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路径
浅析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

( ) 一 高校 惩戒权 的界 定分析
空间 , 另一方面受传统理论影响② 教育立法 的缺失 ,
高校惩戒权是指高校为了教育和管理 目的, 以及司法救济的弱化 , 依 学生的受教育权面临着被侵 据教育法律或其 内部管理规 章对有违法违规 违纪 害的危险。随之而来的是二者之间频繁的冲突和一 行为的学生单方施以惩戒 的权力① 。高校惩戒权的 波又一波的学生诉母校案件。 ( ) 一 实体规 则的缺位 是 引起 冲 突的根 本原 因 存在 , 面基 于高校 自治 的需求 。 一方 另一 方面 为 了维 护教学秩序。对于学生违反规章制度或有损集体利
王 胜利 , 洁 王
( 南开大学 法学院 , 天津 3 0 7 ) 0 0 1
摘 要 : 大学校 园这样一个特殊的小社会、 在 大世界 中, 大学生以受教育权被侵犯诉母校的不当惩戒纠纷在不断地上演
着, 文章分析 了高校惩戒权和大 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原 因, 试图以最 大限度的保护 学生受教 育权为考量基点 , 着重规
2 校及其内部机构违法规制 高
的范围 , 但是受德国传统 “ 特别权力关 系” 理论影 响, 我国司法机关往往将学校对学生的惩戒看成是
由于上位法的缺失 ,很多涉及学生实体权利的 “ 内部管理行为” 而不纳入司法审查‰ 内容都是 由高校 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确认下来 的。 对于学生受到高校惩戒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 高校内部规章作为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 既是保障 “ 特别权力关系” 理论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摒弃。如美 学生受教育权更好实现的必要手段, 也是最容易侵 国认 为对于 学校做 出 的纪律 处分 , 入 司法 审查 的 纳 犯学生权利 的领地 。高校惩戒 权权限不 明, 规制与监 范 围嘲 日 ; 本允许公立学校学生受到开除学籍、 退学 督机制的缺乏彳 容易造成高校违法规制。 艮 下阶位主 等处分时, 可以提起诉讼。 德国也认为学校校规作为 体超越了上阶位主体的权限, 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 强制行使用的公务法人使用规则, 若影响学生的身 致甚至相抵触 。 如对 学生 违纪行为进行 罚款 、 向学生 份, 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圈 。台湾司法院也对此作出 收取“ 就业违约金” , 等 部分高校在无任何法律规定 的精辟 的法 理 阐述 :各 级 学校 依 有关 学 籍 规则 和 “ 和授权的情况下, 竟然 自行设立处罚规定 , 堂而皇之 惩 处规定 , 生所 为退 学和类 似之处 分 行 为, 以 对学 足
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解析

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解析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的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层次不断提高,办学方式不断创新,高校涉校矛盾冲突也日趋复杂。
涉校矛盾冲突不仅仅是个别事件的处理,更是涉及教育理念、管理体制、社会环境等多方面问题。
解决高校涉校矛盾冲突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教育手段和管理手段,逐步形成一套有效的解决机制。
本文将对当前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和对策建议。
1. 多样化的矛盾冲突类型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呈现多样化的类型,主要包括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矛盾、学生与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教师与教师之间的矛盾、管理人员与教师之间的矛盾等。
这些矛盾冲突主要源自学生的学习、生活、情感等方面的需求,也与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权益相关。
而高校本身的管理体制、教学资源、社会风气等方面也会引发矛盾冲突。
2. 矛盾冲突的表现形式矛盾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言语冲突、暴力冲突、经济利益冲突等。
学校内部的言语冲突主要表现为师生间的言语不和、学生间的言语冲突等,严重者还会演变为暴力冲突。
而在教学资源、学术评价、奖学金分配等方面,经济利益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3. 矛盾冲突的深层次原因矛盾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源自学生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自身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而教师的教育观念、教学能力、职业发展等也会影响到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学校文化建设、权力运行等也是矛盾冲突的深层次原因。
社会风气、政策法规等也会对矛盾冲突起到间接影响。
1. 健全法律法规对于一些严重的矛盾冲突事件,需要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涉校矛盾冲突的法律监管力度。
也需要对高校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更新,加强对学生和教师的管理力度,规范学校内部的秩序。
2. 加强沟通和协商高校涉校矛盾冲突的解决需要加强学生与教师、教师与管理人员、学生与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通过加强沟通,了解各方需求和利益,尊重不同意见,协商出一种对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案,使各方能够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论高校处罚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管理制度 的不尽 合理 , 更有学生对 自身权
利不完全正确的认识等。
11 .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导致 高校的管
理 有 法 难 依 或 无 法 可 依
了青 岛 滨 海 学 院 7名 学 生 凶 在 男 女 交 往 中 有 搂 抱 等 不 文 明行 为 而 被 校 方 开 除 。 校
多。如学生受教育权、 财产权等权 利如何 保障, 高校 的管理规 定和 方法 是否合法等 争议不断 出现 , 造成学生 与学 校之 问 的关 系紧张 , 甚至“ 对簿公堂 ” 。这 些冲 突现象 的本质是 高校 的权力 与学生 的权利 在运 行过程 中矛盾 的外 在表现 。因此 , 如何保 持二者 的平衡 并实现 良性互动 , 成 了高 便 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建设的重要内容。 1 .高校处 罚权 的行使与学生 权保障
看 , 的 矛 盾 冲 突 仍 然 不 断 出现 。 究 其 原 新 因 , 有 相 关 领 域 立 法 的 不 足 , 有 高 校 既 也
生权益 的侵犯 高校 处 罚权 行使 的 失范 是造 成冲 突 的另一个 重要 原因。高校 处罚权的失范主 要表现在 两个方面 : 一是 学校的校规校 纪 任意扩大法律许 可的 内容。 近年 来的学生 诉高校纠 纷案件 中, 质疑 高校 内部规则合 法性 的声音 不断 出现 , 这使得 原本被视为
校 高 度 自治权 却缺 少监 督 等 缺 点 。 1 . 校 处 罚权 行 使 的 失 范 造 成 对 学 2高
主管理权 的… 部分 。 高校 自主 管理权是在 我 嗣教育 体制改革过程 中, 公立高校 为摆 脱过 多 的政府行 政干 预而 提 出的权 力 主 张 。其 目的是为 丫能够 自由的管理 学校 、 自主 的处 理学校 内部事 务、 小限度接 受 最
论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

程序等方面规 范 、 约高 校学 生处 分权 ; 制 完善 教 育立 法、 明确受 教育权 的可诉性 等 方面保 障 、 拓展 受 教育
权。
二 、 范 、 约 高 校 学生 处 分 权 规 制
相 对 于 受 教 育 权 , 校 学 生 处 分 权 显 然 是 一 种 高
觉 。因此 , 应进一 步完善 《 育法 》 确定 高校 对学 生 教 ,
第 9卷 第 5期 21 0 0年 1 0月
邵 阳学 院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n/o hoagU iesy Sc l c neE io ) ora f ayn nvri ( oi i c dt n S t aSe i
V0 . No 5 19 . Oc . 0 O t2 l
在 的 问题 。缺 乏 正 当程 序 或 程 序 存 在 瑕 疵 往 往 也 成
高校学生处 分权 的司法 审查 不仅法 理上 是可 行 的, 实践中也是必要的 。高校处分 权的司法审查具 有
宪法和法律依 据 , 回应 了现实 的要求 , 符合 国际 法 也
律 的 发 展趋 势 。
为学生状告学 校的理 由。法谚 云 : 程序 是法治 和恣 “ 意而治 的分水 岭” 。正 当程序就是一种 “ 超权力” 的机
进 行 处 分 的权 限 , 于 确 需 剥 夺 或 限 制 受 教 育 权 的条 对
件、 情节 、 程序要 明确作 出规 定。凡法律效 力低于《 教
“ 力” 权 。权力具有 非平 等性 ( 单方 面性 ) 扩张性 、 、 整
育法》 的规章制度不得就高校 学生处分权作 出与之相
冲突的规定 , 否则无效 。
● 法 律 研 究
论 高 校 学 生 处 分权 与 学 生 受教 育 权 的平衡
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对策

20 0 6年 8 月
Au . OO g2 6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 a o hnqn ‘ cn l yadB s esU ie i ( oi ce cs dt n or l f ogigF hoo n ui s nvrt Sca Sine io n C e g n sy l E i
秩序, 实现教育目 的。
分的 犯, 者 间 冲突 有发 造 侵 两 之 的 时 生。 成这一 主 现象 要有以 下 受 育 是 受 育者 法 教 权 指 教 依 享有的 文 育, 动 术 几点 接受 化教 劳 技 原因: 教 及 他 面 育的 。 教育 是现 权的 育 其 方 教 权利 受 权 代人 重要内 容, ( 实体规范的 一) 缺陷 是一项法定的 基本权利。 《 我国 宪法》 _ 第4条和《 6 教育法》 条 第9 1教育 、 法律法规的 滞后与 阙如 第1 都 定了 中 人民 款 规 “ 华 共和国 享 教 权 。 公民 有受 育的 利” 新 审视我国 立法, 不难发现, 教育法律法规中授权性条款较少, 《 定 第5 还针 校 生的 教育 容 具 规 包 规 》 条 对高 学 受 权内 作了 体 定, 且 为 则 倡 性的 育宣 义务 止 款较多 如 多 原 性 导 教 言, 性禁 性条 。 总 括( 参 教 教 划安 各项 , 用教 教学 ; 一) 加 育 学计 排的 活动 使 育 资源 条 于 权利 规定 另 ( 参 社 服 勤 助 在 组织, 加 团 及 娱 共6条的 高 教 法 中 二) 加 会 务, 工 学, 校内 参 学生 体 文 9 《 等 育 》 仅有6 是关 学生 的 。 些法 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无法指导实 体 活 ( 申 奖学 助 金及 学贷 四 在 想品 有一 规因 育等 动; 三) 请 金, 学 助 款( ) 思 的 。 二, 乏保 生 权利的 障学 具体 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 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际 作 成 校 理中 盲区 其 缺 工 造 学 管
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平衡思考

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平衡思考于志娜;刘绍芹;杨学丽【摘要】For university effective management, the university would have to choose this disciplinary right, but when the universities use the disciplinary right, they should insist on the people - oriented principle and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guarantee the students have the right to know, introduce the due procedure into the school.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straighten out the relation between complaint and litigation, and perfect administrative relief channel after complaint.%高校为实现大学有效管理会选择处分权,但高校行使该处分权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保证学生充分享有知情权,并将程序正当引进校园,同时理顺申诉与诉讼的关系,完善学生申诉后的行政救济渠道也尤为必要。
【期刊名称】《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2页(P37-38)【关键词】处分权;受教育权;冲突;解决路径【作者】于志娜;刘绍芹;杨学丽【作者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大庆163319;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大庆163319;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大庆16331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7高校在教学管理中经常因处分权的行使与学生受教育权发生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确实存在矛盾,有待深入探讨并加以解决。
“鱼与熊掌”兼得的争仪——论高校行政管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受教育权是公 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 高校行政管理权则是教学 自由 和学术 自由的必然逻辑与需要, 因而两者都 具有合法性与正 当性 , 应
当 予 以同 等保 护 而 , 凡 权 利 都 面 临着 被侵 害 、 抑 制 的危 险 , 然 大 被 权
权( 籍 权 ) 我 国政 府 于 2 0 学 。 0 2年 取 消 了对 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高 校 考 生 年 龄 和 未 婚
中图 分类 号 : 6 7 G 4
19 9 6年初,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 辩 和系学位评 定委 员会 的审批后 , 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查 , 报 北 京大学学位评定委 员会认为赞成未过半数, 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 位, 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19 9 9年 9月 2 4目刘燕文 向北京市海淀 区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将北京大学推上被告席 。9 9年 l 19 1月 1 9 日和 1 9 9 9年 l 2月 l 7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 审理此案, 并于最后一次 开庭 中当庭宣判北大败诉 : 撤销北京大学不授予刘 博士学位的决定,
法》 高等教育法》 《 《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 学生管 理规定》 等法律规范并没有作 出明确规定。在 国家提供规则不足的 ) 空间里, 高校根据其 自治权, 为了教育管理 的需要, 自行制定的规章 在
责 令 北 大 重 新审 查 并 作 决 定 , 令 北 京 大学 在 判 决 生效 后 两个 月 内向 责
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
19 9 6年 2月 2 日,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田永 在 参加 电磁 学 课 9 北
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与协调

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与协调在高校内,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存在着矛盾与协调。
教育管理权是高校管理者行使的管理职权,包括规定教学大纲、学分制、教学计划等。
而学生权利是学生在高校内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学习权、言论自由、组织自由等。
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在高校内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育管理权对学生权利的限制。
教育管理者在制定管理政策时,可能会对学生的言论自由、组织自由等合法权利进行限制。
例如,高校会规定学生不得组织某些类型的社团,或者禁止学生在校内张贴一些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海报。
这些规定可能会对学生的自由表达形成限制,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
其次,学生权利对教育管理权的挑战。
一些学生会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发起抗议集会、组织罢课等行动。
这些行动可能会直接挑战教育管理者的权威,加剧双方的矛盾。
最后,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在实践中的冲突。
教育管理者在制定教学计划、考试安排等方面可能会忽略学生的个性和特殊需求,造成学生的不满情绪和压力。
例如,学生可能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延期毕业,但高校的教育管理政策不允许,这会导致学生与教育管理者之间的冲突。
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在高校内不可避免,但双方也需要相互协调,以实现和谐发展。
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协调:首先,建立高校内部的民主管理机制。
教育管理者应该与学生代表合作,共同制定、调整管理政策,以充分考虑学生的声音和利益。
其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培训。
高校可以在学生入学前和在校期间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管理与学生之间的摩擦。
最后,加大高校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高校管理者应该在制定管理政策时充分考虑学生的意见和需求,向师生公开透明地解释管理决策的原因与依据,以增强教育管理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在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中,教育管理者和学生应该相互理解、尊重,同时也应该积极探索协调发展之道。
只有在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教育管理与学生权利的良性互动与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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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路径大学生诉母校的案件很多,诉讼结果各不相同,学生受教育权难以救济,
我认为这类纠纷从本质上反映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对抗。
因此,我选择这个研究主题通过分析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表现以及产生冲突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措施。
标签:高校处分权;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解决路径
一、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表现
(一)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身份权的冲突。
大学生身份权指大学生拥有所在高校的学籍、在所在学校学习、生活并取得学习成功的权利。
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身份权的冲突指高校对大学生身份权的剥夺,主要是指当学生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时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改变其受教育者身份、剥夺其受教育权的处分。
(二)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的冲突。
一些高校对学生学位论文的评价没有制定规范、严格的标准,也没有成立专业的论文评审小组,对学生论文的评价带有随意性,轻易决定学生论文的优劣以及合格与否。
另外,有些学校对学生制定的评价标准过于严苛,仅仅因为一些小错误就记录到学生档案中并跟随学生的一生,影响学生今后的职业发展,这对学生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三)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获得毕业证学位证书权的冲突。
一些学校为了提高学生培养的质量以及提高自身的声誉,对学生毕业条件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有些高校规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考试如果毕业时拿不到英语四级证书毕业就不授予其学士学位,一些高校督促大学生在校期间认真学习英语和考取一些证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考试是教育部高等教育组织的考试,并不是大学教学大纲里所规定的教学要求对学生做出这些规定着实不合理。
二、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原因
(一)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处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高校具有自主管理权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学校自己制定的,对学生违反学校制度的惩罚形式和轻重带有随意性,而且有些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较严格本是小错误却因维护学校的纪律加以重罚的情况很多,而有些学校对学生严重违纪行为比较宽容处罚较轻,这对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甚至有些学校制定的管理规定
过于严苛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在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中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
(二)高校处分程序方面存在缺失没有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高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时往往没有正当程序,处理程序过于简单。
即当学生违反学校的某项规章制度时学校要求违纪学生做出检查,然后学校有关部门就根据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做出处分并张贴处分结果。
根本就没有调查收取证据、听取学生的申辩甚至许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往往不公开,有时学生甚至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错就被处罚了。
学生也没有申辩的机会只能无条件服从学校的处分决定。
(三)大学生受教育权救济途径少且不畅通。
现在大学生权利救济主要有两个途径分别是校内救济和校外救济。
校内救济即当高校学生对其所受到的处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内部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校外救济,即当学生经过申诉后仍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再申诉。
对于校内救济许多高校虽然制定了有关学生的申诉制度但是申诉制度过于简单、粗略、可操作性不高而且往往是表面工程,对学生的申诉敷衍了事不会去真正施行。
对于校外救济学生诉高校违法行使处分权的案件大多数没有成功都被法院以不予受理或驳回由此看出,学生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中无法通过可行的救济途径得到保护。
三、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一)在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做到正当程序原则。
首先,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公开以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即告诉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而不应该随便就给予学生处分;其次,给予学生申辩的机会充分听取学生对事实陈述以保证学生对处分事实的质疑权、申辩权、和确认权;还要实行听证制度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应当听取学生代表和学校专家的意见,同时施行回避制度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时相应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最后,应建立告知制度即学生申诉和复议无效后把最终的处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告诉其不服处分的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时效。
(二)健全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首先,应加强大学生申诉制度的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当建立专门的独立的申诉机构并且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教育立法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有关大学生申诉的法律法规明确申诉主体、形式、范围。
保证教育行政申诉的公平正义、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诉讼机制。
最后完善教育仲裁制度。
(三)堅持有限的司法审查来对高校处分权进行法律监督。
对于高校做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为了尊重学校的自主管理权有限的司法审查应该仅限于程序上的审查。
这样一个有限的、适度的司法审查能够对高校处分权进行监督既能实现高校管理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又能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减小学生因受不公正处分受到的损失。
结论
总之,要解决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首先最重要的是高校要依法治校对待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处分适当最大限度地降低学生因受处分受到的损失。
其次,高校还应当制定合理合法的校规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坚持正当程序原则。
再次,要健全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机制坚持有限的司法审查来对高校处分权进行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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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尹力.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报),2002(2).
[3] 郝文景.浅论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受教育权的平衡[J].教育教学论坛,2017(12).
[4] 张钰.引入正当程序理念完善高校学生处分程序[J].当代继续教育,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