度的运作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方面,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违纪行为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及时掌握学生的违纪情况。

另一方面,学校需要制定明确的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公正和规范。

六、制度的影响学生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的实施对学校和学生都有一定的影响。

1. 对学校: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提高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2. 对学生: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不良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

七、制度的不足尽管学生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的实施对学校和学生都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程序不规范:部分学校在制度的具体实施中流于形式,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标准。

论高校学生的权利保护——从高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瑕疵说开去

论高校学生的权利保护——从高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瑕疵说开去

19 9 9年 发 生 的 田 永 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拒 绝 颁 发 毕 业
高校对违规违 纪学 生的纪律处分 涉及到实体与程 序
两 个 方 面 。从 维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角 度 看 , 学 生 的纪 律 对
证、 学位证 案在我 国行政法学领 域产生 了深远影 响 , 高校 治理中的法律问题 日益受到人们 的关注 。该案 中, 京科 北
授权 , 同时 又 是在 对 学 生 进行 白主 管 理 。 是 , 但 高校 对违 规 文章 编号 :
从 高校对学 生纪 律处分 的程 序瑕疵 说开 去
张 宝 元 (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江苏 连云港 2 2 0 ) 2 0 0 摘要: 普通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近年来争议颇多 的问题 , 普通高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程序存在 诸多瑕疵。从维护学 生的合法权益考虑 , 完善学生 申诉处 理委员会的职责与工作程序 , 确立对高校纪律处分 的司法
对 其 他 形 式 的处 分 的适 用 范 同则 未 提 及 。 以 理解 为在 学 可 校 的 自主 权 限 范 同 内 依据 校 规进 行 处 分 , 是 需 要 注 意 的 但


学生与高校彤成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同性质 的法 律关系决定着学生权利救济 的不同方式与途径 。高校与学 生的法律关 系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 , 高校与学生分 别 以事业单位法 人与 自然人 的身份存 在 , 在财产权 、 人身 权、 债权 、 知识产权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民事权 利义务 , 有平
在拥有较大管理 自主权 的高校 , 在处分违纪学生方面 同样 拥有较大的裁量权 , 而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在行使裁量权
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原则 与一般社会道德准则。《 规 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学校 给予学生 的纪律处分 , 应 当与学生违法 、 违规 、 纪行为的性质 和过错 的严 重程度 违

试析完善高校学生处分的救济方式

试析完善高校学生处分的救济方式

对学生的行为起到积极的约束作用 , 保证学校工作 的顺利进行 , 保证学生的健康发展。 ( )处分救 济 的含义 及其 必要 性 二
・ 2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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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上 的救济 是指通 过法 定 的程序 和途 径 裁决 社会 生 活 中的 纠纷 ,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使 人 获得法 律上 的补 救 。英 国有 一句 法律 谚语 :无 救济 就无权 利” [也 就是 说有 权利 损 害必 “ 。] 1
有救济 , 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 , 也称不上真正的法律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 , 如 果缺乏有 效 的救 济方式 使其 得到恢 复 和补 救 , 际上权 利无 { 正实 现 , 实 恕真 所谓 的权 利也 就成
了一 纸空 文 , 没有 任何 意义 。
在教育领域 , 高等学校是法律 、 法规的授权组织 , 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是法律、 法规授权 的 , 由行 政规章 确认 的 , 一定 程度 上具 有行 政权力 的特 征 。高校 与学 生 之间是 管理 者与 是 在
关 ■ 蜘 :高 校 学 生 , 分 l 济 方 式 处 救
新 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第五条第五款规定 : 学校 给予 的处分或者处理有 对
异议 , 向学 校 或者 教育行 政 部 门提 出 申诉 I 学校 、 职员 工侵犯 其 人 身权 、 对 教 财产 权 等合法权
益 ,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明文规定 了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 提 要通 过 申诉 的方式去获得救济 , 只有当学生 的人身权 、 财产权等受到侵犯才能提出诉讼 。根据高 等 学校 的管理 特点 、 学生 受处 分 的种类 以及 申诉 和 诉讼 两 种救 济 方式 目前 在 高校 的适 用 情 况, 笔者认为 , 应将 申诉作为高校学生处分的主要救 济方式 , 诉讼作 为申诉后的辅助性救济

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与制约——兼论受处分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

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与制约——兼论受处分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

作者简介 。 田翠英(9O 。 , 17一)女 山东省 阳信县人 , 州职业学院医学 来讲师, 滨 硕士 , 研究方向 。 教育法学 .罗履 宏(9 2 , 山 东省 济 17一) 男, 阳县人 , 滨州职业学院社科部法律教研室讲师, 法律硕士, 主要研 究方 向为比较法学、 育法学. 教

5 — 4
关键词 , 管理权 } 特别权力关 拳, 司法救济} 依法治校
中圈分类号 t 4 G67 文献标识码 t A


导言
近年来我 国高等教育实现历史性跨越 的同 时,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高校与 学生之间因校方管理行为所引发的诉讼案件频繁 发生, 使得高校与学生之 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审视 与检讨的焦点。20 年 9 1日《 05 月 普通高校学生 管理规定》 开始实施 , 高校 学生管理权进一步 细 化, 学生的权利义务与权利救济机制得以明确, 彰 显 了以人为本、 依法治校的理念 。但一段时期以 来, 囿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 我国教育行政 法学研究相对滞后 , 高校学生对处分决定寻求救 济 的法律规则严重缺 失, 致使高校学生管理权过 度膨胀 , 受处分学生的权利得不到及时地 司法救 济, 在高等教育体系 内部制造了学生与学校的紧 张关系 , 成为“ 依法治国下的一个隙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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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许可、 退学 、 开除、 学位之授予等。 对于这些事 分 。但该管理权曾一度膨胀 , 排斥司法审查 , 成为 项, 相对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 管理关系指权力人为 法治的真空。我国《 行政诉讼法 》 1 条规定 : 第 2 行 奖惩等决 达到行政管理 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 如军人、 公务员 政机关对行政机关 的工作人员的任免、 定, 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不予 及学生的服装规定 、 考试考核之规定、 住宿规则、 课余时间的生活管理等。这些措旆不属于行政决 受理 。 在司法实践 中,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往往 定, 对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该理论的优点在于当 被视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 不具有可诉性 , 司法 受处分学生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 涉及影 响相对人重要权利的事项时, 法院可以对 审查难以介入, 学生不能讨 回一个法律上的说法 , 校 之予以司法审查 , 有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 当涉 的司法救济 , 生矛盾不能得到最终化解 。 2 0 年重庆市某高 如 03 及对相对人权利影响较小的事项时, 院不能予 法 以司法审查 , 有助于行政 目的的实现 。 但该理论的 校两名大学生恋人因女方怀孕被学校勒令退学 , 而法院就以“ 学校处 缺点是不易界分“ 基础关系” 管理关系”“ 和“ 。重要 两学生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 分不是行政处罚 , 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由驳 回起 为 性理论” 由德国联邦宪法法 院在 2 世纪 7 年代 o o 20 审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案件中所创立。该理论认 诉 。 04年 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学生情侣在教室 为, 对予传统特别权力关系内什么样的事项应受 里拥抱、 接吻的亲昵举动被学校发现 , 学校依据该 两 司法审查 , 由该事项对共 同体和公民个人的意义、 校 学 生违纪 处 分 规定 给 予 两 人开 除 学 籍 处分 , 份量、 基础性、 深远性及其强度等 因素决定 , 无论 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 。 0 5 1 20 年 月两人起诉被 是基础关系还是管理关系, 只要相对人的权利被 以同样理 由被驳回。 限制与剥夺达到一定程度 , 相对人得 以寻求司法 从高校教学管理的实践来看 , 高校对违纪学 救济 , 有关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的各种权利 , 并不 生的处分依据大多是本校的 内部规则 , 高校管理 能单纯以其制度成立的目的在欠缺特别的法律规 内部规则是高校为了保证学校正常 的运行 , 针对 定下加以限制 , 原则上其权利限制必须有进一步 学生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依据和准则 。从应然的角 的法律上规定 , 亦即应适用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 度来讲 , 高校在制定管理规则时要依据有关法律 、 律保 留原则 2 L ] 法规或上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授权 , 不得越权制 对特别权力关系学说的修正体现了如下共同 定不该由其管理事项的管理规则 , 高校规则不得 意图; 赋予相对人权利救济, 可以诉诸法院, 允许 与上位法律 、 法规 的精神、 原则 内容相违背 。但从 司法介入 , 基本人权须得到保障, 公法人不能因处 实然的情况来看, 学校 内部规则从制定到执行、 从 于特别权力地位就剥夺相对人基本人权 , 法律保 内容到形式则繁杂无序混乱不堪 。主要表现在制 留等原则应得到遵守 , 公法人在某些方 面应受到 定校规的主体不适格 , 内容违法, 程序不当等。如 法律约束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在高校学生管 “ “ 。 田永案” 中北京科技大学的处分依据是本校处分 理中, 这种修正体现在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处分 条例中“ 凡考试作弊者, 一律按退学处理” 的规定 , 应限于达到教育 目的所必需的限度 内, 对于一些 这显然与《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足以改变学生身份并损害其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 规定 》 所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高校的 内设部 的侵害行为 , 学生可以寻求诉讼救济 。 特别权力关 门、 系部、 科室也随意制定各种量化标准 、 处分决 系学说的修正对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制约与受处分 定 、 处罚细则等 , 对受 教育者合法权益 的任 意限 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了理论支持 。 制, 令学生无所适从 , 出现乏范效应 。 滞后 , 关法律 法规 缺失 , 我 相 高校学生 管理权过度 膨胀 , 学生权利救济 的路径相 对挟 窄, 不利于 高等教 育的发展 和学生合法权利的维护 。有效制 约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 , 对受处 分学生 的权 利

完善高校处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完善高校处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20 年第 7期 08 ( 总第 25期) 0
旋哼探圣
E DUCATl ON EXPLORATI ON
No 7. 0 8 . 20 S r lN . 0 ei o 2 5 a
完 善 高 处 分 制度 ,保 护 学 生合 法权 益 校
潘 新 华
( 州师范学院 人文学 院 , 湖 浙江 湖州 3 30 ) 10 0
在 实施 处 分 行 为过 程 中 , 须 告 知 学 生 享 有 这 些 权 利 , 应 必 并
规规 章 的 范 围 。如未 通 过 英 语 四级 、 算 机学生能够行使这些权利。
二 、 善处 分 程 序 , 完 遵循 “ 程序 正 当” 则 原
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 , 形成 了对 法律法规的“ 位” 超 , 即与法律法规不符 , 导致 实体 的不公正。因此 , 学校不 能无 限制地提高其要求 , 否则 , 可能造成对学生权益 的严重侵 极
制不断加 以完善 , 实维护学生的合 法权益 。 切 关键词 : 高校 ; 处分制度 ; 学生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 :6 G4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02 8520 )7 0 9 —0 10 —04 (0 8O — 0 3 2 目的, 缘于何种理 由, 学校都 不能仅凭 自己制定 的内部违纪 处 分 条 例 剥 夺公 民 的受 教 育 权 。二 是 人 格 权 。人 格 权 是 指 主体依法所固有 的、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的、 为维护主体 的独 立人格所必 备 的权利 。人 格权 主要 包括 学生 的生命 健康 权、 名誉权 、 姓名权 、 隐私权等 , 些权利都是学生 的法定权 这
有关 学 历 、 位 的授 予 和 开 除 学籍 的 规 定 , 往 超 出 现 有 法 学 往

学校违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引发的法律维权手段

学校违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引发的法律维权手段

学校违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引发的法律维权手段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维护学校纪律和秩序,以保证学生能够良好学习。

然而,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学校有时也会存在违规处理的情况。

当学校的纪律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学生权益时,学生和家长可以采取一些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维权手段。

1. 知情权学校应当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包括违纪事实、处理措施和依据,以及相关的申诉途径。

如果学校未尽到告知义务,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要求学校提供书面处理决定的副本或相关证据来行使知情权。

2. 参与权学生和家长有参与独立调查、陈述申辩的权利。

学校违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学生和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有权提出辩护意见和陈述申辩。

如学校未给予参与的机会,学生和家长可以行使维权权利。

3. 申诉权学生和家长享有对学校处理决定的申诉权。

在学校做出不公正处理决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复查或撤销违规处理决定。

4. 仲裁与诉讼如果学生和家长对学校处理决定持续不满,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仲裁是指通过专门机构进行调解,解决纠纷;诉讼则是指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在此过程中,学生和家长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学校违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维权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维权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遵守法律程序。

学生和家长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维权权利,并主动收集相关证据,提供充分的材料支持。

同时,选择适当的维权路径也是至关重要的。

有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进一步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学校违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引发的法律维权手段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以及仲裁与诉讼等。

学生和家长在维权过程中应当了解自身合法权益,适时采取维权行动,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也应当注意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行使权利,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维权路径。

论高校处罚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论高校处罚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的 冲 突 原 因 及 表 现 20 0 5年 3月, 教育 部发布 了新的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管 理 规 定》 ,各 高 校 也 相
管理制度 的不尽 合理 , 更有学生对 自身权
利不完全正确的认识等。
11 .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导致 高校的管
理 有 法 难 依 或 无 法 可 依
了青 岛 滨 海 学 院 7名 学 生 凶 在 男 女 交 往 中 有 搂 抱 等 不 文 明行 为 而 被 校 方 开 除 。 校
多。如学生受教育权、 财产权等权 利如何 保障, 高校 的管理规 定和 方法 是否合法等 争议不断 出现 , 造成学生 与学 校之 问 的关 系紧张 , 甚至“ 对簿公堂 ” 。这 些冲 突现象 的本质是 高校 的权力 与学生 的权利 在运 行过程 中矛盾 的外 在表现 。因此 , 如何保 持二者 的平衡 并实现 良性互动 , 成 了高 便 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建设的重要内容。 1 .高校处 罚权 的行使与学生 权保障
看 , 的 矛 盾 冲 突 仍 然 不 断 出现 。 究 其 原 新 因 , 有 相 关 领 域 立 法 的 不 足 , 有 高 校 既 也
生权益 的侵犯 高校 处 罚权 行使 的 失范 是造 成冲 突 的另一个 重要 原因。高校 处罚权的失范主 要表现在 两个方面 : 一是 学校的校规校 纪 任意扩大法律许 可的 内容。 近年 来的学生 诉高校纠 纷案件 中, 质疑 高校 内部规则合 法性 的声音 不断 出现 , 这使得 原本被视为
校 高 度 自治权 却缺 少监 督 等 缺 点 。 1 . 校 处 罚权 行 使 的 失 范 造 成 对 学 2高
主管理权 的… 部分 。 高校 自主 管理权是在 我 嗣教育 体制改革过程 中, 公立高校 为摆 脱过 多 的政府行 政干 预而 提 出的权 力 主 张 。其 目的是为 丫能够 自由的管理 学校 、 自主 的处 理学校 内部事 务、 小限度接 受 最

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路径

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路径

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路径大学生诉母校的案件很多,诉讼结果各不相同,学生受教育权难以救济,我认为这类纠纷从本质上反映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对抗。

因此,我选择这个研究主题通过分析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表现以及产生冲突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措施。

标签:高校处分权;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解决路径一、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表现(一)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身份权的冲突。

大学生身份权指大学生拥有所在高校的学籍、在所在学校学习、生活并取得学习成功的权利。

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身份权的冲突指高校对大学生身份权的剥夺,主要是指当学生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时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改变其受教育者身份、剥夺其受教育权的处分。

(二)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的冲突。

一些高校对学生学位论文的评价没有制定规范、严格的标准,也没有成立专业的论文评审小组,对学生论文的评价带有随意性,轻易决定学生论文的优劣以及合格与否。

另外,有些学校对学生制定的评价标准过于严苛,仅仅因为一些小错误就记录到学生档案中并跟随学生的一生,影响学生今后的职业发展,这对学生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三)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获得毕业证学位证书权的冲突。

一些学校为了提高学生培养的质量以及提高自身的声誉,对学生毕业条件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有些高校规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考试如果毕业时拿不到英语四级证书毕业就不授予其学士学位,一些高校督促大学生在校期间认真学习英语和考取一些证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考试是教育部高等教育组织的考试,并不是大学教学大纲里所规定的教学要求对学生做出这些规定着实不合理。

二、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原因(一)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处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高校具有自主管理权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学校自己制定的,对学生违反学校制度的惩罚形式和轻重带有随意性,而且有些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较严格本是小错误却因维护学校的纪律加以重罚的情况很多,而有些学校对学生严重违纪行为比较宽容处罚较轻,这对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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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 被告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 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 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 生水平。 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 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 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原告诉讼请求 1.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5.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
96年3月,原告学生证丢失,同年9月,被告为 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每年均收取田永的教育 费,为其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 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 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 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 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 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 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被告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问题一: 高校因管理与学生发生的关系属于哪类法 律关系? 高校是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授权,代表教育 行政部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因此学校的管理行 为应当属于行政管理行为。

高校不是行政机关。但颁发毕业证、授予
学位、学籍管理等履行法律授予的行政职 权,与学生在管理领域处于不平等地位, 发生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关系。
法院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颁 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 行审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 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 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讨论--下列个案处分恰当吗?
• 学生潘x x,体育科学学院2005级学生 ,2007年6月24日下午在大学城校区进 行的2005级《大学英语》考试中,将试 卷传递给2005级李x x同学抄袭。经认 定,属考试作弊。由于潘在2005- 2006学年第2学期因为《田径理论》课 程考试夹带资料,已经于2007年2月受 到过严重警告处分,拟给予开除学籍行 政处分。
应对高校处分 的权利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 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 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2005年3月
相关法律法规: – 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 – 学位条例


3.学生成绩单, ——原告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 4.加盖学校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学校已经承认田永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
? ?
本案的关键
1.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
2.处分程序是否合法? 处理决定未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 送达,未听取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剥夺申辩权利!
案例1-
青岛滨海学院因搂抱牵手开除7名 学生引起质疑
( 2007年10月16日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 近日,一署名“霓裳羽嫣”的网友在青岛新 闻网挂出了青岛滨海学院处罚学生的通报,通 报中写道,学校查处了11起男女生交往的不文 明行为,这些学生分别因为在操场搂抱、在公 寓楼前搂抱、在长廊中互相依偎、在行政楼前 坐得很近、女生坐在男生腿上等身体接触“问 题”被处罚,学院作出了7人开除学籍、8人留 校察看、6人记过处分的决定。
涉 及 法 律 问 题
《教育法》第21条:“经国家批准设立 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22条:“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 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 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 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
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申委应当由学校负责人(主管监察校领导、 监察处长任正副主任)、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 代表、学生代表(学生会主席)组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
• 学生刘x x、邓x x,体育科学学院 2005级学生,2007年6月25日上午在 大学城校区进行的2005级《教育信息技 术》考试中,使用手机相互传递考试信 息。经认定,属考试作弊,拟给予两人 开除学籍行政处分。
• 学生卢x x、魏x x,化学与环境工程学 院2005 级学生,2007年6月26日上午 在大学城校区进行的2005级《高分子化 学》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并在考 试时各自多次查看手机上信息。经认定 ,属考试作弊,拟给予开除学籍行政处 分。
• 青岛滨海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看过帖子后证实 ,帖子上的内容是学校上学期发出的通报,受 处罚的学生都是上一学年中,男女交往行为过 分的学生。该校院长办公室的一位老师介绍说 ,从严治校是校方的一贯作法,每年都会有开 除学生的事情发生。“学校的规定明确写进了 招生简章,无论是开除还是记过处分,都是严 格按照规定作出的。学校之所以如此严格管理 ,是因为一部分学生的举动的确太过分,会影 响到更多的学生,如果处罚一个学生,可以换 回学校的正常秩序,那么校方必须这么做。”
问题二: 司法介入是否破坏高校自治权?换言之 ,法院是否该受理此类案件? 既然学校的管理行为属于被授权的行政管 理行为,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决定,就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应受理此类案件。

学生与学校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弱者地 位,法律应倾向于弱者保护的法律价值与精 神。 司法救济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 道屏障 。

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1.被告为田补办的学生证、学籍注册。 ——使原告具有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
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 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 SIC语言证书、实习单位 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 ——原告在学校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 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
第53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54条 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旧:“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
引言
• 一些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措施(校规)自觉不自 觉地侵犯学生的各种权利。 • 从人身权到安全权、情感权、隐私权、交往权 ,到精神或物质上的要求权、诉求权,到奖学 金、助学金、评优的知情权,再到陈述权、申 辩权,等等。这些权利往往容易被忽视和侵犯 如:禁牵手、接吻;同居、怀孕要开除;安装 监视器;夜巡隐秘角;取消毕业证或学位证不 听证,等等。
• 严某认为,学校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既 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在做出处分决定过程中 履行规定的处分程序,侵害了她对行政处分应 有的知情权、申诉权和申辩权。因此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北京某大学对 她的处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审核事实,做出 与事实相当的的处理决定。
•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严某因对北京某 大学做出勒令其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 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 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 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应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因此,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严某的起诉。(来源:新华
问题四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哪些程序?
总要求: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
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问题三 对学生作出退学决定或开除学籍处分应慎重。
“小法不得触犯大法”,校规校纪不应与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回顾法理学中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关系) 教学视频:都是亲密惹的祸.avi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退学、处分的规定
第27条 应予退学的情形: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 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旧:精神病、癫痫 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 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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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 • • 什么情形应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行政处分有何程序? 当事人有要求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吗? 司法部门是否要给予学生法律救济?
• 这专题就是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田永状告母校案及其法律思考
原告∶田永,男,北科大物理化学系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校长
案由:原告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 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 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
不服处分告学校,法院不受理
• 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女学生严某在参加 学期未的《资产评估》课程考试中,被监考老 师发现她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并 予没收。据此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 劣。此外,学校还认为严某有过打架行为,于 是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 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给予任 何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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