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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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书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书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书篇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强化林业行政管理体系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国家林业局XX年工作要点》关于“按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改革思路,积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六大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要求“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决定》提出“加强林业执法监管体系,充实执法监管力量,改善执法监管条件,提高执法监管队伍素质”。

当前,我国林业正处在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时期,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已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多年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查处行政案件,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为保障林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尤其是执法体制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主要表现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以业务管理范围划分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责,多机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执法权相对分散,如资源林政、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等机构,以及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种苗站、濒管办、林业技术推广站等机构,都承担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违反法定程序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责任制不够落实;有些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经费等没有完全落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没有完全分开,尚未形成规范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一、严格落实执法责任机制。

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夯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

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内容作为林政资源、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基层林业工作站等保护管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教育、学习的重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三、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通过市林业信息网,政务公开网等载体,把涉及依法行政的有关事项全部进行公开,以更加快捷的形式,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使政务公开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四、推进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充分利用“普法月”、“森林防火宣传月”、“爱鸟周”等有利时机集中宣传,向广大群众,特别是林农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爱护森林资源,并积极举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林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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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规定

霍山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规定

霍⼭县林业综合⾏政执法局职能职责规定霍⼭县林业综合⾏政执法局职能职责规定为适应新形势下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执法监管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林业厅推进林业综合⾏政执法改⾰⼯作⽅案》的通知精神,现就林业综合⾏政执法局的⼯作职能、职责明确如下:⼀、林业综合⾏政执法局的⼯作职能1、统⼀领导,综合管理。

霍⼭县林业综合⾏政执法局,为县林业局管理的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下设下符桥等六个中队,辖区内⽊⽵检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兼职)、森林病⾍防治检疫站⼈员实⾏集中办公。

⽊⽵检查站并⼊中队管理,保留检查站牌⼦。

林业综合⾏政执法局及下属中队实⾏预算管理,财务实⾏收⽀两条线。

2、按照“⼀个机构执法”的原则,完善林业执法体制。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林业⾏政处罚权,调整归并林业综合⾏政执法局。

法律、法规规定由县林业局委托的林业⾏政案件查处,将不再委托给森林公安、乡镇林业站和其它单位。

《森林法》第⼆⼗条规定的林业⾏政案件和森林⽕灾的⾏政案件,由森林公安⾏使查处。

3、分⽚执法,灵活机动。

县林业综合⾏政执法局负责全县⾏政执法监管⼯作。

下符桥中队负责下符桥检查站⽊⽵流通检查,以及下符桥镇、但家庙镇、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林业⾏政执法⼯作;与⼉街中队负责⼤沙埂检查站⽊⽵流通检查,及与⼉街镇林业⾏政执法⼯作;磨⼦潭中队负责西溪检查站⽊⽵流通检查,及磨⼦潭镇、东西溪乡、单龙寺乡辖区内林业⾏政执法⼯作;漫⽔河中队负责中界岭检查站⽊⽵流通检查,及漫⽔河镇、上⼟市镇、太平畈乡、太阳乡辖区内林业⾏政执法⼯作。

诸佛庵中队负责杨⼟岭检查站⽊⽵流通检查,及诸佛庵镇、⿊⽯渡镇、落⼉岭镇辖区内林业⾏政执法⼯作;衡⼭镇机动中队负责衡⼭镇、佛⼦岭镇、⼤化坪镇辖区内林业⾏政执法,接受林业综合⾏政执法局指派的全县范围内的林业⾏政执法⼯作。

依据省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步加强⽊材运输管理⼯作的通知》精神,改进执法⽅式,变固定执法为固定执法为主、流动执法为辅新的⽅式,实现上下互动、内外结合、齐抓共管的新局⾯。

林业综合执法管理制度范文

林业综合执法管理制度范文

林业综合执法管理制度范文林业综合执法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执法管理,推动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行林业执法管理工作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林业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公正、严肃、高效,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林业执法工作应该强调协同配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立体执法格局。

第二节组织领导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林业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健全执法管理机构。

第六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专门的执法管理机构,负责林业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形成协同效应,共同推进林业执法工作。

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执法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执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节执法基本原则第九条林业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执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林业执法工作应当坚持公正执法原则,执法人员应当公正、客观、中立地对待执法对象,不得有私心、偏见。

第十一条林业执法工作应当坚持审慎执法原则,执法人员应当审慎选择执法手段,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林业执法工作应当坚持高效执法原则,执法人员应当优化执法流程,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及时处置案件。

第十三条林业执法工作应当坚持重点执法原则,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工作,重点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林业执法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执法人员应当加强预防工作,避免林业资源的损害和浪费。

第四节执法权限第十五条林业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范围内拥有执法权限,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进行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等。

第十六条林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执法责任: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林业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执法人员情况:韩旭科长负责林保科全面工作田茂友指导员负责林保队伍建设工作孙洋副科长负责林业案件查处工作李春刚外勤负责林业案件侦破工作赵国立外勤负责林业案件侦破工作宋立国内勤负责内业建设工作王淑芳内勤负责内业建设工作葛志辉科长负责稽查全面工作王建监管员负责生态草治理及林业案件查处工作纪向峰监管员负责生态草治理及林业案件查处工作孙吉锋监管员负责生态草治理及林业案件查处工作马季监管员负责生态草治理及林权证登记工作丁勇监管员负责生态草治理及林权证登记工作高红利监管员负责生态草治理及林业案件查处工作李宏图监管员负责生态草治理及林业案件查处工作陈金鹏监管员负责生态草治理及林业案件查处工作执法依据:宪法中关于爱护森林资源工作的规定、《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爱护法》、《行政处罚法》、《治安治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种子经营治理条例》、《森林采伐更新治理方法》、《陆生野生动物爱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种子法》、《吉林省集体林业治理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方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治理方法》、《吉林省生态草建设治理方法》爱护森林资源部门规章。

爱护森林资源的地点法规、爱护森林资源的地点规章、爱护森林资源方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爱护森林资源方面的有关正式解释。

行政处罚名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它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及其责任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执罚依据:宪法中关于爱护森林资源工作的规定、《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爱护法》、《行政处罚法》、《治安治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种子经营治理条例》、《森林采伐更新治理方法》、《陆生野生动物爱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种子法》、《吉林省集体林业治理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方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治理方法》、《吉林省生态草建设治理方法》爱护森林资源部门规章。

林政岗位职责要求

林政岗位职责要求

林政岗位职责要求第1篇:林政资源岗位职责林政资源岗位职责(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二)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保护工作;(三)负责本辖区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发证工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四)完成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资源调查、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五)协助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篇:林政科职责林政科职责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二、贯彻执行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三、根据国家制定的林业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林业局林政规章制度;四、依法对森林限额消耗,凭证采伐、销售、运输等制度的贯彻执行进行管理、监督,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签发木材运输证,管理木材检查站;五、依法查处毁林开荒、非法侵占林地案件,保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六、负责林政执法管理,依法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力;七、负责林政信访工作;八、管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第3篇:林政稽查职责林政稽查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

三、实施对林政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从事森林资源利用的各种活动进行检查与监督。

四、对全县森林(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进行稽查。

五、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加工、利用、运输进行稽查。

六、依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和县林业局委托,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林业局工作职责 [林业局工作职责范文]

林业局工作职责 [林业局工作职责范文]

《林业局工作职责 [林业局工作职责范文]》摘要:贯彻执行国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保护和国土绿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森林(含林地、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5指导、协调、检、监督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贯彻执行国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保护和国土绿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培育和保护利用具体措施批准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拟定林业发展战略、长期发展规划、发展项目和年计划批准组织实施;指导乡镇搞林业发展规划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以植树造林主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石漠化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植树、国土绿化建设;按照林业“两体系”建设要组织实施森林分类营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业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各类林场、苗圃建设、营及管理;开展造林绿化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组织检査、验收和考核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含林地、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组织、指导森林调査、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使用;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加工、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按照国有关规定责征用、占用林地初审;指导、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5指导、协调、检、监督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6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县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按规定责对珍稀树种木材采伐和野生动、植物标采集初审承办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7责指导森林公安工作队伍建设;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重案件指导和加强林区治安工作8责对森林开发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产和营加工管理9责林业金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责局属国有产管理;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部审计工作0组织、指导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建设工作;推广木材节约代用组织推广林业科技知识组织林业职工教育培训。

林政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林政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林政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林,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及时发现和惩处各类违法案件,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使查处案件收到较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三、对上级交办的案件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及时查处,做到外业调查记录真实、详细,并及时把处理情况反馈给上级部门,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交待。

四、在林政案件查处过程中,够立案标准的及时移交公安森保部门,决不以罚代刑。

五、在林政案件查处过程中,做到文明执法,从严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六、不断加强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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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规定为适应新形势下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执法监管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林业厅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职能、职责明确如下: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职能1、统一领导,综合管理。

霍山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林业局管理的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下设下符桥等六个中队,辖区内木竹检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兼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木竹检查站并入中队管理,保留检查站牌子。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下属中队实行预算管理,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

2、按照“一个机构执法”的原则,完善林业执法体制。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林业行政处罚权,调整归并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法规规定由县林业局委托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将不再委托给森林公安、乡镇林业站和其它单位。

《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和森林火灾的行政案件,由森林公安行使查处。

3、分片执法,灵活机动。

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下符桥中队负责下符桥检查站木竹流通检查,以及下符桥镇、但家庙镇、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与儿街中队负责大沙埂检查站木竹流通检查,及与儿街镇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磨子潭中队负责西溪检查站木竹流通检查,及磨子潭镇、东西溪乡、单龙寺乡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漫水河中队负责中界岭检查站木竹流通检查,及漫水河镇、上土市镇、太平畈乡、太阳乡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诸佛庵中队负责杨土岭检查站木竹流通检查,及诸佛庵镇、黑石渡镇、落儿岭镇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衡山镇机动中队负责衡山镇、佛子岭镇、大化坪镇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接受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派的全县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依据省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改进执法方式,变固定执法为固定执法为主、流动执法为辅新的方式,实现上下互动、内外结合、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4、依法行政,加强协作。

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总要求,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保障,建立和完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单位在执法工作中要积极与纠风办、公安、交通等部门沟通,争取更多的支持,特别要加强与辖区森林公安派出所、乡镇林业站的协作共管。

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及其他林业法规、政策;(2)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对从事森林资源利用的各种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3)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法制咨询、信访和案件档案审核管理;(4)接受县林业局交办的各项管理工作。

(一)、受委托行使的林业行政执法种类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实施的罚款处罚。

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3、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4、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5、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依据《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实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和罚款处罚。

6、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7、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实施的没收、罚款、和吊销狩猎证的处罚。

8、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实施的罚款处罚。

9、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的没收、罚款、和吊销特许猎捕证的处罚。

10、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11、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实施的没收、罚款、和吊销证件处罚。

12、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实施的没收、罚款、和吊销采集证处罚。

13、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14、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15、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16、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和罚款的处罚。

17、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实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18、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植物检疫法规的,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

(二)、林业案件受理和移交1、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中队,要积极受理辖区内受委托查处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及时做好受理登记、立案以及汇报查处工作。

各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登记记录、现场制止、保护证据等工作,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管理物资连同前期证据材料,移交给所辖区行政执法单位立案查处,共同履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职责。

2、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对查处的行政案件凡达到刑事立案追究标准的,移交给辖区内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属于法律授权森林公安查处的盗伐、滥伐、买卖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非法收购木材,以及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破坏森林的行政案件,也移交给辖区内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3、需要溯源追究的案件,不论是林业行政执法局或森林公安机关,都应及时将案件书面材料上报,由县林业局安排溯源追究。

4、县林业局对林业案件移交程序实行集中管理,使用统一的《案件移交审批表》,通过局长或分管领导批示移交,实行移交登记,双方签字。

(三)其它事项各执法中队负责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办证点外如发现无证运输木材的予以依法查处,超证或物证不符在本辖区出县境的,由中队直接查处;运输证上注明由辖区外站(点)出境的,交途经出境站(点)查处,但问题较为严重的登记、汇报、再行处理。

诸佛庵中队驻石家河执法点实行双向检查,一是对途经我县的外县森林资源产品进行鉴定,在运输证上加盖执法点印章、值班员签字、登记放行。

二是经石家河点出邻县的木竹运输车辆,按检查站职责查验管理,杨土岭木竹检查站根据县局规定可代办石家河片、杨土岭片毛竹及其制品的外运手续。

木材部分一律由当地林业站负责办理。

道士冲执法点,对外县途经我县的木竹车辆进行验证,见车见货查验、登记、盖章,防止用空头部分在我县加装货物;本县木竹及产品出境邻县的,要严格检查,履行检查站管理职责。

胡家河、东界岭执法点(检疫点)由当地林业站管理,辖区内执法中队协助。

主要负责本乡镇资源税费流失和境外资源流入的鉴定,如发现本县其他乡镇资源逃避检查外流问题,应移交辖区执法中队依法查处。

附:移交的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移交的林业案刑事件处罚标准1、非法采伐毁损珍贵树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的(参考值:主伐(杉)12.2m3,(松)11.4m3,(阔叶树)9.7m3;抚育间伐(杉)10m3,(松)8m3,(阔叶树)8.8m3)。

4、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

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6、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猎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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