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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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法制化

浅谈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法制化
第 5卷 第 5期
2 0 1 3年 1 O月
高 校 辅 导 员 学 刊
囹 学 生 管 理
口 学 生管理
浅谈 高校 开除学籍处分权 的法制化
贾佳
( 安 徽 职业 技 术 学 院 化 工 系 , 合肥 2 3 0 0 1 1 )
摘 要 l近 年 来 , 学 生诉 高校 的案例 增 多 , 多 以开 除 学籍 处分 为诉 讼 案例 , 追 究其根 源是 高校 在 行使 开 除 学籍处 分权 的制 定行使 中缺 乏法律 依 据 。 虽然 高校 对 学生 拥 有 绝对 的 管理 权 , 但
( 二)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权 的 性 质
重, 应酌 情给 予其 他处 分 , 故判 决撤 销被 告河 南师 范 大学 的处 分决定 。一审判 决 后 , 被 告不 服上 诉 , 二 审判决 驳 回上诉 , 维 持原 判 。 2 0 1 1年 6月 1 8日, 英 语 四级 考 试 时 郑 州 航 空工 业管 理 学院学 生 肖某使 用 电子橡 皮 欲查 看答 案 时被监 考 老师抓 到 , 学校 给予 开 除学籍 处分 , 肖 某 申诉无 果 , 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据法 院一 审
判决 , 学校 在 没有 给 学 生 申诉 机会 就 直 接 下 达 处 分, 程 序上 存 在违规 , 故 撤销 对 肖某 开除 学籍处 分
的决 定 。
于学 生管 理甚 至赋 予处 罚 的权 利 才能使 受 教育者
在学 校 的统一 安 排 下从 事 相 关 活 动 , 维 持 校 园正 常秩 序 。学校 在管 理大 学生 时拥 有广 泛 的 自由裁 量权 , 完全 有权 依 照 学 校 内 部规 章 制 度 对 学 生权 利 进 行 限制或 剥 夺 , 甚 至从 根 本 上 改 变 学 生受 教

高校纪律处分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高校纪律处分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施处分 的权 力 , 但对如何处分违纪学生则没有 明示 , 门规 部
糊 的词 , 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具 体标准 , 又 这样就给学
校预 留了自由裁量的余地 。 () 4 行为时限的 自由裁量权 。如 学生违 纪行 为被发 现
后 , 时给予处分 , 何 何时作 出处分决定 , 分决定何时送 交 处 被处分学生 , 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备 案 , 何 都没有规定具 体时限 , 明在这些 方面都 归于学校 自由裁量。又如第 八 说
违纪后受到何种处分 , 学校有 自由裁量权 。 () 2 事实定性 的 自由裁量 权。学校对 学 生行为 性质 的
指学校根据法律 法规的授权 , 针对违纪 的学生 , 自由选择而
作 出公正合理 的处分决定的权力。它包 含如下内容 :1 这 () 种权力是法律法 规授予学 校的权力 ;2 行使此项权力 必须 () 合法合理 ;3 学校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可根据 自己的意 志和 () 判断作 出选 择 ; 4 这 种权 力可使 学 生 的权利 和义 务发 生 ()
度 的内涵和适用 范围加 以解释、 补充 , 为纪 律处分 自由裁 这
自由裁量权 的存 在有 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 () 1 自由裁量权是法治 发展 的必 然趋 势 。在 相 当长一
变化 。
认 定有 自由裁量 的权力 。如《 规定》 四十二条 , 第 学生“ 不得
从 事或者参 与有损大学 生形象 、 有损 社会 公德 的活动” 学 , 生 的行为是 否属“ 有损” 没有列出客观衡量的标准 , 校对 , 学 是否“ 有损 ” 性质的认定就有较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3 情节轻重认定 的 自由裁量权 。《 规定》 中有几 处“ 性
中 图分 类号 :4 0 8 G 0— 5 文献标识码 : A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现在的中国公立高校中,学术不端现象泛滥。

学术不端行为指的是指学生以及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道德准则、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学术不端现象对高校有极其恶劣的影响,对公共道德、学术道德以及学术秩序的破坏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给学校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危害了正常的治安秩序,干扰了教学秩序与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必须采取根治措施,加强学术道德的教育,进行严厉的处分。

一、案例分析1、案例一:2016年3月,某著名高校发现,一枚叫李某的大学生,在某一项实验过程中,私自调整实验设备,拔掉一台实验机器的插头,使实验损坏,经核实属实。

学校给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拒绝复学。

2、案例二:2015年7月,在某著名高校,有一名叫张某的大学生,在教室上言行不当,影响到了其他同学的学习,学校给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

二、公立高校处分权的分析1、公立高校的处分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赋予,学校只是执行有关规定,在学业和行为规范上,统一实施校外人员不能干涉。

2、公立高校处分权应该以学生行为权利为基准,坚持学校纪律,维护学校秩序,采取处分的理由合理,程序公正,处分程序得到学校层面的监督,处分判决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有效空间承认,从而有利于学校保持秩序,遏制学术不端等问题。

三、公立高校处分权的对策思考1、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引导教师坚持学术道德以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引导教师以优良的精神状态从事教学活动,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和谐的教学氛围。

2、加强教育管理。

加强教学管理,强化教师的教学督导,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预防和发现机制,对学习进行实时督促,对学生的学习与考试情况实行监督和追踪,及时发现学术不端行为,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维护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

3、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生处分机制。

学校应根据学生案情,针对学生行为特点,采取有效的处分措施,开除学籍等,以此来激励学生遵守行为规范,有效禁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论高校学生的权利保护——从高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瑕疵说开去

论高校学生的权利保护——从高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瑕疵说开去

19 9 9年 发 生 的 田 永 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拒 绝 颁 发 毕 业
高校对违规违 纪学 生的纪律处分 涉及到实体与程 序
两 个 方 面 。从 维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角 度 看 , 学 生 的纪 律 对
证、 学位证 案在我 国行政法学领 域产生 了深远影 响 , 高校 治理中的法律问题 日益受到人们 的关注 。该案 中, 京科 北
授权 , 同时 又 是在 对 学 生 进行 白主 管 理 。 是 , 但 高校 对违 规 文章 编号 :
从 高校对学 生纪 律处分 的程 序瑕疵 说开 去
张 宝 元 (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江苏 连云港 2 2 0 ) 2 0 0 摘要: 普通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近年来争议颇多 的问题 , 普通高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程序存在 诸多瑕疵。从维护学 生的合法权益考虑 , 完善学生 申诉处 理委员会的职责与工作程序 , 确立对高校纪律处分 的司法
对 其 他 形 式 的处 分 的适 用 范 同则 未 提 及 。 以 理解 为在 学 可 校 的 自主 权 限 范 同 内 依据 校 规进 行 处 分 , 是 需 要 注 意 的 但


学生与高校彤成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同性质 的法 律关系决定着学生权利救济 的不同方式与途径 。高校与学 生的法律关 系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 , 高校与学生分 别 以事业单位法 人与 自然人 的身份存 在 , 在财产权 、 人身 权、 债权 、 知识产权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民事权 利义务 , 有平
在拥有较大管理 自主权 的高校 , 在处分违纪学生方面 同样 拥有较大的裁量权 , 而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在行使裁量权
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原则 与一般社会道德准则。《 规 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学校 给予学生 的纪律处分 , 应 当与学生违法 、 违规 、 纪行为的性质 和过错 的严 重程度 违

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合法权利保护问题——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最终裁定权的探讨

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合法权利保护问题——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最终裁定权的探讨

感、 最纷 繁的 问题 。 别是 高校 在行 使 自主 管理 权 特 的过程 中, 导致受教 育者 资格丧 失而 引起 的法 律纠 纷 构成 了学校 和学生 之间 的焦点问题 。 这不仅 关系 到高校 自主 管理权 的合法性 与合 理性 的判 断 , 而且 关 系 到在校 学生 的合 法 权利 在 教育 过程 中能否 得 到有效保护 。因此 , 理兼顾 两者 的“ 合 临界 点 ” 以实
同时也受 有关规章制度 、 纪律 的约束与管 理 。 其二 ,
学生 合法 权益 和扩 大 高校 自主权 方面 出 台了 一 系 列令人瞩 目的新规 定 。 在高 校管理实践 中仍 然不 但
可避 免地 出现 了高 校学 生 管理 权 与在 校生 权利 间 的矛盾 冲突 。 学校 对学 生的管理是 高校管理 中最敏
学 校纪律 等原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 () 3具有校方单方面性执行 , 非学生 自愿性要求 。 ( ) 于学校 纪律处分 中最严厉 的惩戒手 段。 4属 () 5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 学校 只发 给学习证明。 二、 高校在实施 “ 除学籍处 分权 ” 开 过程 中强制 性剥 夺学生 受教育权 引发 学生 与学校 的 纠纷案 例
举 隅
施 细则。 法 院认为 , 除学籍 处分是对 学生违规违 纪处 开
分 最严 重的一 种 , 因此 , 大学在对 学生 作 出该处 分
时应 做到事实 清楚 、 程序合法 , 校方 无 法证 明其 但 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 了相 应的程序 , 也不能证 明其 在
20 05年 9月 1日我 国实施 的新 《 普通高 等学校 学生 管理 规定 》 立 了依 法 治校 的新规则 , 保护 确 在
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 。” 新生入 学后 , “ 学校在三个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以《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在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公立高校开除学籍这一处分权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对于这一处分权,学者们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其可以增进学校遵守纪律的责任感;反对者则认为其存在判断的不公正的问题,也阻碍了学生的发展。

为了解这一案例,此文将就公立高校开除学籍这一处分权进行分析及对策思考。

首先,有必要对公立高校开除学籍这一处分权进行案例分析。

自2015年以来,我国一些公立高校就开始探索开除学籍的实施模式,其中,北京大学在2016年的规定中便明确了这一处分权的内容,要求“在学期内,学生发生严重、恶劣的纪律失当行为被警告无效或者被处分以上事由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是没有明确实施这一处分权的细则,内容含糊,无法判断哪些情况会出发此处分。

南京大学也在其2017年规定中,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开除学籍,但也未明确处分权,以致容易造成不公正的判断。

而在其他国家,对于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明确度更高。

例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的行为若是损害学校的名誉或者妨害到学生的发展,便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这一处分权也详细明确了在具体的情况下(例如虐待,抢劫,破坏校园财物等)才会触发此处分权利。

从以上案例分析看,我国关于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明确度还存在一定的缺失,存在不公正判断的问题,也容易影响到学生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思考,实施这一处分权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只要能够合理制定具体的处分权力,学校就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学生,营造民主、文明的校园环境。

至于如何制定具体的处分权力,可以以美国的方式为参考,让学校持续完善这一处分权的文件,详细明确每种事由能够触发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况,以及处分的规则,无论是学生还是学校,都可以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会受到惩罚,从而达到预防发生不当行为的目的。

论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论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论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摘要:本文通过对类案的分析,总结出法院对开除学籍这一行政行为性质的态度,在新《行政处罚法》背景下,分析“开除学籍”行为性质,符合“行政处罚”的主要特性制裁性以及与其他识别标准相比较,对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得出结论。

关键词:开除学籍行政处罚制裁性一、开除学籍与行政处罚的立法现状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需要现有法律规范和理论做支撑的,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开除学籍”明文规定在《管理规定》“奖励于处分”一章。

以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该条文项下具体规定了苛以处罚的情形,这也是高等院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的基本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除了在《行政处罚法》有具体规定外,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章“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第九条也做了具体规定,在该部门规章中教育行政处罚的对象是高等院校,但在实践中也有法官以此为依据否定开除学籍是行政处罚行为。

2021年7月15日将生效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行政处罚的概念,第九条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属于列举条款,在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了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和人身自由罚的行政处罚基本种类。

二、开除学籍行为性质与行政处罚实质的分析(一)司法实践认定情况在“武文俊与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行政管理纠纷案”中,被告主张高校具有授权主体的行政机关和自治团体的双重身份,开除学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授权给高校的行政处分权,具体种类由《高校管理规定》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开除学籍并不属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范畴。

在“项宇、沈泽瑜与广州体育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实质上是行政处罚,原审法院认定开除学籍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理分析错误,并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听证程序前置等偏离审判方向”法官在裁判说理部分明确回应“开除学籍处分并非行政处罚,亦无法律规定听证为处理学生申诉的必经程序”。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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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
摘要: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是经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为确保此项权利实施的合法性,该权利必须由校长会议实施,在实施时需同时满足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和符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等三项条件并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而且还必须建立对该权利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高校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制约机制
大学生因开除学籍处分而与学校直接“理论”,或借助新闻媒体给学校施加压力,或将学校告上法庭等事例已屡见不鲜。

受处分的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紧张对立关系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大学生权利主体意识的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高校开除学生学籍这一处分权有进行理论审视的必要。

一、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内涵
开除学籍处分权是经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在我国,高等教育是国家教育的主体,高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法人实体。

从法律的角度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就是教育行政主体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关系[1]。

从这一法律关系出发,学校与学生构成了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开除学籍处分权就是源于与学生的这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被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相对于其他处分而言,开除学籍处分是学校实施的性质最严重的行政处分。

它强制性地使学生丧失学籍,改变了学生与所在学校之间的“在学法律关系”,使学生丧失了作为该学校学生的身份。

当身份被限制或者被剥夺以后,相应的权力和利益也因此丧失[2],即学生丧失了在该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力。

根据相关规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还必须装入学生人事档案,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一律不予发给学历证明。

因此,学生在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受到的教育(学历)不但得不到承认,而且还将终身背负着沉重的”罪名”。

二、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
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是指高校怎样合法地认定和实施开除学籍处分。

这既是开除学籍处分权的行政权力性质使然,又是依法治校和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需要。

根据相关法规的精神,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包括实施的主体、实施的条件和实施的程序三个方面。

1.实施的主体
开除学籍处分权实施的首要问题是确定适格的实施主体。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定》)在《高
等教育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开除学籍处分权由高等学校实施,具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可见,高等学校是被授权独立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适格主体。

校长会议是被授权以学校的名义实施该权力的具体组织。

只有校长会议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才能合法地解除学生的学籍。

校长会议以外的学校工作部门或党团组织虽然可以协助查明情况,或向校长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能实施开除学籍处分权。

2.实施的条件
根据新《规定》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的精神,实施开除学籍处分必须同时满足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和符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情形三个条件。

(1)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
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是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客观条件。

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严重与否,主要看学生行为对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侵犯程度。

根据其对学校公共管理秩序侵犯的程度不同,该行为可以分为三类:犯罪行为,即严重破坏学校的公共秩序和严重侵犯其他学生的合法权利,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即对学校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多数情况下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的行为;违反学生本分的行为[4 ]。

在上述三类行为中,犯罪行为的性质无疑最为严重。

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学生本分的行为性质较前者次之。

确定后两类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还需要看该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2)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
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是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主观条件。

确定学生是否具有严重的过错,必须深入分析学生的主观心态。

大学生十分清楚遵纪守法是自己的义务。

学生行为的过错程度自然体现为对自身违法违纪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心态。

所谓故意是指学生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违纪,必然或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明知故犯);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违纪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无所谓)。

所谓过失是指学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违纪且发生不良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良后果(侥幸);或者学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违纪发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不良后果(疏忽大意)。

学生的过错行为虽然表现各异,但是其主观心态多表现为明知故犯。

该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发生与否不影响认定其行为具有严重过错。

而无所谓心态下的过错行为,只有产生了严重后果时,才能确定其具有严重的过错。

具有侥幸和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由于学生在主观上对其过错行为结果的发生持排斥的心理,其行为的过错程度明显比故意心态下的过错程度低。

只有当该类行为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才能确定其行为具有严重的过错。

(3)符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情形
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符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情形是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合法条件。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是开除学籍处分权实施的法纪渊源。

新《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是具有严重的政治错误、违法犯罪和违纪行为。

具体来讲,包括七个方面: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3.实施的程序
开除学籍处分是事关学生重要权益的强制性处分,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新《规定》第五十六条到第六十六条的精神,开除学籍处分权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实施和复查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是调查与收集证据材料,查明事实真相,为实施开除学籍处分作准备。

实施阶段是根据调查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研究决定是否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

如果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处分,则以学校的名义制作符合规定要求的处分决定书,再将处分决定书及时地送交学生本人,同时将处分决定书上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其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人事档案。

复查阶段是受理学生的申诉与变更处分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制约机制
开除学籍处分权是一种具有公权力性质的行政处分权。

新《规定》对开除学籍处分进行了相当明确的规定,但是高校处分权的公权力性质还是使其容易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更何况由于教育法规的不可操作性的原因,高校往往依据的是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来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

因此,为了确保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合法实施,还必须建立起对该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

1.提高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制度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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