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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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下列内容承担举证责任: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原、被告对同一特定事实却均需承担举证责任。

当出现此种举证责任竞合的情形时,应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原告承担推进责任。

因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先,原告起诉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后。

具体而言,被告需要为下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1、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2、作为当事人,您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就由您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发问。

发问内容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方式。

4、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应明确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范围和举证的规则,以使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

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方承担必要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性。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主要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证据规定第六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概括而言,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当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二、被告的举证时限。

根据《若干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依据,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这一规定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大大地将被告举证的时间提前了。

有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告举证的时间作出规定,是否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作出,起码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合理性:1、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利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期在第二审程序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逃避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法律理由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事实依据。

而行政机关则应当举证证明其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

举证责任通常可分为三个层面:
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原告需要出示与其主张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涉嫌违法。

2. 被告的举证责任:一旦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被告即行政机关应当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法院的举证责任: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行使裁量权,自行搜集相关证据以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非绝对固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根据证明事实的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地位等因素,法院可能会对举证责任做出适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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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力。

在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其中两个关键要素。

本文将就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查、开庭、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是起诉环节,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

起诉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是受理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组成合议庭。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仔细审查起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审查环节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环节中,法院将对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彻底审查,了解双方观点和事实依据,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开庭环节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公开进行法庭审理。

在开庭时,相对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将就案件进行充分审理,保证双方的辩护权和申辩权。

最后是判决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并依法制作判决书。

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为了明确双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并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充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举证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相对方可以提供反证明材料进行反驳。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审查也有明确规定。

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非法获取或伪造证据。

证据的保护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防止证据的灭失。

证据的审查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的可信度。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证明能力、证人的可信度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等因素进行权衡和审查,作出公正的判决。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其分配举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举证责任的含义及其分配,“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对应当确认的案卷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则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举证义务或提供证据的权利,是一种把提供证据同诉讼结果联系起来的诉讼制度,是一种使法院用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也能判断胜诉和败诉的审判规则。

”①按照国内理论上的通说,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是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等;结果责任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时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又称为败诉风险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均在该两种意义上使用了“举证责任”一词,但主要还是在结果责任的意义上使用该术语。

而且提供证据的责任可以与结果责任相分离,即当事人一方可能不负担结果责任,但完全可能仍然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如《证据规定》第6条)。

从行为责任上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

但是,结果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承担结果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具有更大的败诉风险。

①从总体上说,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理由如下: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的通则。

从举证责任产生以来,占主流地位的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包括现在有些西方国家实务界仍然坚持这种观点。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在综合了各种诉讼价值之后确定的责任。

这些要考虑的价值包括:首先,要看哪一方当事人更具有提供证据的优越和便利条件。

其次,要考虑到审判具有息诉止争的功能。

通过案件的示范作用,使同类的争议以后不再发生。

第三,要考虑举证责任制度的导向功能,即通过分配责任来贯穿一种价值导向。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恰恰能满足这三个方面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执法人员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5.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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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回目录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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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政诉讼证据规则》全⽂内容?2002年7⽉5⽇最⾼⼈民法院公布了《最⾼⼈民法院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2002年10⽉1⽇起施⾏。

这是我国第⼀部针对⾏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最⾼⼈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的第⼆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

在⾏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相⽐,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该规定从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各个⽅⾯都加强了对原告的保护⼒度,使原告在诉讼中可以与被告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

原告的举证责任,提供初步证据在⾏政诉讼中,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政⾏为造成的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原告或第三⼈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提供证据。

原告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可请专家出庭作证对被诉具体⾏政⾏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可申请由专业⼈员出庭进⾏说明,法庭也可通知专业⼈员出庭说明;法庭在必要时可组织专业⼈员进⾏对质。

七类证据法院认可《⾏政诉讼法》规定7类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取证困难法院帮助如果原告或第三⼈不能⾃⾏收集某些证据材料,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这些证据包括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特殊证据请求保全在⾏政诉讼中,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可申请法院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规定指出,当事⼈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申请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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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
的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确立和
运用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明确的证
据规则和明确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公正、高效的关键要素。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1. 事实主导原则
事实主导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事实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决。

根据该原则,当将案件提
交法院审理时,各方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法院追求真实的原则
法院追求真实的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力求掌握案件的真实
情况,通过搜集、审查和鉴定证据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正。

根据该
原则,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可以依法调取必要的证据。

3. 证据衡平原则
证据衡平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全面、公正地衡量各方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来作出判决。

该原则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评估和考察,并根据证据的可信程度来确
定事实。

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因此,行政机关对于相关事实具有更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按照我国的司法制度,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有举证责任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应提供与诉讼案件相关的证据,并承担举证责任。

2.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除了行政机关,其他诉讼当事人也有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除了可以依法调取行政机关的相关证据外,还应自行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法院在裁决时可能对当事人不利。

三、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运用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运用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运用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进行评估和鉴定。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合法、真实,不能捏造、篡改或伪造证据。

如果发现证据是非法或不真实的,法院可以拒绝采纳该证据,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还可以依法调取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证据。

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涉及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

最后,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列举证据,并说明为何接受或不接受某
项证据。

这有助于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结: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的确立对于保障行政诉讼
的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有效地运用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
充分性,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同时,法院在审理行政
诉讼案件时,应严格依法运用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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