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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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森林城市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福建省森林城市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福建省森林城市建设的几点思考陈科灶【期刊名称】《福建林业》【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2页(P13-14)【作者】陈科灶【作者单位】福建省林业厅办公室【正文语种】中文森林一般认为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态系统,它包括生存于其中的生物、土壤和环境。

森林之所以具有其它生态系统无法替代的生态功能,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森林具有复层结构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体。

发展城市森林是解决城市空气㈦水污染、噪音、粉尘、热岛效应等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2004年,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启动了“国家森林城市”评定程序,制定了《“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和《“国家森林城市”申报办法》。

截至2015年,全国已有96个城市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在全国多个城市经常遭受雾霾天气困扰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研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支持绿色城市、智慧城市、森林城市建设”,将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福建是全国南方重点林区,全省森林覆盖率居全国首位,但森林分布不平衡,人多的地方森林少。

为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2010年,福建省启动实施了“四绿”工程,并把“绿色城市”建设作为首要工程,制定了《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申报㈦考评办法》和《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标准》,发布实施了福建省地方标准《森林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全面启动国家和省级“森林城市”创建活动。

经过持续多年的努力,这项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至目前,全省已厦门市、漳州市和龙岩市3个城市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31个市、县获得“省级森林城市(县城)”称号。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福建省森林城市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主要有:一是森林离居民远,分布不平衡问题。

随ε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土地κ源紧缺,⒚地矛盾突出,大部分城市几乎都是高楼大厦林立、路桥纵横交错,城市建成区森林少,大部分核心林地都是在城郊,离居民区远,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效果不明显。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标准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标准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标准附件1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标准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是指城市(县城)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强调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各项建设指标达到标准,并经福建省绿化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批准授牌的城市(县城)。

森林城市(县城)建设区域为所辖行政区域。

一、组织管理(一)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创森”目标,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组织机构健全,政策措施实施有力;(二)编制城市(县城)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有具体的阶段发展目标和配套的建设工程,能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三)建设资金有保障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创建期间建设资金逐年增加,绿化指标逐年增长;(四)严格执行国家及福建省地方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执法严格有效,近3年无非法侵占绿地、林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及发生严重的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

(五)城市森林建设工作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六)城市森林建设管理档案完整、规范,图件齐备。

二、森林建设(一)市(县、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山区达到60%以上;非山区达到35%以上。

(二)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森林覆盖率达25%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县城建成区森林覆盖率达20%以上,绿地率达30%以上。

乔木栽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

(三)城市(含县级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开发区、校园、厂区、住宅小区以及军营等绿化覆盖率全部达30%以上。

(四)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及近郊应建有1处以上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旅游休闲场所,以乡土树种为主,乔木片林面积比重达70%以上;县城建成区及近郊应建有1处以上面积超过15公顷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旅游休闲场所,以乡土树种为主,乔木片林面积比重达70%以上。

森林城市标准

森林城市标准

森林城市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森林城市标准应运而生。

森林城市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以绿色生态为导向,通过合理规划、科学建设和有效管理,打造生态友好型城市的一系列标准和指南。

下面将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生态保护和管理等方面,阐述森林城市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森林城市标准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

城市规划应充分利用现有绿地资源,合理布局建筑和道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有的绿地和森林资源。

同时,要注重绿地系统的连通性,打造城市绿廊和生态走廊,提高城市的生态连续性和稳定性。

此外,城市规划还应合理划定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限制性区域,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其次,森林城市标准要求在建筑设计中注重生态环境和节能减排。

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自然通风,减少对人工照明和空调的依赖,降低能耗。

同时,要选用环保材料,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在建筑外立面和屋顶设置绿化植被,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此外,建筑设计还应考虑生态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空间。

再次,森林城市标准要求加强城市生态保护和修复。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和湿地资源,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和破坏。

同时,要加强植树造林,扩大绿地覆盖面积,提高城市的绿化率。

加强水域和湿地的保护和修复,改善城市的水环境和生态环境。

此外,要注重生态景观的塑造和保护,打造城市的生态名片,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最后,森林城市标准要求加强城市管理和监测。

建立健全的城市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城市生态环境的变化和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加强城市绿地和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严格控制城市的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

同时,要加强对城市居民的生态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生态素养,共同参与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总之,森林城市标准是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省级森林城市评价量化指标

省级森林城市评价量化指标
2
5.7
档案管理
城市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完整、规范。城市森林相关技术图件齐全,实现信息化管理,森林资源基本信息及管理、监测资料透明公开。
2
6
现场核查总体印象
5
省级森林城市评价量化指标
序号
核查内容
标准分
总 分
100
1






小 计
36
1.1
生态廊道
建有贯通性的城市森林生态廊道宽度在50米以上;
3
骨干河流、道路沿线建设近自然森林景观林带宽度在10米以上;
2
1.2
城市重要饮用水源地
城市重要饮用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功能完善,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水质净化和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2
5.4
规划编制及实施
编制了《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通过政府审议。能按期完成年度任务,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
2
5.5
免费开放公园
市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各类城市公园绿化全部免费向公众开放,最大限度地让公众享受生态建设成果;
2
5.6






科技支撑
城市森林建设有长期稳固的科技支撑,制订了包括森林经营、管护、更新和监测等技术手册,有一定的专业科技人才保障;
2
2.4
地表覆盖
注重绿化土壤环境改善与保护,绿地地表不露土;
2
2.5
苗木规格
城市森林营造以胸径5厘米以上的大苗为主;
1
2.6
绿化硬化
新建森林公园等公共休闲绿地硬化面积比例小于30%;
1
2.7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指标说明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指标说明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指标说明一、森林覆盖率(一)计算公式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森林覆盖率%=(片林面积+林带面积)/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土地总面积×100%。

(二)说明1.片林:连续面积≥1亩,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作为片林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1)由乔木树种组成的,郁闭度≥0.2的林分。

(2)人工营造或萌芽更新的“速生”乔木树种(桉树、泡桐等),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2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下限)80%,分布均匀。

(3)人工大苗(胸径≥5厘米)移栽的乔木树种,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2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下限)80%,分布均匀。

(4)人工营造(大苗除外)“慢生”乔木树种,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4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下限)80%,分布均匀。

(5)人工营造的“经济”乔木树种,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2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80%,分布均匀。

(6)竹林:附着有胸径2厘米以上的竹类植物,密度要求:①毛竹林:现有林亩立竹≥30株;新造幼竹,竹龄≥2年,亩立竹成活20株以上。

②杂竹林:胸径≥5厘米散生的大径杂竹,其亩立竹株数标准与毛竹相同;丛生的大径竹,每亩80株或10丛以上,新造幼竹竹龄≥2年、亩保存10丛以上;胸径2-5厘米的小径杂竹,覆盖度≥30%。

2.林带:连续面积≥1亩,行数2行以上且行距≤4米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上,方可作为林带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米时按片林计算。

林带面积=林带两侧树冠外缘间的平均宽度×带总长度。

二、建成区绿地率:指在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的园林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在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的公园绿地面积与相应范围城市人口之比。

四、乡土树种:指本地区有天然分布的树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成“十二五”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成“十二五”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成“十二五”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闽政办〔2015〕103 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成“十二五”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的通知闽政办〔2015〕103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是国家及我省“十二五”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造林绿化力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生态环境有效改善,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稳中有升。

但是,部分县(市、区)没有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全省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的通知》(闽政文〔2011〕195号)要求,按期完成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年度增长目标,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

为确保我省“十二五”规划中这两项约束性指标的如期完成,实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5.95%以上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完善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是维护生态安全的基础,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

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除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外,还要把领导干部任期内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内容纳入到目标责任制中,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推动工作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对不顾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导致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目标责任不能完成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二、抓好资源培育,不断拓展资源空间。

坚持“三个必造”,及时更新造林,加强森林抚育,切实提高造林成活率、成林率,有效促进森林覆盖率、蓄积量稳定增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城建设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城建设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城建设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闽政文[2014]5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县城建设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14〕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县城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福建省县城建设标准目录一、总则二、县城规划(一)总体规划(二)专项规划(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城市设计三、县城功能(一)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二)市政公用设施体系(三)综合交通服务设施体系(四)综合减灾设施体系(五)住房保障体系四、县城风貌(一)园林绿化建设(二)环境综合整治(三)旧城更新改造(四)精品工程打造五、县城管理(一)“大城管”综合管理体制(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三)社区、物业、执法管理建设(四)综合管理考核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标,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配置、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力争到2020年,经济欠发达的县城达到基本功能和基本建设要求,经济较发达的县城满足功能提升要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美丽县城;到2030年,所有县城满足功能提升要求,全部达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绿色生态、宜居宜业”的美丽县城建设要求。

--坚持高起点规划,在谋划县城未来发展前景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积极推动多规融合,逐步建立城乡规划“一套图”制度,形成城乡一体、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科学高效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2019最新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2019最新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要求以及森林网络、森林健康、生态福利、生态文化和组织管理等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37.3-2001 国家林业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森林城市national forest city 在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形成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城乡一体、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且各项建设指标达到该标准要求并经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

3.2 城市森林urban forest 城区及其周边所有森林、树木及其相关植被的总和。

3.3 乡土树种native tree species本地区有天然分布的树种。

某些引种期长、并在本地区极端气候环境条件下生长良好,已表现没有生态扩侵性,符合引种成功标准的归化树种,也可以列入乡土树种。

3.4 森林网络forest network 各类森林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道路、水系、农田等区域营建的森林生态廊道实现有效连接,形成片、带、网相结合的森林生态系统。

3.5 绿道green way 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满足行人和骑车者进入自然景观的慢行道路系统。

3.6 林荫道路avenue road树冠覆盖率达60%以上的道路。

3.7 受损弃置地wasteland 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并且废弃的宕口、露天开采用地、窑坑、塌陷地等4 总则4.1 实现森林惠民从城乡居民的生态需求出发,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效益,最大限度地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4.2 采取近自然模式按照森林生态系统演替规律,通过林树种本地化、森林绿地配置多样化、管护措施近自然化,打造近自然森林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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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评价标准
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是指城市(县城)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强调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各项建设指标达到标准,并经福建省绿化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批准授牌的城市(县城)。

森林城市(县城)建设区域为所辖行政区域。

一、组织管理
(一)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创森”目标,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组织机构健全,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二)编制城市(县城)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有具体的阶段发展目标和配套的建设工程,能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
(三)建设资金有保障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创建期间建设资金逐年增加,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福建省地方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执法严格有效,近3年无非法侵占绿地、林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及发生严重的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

(五)城市森林建设工作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六)城市森林建设管理档案完整、规范,图件齐备。

二、森林建设
(一)市(县、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山区达到60%以上;非山区达到35%以上。

(二)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森林覆盖率达25%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县城建成区森林覆盖率达20%以上,绿地率达30%以上。

乔木栽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

(三)城市(含县级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开发区、校园、厂区、住宅小区以及军营等绿化覆盖率全部达30%以上。

(四)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及近郊应建有1处以上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旅游休闲场所,以乡土树种为主,乔木片林面积比重达70%以上;县城建成区及近郊应建有1处以上面积超过15公顷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旅游休闲场所,以乡土树种为主,乔木片林面积比重达70%以上。

(五)“创森”期间,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或规划区内须新建1处以上,以乡土树种为主,面积超过7公顷的城市片林;县城建成区或规划区内须新建1处以上,以乡土树种为主,面积超过5公顷的城市片林。

(六)城区主干道、滨水道路、环城路、出入口等城市道路绿化特色突出,基本形成林带有一定厚度的林荫大道。

建设
有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连接城乡公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历史古迹的城市绿道网络。

(七)区域内高速公路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100%,国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95%以上,县乡道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85%以上。

(八)积极开展绿色乡镇、绿色村庄创建活动,70%以上的乡镇和村庄至少有1处公园绿地,人均公园绿地达5.5平方米以上;每个乡镇50%以上的村保存有良好并连成一片的风景林(或风水林)。

(九)采取生态经济型、生态景观型、生态园林型等多种模式开展村镇绿化,每个乡镇至少有1处林木种苗、花卉栽培、观光采摘或森林人家休闲旅游等特色生态产业发展基地。

(十)城市郊区农田林网建设按照国家要求达标。

(十一)辖区内沿路、沿江、沿海、环城一重山可绿化的宜林地绿化率达100%,废弃矿山“青山挂白”植被恢复的治理率达100%以上,低质低效林分提升面达90%以上。

(十二)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水岸宜林地绿化率达80%以上,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近5年来水质不断改善。

三、生态文化
(一)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

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及重要区位的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得到合理保育。

(二)城市森林建设树种丰富,以乡土树种为主,基本实现“四季皆绿、四季有花、四季变化”的景观。

植物生长和群落发育正常,形成以近自然为主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三)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绿化隔离林带,树种选择、配置合理,缓解城市热岛、浑浊效应等效果显著。

(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开展挂牌保护管理,管护措施有力,古树名木管护良好。

近3年内没有人为破坏性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五)森林生态科普宣传设施完善,创建城市(含县级市)至少建成2处、县城至少建成1处森林或湿地等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基地或场所,每年举办各类生态科普活动2次以上。

(六)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每年植树造林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建有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

(七)积极开展生态文化宣传,公民绿化意识强。

随机抽样调查公民对绿化重要性的知晓率达85%以上,对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县城)群众支持率达80%以上。

(八)积极开展市(县)树、市(县)花评选、宣传和推广普及工作。

四、指标说明
(一)森林覆盖率
1.计算公式: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森林覆盖率%=(片林面积+林带面积)/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土地总面积×100%。

2.片林:连续面积≥1亩,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作为片林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
(1)由乔木树种组成的,郁闭度≥0.2的林分。

(2)人工营造或萌芽更新的“速生”乔木树种(桉树、泡桐等),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2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下限)80%,分布均匀。

(3)人工大苗(胸径≥5厘米)移栽的乔木树种,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2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下限)80%,分布均匀。

(4)人工营造(大苗除外)“慢生”乔木树种,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4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下限)80%,分布均匀。

(5)人工营造的“经济”乔木树种,虽郁闭度小于0.20,但林龄≥2年、亩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80%,分布均匀。

(6)竹林:附着有胸径2厘米以上的竹类植物,密度要求:
①毛竹林:现有林亩立竹≥30株;新造幼竹,竹龄≥2年,亩立竹成活20株以上。

②杂竹林:胸径≥5厘米散生的大径杂竹,其亩立竹株数标准与毛竹相同;丛生的大径竹,每亩80株或10丛以上,新造幼竹竹龄≥2年、亩保存10丛以上;胸径2-5厘米的小径杂竹,覆盖度≥30%。

3.林带:连续面积≥1亩,行数2行以上且行距≤4米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上,方可作为林带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米时按片林计算。

林带面积=林带两侧树冠外缘间的平均宽度×带总长度。

(二)建成区绿地率:指在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的园林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在城市(含县级市)、县城建成区的公园绿地面积与相应范围城市人口之比。

(四)乡土树种:指本地区有天然分布的树种。

根据城市绿化的特点,对于一些引种期长、生长良好、已经经过本地区极端温度等环境条件考验,达到引种成功标准的树种,也可以作为乡土树种使用。

五、山区与非山区分类
(一)山区县(市、区):南平市的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
政和县;三明市的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大田县、尤溪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龙岩市的新罗区、漳平市、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漳州市的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长泰县;泉州市的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宁德市的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福州市的永泰县、闽清县;莆田市的仙游县。

(二)非山区县(市、区):漳州市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宁德市的霞浦县;泉州市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台商投资区;福州市的鼓楼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莆田市的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北岸、湄洲岛;厦门市的同安区、集美区、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翔安区。

(三)以山区县(市、区)为主的设区市划入山区,以非山区县(市、区)为主的设区市划入非山区。

六、解释和修订
本评价标准由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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