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工程施工企业税收优惠

工程施工企业税收优惠工程施工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为了减轻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如何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工程施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此外,国家还对工程施工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简易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是工程施工企业需要缴纳的重要税种。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对工程施工企业实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国家还对符合条件的 small 和微型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其税率降至20%。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国家还对工程施工企业实施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国家对其实施优惠政策,将其税率降至13%。
此外,国家还对工程施工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费等。
四、如何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为了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 了解优惠政策:企业应深入了解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掌握政策要点,确保自身符合政策要求。
2. 合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丧失。
3. 税务筹划: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工程建筑税收优惠方案

工程建筑税收优惠方案工程建筑税收优惠方案近年来,建筑行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建筑业的稳定发展,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势在必行。
首先,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对企业在该领域所支付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一定的减免。
这样可以激发企业的积极性,提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同时,对于在养老院、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性建筑中充分发挥社会责任的企业,还可以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其次,对于实施节能环保措施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在建筑领域,节能环保已经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对于企业来说,实施节能环保措施不仅可以提高建筑的效能,降低企业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因此,建议对于那些实施节能环保措施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适当的减免,以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到节能环保建设中来。
此外,对于新兴建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也应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创新,建筑行业也在不断地探索新的材料和技术。
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创新发展,建议对于那些积极投入研发新技术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和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提高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竞争力。
在税收优惠方案的实施中,还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评估。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对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调整,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建议在工程建筑行业中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和创新。
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鼓励节能环保和新技术研发,可以激发企业的活力,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评估,可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落地,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广东建筑企业税收方案最新

广东建筑企业税收方案最新
广东省建筑企业税收方案是指为促进广东省建筑企业发展,降低税负压力,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而制定的税务政策。
最新的税收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免税政策:根据广东省建筑企业的不同情况,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新设立的建筑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常规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二、优惠税率政策:针对一些特定的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模式和业务特点,给予不同的税率优惠。
例如,对于以承包工程为主要业务的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其承包工程总额的不同,给予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创新驱动政策:为了鼓励广东省建筑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税收方案还包括一系列创新驱动政策。
企业可以享受科技研发项目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四、引导发展政策:为了促进广东省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税收方案还包括一系列引导发展政策。
其中之一是对于注重生态环保和资源节约的建筑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例如,对于采用节能材料、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环保建设。
五、信用评价政策:税收方案还规定了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企业税收信用档案,根据企业履约情况、纳税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价,对信用较好的企业给予进一步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广东省建筑企业税收方案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减免税政策、优惠税率政策、创新驱动政策、引导发展政策和信用评价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促进企业发展,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建筑业的繁荣。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产值税收提升措施

建筑业产值税收提升措施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提高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创造就业机会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近年来,建筑业产值税收增长较慢,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升其税收。
以下是几种可以采取的措施:1.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拉动建筑业产值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可以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鼓励企业参与投标竞争,增加建筑业的订单量和产值。
同时,政府可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纳税额。
2.鼓励科技创新:建筑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产业,而科技创新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
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提供税收优惠和科研经费支持。
同时,政府还可以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通过科技创新,提高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进而提高产值税收。
3.推动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是未来建筑业的发展方向,也是提高建筑业产值税收的重要途径。
政府可以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推广和应用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
例如,提供税收减免和补贴政策,给予绿色建筑项目优先审批和信贷支持。
绿色建筑不仅可以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对环境的影响,还可以增加建筑业的订单量和产值,进而增加税收。
4.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人才是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政府可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培养建筑业人才的质量和数量。
同时,政府还可以出台政策,鼓励海外优秀人才来华从事建筑业工作。
通过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而提高产值税收。
5.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管:建筑业存在一些不规范操作和违法违规行为,这对于建筑业产值税收的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政府可以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管,加大对建筑业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建筑工地和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通过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管,消除不规范操作和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建筑业的诚信度和形象,进而提高产值税收。
国家建筑行业支持政策汇总

国家对建筑行业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绿色建筑政策:鼓励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倡节能、环保、可持续的建筑设计理念和技术,推动建筑材料和技术的绿色化、低碳化。
2. 建筑能耗控制政策:加强对建筑能耗的监管,提高建筑能耗限值标准,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执法和管理。
3. 建筑安全管理政策:加强对建筑安全管理的监管,提高建筑安全标准,推广建筑安全技术和设备,加强建筑安全培训和教育。
4. 建筑业转型升级政策:鼓励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5. 建筑业人才培养政策: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建筑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6. 建筑业市场规范化政策:加强建筑业市场规范化管理,完善建筑业法律法规体系,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整体水平,同时也为建筑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建筑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建筑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对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提高行业竞争力。
下面将对建筑业最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汇总阐述。
1.增值税优惠政策-建设企业购进建材、设备和施工服务,允许按照20%的税率实施增值税抵扣政策;-对各类住房建筑业增值税征收调整为10%;-对农民工住宅建设,减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老旧住宅和农村危房改造,允许按照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中小建筑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资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研发费用,允许按照175%加计扣除;-对鼓励环保建筑和节能建筑的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减免政策-对建设施工协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减征印花税;-对农民工住宅建设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免征印花税。
4.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对建设农民工住宅的企业,优化土地出让金标准,减少收取或者免征土地出让金;-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土地出让金。
5.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债项目,允许采用递延所得税制度。
6.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农民工住宅项目,减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
7.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对建设农民工住宅的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社会保险费。
8.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购买第一套自住房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税收政策外,各级政府还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
同时,为了促进税收政策的顺利落地,政府加强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
总的来说,建筑业的最新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优惠、所得税优惠、印花税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资金贷款税收优惠、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社会保险费减免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方面。
建筑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情

建筑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情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当前国家处于建设阶段,建筑行业的发展来势迅猛,如火如荼,遍及全国各个区域,建筑风格新颖多样。
尤其是一些公共建筑,以其独特的造型和结构彰显出城市特有的个性与风采,也因此而成为了一个城市的地标性建筑物,形成了该地区经济与文化的独特魅力。
建筑的发展也同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作用。
大家都知道现在建筑行业蒸蒸日上,建筑设计行业可以办理设计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减少税收压力,但是建筑施工企业怎么才可以减少税收压力呢?建筑施工行业缺少的是材料费和人工劳务费用,建筑材料和劳务都是没有办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
比较大型的施工企业是可以把劳务这块分包到税收洼地,享受税收奖励的。
比如一些大型的一建,二建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劳务都是自己在做,可以在税收洼地成立一个劳务公司,然后把外面工地的劳务都外包给税收洼地的劳务公司来做,就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50%-70%的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劳务公司目前主要的税收压力是10%的建安税,一般一个工程都知道劳务这块的业务都是在几千万,所以税金都不低,在税收洼地您业务5000万就是500万的增值税,可以享受到的奖励就是175万,这175万就是企业的纯利润。
一年多个几百万的利润对于企业来讲合理而不为,而且完全是国家的奖励,合规合法。
当然税收洼地的劳务公司,我们所得税也是需要解决的,通过什么途径呢?目前我们当地的企业是通过人员的工资,来作为企业的进项成本的。
一些实习员工,大学生,退休人员发放工资。
也不需要在当地购买社保,只是一些高管的工资是需要缴纳社保的。
施工企业也可以在当地办理分公司资质沿用主体公司资质,在下一次工地投标的时候就用分公司的名义去签这个合同,税金该怎么缴纳就怎么缴纳,你的项目部依然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只是在企业所在地上交的税金8%可以享受税收奖励。
建筑公司的解决方案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是不行的,只有通过分公司,或者新公司有限公司,来享受这块的税收奖励,税收扶持和核定征收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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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十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45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为9%。
)2、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